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避免公私财产混同引起的法律风险?

如何避免公私财产混同引起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签订后,郎教授向馨源公司支付了900万元货款。此后,一审法院判决馨源公司返还郎教授900万元货款,但郎教授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缪小姐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缪小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相互独立承担举证责任。缪小姐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所以应同馨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此公私财产混同,轻则承担连带责任,重则可能入刑。

如何避免公私财产混同引起的法律风险?

缪小姐是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7月12日,郎教授与馨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郎教授向馨源公司购买货物,货款价值1 6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12年7月30日。合同签订后,郎教授向馨源公司支付了900万元货款。但馨源公司收到货款后并未履行交货义务。

郎教授将馨源公司和缪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馨源公司返还货款,缪小姐承担连带责任。缪小姐称,在收到900万元货款当天就按照郎教授的指令将这些钱款转付给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钱款是郎教授实际使用,买卖合同与其本人无关。

此后,一审法院判决馨源公司返还郎教授900万元货款,但郎教授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缪小姐承担连带责任。(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缪小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相互独立承担举证责任。缪小姐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所以应同馨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郎教授与缪小姐的“孽账”之战各有说法,缪小姐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根源还是在于“公私界限”的意识淡薄。很多企业主又往往踩在“公私界限”之上,极易造成企业与个人的资产混同。很多企业主误以为企业的钱就是自己的钱,当企业需要钱时,不计成本将个人及家庭资产往企业“输入”;当个人或家庭需要钱时,又不计后果将企业资产往个人或家庭“输出”。如此公私财产混同,轻则承担连带责任,重则可能入刑(职务侵占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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