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三)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第三十条 除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依照本条例进行检验外,其他渔业船舶的检验,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一条 海上设施中的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的检验,由国务院石油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下列船舶不适用本条例:

(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

(二)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