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有体物的定义及其在物权法中的应用

有体物的定义及其在物权法中的应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的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并能够为人所管控的物。例如空气虽然不是物权的客体,但是如果将空气约束在一个空间里,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为了让法律关系明确,便于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物权法采取标的物特定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

有体物的定义及其在物权法中的应用

由于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物为内容的权利,故物权的客体是物。所谓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掌控的可以满足人们需求的有体物以及自然力。

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的物一般必须具备以下五个特征:

1.非人格性。即人的身体及其器官等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假牙、身体分离的器官、尸体等则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物。

2.原则上是有体物。所谓的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并能够为人所管控的物。例如空气虽然不是物权的客体,但是如果将空气约束在一个空间里,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www.daowen.com)

3.具有功能的独立性。例如,甲向乙购买一桶油漆,在未付款前,就给自己的小货车上漆,上漆后甲拒付货款。这时乙就不能向甲主张取回权,因为此时油漆因附合已经丧失其功能的独立性,成为货车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从而导致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权因此消灭。

4.原则上是特定物。虽然物权的客体原则上要求是特定物,但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属于例外,即其成立时物权的客体无须为特定物。不过,在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时,其客体则要求是特定的(《物》第196条)。

所以物权的客体是现存的可支配的特定物,具有独立性,但不具有人格性。虽然物不仅与物权,与债权、形成权以及其他权利也都有关系,但是物直接作为其客体的权利只有物权。物权以外的权利,与物的关系不是直接的,例如债权,以债务人的行为介入为发端与物联系起来,是间接的。我国《物权法》也承认在权利之上成立物权,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为了让法律关系明确,便于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物权法采取标的物特定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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