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族成了纳税主力
九、工薪族成了纳税主力
古人有云: “天下之道,损不足以补有余,”故而富者愈富,而贫者愈贫。而实施个人所得税,正是对“天下之道”的针砭——个人所得愈高,课税越重。从而直接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缩小贫富之间的收入差距。
在国外,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一直是中下收入层所需求的。
从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罗列出一些年份的数据,至少会让人感到心悦诚服的:
1987年,征税达7亿元。
1993年,征税46.8亿元。
1994年,征税72.5亿元。
1997年,征税额突破了200亿元。
据统计,从1980年至1994年,累计征收个人所得税237亿元。可以说,1997年的一年几乎等同于15年的征收额,成绩不可谓不大。
但是,纵向的比较只能是官样文章,现实是:个人所得税,只得九牛一毛。从税源的的角度上,至少有50%的个人所得税收不上来,流失额多达二三百亿。
而且,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远远不够。
个人所得税被称为“贫富调节器”,那么,现有的征税收入是如何构成的呢?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在征税收入中工薪和生产经营所得占75%,是绝对的大头、承包、承租所得占10%;财产租赁所得占2%,利息和股息分红所得占6%,劳务报酬所得占5%,其它所得占2%。
在高收入人群集中的北京,个人所得税80%以上也来自工薪项目所得,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上缴的大户。
工薪阶层成为缴税大户,说明了代扣代缴制度的成功,但也反映了对高收入者征管的软弱不力,几乎成为一个无法估算的“黑洞”。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完成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公众对高收入层的评价贬大于褒。一个重要原因是确有不少人通过偷、漏税及不公平竞争进入高收入层。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部门、单位之间得到收益的机会不均等,特别是享受的优惠、政策存在差别,收入差别也是明显的。浙江省某市一公司,1993年发放的工资、奖金达145万元,平均每人收入4万元,但没有代扣代缴一个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而高收入层主要由部分私营业主、个体工商大户、外企和外国驻华机构的中方高级雇员、包工头、经济人、歌星影星、和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构成。浙江杭州有一集团公司总经理1993年收入达120万元,为该公司一般职工的120倍;一些歌星“走穴”演出一次收入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担一次广告片的个人收入,动辄几十万元;一些行业 “大腕”或知名人士收入也相当高。
高收入层的腰包很鼓,但纳税的心态却很坏:有的承包人用公款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打入生产成本;有的明星或“忘”了缴税,或者在拿到高额报酬时要求对方额外提供一张税票;还有的人虽缴了税,但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并自嘲说:“没有办法,单位代扣了。在上海每周一期的电视福利摇奖,有位体弱的男子轻轻地摇中了100万大奖,领钱时陪他而来的他那强悍的老婆,嚷嚷起来:“中奖100万,名不符实嘛,只拿到80万元,这税怎么要缴掉20万元?”无知加贪婪的人,在我们周围不会很少。
而明偷、暗漏个人所得税,更是高收入层的贪婪之道。高收入层的税收流失到底有多少,也是一个难解之谜。
个人所得税流失不是小事。它除了减少财政收入,还不利于调节过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安定。
许多国家的政府和经济学家将个人所得税视为“宠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能直接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近200年的历史中,已在西方许多国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其征税收入令人咋舌:
如美国,1992年个人所得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43.3%,日本为38.8%,英国为30.1%。澳大利亚为55.8%。
而在中国,1993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仅占全年工商税收的1.3%;1994年也仅占1.6%。与近些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个人收入大幅度增加极不相称。
世界上不少国家在处理个人所得税犯罪案上是很严厉的。70年代初,美国副总统阿格纽因漏缴个人所得税,被迫辞去副总统职务,还以偷税罪被判刑3年。1993年, 日本前自民党副总裁金丸信因偷漏个人所得税被捕。
而在中国,面对逃税的名人,往往只是温柔的一刀。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人认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影响吸收人才,不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从而擅定减免税政策,甚至公开阻挠税务部门征税。
面对堵不住的偷逃税,面对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职能的软弱,个人所得税路在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