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与目标,要求司法实践活动及其信息载体公开或者透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30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极力建设的三大公开平台之一,是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具有展示现代司法文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履行人民法院的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然而,裁判文书的格式化结构,特别是获致裁判理由的说理与论证部分不足,即使公开也不能充分展现司法过程的信息交换,所设想的价值意义就会部分落空。
裁判理由影响着文书公开的功能与效果。通过文献梳理与对已公开文本的调查发现,尽管司法改革不断强调或推崇裁判理由在文书中的地位和作用,“为裁判说理”业已成为重要司法政策之一,但裁判文书改革滞后,格式陈旧,只记录案件事实、质证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缺少法律与事实相适切的理由论证,裁判依据后置且呈现“一句话裁判”的格局,业已成为中国司法裁判文书通行做法。相比,法律论证理论界存在着发达的司法论证技术与方法,堪与法学发达国家的法律进行对话,却不能为司法实务所借鉴,不能不说这是一种割裂。追其缘由,不妨作如下推定:国外法律论证理论的学术研究史显示,成就发达的法律论证技术与方法之前,必定存在一个阐述行动理由的研究时期,但是这个时期被国内学者在介绍、学习或提升法律论证技术与方法的过程中所忽略,直接嫁接或挪用的论证理论失去行为理由的支持,造成论证缺乏介质或者基础,故而不能为实务届所重视。要想司法裁判实践借鉴法律论证理论与技术,使得裁判结果更具有可接受性和解释力,研究还必须回到法律论证的基础——行为理由或者理由本身上来,否则,论证理论将失去基石,以此构架的论证大厦犹如空中楼阁。因此,加强裁判文书中的理由论证研究,既有实践意义又有学术价值。然而,本书并不打算从宏观上讨论裁判文书公开对整个司法公开的价值与意义,而是从微观上呈现裁判理由对司法公开或透明的潜在作用。为此,以《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作为书名,描述理由论证实践,论述裁判理由形成的论证原则与论证方法。
首先呈现裁判理由的独立价值,并以此为根据,论述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的必要性,通过分析法律适用活动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共性——系统性,提出发现与论证裁判理由的活动具有统一性,发现与论证密不可分。在理由的发现与论证的统一性支配下,裁判理由须遵守融贯性准则,而融贯性准则须建基于对司法裁判实践活动那些带有张力或者矛盾特性及其面临问题的协调、弥合或者解决之上。在融贯性准则的指导下,理由的发现与论证需要借助科学方法,不仅消除法教义学内部的隔阂,更注重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沟通;不仅思忖增加说服力的传统方法,更要考虑跨学科进路的解释与揭示,总之科学方法的采用使得微观上透视司法裁判理由成为可能。(https://www.daowen.com)
综上,论述主要从以下六个部分展开:一是绪论。通过它引出所研究的论题——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二是裁判理由的独立价值。鉴于裁决须在争议双方之间就争议事项所涉利益作出分割,要么支持一方,要么反对一方,其所依据的裁判理由在实现个案正义方面必然引起法律规范自治的追问;同时,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法律规范在适用于具体个案时,必然通过解释或者论证等活动达到教义学上对裁判理由的系统性或整体性要求;而个案事实与一般规范的沟通,不是直接用规范指涉事实,并且哲学上早已把实然与应然决绝,需要凭借“行动理由”这个媒介完成事实与规范的适切。因为理由多以事实出现,即使表现为观念也与事实发生联系并与行动相连,从原初事实、制度事实到以理由为基础的事实形态,不断进阶并蕴涵于制度价值之内,不仅狭义上意味着裁决所援引的具体法律规则或原则,更在广义上指涉法教义学上的规范系统。离开理由,行为得不到规范的评价,也就无所谓裁决,裁判理由具有独立价值。以人类语言表述的法律规范,其一般性或普遍性常常使得它处于不确定状态,作为依据也常常处于不自治状态,而对这些状态的克服、弥补与改进需要借助理由来实现,而理由与行动的结合不仅实现了规范与事实的统一,而且体现了实践理性的要求——发现与论证理由的必要性。三是发现与论证的关系。针对形式主义的僵化特点和推理的神秘性,各派法学家们直接从自然科学实践中类推理由获致需要“发现”,并将整个裁判过程区分为发现与论证,这种理论似乎为裁判理由的提供找到了正确的途径,但是他们普遍忽略了法律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共性——系统性,因此,发现与论证的二分不能偏离了法律学科的内在,二者应当是统一的。四是理由论证的融贯性准则。既然发现与论证植根于法律的系统性,那么系统的整体性要求理由论证必须遵循融贯性准则,而发现与论证的对象既指向规范又指向事实,决定了融贯性准则需要考虑司法中那些几乎冲突的因素形式与实质的结合、理由与结果的勾连以及裁决主体法官的克制与能动的互动态度。五是理由论证的方法。在融贯性准则的要求下,理由的发现与论证集中表现为理由的可接受性达到的程度,对可接受性程度的规律性和可预测性的把握除了通过科学方法去实现外,沟通所必须依赖的对话、修辞与逻辑也是最基本的方法。三种方法虽各具特点,但统一于对话实践中,彼此不能分离,共同促进理由的说服力。六是结语。该部分并不是对前述各部分论述的总结,而是阐明新语境下——法治实践不断深化过程中——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的新趋向,既提示发现与论证应当如何在理由提供中凭借何种更为恰当的方法,又要从微观上回应宏观司法透明的不足与局限并提出符合实践的理论设想。
尽管上述六个部分的论述,整体上形成了一个相对闭合论述,既找到了发现与论证的学术基础,又回应了当前法治实践的局限,但仍存在诸多纰漏。比如,将研究落实到中国司法实践中,为个案审判设计法官如何发现与论证裁判理由,缺少具体示例说明与验证;还如,命题论述缺乏具体实践问题导引,或者说,问题意识不明显等。诸多不足,笔者早有体察并觉悟到。针对后一种纰漏,如果谋篇不能给出问题解决的路径与方法或者决策建议,那么问题的提出也只能限于导引功能。与其不能给问题提供建议,倒不如省去问题,集中精力论说理论。前一个问题,举例确能增加实证效果,但在面对复杂理论检讨时,所选择的示例很难容纳足够的理论分析面向,单纯置于某个子项目下讨论,不具有扩展功能,此时,倒不如待理论形成后另篇谋划,那时既有论说的基础,又能考察所用示例的恰当性,所以,该篇并没有顾及所有侧面,为篇章留有被质疑的余地也是激发学术再讨论兴趣的极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