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
1.《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258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259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265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267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2.《刑法》(2020年12月26日修正)
第342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法规及文件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34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42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部门规章及文件
4.《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 国土资发〔2005〕176号)(https://www.daowen.com)
二、非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案例指引
峰安公司诉江苏省如皋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之七)
案例摘要:峰安公司虽主张其享有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所占用土地为耕地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按照土地的用途依法、依规使用土地,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本案对于依法治理“非农化”问题,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