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四年黄氏宗祠房屋财产章程碑

【注】黄氏宗祠房屋财产章程碑,现存于公会石塔村黄氏宗祠内,光绪三十四年立。碑高80厘米,宽62厘米。
其碑云:“兹将尝内房屋并议章程列后。
一正座上下厅堂,原系始创,安立祖先香火。三大房发家时,抽为众业,永远祀奉之所也。
一正座左廊一间,下栋左正房一间。当今重修时,系锦彩、锦瑜换与尝内,是为尝业。
一正座右廊一间,下栋右正房一间。当今重修时,系水松让与尝内,是为尝业。
一右横屋在上第二间房屋一间。当今重修时,系水松让与尝内,是为尝业。兹尝内将此屋一间换与锦维管受。因祖屋被塞界巷,集众商议,将右横屋为众修浅,以剩出地基,永为界巷。其有余地为界巷者,或用银买,或用屋换,由各允意。自得水松地基为巷,以银受之,在让屋契内归款。得锦维地基为巷,是拨此屋与伊为业。至左右巷内石路,历古所有。遵古修复,注明是实。
一议尝内屋宇,无论厅堂、廊侧、房间,不许堆积什物、猪牛践踏,亦不许霸占居住。如违,公逐。一议落厫门户,须照旧时共住者,出入通行,以免争竞。
一议屋背花台,最为重地。不许建造房屋及作别用。斯为美举。
一议左右界巷古路,通气紧要,不许造屋及堆物,以免蔽塞。一议门前鱼塘,左片来水之地,不许造屋及竖秆棚,以塞水源。
一议社墩书室,应为公用。不许霸占居住及别私用。如违,合众公逐。
一议石塔寨祖屋前,塘唇田二坵,一工三分正。抽与料理此屋,祖公堂上朝夕开灯焚香者,为薪水。许伊耕种收租,不得指借抵押、典卖等情。倘料理苟且,须另公举。其为薪水田亩,概行转交接手之人。均要率由旧章,而灯油另为公给是也。
兹将祖屋祖墓分金宿度列后:开基祖屋,坐辛向乙,兼戊辰分针,辛酉辛卯分金,坐娄宿十一度,向亢宿六度分经。朝珖公墓,坐寅向申,兼艮坤四线分针,丙寅丙申分金,依新尺坐尾宿四度分经。内分金未详。李氏婆墓,坐丙向壬,兼午子分针,辛巳辛亥分金。内分金未详。润梅公墓,坐未向丑,兼坤艮分针,癸未癸丑分金。内分金未详。高氏婆墓,坐卯向酉,兼乙辛分针,癸卯癸酉分金。内分金未详。
兹将覆行重修吉课列后:
左兆麟先生選修鳌鱼山祖墓吉课:取用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岁十一月初五甲寅日卯时正初刻六点钟安碑大吉(十一月令)。
左兆麟先生選修石塔寨祖屋吉课:取用光绪三十四年戊申岁九月初四丙戌日申时正一刻四点钟五个字兴工行墙连刻陞樑大吉(八月令)。
光绪三十四年戊申岁季冬月吉旦三大房仝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