理论教育 建设用地优化规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建设用地优化规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建立用地审查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用地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设用地优化规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3〕 112号

(2013年12月18日)

为切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减少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优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报批材料

(一)取消部分上报材料

取消原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中需要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取消原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中需要上报的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和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表。取消原报件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请示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说明。

(二)规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并自行存档的材料

原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中的征收土地情况调查汇总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林业部门颁发的林地审核同意书、耕地占补平衡验收证、征收土地告知书、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听证告知相关材料等7件材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负责逐项审查和存档,并将相关审查情况在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中予以明确。

原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中的征收土地情况调查汇总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林业部门颁发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或说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征收土地告知书、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听证告知相关材料、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等10件材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负责逐项审查和存档,并将相关审查情况在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中予以明确。

(三)精简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上报的材料

精简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由现行的14件(扩权试点县市为13件)减少到5件(扩权试点县市为4件),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由现行的20件(扩权试点县市为19件)减少到7件(扩权试点县市为6件)。

精简后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申报材料:市(州)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精简后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申报材料:市(州)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详见附件1。

二、规范文本格式

在减少申报材料的同时,为确保审查内容不减少,审查标准不降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制定的请示文本格式撰写请示文件(附件2-1, 2-2, 2-3, 2-4) ,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标准模板填写“一书四方案”。未按规定格式申报的报件,省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将不予受理。

三、明确各级责任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责任主体,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工作主体,要切实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呈报材料和存档备查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准确,确保建设用地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合法合规,确保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前的具体工作,按有关要求组织报件,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申请用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等情况,编报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存档备查用地报批所需材料,对申报和存档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市本级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前的具体工作,按有关要求组织报件,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申请用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等情况,编报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负责对市本级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存档备查市本级用地报批所需材料,对申报和存档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本市范围内非扩权试点县(市)的用地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并转报省人民政府,对转报材料进行存档并实地核实,对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和实质性审查,说明审查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并以清单的形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要加强征地监管,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档的材料进行抽查,必要时对申报用地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报批中,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既要提高效率、缩短周期,更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要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加强用地批后实施监管。对凡属于未按照征地程序报批和实施征地、未落实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未按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未落实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之一,且较严重的地方,要暂停用地审批。要建立用地审查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用地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贯彻国家和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川国土资发【2013】 85号

(2013年8月8日)

“4.20”芦山强烈地震给我省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为保障灾后恢复重建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分别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 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 】 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 】 37号),为我省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我省灾后恢复重建的国土资源支持保障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管理

灾区市、县政府要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用地计划需求

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使用灾后恢复重建预支计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也可使用灾后恢复重建预支计划,其用地规模计入灾后恢复重建总规模。

三、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灾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按照部和省增减挂钩的有关规定,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在线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和确认。

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安排使用。灾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可在市域范围内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在线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和确认。

为缓解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问题,在市域范围内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的,城镇建新区可在项目验收前,提前使用城镇建新区挂钩指标的50%,必须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归还挂钩指标。

四、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方式

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灾区县(市、区)城镇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账,采取边占边补方式落实占补平衡任务,在三年内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纳入项目预算。在本市、县内完成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实行易地占补平衡。跨市(州)实行易地占补平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之间共同签订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意向性协议,共同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申请备案,并提供实施的主体、流转的新增耕地验收证书复印件、备案号,拟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数量、价格和流转时间,以及受让方资金来源说明等材料。

五、调整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实施方式

灾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灾毁耕地进行灾情评估,将受损耕地分为轻微损毁和严重损毁2类。严重毁损农用地(耕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行开展复垦;轻微毁损农用地(耕地)的,应根据农用地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设施受损情况,按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进行建设,按项目方式分类管理和实施,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灾毁耕地复垦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积极参与。灾毁耕地复垦工作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乡镇、村、社,按照国家批准的复垦项目资金支付灾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受损耕地评估分类及资金使用情况必须登记造册并在当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六、调整审批程序,简化用地报件

1.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灾区县(市、区)灾后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直接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所在市州政府备案。

2.城镇批次报件材料简化为: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文件(附安置补偿方案);“一书三方案”、勘测定界资料、符合重建规划的图件或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地类、面积和地面附着物等的确认材料;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有林业部门的批准书。

报省政府审批的独立选址项目报件材料简化为:城镇批次报件必备材料;供地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或审批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3.符合国发【2013 】 28号规定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条件的,由县(市、区)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州)政府复核。上报征地报件材料中应注明拟征地用途和用地单位情况,以及申请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题报告,并附市、县政府复核、审核意见。

4.灾后重建项目及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省厅进行用地预审的,省厅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属国土资源部预审委托省厅审理的,省厅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并报部转办。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省厅在收到报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转报。

5.单独选址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厅申请先行用地,省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项目符合重建规划、并完成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程序以及初步设计审批或确认;完成申请先行用地范围内土地勘测定界、地类确认、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工作,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说明,对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复议、诉讼问题的承诺等相关资料。其中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部备案。

七、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

灾区农民外迁转移,由接收地分配宅基地的,或由接收地政府作为城镇居民安置、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原宅基地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除原址重建的外,原宅基地应当进行复垦。

八、加强灾区土地登记管理及登记资料维护

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土地登记资料遗失、灭失和损毁的,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恢复和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损毁地籍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及时恢复土地确权登记资料;灾区群众申请办理土地登记证的,各级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九、加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提升防灾能力

1.大力推进地质灾害预防。全面建立和完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支持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分散农户实施避让搬迁;大力提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积极组建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专业队伍;支持建设应急避险场所并储备应急物资;指导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努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2.支持开展地质灾害整治。加大对威胁较大、险情较重且处置措施相对简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危除险力度;积极开展威胁城镇、学校、聚居点等人口密集区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工作;对地质灾害集中发育的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城镇探索开展综合整治;支持对震损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修复和新建工程的管护。

3.强化防灾机制完善。在已明确的部门防灾职责的基础上,积极支持部门之间及部门与当地政府之间协调机制的建立,推动建立市、县地质灾害防治联席会议机制和联动防范的地质灾害防灾机制。

十、对矿业权实行阶段性特殊政策

对灾区的砂石黏土等灾后重建急需的建筑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新立,不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作为准予配号的条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专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

川国土资发【2013】 96号

( 2013年10月10日)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易地耕地占补平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www.daowen.com)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州)或县(市、区)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通过在省内本行政区域外补充耕地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行为。天府新区范围的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任务在指定行政区域内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初验合格后,经国土资源厅终验并颁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以下简称《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且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农地转用审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以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应优先在本市(州)的县(市、区)之间进行流转,能在本市(州)内调剂解决的不得跨市(州)流转;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可跨市(州)进行有偿流转,但不得二次流转。

第五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规范运作,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结果可控”的要求,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占补平衡产生的多余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的出让方;因本县(市、区)土地后备资源条件限制无法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的受让方。

第七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中,出让、受让双方县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本行政辖区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省政府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规划目标。

第八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实行计划指导。需易地占补平衡的市(州),年初制定易地占补平衡计划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九条国土资源厅在土地矿权交易网站建立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流转公告和审核备案信息。

第十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价格可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参照补充耕地指标的取得成本、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新增耕地的质量等级、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出让方经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新增耕地验收证书》所载明的补充耕地指标可分割流转,但应向国土资源厅申请颁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出让方副本。受让方不得将受让的指标再次流转。

第十二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为地方人民政府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和其他安排用于补充耕地的资金。

第十三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实行备案制度。出让方和受让方人民政府指定当地国土资源局联合向国土资源厅上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州)人民政府对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意向性协议的确认意见。

(二)受让方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受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资金来源说明。

第十四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及备案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补充耕地指标流转双方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流转公告。

(二)补充耕地指标流转双方协商,签订指标流转意向协议书

(三)国土资源厅对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进行备案审查,内容包括:出让方耕地保有量目标、流转主体有效性、待流转《新增耕地验收证书》的真实性和结余指标及备案情况等。

(四)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耕地易地占补平衡备案审查,并作出书面回复。

(五)流转双方根据国土资源厅备案结果签订补充耕地指标流转协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报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所在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局及时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流转登记和台账更新。

(六)分割流转的,受让方可到国土资源厅办理《新增耕地验收证书》受让方副本。

第十五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由流转双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和收支列报事宜。受让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出具受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资金来源说明报财政厅备案。出让方耕地指标流转收益应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

(一)资金结算。流转双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流转协议后,受让方财政部门按协商确定的流转价格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出让方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出让方财政部门收到受让方财政部门转来的资金后将资金从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调入本级金库。流转双方相关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处理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的通知》(川财库【 2012 】 44号)执行。

(二)收支列报。流转双方在公共预算列报收支。受让方政府安排支出时,列公共预算合计线下“援助其他地区收支”科目;若资金来源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或其他资金,应先调入公共预算,再列“援助其他地区收支”科目。出让方政府收到资金后应将其纳入政府本级公共预算,收入列“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科目,支出按功能分类列相应的支出合计线上科目。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厅每半年对全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情况进行一次汇总统计,并将统计汇总情况通报省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

流转双方实有耕地保有量高于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有量实行跨市(州)流转的,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由易地流转的市(州)人民政府依据当年流入、流出的累计净流转指标数量,统一上报国土资源厅汇总,由国土资源厅上报省政府调整年度耕地目标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的审计监督和诚信管理。对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本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流转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2011年2月28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挂包帮”——天宫乡土地整理项目开工典礼在阆中市天宫乡举行

2011年6月19日,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总规划师胡存智(右二)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宋光齐(右三)陪同下,到北川调研灾毁耕地复垦

2011年10月25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宋光齐(右二)一行深入帮扶点阆中市天宫乡视察指导“挂包帮”工作

2013年7月1日,四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钟勉在省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杨冬生陪同下深入广元市苍溪县永宁镇兰池村调研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2013年7月4日,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右三)来川调研金堂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

2013年10月9日,四川省副省长甘霖(右二)调研广汉高标准农田建设

2013年8月15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杨冬生(右三)查看遂宁市船山区唐家乡二期土地整理项目

2013年9月28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杨冬生(左一)在厅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隆爱军(左四)陪同下向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新桥村捐款30万元

2013年11月27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杨冬生(左二)到乐山市沙湾不锈钢产业园区调研

2013年12月7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杨冬生(左三)到泸州叙永察看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对工业及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保障服务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3 】 103号

(2013年11月18日)

为进一步保障工业及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提升用地保障服务水平,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协调,明确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部门分工负责工作机制的要求,积极主动服务,研究制定工业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保障相关措施,统筹协调工业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要强化工业开发区(园区)的土地管理。要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发区(园区)的派出机构,明确责任,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开发区(园区)征地、供地行为,确保依法供地、用地。

二、规划引领,合理布局

工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区要立足当地资源,发挥区域优势。各地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编制开发区(园区)规划,科学确定规模、布局和功能定位,确定主导产业,避免产业重叠、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实现主业突出、协作配套、错位发展。

要用规划引导招商,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入园区,统筹开发区(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应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选址建设,对部分新规划的产业项目尤其是新兴产业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无法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依法按规定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政策支持,优先保障

(一)专项保障用地计划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分配时,原则上优先安排工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要优先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安排。对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用地,按照相关政策,在年度用地计划分配时优先安排。对重大的产业项目,要力争进入国家规划或由国家审批,使用国家计划。对工业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年度计划安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发展改革等部门协调沟通,及时掌握工业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安排。对列入省50项重点支持和100项重点推进项目,其计划安排按省重点项目土地计划管理政策办理。

(二)优先保障用地报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组织开发区(园区)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报批,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优化审批程序,提供快速审批通道,加快报征速度,提高审批效率。经批准转用、征收的用地,优先供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产业带动强、就业面广的工业项目。

(三)分期保障项目落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的原则,对建设周期长、用地规模大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实行分期供地。

项目在审批、核准和备案时应充分综合考虑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情况等因素明确分期建设时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应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规模。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批准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可以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分期报批建设用地,分期安排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期报批用地的规模之和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

四、强化节约集约,建立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实施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促进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支持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龙头企业和社会资本等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工业园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实行统一建设、统一招商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建立用地投入—产出量化指标体系。

五、依法征地拆迁,维护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征地费用,优先安排工业用地征地报批和补偿安置费用,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工业项目用地与经营性用地执行同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政策,要坚持阳光征地,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防止征地费用被拖欠、截留、挪用。严格依法按程序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工业项目和谐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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