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现有医疗技术过失判断标准|医疗过失理论研究

现有医疗技术过失判断标准|医疗过失理论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医疗技术过失的判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理论和实践的脱节。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对医疗注意义务的判断,通说认为是根据“医疗常规”标准。[6]因此,如何判断医疗技术过失的有无,不仅有医疗常规说和医疗水准说的并存,而且,怎样界定“当时的医疗水平”,当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

现有医疗技术过失判断标准|医疗过失理论研究

我国通常是以“善良管理人”作为判断注意义务的标准,但是,因“善良管理人”概念过于模糊而不易操作,将使医疗过失的判断等同于没有标准而易流于恣意,此为医疗诉讼最令人诟病之处,实在有必要在“善良管理人”的概念下,建立一个标准明确可资操作的理论对医疗技术过失加以认定。

我国医疗技术过失的判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理论和实践的脱节。随着我国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的不断发展,理论研究也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注意义务理论和医疗水准理论。而在实践中,法院在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时,则完全依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主要是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这些鉴定机构基本上是以医学的观点来探讨过失的存在与否,但是,我们在诉讼中所要认定的是,法规范指引下医疗过失的有无。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对医疗注意义务的判断,通说认为是根据“医疗常规”标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的规定,均以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来判断注意义务的违反与否。21世纪之初,学者们陆续将日本的医疗水准理论介绍到我国,如关淑芳《医疗过错的认定》、陈绍辉《论医疗过失的认定及其标准》等,此后,学者们开始进一步展开对医疗水准理论的研究。夏芸在2007年出版了《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法的启示》,对医疗水准理论的起源与最新的进展做了详尽的介绍,赵西巨在2008年出版的《医事法研究》中,也对医疗水准论和英美法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2009年,杨立新教授的《医疗损害责任研究》一书,对于《侵权责任法》中医疗过失标准的制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该书建议,确定医疗过失,应以实施医疗行为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同时适当参考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和医务人员资质,确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3]《侵权责任法》第57条使用“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提法,第58条[4]的过错推定规定,似乎又坚持医疗常规的判断方法。(www.daowen.com)

另外,在《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稿中曾规定,在“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但后来通过《侵权责任法》时却删除了此项规定。因此,医疗过失判断中是否需要考虑上述因素,便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立法者的解释是,《侵权责任法》删去前述规定,是充分考虑了诊疗行为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做出的决定。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分析适用法条时是否考虑地区、资质等因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规定了具体要求和具体操作规程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般都应当遵守,不应当因地区、资质的不同而有差别。有的诊疗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包括地区、资质等因素。[5]有学者则认为,删除这一规定说明我国立法对于医务人员诊疗义务的判断,不考虑医务人员个人的学识、技术能力、个人的研究水平、从业经验的差异。[6]

因此,如何判断医疗技术过失的有无,不仅有医疗常规说和医疗水准说的并存,而且,怎样界定“当时的医疗水平”,当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诊疗常规通常表现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类制度化的专业技术标准和专家证言。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医师职业中通常专业人员所具有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水平,该行为人就会被认定有过失。[7]而医疗水准说则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除了遵循医疗常规之外,还应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平,否则就构成医疗过失。相比之下,医疗常规说有标准具体、刚性、容易判断、实践操作性强的优点,但是,也存在着相对于不断发展着的医疗实践的一定滞后性,采取此标准可能会使医方墨守成规,影响医学的进步;而医疗水准说尽管标准不够明确,难以有效适用,但较好地协调了医学进步和医方责任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为医疗行为确立了统一的标准,有利于法律对医疗行为的统一规制,能较为公正地处理医患纠纷。因此,我们应当考量我国国情,参考外国法经验,发展出一套既具有弹性,又不失法律安定性要求的理论来认定医疗技术过失的存在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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