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申请书

五、停止执行 行政行为申请书

(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申请书?

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申请书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停止执行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罚款决定、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决定等)的法律文书。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在行政诉讼进行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若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2.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申请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首部

①标题:写“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申请书”。

②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申请事项

写明申请停止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名称和内容。

(3)申请理由

该部分主要是陈述为何要申请停止所执行的行政行为,简要阐述其背后所依托的事实与理由。写明如行政行为付诸于执行,则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

(4)尾部及附项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附项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范本下载

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实例演示

周某与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由申请人承包经营本村某某地的鱼塘。然而,县国土资源局要把土地出让给某有限公司使用,作为某项目的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对县国土资源局的方案作出了批准。周某认为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鱼塘承包经营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周某认为征用土地这一行政行为的执行将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于是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申请。

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市××县×路×号,电话:××××××××。

被申请人:××省国土资源厅,××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某,厅长。

申请事项:

裁定停止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征用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行政行为。

申请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周某与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由申请人承包经营×××村某某地的鱼塘。×年×月×日,县国土资源局征用了申请人承包经营的鱼塘。然而,政府征用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并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要把土地出让给×××有限公司使用,作为某项目的建设用地。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用农用地,必须履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然而,××省国土资源厅以×国土资(建)(2008)×号文件批准了《××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合法的鱼塘承包经营权。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申请人已经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在起诉时,××县国土资源局已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建)(2008)×号文件,开始执行征地补偿等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将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停止执行的请求事项,请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某

×年×月×日

(五)特别提醒

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在实践中,一般是行政主体自行停止,不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可以作出停止执行的机关是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除人民法院和行政主体外,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均无权停止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