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附则

附则共二条,规定了民法有关术语的含义,民法典的施行日期和此前颁布的各单行民法的废止。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术语含义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继承自《民法总则》第205条。在汉语词义的解释中,“以上”指的是位置或者数目等在某一点之上;“以下”指的是位置或者数目不高于某一点;“以内”指的是介于一定的时间、数量、范围之中;“届满”指的是规定的期限已满、到期。“不满”指的是不充满,量不足;“超过”指的是高出、超出;“以外”指的是一定的限制、界限或者范围之外。从上面的基本含义可以得知,“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应当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将本条中“民法”修改为“本法”“民法典”。我们研究认为,本条关于法律术语的含义,不仅仅是在民法典中适用,在民法典外的民商事单行法中均应适用,体现的是民商事法律基本准则。本法第2条规定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使用的也是“民法”这一术语。因此,我们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的施行日期和此前颁布的各单行民法废止的规定。

立法背景

施行时间是一部法律的必备内容,是法律开始发生效力的时间。《立法法》第57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条文解读

由于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民事生活领域的基本法,有些制度是对过去各个时期民事单行法的重大修改完善,有些制度是创设性的全新制度,关系平等主体的日常生活、生产,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需要在通过后留出一定的时间供社会各界学习、准备。因此,反复研究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民法典在2019年5月通过后,预留约7个月的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此前的民事关系,民法典没有溯及力。

民法典系统编纂整合了《婚姻法》等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九部重要民事法律。自民法典施行之日,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将被替代,不再适用。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立法解释,也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