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网络主权实践:建设网络强国

中国网络主权实践:建设网络强国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完善网络空间主权法律体系建设,是我国捍卫和行使网络主权的重要表现。而后的十多年里,中国越来越坚定自己的立场,不断推进网络空间主权的立法工作。这两部法律为我国维护国家网络主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积极推进国际网络空间主权的立法合作。

中国网络主权实践:建设网络强国

完善网络空间主权法律体系建设,是我国捍卫和行使网络主权的重要表现。

首先,确立网络空间主权的专门立法,以国家法的形式确立网络空间主权的内涵、原则、管辖范围。2005年,中国起草《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开始展开对全球网络空间的探讨,表达了对建立新型互联网治理机制的愿望。而后的十多年里,中国越来越坚定自己的立场,不断推进网络空间主权的立法工作。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这两部法律为我国维护国家网络主权提供了制度保障。为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维护国家网络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空间制定了详细、系统的法律和政策,确立了网络空间的主权原则。

其次,积极推进国际网络空间主权的立法合作。2016年12月27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并实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提出“国家主权拓展延伸到网络空间”,并将网络空间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3月1日,由外交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发布《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将主权原则列为网络空间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将“维护主权与安全”作为参与网络空间国际合作的首要战略目标。《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的发布和实施,表明了我国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问题上的态度,宣示了我国对网络空间治理的信心和决心,不但为我国网络空间发展和治理指明了方向,也向世界各国展示了我国的大国风采。

<拓展阅读>

2017年,中国外交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发布《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以下简称《战略》)。《战略》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为主题,提出和平、主权、共治、普惠四项原则,以网络空间共同体为目标,推动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就国际网络空间交流合作,首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国主张,主要从九个方面提出了中国参与国际网络空间合作的计划:一是倡导和促进网络空间和平与稳定;二是推动构建以规则为基础的网络空间秩序;三是不断拓展网络空间伙伴关系;四是积极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改革;五是深化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犯罪国际合作;六是倡导对隐私权等公民权益的保护;七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红利普惠共享;八是加强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九是促进网络文化交流互鉴。《战略》提到将主权原则作为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联合国宪章》确认的主权平等原则不仅覆盖国际交流的各个领域,也适用于网络空间,并在《战略》第三条中对网络主权的内涵进行了规定[10]

总之,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积极倡导网络主权理念,也始终尊重各个国家的网络主权,努力为建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作出中国贡献,与世界各国在彼此尊重网络主权的基础上,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注释】

[1].参见【美】威廉·J·米切尔著,吴启迪译: 《伊托邦:数字时代的城市生活》,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7~75页。

[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一系列和约的统称,象征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欧洲爆发的大规模国际战争)的结束,同时以条约形式确定了国家主权、国家领土与国家独立等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www.daowen.com)

[3].参见若英:《什么是网络主权?》,载《红旗文稿》,2014年第13期,第39页。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

[5].夏征农、陈至立主编:《大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57页。

[6].2001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首次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做了明确定义。所谓“三股势力” 是指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

[7].参见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2015年12月16日),载《人民日报》,2015年12月17日,第2版。

[8].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2015年12月16日),载《人民日报》,2015年12月17日,第2版。

[9].习近平:《致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贺词》(2014年11月19日),载《人民日报》2014年11月20日,第1版。

[10]. 《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第三条提出:“各国政府有权依法管网,对本国境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和资源、信息通信活动拥有管辖权……有权制定本国互联网公共政策法律法规,不受任何外来干预……各国在根据主权平等原则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干涉别国内政,不得利用自身优势损害别国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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