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存在
个体的、独立的个人是整体的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整体的社会之所以能够保持运作,是因为众多的个人有所意愿,有所行动。社会正是在众多个人联合、集合,并形成制度及规则的前提下才得以不断发展和延续的。没有个人的存在就没有社会的存在。社会从更为基础的意义上讲,正是个人组成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社会的发展及本质也正是个人需求集合的结果。在这里,社会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它是指一般的、共同的、有普遍意义的社会,是由所有的个人所构成的社会,而不是单指或特指某一具体的国家和形态的社会。而这里的个人同样也是广义上的个人,是所有单个人属性的“集合”,体现了所有个体的人所共同具有的性质、行为和要求。这种个人既有历史发展上时间的内涵,又有不同国度社会发展空间上的内容。这里的个人是一种“共同的”整体意义上的个人,体现出其他一切个人都具有的特点及行为,这些特点和行为具有普遍性和相似性,它反映出群体的共同诉求。
个人的存在具有两种特征:一是个人存在的私人性和独立性;二是个人存在的社会性及整体性。
个人存在的私人性反映在个人生命延续的历史轨迹和个人行为之中,包括个人生命生物学意义的存在、延续和死亡,也包括个人的心理活动和精神空间,还包括个人的日常行为,个人的工作及生活偏好,个人私人交往的方式、关系及空间范围,个人对不同领域行为的选择;个人的喜怒哀乐,个人对幸福与不幸福、快乐与不快乐、生活的满意与不满意、伤心与痛苦的感受、激动与失望的体验等,也都体现出鲜明的私人性。
个人存在的独立性反映在个人的思想意识及行为与他人、与社会的差异之中。个人的信仰认知和选择,个人的权利与保障,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个人不同的利益和愿望的追求、诉求,个人生存及生活的价值判断及选择,个人的世界观及社会观的差异,个人的伦理道德信念内容及判断,个人的个性化成长与发展的路径和选择,个人在与社会关系方面态度、情感、行为的取舍,都体现出个人存在的独立性。
个人存在的社会性集中体现在个人与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依存性和关联性。个人是现实存在的独立的个体,但这种个人不能孤立的存在,必须与他人、与社会处于某种关系中才能存在和发展。个人在社会中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存在的社会性集中的体现,即人的社会性所在。个人的权利主体地位,个人的意识主体地位,个人的社会生活主体地位,都是个人存在的社会性所规定的。社会作为个人集合形成的群体生活的共同体,规范和确定了个人存在所应遵循的制度、规则和习俗,并指导和约束着个人行为的选择。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是影响和制约个人存在的方式和内容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和基础。(https://www.daowen.com)
个人存在的整体性则体现在对作为个体的个人权利的确认、维护和实现,一般是以整体的人的权利为确认、维护与实现基础的,任何社会的法律和制度往往是以社会整体的人而不是以具体的单个人为对象作出相应的规范。单个个体的个人只有通过不同层次、形式、性质的整体,如公民、阶层、阶级、党派、组织、种族、民族、社会团体、宗教组织、社区居民、儿童、青少年、成年人、老年人、性别的个人、本国人、外国人来体现自己属于某一整体,并通过这一整体生存、生活于社会之中,主张自己具体的个人的权利,履行自己具体的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并受到社会的认可和保护。对于极端情形下个体个人的存在虽然不可否认,但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大多数个人来讲,个人的整体属性的存在是一个不可替代的或否认的客观事实。
个人的存在有着生物学上的意义。这就是生命的存在和延续。作为自然界中的一个生物体,通过遵循自然生物的法则,而维持和延续生命,并繁衍后代。这种个人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意义非常巨大,因为它是个人社会学意义上个人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物学意义上个人的存在,也就没有个人社会学意义上的存在。而这种生物学意义上个人存在的时间、生命力的强弱、生物学意义上的健康与体能和智力发育的状况,对社会学意义上个人存在有着重要的制约和影响。这种单个个体的个人生物学的存在状况还不仅仅对其自身,而且还对他人、对社会有着极其重要影响。如一个体弱多病的人,一个身心患有生理缺陷的人,一个年老丧失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的人,则需要他人、家庭、社会付出更多的努力、钱物、情感去呵护和照顾,就像一个进入老龄社会的国家,需要更多的就业人口去创造财富,需要国家建立更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医疗救治制度,需要更庞大的政府财政支出才能加以维系一样。个人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还将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艺术、军事、历史产生更加广泛的影响。
个人的存在还有着对自己与对社会完全不同的意义。个人的存在对个人来讲,它包含了个人思想、情感、学习、伦理、亲情、友情、生活、工作、交往、梦想、追求的全部内容。承受着生活及工作所带来的酸甜苦辣,幸福与欢乐,不幸与悲痛等各种境地历练。对于个人的存在,有的人设计和创造人生,有的人在平静安稳地生活,有的人在随波逐流、得过且过,有的人则可能自我毁灭。个人的存在是一个人从生命的诞生到生命的结束所经历过的全部生活的展现。这一过程有太多的因素制约着它、影响着它。反过来,个人的存在又通过许多的因素,去影响着别人,影响着社会。个人的存在是个人自我生活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它体现了个人丰富多样的人生轨迹和生活的内容。
个人的存在对社会来讲,它构成了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社会正是由无数的个人所构成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社会的变迁与发展,社会的习俗与制度,社会的思想与文化,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社会不同阶级、阶层、群体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对抗与纷争,社会利益的追求与实现,无不包含着个人的诉求。社会在历史、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领域内所有的内容无不体现着个人及个人集合起来的群体生活的内容和变动的轨迹。国家也以个人及个人集合的受托者、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者、群体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存在于个人组成的社会之上。国家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指导并规范个人的权力行为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个人与组织、个人与政府、个人与社会之间内容广泛的相互关系,并以此来协调和维护所有个人的权力与责任行为。个人的存在是最为基本和最为重要的社会生活内容,个人及个人集合的思想变化及行为选择决定着社会发展变化的方向和路径。个人及个人的集合(这一个人的集合,可能是种族、民族、阶级、阶层、政党、社会团体或组织、家庭)无论在什么样的不同的个人集合体中,个人的存在始终是构成这一集合体的基因。个人集合体也只有真正代表和体现集合体中个人的利益和要求,才能为个人所接受,并使个人服务于、贡献于这一个人集合体。
个人也是社会生活的主体,他及他们也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主体,是改造和变革社会的动力和源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