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及文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https://www.daowen.com)

第43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