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备退休制度与古代行政制度史

完备退休制度与古代行政制度史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完备的退休制度同样是古代人事制度中较有特色的一个内容。二是官员因年老、体弱往往自己“乞骸骨”、“谢病免”,主动要求退休,较少勒令致仕。如宋对七十以上应退而不退者,采取强制手段。

完备退休制度与古代行政制度史

二、退休制度

我国历代都对官吏的退休年龄、身体状况、品级高低等方面的条件作出过具体规定,并制定了一套相应的安置措施,使他们在退休后老有所养、老有所安。完备的退休制度同样是古代人事制度中较有特色的一个内容。

古代官吏退休称“致仕”,意谓“还禄位于君”,即官吏因年老或有病不能任职时,交还朝廷所给予的官职及待遇,退职休养。此外,在古代官场中还常用致事、致政、休致、老退、请老、告老、归隐、乞骸骨等名称指退休。

早在商周时期,就有记载老臣功成身退和士大夫年高退职的事例。如《尚书》载:“伊尹既复政厥辟,将告归。”《礼记·典礼上》载:“大夫七十而致事。”春秋时,卫大夫石蜡为避祸而“乃老”,晋中军尉祁奚“请老”,都可视为告老退休。但在世卿世禄制度下,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退休制,“乃老”、“请老”等仅指离任现职,关于退休年龄、待遇等都还未形成制度。只是到了战国时,随着世卿世禄制的逐步互解,退休制度才逐步完备,并与官吏任用制配合,形成古代人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退休年龄

古代官吏退休年龄不外乎因年老或病的按例致仕与因失职、无能或政治原因的非正常退休两类,而年龄与身体状况是其中的主要因素。

按人的生理条件,男子到了七十岁“阳道已衰,耳目不聪”,体力、精力、智力的衰退都会影响他们正常地发挥作用,故“大夫七十而致事”,是商周以来定下的退休年龄。各朝相沿不改,大致到了明代才有变化。但在实际执行中,隋唐以前七十致仕并不严格。这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致仕仅限于高级官员。汉代规定二千石以上官员在退休后的经济待遇,还未见有二千石以下官吏致仕的记载。二是官员因年老、体弱往往自己“乞骸骨”、“谢病免”,主动要求退休,较少勒令致仕。三是即使官吏自己“乞骸骨”,往往皇帝或上司一再挽留数次后才致仕。如汉宣帝时,丞相韦贤,任相时年已七十有余,“为相五岁”后“乞骸骨”,蒙准,汉“丞相致仕自贤始”[72],至此时汉才算有了严格意义上的退休手续。南朝刘宋时开府镇北大将军沈庆之“以年满七十,因请辞事”,孝武帝一再挽留,直到“表疏数十上”,才“听从郡公罢就第”。又如北魏太武帝侍中罗绩,年高一百零七岁还在任职,并“除长信卿”,直到一百一十岁才“诏听归老”。

唐代明令规定“诸职事官七十听致”,在具体执行上开始注意把年龄与身体状况结合起来。史载“年七十以上,应致仕,若齿力未衰,亦听厘务”,而“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这种既注意年龄界限,又不以年龄一刀切的做法是较科学的,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

宋元以后,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对官吏的致仕有了硬性的规定。如宋对七十以上应退而不退者,采取强制手段。仁宗“(皇祐五年)时议者谓士大夫年七十当致仕,其不知止者,请令有司按籍举行之”,并要监察部门勘察官吏实际年龄,对已超龄者采取强制退休。

明代对官员致仕年龄的规定曾有变化,明初规定“令内外大小官员年七十者,听令致仕”。后朱元璋杀宰相胡惟庸,废中书省,为进一步削弱老臣势力,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二月下诏“文武官六十以上者,听致仕,给以诰敕”,降低了官员致仕年龄。这实际上是政治斗争的一种手段。不仅如此,明对“老疾不能任事者以及软弱无能”的官员,则随时勒令致仕。

清代致仕年龄,文武官不同。文官仍以七十为限,但不甚严格。《大清会典》卷十一载:“凡官老疾者,则休致。”《清史稿·选举志》又云,“年老休致,例有明文。乾隆二十二年,定部、院属官五十五岁以上,堂官详加甄别”,在年龄规定上有下降趋势。清在立国之始,还有些特殊政策,对投诚官员往往尽可能让其退休,不受年龄限制。至于年龄下降趋势,对所倚重大臣也不适用,如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等。武官致仕的年龄限制较严,副将为六十岁,参将五十四岁,守备、千总四十五岁。武官官阶愈低,致仕愈早的原因,主要是清政府要求军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带队者必须年轻,而“军营最重朝气,最忌暮气”。

2.退休待遇

官吏退休后,国家为酬劳其功绩和体恤其晚年生活,在经济及政治方面给予一定的待遇,以使他们颐养天年,荣宗耀祖。

第一,经济待遇。

经济待遇主要是给俸与赐物。给俸数额,初无定制,均随上恩。至汉平帝元始元年(1年)才有明文规定:“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三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73]三分之一的给俸大致是官吏致仕后相对的经济待遇。一般来说,高级官吏的给俸要超过此数,二千石以下官吏的致仕给俸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

汉以后致仕给俸有所提高,大多朝代给半俸。如北魏孝明帝诏令年满七十的“见在朝官,依令合解者,可给本官半禄以终其身”[74]。唐代也曾令“致仕官给半禄料……自今以后宜准此”[75]。辽、宋时给俸又有提高,如辽穆宗诏曰:“左右从班有老耄者,增俸以休于家。”宋代规定“诏应曾任文武职事官恩许致仕者,并给半俸”,但对有功之臣,则优给全俸,“承务郎及使臣已上致仕尝以战功迁官者,俸钱衣赐并全给”。元明两代又采取低俸制,元成宗大德九年(1305年)诏“致仕官家贫者给半俸,终其身”,要家贫才给半俸。明成祖永乐十九年(1421年)诏令七十以上致仕的文武官员“若无子嗣,孤独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终其身”。贫且无子嗣者才每月给米二石,十分苛刻。清初对官员致仕待遇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顺治时“有世职者,照品给俸”,“无世职之官,年至六十致仕者仍给半俸;未及六十岁因疾辞仕者,不准给”。康熙时又旨“谕年老解仕官员,其历任几年及效力情由,俱著明白开列,应否给予半俸,清旨具奏”,则兼重治绩,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般还是赐给半俸。当然,如遇天子特恩,令全给俸料,则全给之。

官吏退休除有一定数额俸给外,还有各种赐物作为补充。赐物体现了帝王对官员的恩宠和关怀。赐物种类颇多,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类。生产资料包括土地、耕牛、佃户等,生活资料有黄金、白银、钱钞、谷物、绢帛、车马、酒等;此外还赐给宅第、仪仗士、守冢户等。如西汉最初办理致仕手续的丞相韦贤,“以老病乞骸骨,赐黄金百斤,罢归,赐第一区”[76]。薛广德为御史大夫,“乞骸骨,赐安车驷马,黄金六十斤,罢”[77]。薛在获得“车驷马后”,并不乘舆,而是把它悬挂壁上传至子孙,以示荣耀。汉代赐物大致是对二千石以上大官的恩赐,而对千石小官则无致仕赐与之规定,这反映了高级官员的特权。食俸和赐物是古代致仕官经济待遇的主要部分,加上官吏在职期间的积蓄和超经济收入,使退休官员可以处于养尊处优的地位,并福延子孙。

第二,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一种精神上的奖励和安慰,政治待遇有加官晋爵、参听朝政及恩荫子孙等,其意义往往超过经济待遇。

加官晋爵指加授散官,晋阶散阶,而非职事官。此外,官吏在退休前后,朝廷往往会对其加官一级,以示优待。一些朝代对请求致仕的官员,会先加阶,然后准予致仕,也有准予辞退后再进阶的。

参听朝政是让退休后的官吏参与军国大政,允许他们不在其位,仍谋其政,目的在于发挥老臣的经验和才智,同时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荣耀。如汉代大儒董仲舒在胶西相位上请求“病免”后,虽“去位归居”,但“朝廷有大议”,武帝仍遣使“就其家而问之”[78]。参听朝政一般是高级官员享受的礼遇,唐开元五年十月敕:“致仕官,三品以上,并听朝朔望”[79]把它作为一项制度。

恩荫子孙。恩荫包括仕官、加阶、加爵等内容,是汉任子制在致仕制中的表现。宋此制最滥,规定“凡文武官致仕者……加恩其子孙”,例如太师至开府仪同三司,其子可荫补承事郎,孙及其亲可荫补承奉郎,大功以下及异亲王可荫补登仕郎。恩荫子孙是官宦子孙进入官场的捷径,是古代官僚特权的反映。

此外,官吏在致仕后为对其表示恩宠和关怀,还有其他礼遇。唐以前致仕官还乡,车马费自理。唐以后为体恤老臣,对还乡致仕官,天子假以公乘,以示优待,官吏衣锦还乡后地方长吏遇有庆典节日,常携带羊酒米麦等物至府存问,以示慰问。

官吏死后,政府有抚恤制度。官吏如在仕死亡,死亡之月给全禄,以月俸钱为赙赠。此外还有其他的赙赠,如财物、钱谷、印绶以及赐冢地、缯绣、衣冠等,不一而足。对一些德高望重的官吏,死后还赐以谥号,以为旌表。规定详密、内容丰富的致仕制,既体现了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敬尊贤长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古代人事制度中已有了一套与仕官制相应的致仕制。

【注释】

[1]壮年,一说为三十岁,《礼记·曲礼》:“三十曰壮”;一说二十岁,《国语·晋语》:“其壮也”,注曰:“此壮谓未二十时”。《汉书·景帝纪》注曰:“傅,著也,言著名籍。”

[2]《后汉书》卷六《顺帝纪》。

[3]王嘉《拾遗记》。

[4]《汉书》卷十一《哀帝纪》。

[5]《唐六典》卷二《吏部·当书》。

[6]《旧唐书》卷一七八《曹确传》。

[7]《后汉书》卷八十三《高风传》。

[8]《商君书·算地》。

[9]《秦律·除吏律》。

[10]《后汉书》卷七《桓帝纪》。

[11]《汉书》卷七十八《萧望之传》。

[12]《后汉书》卷六十下《蔡邕传》。

[13]《册府元龟》卷六三〇“铨选部·条制二”。

[14]洪武年间定南北更调用人之法。按规定,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人只能任职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人只能任职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广东、广西、福建人只能任职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

[15]《明会典》卷五《改调》。

[16]《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志》。

[17]《资治通鉴》卷二一六,胡三省注“三注三唱”:“唐制,六品以下赴选,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已铨而注,询其便利而拟;已注而唱,不厌者,得反通其辞;三唱而不厌者,听冬集。上于仆射,乃上门下省,给事中读之,黄门侍郎省之,侍中审之,然后以闻。”

[18]《大清会典》卷十《吏部》注。

[19]《汉书》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第五》。

[20]《汉书》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第五》。

[21]《汉书》卷八十九《黄霸传》。

[22]《新唐书》卷一五五《韩弘传》。

[23]《新唐书》卷一六五《薛苹传》。

[24]《汉书》卷八十一《张禹传》。

[25]据《文献通考》记载,周官有“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九命作伯,八命作牧,七命赐国,六命赐官,五命赐则,四命受器,三命受位,再命受服,一命受职”。

[26]十六级即万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百石、斗食。

[27]《资治通鉴》卷二四八,大中二年。(www.daowen.com)

[28]隋唐自九品至一品,称为“流内”,不入九品的称为“流外”。流外也有品阶,明清则总称“未入流”。

[29]《隋书》卷二十七《百官志下》。

[30]《新唐书》卷四十六《职官志》。

[31]《新唐书》卷四十六《职官志》。

[32]本表据《通典·食货二》田制下所载诸爵受田数编制。表中田数为开元二十五年均田令的规定。《新唐书·食货志》载武德元年均田令中,尚无郡公一级,故国公以下授田数与此表不同。所受皆永业田。

[33]《新唐书》卷一五七《陆贽传》。

[34]《汉书》卷八《宣帝纪》。

[35]《后汉书》卷六《顺帝纪》。

[36]《后汉书》卷七《桓帝纪》。

[37]《通典》卷三十三《职官一》。

[38]《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

[39]《通典》卷三十四《职官》。

[40]阎守诚《唐代官吏的俸钱》,《晋阳学刊》1982年第3期。

[41]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二十六。

[42]《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

[43]《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志·俸饷》。

[44]明折色制度先以米折钞,成化年间,钞价日贱,开始折布。《明史·食货志》记:“布一匹钞二百贯,是时钞法不行,一贯仅值钱二、三文,米一石折钞十贯,仅值二、三十钱,而布仅值二、三百钱,布一匹折米二十石,则米一石仅值十四、五钱,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

[45]本表据《明会典》卷三十七《户部二十六》“俸给”编制。表中俸额系洪武二年(1392年)重定内外文武官岁给俸禄之制,都是米、钞、折兼支。

[46]《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47]《太平御览》卷六九〇引挚虞《决疑要注》。

[48]《隋书》卷九《礼仪志》。

[49]朱熹《朱子语类》卷九十一《礼八·杂仪》。

[50]《旧唐书》卷四十五《舆服志》。

[51]《通鉴》卷一九三《唐纪九》。

[52]《通鉴》卷二〇二《唐纪十八》。

[53]本表据《唐会要》卷三十一“章服品第”所载高宗上元元年制服带、服色,卷三十二“异文袍”所载高祖武德四年质地编制。《旧唐书·舆服志》列其于“常服”之下。

[54]《宋史》卷一五〇《舆服志四》。

[55]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四,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

[56]本表据《明会典》卷六十一“礼部十九”文武官冠服及《明史·舆服志》编制。武官六品以下,则为非入流官。

[57]刘向《新序》卷一《杂事》。

[58]《韩非子》卷十二《外储说左下》。

[59]《吕氏春秋》卷十七《知度》。

[60]参见李孔怀《秦汉课计制度》,《中国古代史论丛》第一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

[61]《唐六典》卷二《吏部》。

[62]《新唐书》卷四十七《职官志》。

[63]《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下》。

[64]《唐会要》卷八十二《考下》。

[65]《续通典》卷十六《选举志》。

[66]《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

[67]《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

[68]《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

[69]《四友斋丛说摘抄》:“永乐己丑有令:自正月十一日为始,赐元宵节假十日。”

[70]《汉书》卷七十九《冯奉世传》。

[71]《汉书》卷五十《汲黯传》。

[72]《汉书》卷七十三《韦贤传》。

[73]《西汉会要》卷四十二。

[74]《魏书》卷九《明帝纪》。

[75]《唐会要》卷六十七。

[76]《汉书》卷七十三《韦贤传》。

[77]《汉书》卷七十一《薛广德传》。

[78]《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

[79]《通典》卷三十三《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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