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362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https://www.daowen.com)

第363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365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