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中国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及分类动态

中国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及分类动态

更新时间:2025-01-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结合中国现状阐述知识密集服务业的五大特征,并提出适合目前中国国情的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及具体分类。Miles从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资源、组织构成、服务产出等方面对知识密集服务业进行定义。如果不承认知识密集服务业动态性特点,就很难达成共识。

知识密集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中最具发展活力与创新动力的部门,在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对于知识密集服务业的研究虽已取得一定成果,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人们对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尚未达成共识,阻碍了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本节通过对已有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及分类的收集整理、对比,在比较各自特征的基础上,分析其存在的缺陷,并挖掘造成缺陷的深层原因,进而对知识密集服务业进行动态特征描述与分析。最后,结合中国现状阐述知识密集服务业的五大特征,并提出适合目前中国国情的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及具体分类。

对知识密集服务业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定义。Miles从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资源、组织构成、服务产出等方面对知识密集服务业进行定义。金雪军[49]以服务产出中不同类型的知识构成为视角。Dathe和Schmid[40]通过量化人力资源水平与创新成果比例来确定知识密集服务业的范围。我国政府在2001年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通过调研发现,中国知识密集服务业应从加快社会知识子系统循环速度,提高循环质量两方面获得发展,这一观点符合我国政府希望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而提高企业、国家竞争力的方针。上述视角都有其合理性,均体现了一定时期社会发展的趋势与动向,虽然有一定的交叉,但都为人们认识知识密集服务业提供了一种思维模式。

我们发现,在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中是否限定其组织形式,是各定义彼此间最大的不同,按这一标准,可将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分为模糊型与限定型两类(表2-2)。模糊型概念强调知识密集服务业的诸多内部特征,如人力资源、资本构成、产出方式、服务对象等,认为能够提供上述的知识密集型服务的主体都属于知识密集服务业的范畴;限定型概念则选取其中之一作为判断标准,一般是对知识密集服务业提供主体组织形式予以限定。

表2-2 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分类

通过对表2-2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对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把握的不同在于研究视角的选择不同,结论自然不同。同时,这些概念并不能给出关于知识密集服务业的明确解释。人们可以通过上述概念,知道什么是知识密集服务业,却无法逆向获得知识密集服务业是什么的清晰释义。笔者认为,对于知识密集型服务的认识不能等同于对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的描述,这种观念上的模糊必将导致概念的缺陷与不足。

首先,作为被引用最多的Miles的观点,将知识密集服务业分为新技术的密集使用者的传统知识密集服务业(P-KIBS)和以新技术为基础的知识密集服务业(T-KIBS)。然而,现实中基于新技术的知识密集型服务部门往往以传统的服务方式为客户进行服务产品输出(技术服务);传统的知识密集型服务部门不仅是新技术的使用者,同时也是新技术的改进者,甚至是以创造者的身份出现在当今的服务市场中。人们很难区分哪些服务部门是新技术使用者,哪些是新技术的产物。所以,仅以技术构成特征来定义并区分知识密集服务业,势必会造成概念上的混乱。其次,通过对现有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的分析,我们发现,尽管知识密集服务业具有高度依赖知识的特征,但这并不是它得以区别其他产业的特别之处,知识信息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动力,是所有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稀缺资源。因此,Hertog和Bilderbeek认为知识密集服务业是在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创新过程中提供相关知识的服务的观点,也暴露出概念模糊的缺陷。最后,服务方式的多样化是服务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以贸易方式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经济时代,服务贸易的种类繁多,服务产品和服务产出方式也不仅是咨询服务,如软件开发外包,就是比较典型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手段。Muller和Zenker认为知识密集服务业就是咨询企业的观点,难免有些片面。

其次,知识密集服务业代表现代服务业前进的方向,许多学者在研究知识密集服务业的过程中,以行业举例的方式为知识密集服务业划定范围。按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出现的时间和具体知识密集服务业服务部门不同分类对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进行统计与比较发现,不同知识密集服务业的概念均有不同的产业选择偏好。自Miles于1995年明确提出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到2007年我国学者对知识密集服务业的探讨,咨询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技术服务成为被纳入知识密集服务业范畴次数最多的部门,这说明知识密集服务业作为服务业中的新类型确实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服务业的自身特点。我们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不断进步,知识密集服务业所涉及的具体服务部门种类繁多,从专业技术服务到公共教育服务,几乎涵盖了绝大部分服务业,每个国家对具体服务部门的选择也不尽相同。这一现象足以说明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虽有固定的核心特征,但自身的不断变化与发展及动态性才是其最大的特点。不同的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都是具体国家或地区当时经济水平、技术发展程度、服务业成长阶段的体现与反映。如果不承认知识密集服务业动态性特点,就很难达成共识。

概念的不确定可能导致日后研究的困难。首先,国家或地方政府、民间组织、商业化私营企业和大型制造业内部的研发部门在人力资源、资金来源、经营管理、服务水平、客户选择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不同。仅就资金来源而言,商业化私营服务组织必须通过市场竞争获取经济利润,而一些公共服务提供者一般不需要为资金发愁,由此导致两者对于服务方式、服务产品开发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这些差异将令研究者无法确定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其次,知识密集型服务不仅要求这种服务投入专门的知识信息,还强调服务产出的高度知识化,正如专利制度要求发明专利必须具备一定的创造性高度。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知识服务往往是一般的显性知识或初级知识,服务接受方在获取后,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其进行整理、消化才能最终使用,而那些提供知识密集型服务的商业组织更注重客户的特定需求,它们通过与客户之间的直接互动(face to face)对自身所拥有的知识资源以及客户自身的知识资源进行整合,向客户提供满足其最终需求的服务产品,这种知识服务的知识密集度明显高于公共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同时,上述两者之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不同的,前者以具体客户的市场价值为目标,后者则将扩充整个社会的知识容量、提升国家整体知识水平作为其目标。最后,概念不明现象会导致在进行评价和比较等相关工作时很难确定对象,难以建立可操作的评价指标。(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应在服务经济的大背景下挖掘已有概念存在差异的深层次原因。服务经济意味着服务业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极大地影响着其他社会经济部门。首先,服务经济时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日益融合,制造公司的利润更多来自服务环节,如IBM和西门子50%的营业额来自于销售服务,一些国际著名的服务公司甚至完全脱离了制造业务,如英国的ICL公司(1)。但是,人们习惯在了解知识密集服务业时借用制造业范式下已有的思维模式,所以,从已有的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中我们能够发现很多带有制造业色彩的视角,如以显性知识资源的投入产出比例对知识密集服务业进行描述,这忽视了服务业自身的产品输出方式与竞争手段等诸多服务特质,从而造成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的片面性。其次,以往服务业被习惯性地认为是制造业创新活动的被动反映者,甚至是一个消极的跟随者,服务业创新活动总是被认为滞后于制造业的创新活动。今天,对于消费者需求的满足越来越多地通过服务手段得以实现,特别是在核心技术成熟、技术周期较长的行业中,服务部门表现出更大的创新先导性,新的服务部门随着技术创新浪潮不断涌现,带来数量庞大的新生职业。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2004年8月建立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以来,已经发布了10批共106个新职业的信息(2),超过半数的新职业属于服务行业,其中只有大约80%的职业制定了初级职业标准,这些从业者不仅是新知识、新技术的产物,也是使用者与创造者。这一现状令以往的知识密集服务业的概念在范围与特征描述上很难匹配。最后,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目标等宏观背景也造成研究者们很难对知识密集服务业给出普遍认同的定义,如中国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会明显地体现在相关政策的制定中,所以,中国官方在给出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时,会强调知识密集服务业的产品价值特别体现在知识信息的输送与知识产权保护上。其实,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知识信息的高效输送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充分利用必须以知识信息的高效流转为前提条件。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即将实施,对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保护被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发展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理念的知识密集服务业是必然趋势。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地域性,且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每个国家自身经济发展、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程度息息相关,所以,OECD在对知识密集服务业做概念性描述时并没有强调知识产权,仅依据宏观统计数据与趋势预测,将知识密集服务业定义为技术及人力资本投入密度较高、附加值大的服务行业,并将信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教育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健康保健服务业五大类列为战略性知识密集服务业,认为它们是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成长性最高的产业。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概念是几大典型的知识密集服务业高速增长的体现,能够反映出世界各国通过发展服务业来推动本国经济增长的现状,但这一概念由于来源于宏观层面的数据统计与各国服务业发展状况的抽象,所以在面临不断诞生的新的知识密集型服务部门时缺乏解释力度,其滞后性是最大的缺点。

在多数发达国家理论界对知识密集服务业的研究起步较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他们将知识密集服务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这不仅因为其国内知识密集服务业发展较为成熟、数据统计丰富,而且是因其得力于政府层面的支持,如统计部门将知识密集服务业作为统一的统计口径进行长期跟踪并获取相关数据等。相比而言,我国的知识密集服务业研究自21世纪初期才逐渐系统化,知识密集服务业对广大研究者而言仍是新生概念,我国知识密集服务业的概念仍处在引用国外研究成果的阶段,加之国家或地区间实际情况的不同,造成很难统一国内学界的认识。这种尴尬不仅出现在理论界,而且也是实务界发展的最大障碍,中国的知识密集服务业发展缓慢,服务业仍处在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阶段,这一现象从我国的服务业占GDP的比例就可见一斑,印度经济发展水平低于我国,但其知识密集服务业占GDP的比例高达40%,而我国仅为20%左右[49],在对国内文献的搜索中,我们发现,对于知识密集服务业的研究,除了概念上混乱外,还包括由此而导致的分类的交叉,如创意产业部门与知识密集服务业部门是两个有交叉的概念,但两者的内核不一样,创意产业重视个人市场创意,并不强调创意内容的知识含量与技术高度,动漫、艺术设计等文化娱乐产业都是典型的创意产业,而知识密集服务业则要求高知识含量,同时,知识类型偏于制造技术,甚至明确指出计算机技术、信息通信技术是其典型的知识类型。除了上述问题,我们还发现,中国地方政府也没有对知识密集服务业统一认识,甚至将其简单等同于传统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或者单从服务产出的增值性对知识KIBS进行简单的判断。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将KIBS等同于现代服务业,其服务产品的输出具有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依赖的特征。这些充满非核心特征且过于抽象的概念虽在可操作性上值得商榷,但也反映出国内知识密集服务业发展不足以提供相对清晰的目标对象。

知识密集服务业是服务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阶段,其内涵与外延正不断扩张。同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密集服务业发展水平不一致,我们所能做的是接受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的动态性特征,在此基础之上把握其核心特征给出相应定义。本书认为,知识密集服务业的动态性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特征:①概念外延的动态发展特征;②组成形式的营利性商业模式(常采用公司形式);③高度的客户导向性;④拥有掌握新技术与知识信息的人力资源;⑤与制造企业紧密联系。首先,我们认为知识密集服务业是服务业逐步知识化、技术化的体现。新的技术、知识信息不断丰富着传统服务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手段、服务目标,同时也催生与之相关的新服务部门。其次,如果将所有能提供知识密集型服务的主体都纳入知识密集服务业,那么概念将变得十分模糊与不确定,对其深入的评价与度量也困难重重,进而影响相应的规划与政策的制定、实施。再次,高度的客户导向性与掌握新技术知识的人力资源意味着知识密集服务业的服务产品需要对初级知识信息进行深层次的定制化加工,最终输出的服务产品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随着人类社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知识存量不断扩大,服务业本身的局限性如不易存储、转移等弱点,在信息技术的帮助下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变,但某些核心特征或其赖以生存的特点是科技无法取代的,相反,科技的进步令这些核心特征更显珍贵。比如说,服务供应商与客户间频繁、亲历的会面与交涉(face to face),这也是知识密集服务业获取外部知识信息以求创新的重要竞争方式(3)。最后,知识密集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关系十分紧密。知识密集服务业的关键资源(技术信息)、服务产品的开发与制造、服务输出的方式都与制造业相关,凭借专业技术或知识的服务解决与制造业相关的技术问题或者依赖制造业将无形服务产品有形化。

综合上述分析,在把握知识密集服务业动态特征的基础上,以知识密集服务业五个核心特征为中心,笔者对知识密集服务业给出如下界定:知识密集服务业是指依赖专业知识或技术,与制造企业关系密切,通过高度互动实现其服务输出目标的独立的商业性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其内涵,本书将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与《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第三版)对中国知识密集服务业进行具体划分。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对目前中国知识密集服务业的把握,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而言难免有一定局限。当然,这也是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动态性征的体现。其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2002年的修改版为准,修改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活动的实际发展状况,加强了第三产业的分类,新增了大量服务业方面的活动类别。同时,对于新标准的每一个行业小类,全部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第三版)的最细一层分类建立了对应关系,使我国的新标准可以直接转换到国际标准,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兼容。本书为进一步明确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将其分为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租赁与商务服务、信息技术与计算机及软件服务三大类,其中包含七大中类、二十三个子类(表2-3)。

表2-3 知识密集服务业的具体分类

表2-3所列服务的提供主体并不完全排除官方或半官方等非商业组织,但与其他服务行业相比,它们是我国商业化较成熟、技术知识的密集发源与使用领域。其中,知识产权服务子类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和体现,也是保障知识密集服务业知识密集内核的有效手段。本书认为知识密集服务业的概念及其范围限定只能相对精确,在给出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时,应明确知识密集服务业动态特征,同时将知识密集服务业的组织形式限定于独立的商业性组织。知识密集型服务与知识密集服务业是不同的概念,如果将所有能提供知识密集型服务的主体都纳入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中,难免产生概念间的交叉,并导致知识密集服务业内在特征的混乱。基于上述理由,本书在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选择上,把那些能提供知识密集型服务,但服务输出主要被政府主导或受政府干预较大、商业性较弱的知识密集型服务部门排除在外,如政府机构提供的公共技能培训或教育、受政府影响较大的由官方提供或半官方组织提供的技术服务(自然资源勘探)、以完善社会公共信息资源为目标而提供的知识密集型服务,等等。所以,表2-3中所列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代表目前我国有一定基础的、由独立商业性组织提供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这些商业性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的集合才是本书所描述知识密集服务业概念的范围所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