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租赁经营改革的基本线索

租赁经营改革的基本线索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还有一些同志认为,租赁制会使经营者偏重于追求期限内的最大利益,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甚至会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我们认为,在条件适宜的时候,完全可以把租赁制推广到大中型企业,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使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释放出巨大的活力。

租赁经营改革的基本线索

马克思关于两个层次的“两权分离”理论,对我们目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启发作用。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国家从直接管理企业的内部活动,转向主要通过宏观调节来控制企业的发展。因此,这时国家与企业之间就应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的分离,即在生产过程之外的分离,而不应是在生产过程之内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我们认为,实行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的分离,其具体形式就是租赁制,即国家通过招标的办法,将企业租给承租人经营。国家在租赁合同中,对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工资水平、资金数量、生产增长速度职工福利、积累率、技术改造项目、职工培训计划、利润分成比例、承租人的待遇等等目标,都要有质和量的规定。在招标中,国家根据每个招标人的各方面条件作综合分析,择优录用,以保证国家意图的贯彻和各项目标的完成。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租赁制,有以下一些重要意义。第一,可以实现政企分开。就目前来看,国务院的十条扩权规定落实不力,大多数厂长负责制中水分很大,厂长的权力该给的还有很多没有下放,这表明上级机关对企业的影响还比较大。实行租赁制后,国家与企业双方的权、责、利都在租赁合同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合同范围内和契约期内,企业有权自主从事一切活动,这就可以把厂长负责制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政企分开。第二,有助于打破条块分割。由于企业拥有了经济上的所有权,因而,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租赁合同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不受行政机关的约束,而根据企业之间的“亲缘”关系,进行跨行业、跨地区的经济联合,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第三,可以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租赁经营使厂长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挂起钩来,由于企业内部的层层承包,又把职工的切身利益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这就从物质利益上促使经营者和生产者共同关心企业的生产。第四,能够使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捆在一起。企业的经济效益高,三者都受益;反之,三者的经济利益都受到损害,使企业真正成为三者利益的共同载体。第五,实行租赁制后,国家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的内容、期限与租金数量的调整,以及各种宏观政策和经济手段,来控制企业的发展,这样,就有助于使国家逐渐地熟练运用经济杠杆,有助于经济体制的转轨。

有的同志认为,实行租赁制后,国家就无法控制企业,国家计划落不到实处,可能导致国民经济的宏观失控。我们认为,这种顾虑是多余的。在实行租赁制的情况下,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国家手中,如何租赁、租赁给谁等等都由国家决定,租赁合同的内容、期限、租金的数额也都决定于国家。对大中型企业来说,为了保证指令性计划的完成,国家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指令性计划在生产总量中的比例。同时,国家拥有对企业的最终所有权,当发现承租人有违反合同规定或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行为时,国家可以停止租赁,收回所有权。此外,实行租赁制后,国家的利益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了,有利于这种利益的实现。因此,国家无法控制企业、会出现宏观失控的说法,是没有多少根据的。

还有一些同志认为,租赁制会使经营者偏重于追求期限内的最大利益,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甚至会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分析过,租地农场主在土地上增加投资、改进技术装备、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实行集约化生产,这会产生超额利润。为了使超额利润流入自己的腰包,农场主总是力图延长租期,这样就可以使租期内的超额利润归己所有,而土地所有者为了把这部分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而掠为己有,总是力图缩短租约期限。这个道理对现在也是适用的。为了促进企业更新设备、改进技术、增加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目前国家可以适当延长租赁期限,使企业在增加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中有利可图,调动企业对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因此,恢复企业内部的自衡机制,把企业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这个问题通过租约期限的调整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租赁制还只是在小型企业中实行。尽管如此,它已经显示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是搞活企业的一条新路子。我们认为,在条件适宜的时候,完全可以把租赁制推广到大中型企业,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使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释放出巨大的活力。

(原载于《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86年第3期)

【注释】

[1]王琢:《承包经济与股份经济》,《经济学周报》1985年12月8日。

[2]《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02页。(www.daowen.com)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42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511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565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507页。

[7]《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84页。

[8]《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62页。

[9]《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28页。

[10]《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35页。

[11]《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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