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行政法规及文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31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