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建设的重要进展

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建设的重要进展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法院是各级劳动争议审判机构,负责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判决。8月21日—22日,广西劳动保障争议仲裁会议在南宁市召开,各地、市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参加会议。2001年,南宁市率先在自治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广西和全国第一家地级市劳动争议仲裁院。3月27日—28日,广西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工作会议在南宁市召开。

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建设的重要进展

1991年,广西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分3个层次设立,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人数3~5人;自治区、地(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总工会和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法院是各级劳动争议审判机构,负责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判决。3个机构依照国家劳动政策法规法律,分别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

1992年,自治区劳动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行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员由自治区以上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自治区劳动厅审核确认劳动仲裁员资格,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对新任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强调无论是专职或兼职,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否则,不能聘任、不能发证、不准上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仲裁委员会注重抓好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建立规范化的培训制度和培训网络,坚持进行工作调查和理论研究制度,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

1996年,广西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地区、市、县、市辖区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自治区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各级仲裁委员会充分发挥三方办案机制的作用,由劳动、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协调办案,指导企业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一步完善。

1998年后,由于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力度加大,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更趋复杂化,劳动争议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全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按照“重在源头、重在预防、重在调解、重在基层”的原则,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保障、工会和经济管理部门共同协调劳动争议的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至1999年末,全自治区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构122个,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122个,专职仲裁员246人、兼职仲裁员566人。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4870个,专职人员3014人、兼职人员1.17万人。全自治区形成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组成的劳动争议处理组织网络,建立起一支以专职人员为主、兼职人员为辅组成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队伍。

各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构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的形式,多层次地进行规范化培训,初步形成以自治区级系统化、专业化培训专、兼职仲裁员为主,地、市、县培训企业调解委员会、企业领导为辅的三级培训网络。全自治区仲裁队伍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保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办案质量。据不完全统计,1991—1999年,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劳动仲裁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946期,培训6.77万人。其中,1996年,自治区劳动仲裁部门举办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班,参加人员有主管部门的劳资干部,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劳资干部和工会干部320人。南宁市也根据不同时期企业反映的新情况和新特点采取以会代培的方式进行培训。(www.daowen.com)

2000年后,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全自治区机构相应有所调整,仲裁员平均流动比率50%以上。8月21日—22日,广西劳动保障争议仲裁会议在南宁市召开,各地、市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参加会议。会议围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思路进行讨论。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出席会议并发言。

2001年,南宁市率先在自治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广西和全国第一家地级市劳动争议仲裁院。3月27日—28日,广西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工作会议在南宁市召开。各地、市劳动局仲裁科科长参加会议。会议总结2000年度全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分析面临的形势,部署全年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会议还对典型案例进行评议,并表彰2000年度全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先进单位。2002年,柳州市也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

从2002年开始,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继成立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协调机构,在全自治区初步形成一个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协调网络。至2004年,全自治区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构123个,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115个,专职仲裁员189人、兼职仲裁员414人。在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82%,其中法律专业占22.70%。

2005年3月,全自治区第一个县级劳动争议仲裁院——柳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院成立。随后,柳城县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南宁市各城区也相继设立仲裁所,一些有条件的市、县也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提到当地人民政府议事日程,全自治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新进展,仲裁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劳动争议仲裁效能进一步提高,办案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2000—2005年,自治区仲裁委员会举办的仲裁员资格培训班8期,经培训考核合格近1000人,获得“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仲裁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办案能力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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