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救济:城市改革的安全网

七、贫困救济:城市改革的安全网

   我们不妨看看如今西方的社会救济,两相比较,取长补短。

   作为典型,现代英国建立起了一套被称为“从摇篮到坟

  墓”的社会保障体系,早在1946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后来又颁布“补助救济”法案,规定凡是没有收入或收入太低,可以领取国民救济金,使这些人生活能达到国家的最低标准。

   这样一来,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个成员,不论是有产者或无产者,都有了一套可以依赖的社会保障制度,能有效地遏制贫困现象,防止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与健康水平急剧下降。

   中国目前也规定了最低工资,可惜这个“最低”实在低得不能再低了。大多数下岗家庭在领取了最低生活工资以后依然是每况愈下,这点点杯水车薪微薄得几乎只剩下同样。

   各省、市、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 290 浙江 270 250 230 广西 200 190 180 170
天津 290 安徽 210 180(可上下浮动10%) 海南 300 250 200
河北 210 180 160 福建 360 260 240 215 190 四川 210 190 165 145
山西 230 200 170 140 江西 220 200 180 160 贵州 200 180 160 140
内蒙古 180 160 140 山东 240 220 200 180 160 云南 230-270
辽宁 240 210 180 河南 240 220 200 180 160 西藏 尚未颁布标准
(大连) 300 250 200 河北 200 180 160 140 陕西 200 175 150 125
吉林 245 220 200 (武汉) 200 甘肃 180 160 140
黑龙江 230 210 190 170 160 湖南 220 205 190 175 青海 200 190 180 170
上海 315 广东 380 350 320 250 235 220 宁夏 180 160 140 245 240 215 210
江苏 260 250 210 175 (深圳) 420 320 新疆 200 190 180 170 160

  各省、市、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虽然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仅有少数地方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是举步维艰。1995年的调查显示,全国家庭生活得不到正常的补助。近两年,这种情况有所好转。

   在这种形势下,地方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便应运而生了。目前已有40多个城市制定了本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不过总体上而言,依然是纸上谈兵,政策无法到位。

   到了1997年初,随着城市贫困人口问题进一步严重,成立了“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半年全国就筹32亿元的帮困资金。但这种形式的解困,还只是停留在“工作”的层面。于是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中央强调时、节日或重要活动期间抓得紧,平时是明显力度不够的问题。帮困资金也缺少稳定持续的来源。

   1997年9月,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使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有了很大的突破。

   该通知要求在今年年底以前地级以上城市,明年年底以前县级市及县政府所在的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并要求采取最低资金由地方政府专款专用。采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和保障对象单位分但办法的城市,逐步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的方式上来。

   如果真的按这个通知上所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至少在三个方面解决了以往解困工作的欠缺之处:

   ——企业无需再承担社会救济责任,而由地方政府主管。

   ——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化,使企业能排除太多摊派和各种额外负担,企业专门进行生产建设,深化改革也就有了充分的保障。

   ——因为生活至少能得到最低标准的保障,便无异于为人们的生活支起了一个“安全网”。

   值得我们继续保持清醒认识的是,通知只是国务院的文件而不是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保证,依然没有实现。

   必须加快我国的立法步伐,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这一城市改革所必需的“安全网”,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因而也就具有更高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