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审计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及优化方案

审计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正是因为在审核机制和/或审核人员当中出现了漏洞或问题,使得涉腐败等犯罪的资产通过美国投资移民审核,获得签证。2015年3月乔建军前妻赵世兰被美国警方拘捕,并被控以移民欺诈、洗钱等罪名。美国检方文件指出,赵世兰和乔建军在中国伪造了两家公司,用以掩盖投资移民的真实资金来源。

审计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及优化方案

(一)缺乏专业人员对投资行为及资金进行审核

笔者认为,对投资移民的管理与监测,除了一般性移民法律的管理外,针对投资移民涉及的资金流入现象,应形成配套的资金监管体系,并与投资移民流入国的资金流动与监管体系接轨。当前,多数国家并没有对投资移民的资金检查配备专业的机构和人员,只是通过一般移民主管机构完成对投资移民的审核,使得投资移民的审查体系未能实现严格核查的目的和效果。

尽管美国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移民法律和相关执法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在审核机制中存在的漏洞以及未能够落实谨慎监管的标准,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被贪腐、洗钱或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的案例不在少数。美国政府宣称对EB-5投资移民签证有严格的审核和监管措施,但美国专业公共媒体(ProPublica)通过调查发现,投资移民审核程序根本没有达到政府所宣称的严格监管。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调查研究发现有来自哥伦比亚、中国、韩国、玻利维亚以及巴拿马的外逃人员利用了美国执法部门的松懈执法,以及移民法和金融法之间的监管漏洞,隐瞒非法资产的真实来源,以律师或亲属的名义成立信托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在美国境内购买房产或投资。[50]

2015年美国政府审计部门的调查官员提出,移民官员在进行EB-5投资移民签证审理时,鉴别申请者资金的真实来源是非常困难的。[51]现实中,EB-5投资移民签证一旦和腐败、毒品、人口贩卖及其他犯罪活动产生联系,申请者必定有着强烈的隐藏资金真实来源的意图,从而隐匿资金来源细节或提供虚假材料。这对于移民官员而言,基本不可能承担对申请者的背景和资金来源进行详细调查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美国EB-5投资移民签证要求申请者以提交税单或银行文件的方式进行资金来源合法性说明,但是频发的案例显示现有监管措施无法达到谨慎监管的要求,如2008年韩国前总统全斗焕的儿媳和孙子,将全斗焕涉嫌贪污受贿的资产用于美国EB-5投资移民签证申请,8个月后即获得附条件的美国绿卡。尽管在2013年受韩国检察官要求,美国司法部开展对全斗焕家族在美国财产的调查,并扣押了价值120万美元的资产,但仍然保留全斗焕儿媳和孙子的美国绿卡。可见,正是因为在审核机制和/或审核人员当中出现了漏洞或问题,使得涉腐败等犯罪的资产通过美国投资移民审核,获得签证。

2017年4月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宣布,通过调查发现3名中国外逃人员通过EB-5投资移民签证获得美国绿卡,美国证监局称自2013年以来,针对虚假EB-5投资移民项目已经开展了数十次个案调查,涉及资金1亿美元,波及大约2000名投资移民申请者。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美国投资移民的审核制度存在漏洞:首先,虽然美国政府已经建立了对投资资金的审核制度,但是当前的审核制度存在漏洞,对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无法落实谨慎监管标准,同时欠缺专业金融机构与人员承担审核职责,使得在审核体系中未能形成专业化标准以履行审核职责。其次,EB-5投资移民制度中的区域中心项目存在管理真空地带,该项目利用了美国政府的松懈监管和执法,使得投资移民项目被贪腐及其他犯罪活动利用的可能性增大。区域中心项目的运作基本都需要通过中介公司进行,不少中介公司一方面利用美国政府希望引入外国资金的心理,另一方面利用移民申请者希望通过EB-5投资移民签证获得美国绿卡的心理,虚构投资项目,并利用海外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劣势,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力图吸引更多的移民申请者和资金,在获得资金后根本没有进行实质的建设和投入。最后,对投资移民申请者身份背景的审核未能达到尽职调查的标准,使得不少贪腐人员得以混杂其中。

“百名红通人员”第3号乔建军就是利用投资移民渠道外逃的典型个案。乔建军通过疯狂的非法敛财并向境外转移资产,几乎在全球各个颁布投资移民政策的国家或地区都留下了“印迹”。他逃亡或资产转移的国家和地区涉及亚洲的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美洲的美国、加拿大、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荷属圣马丁岛,欧洲的瑞士、奥地利、匈牙利、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瑞典。[52]2011年乔建军逃亡的第一站是美国。这是一次早就周密策划的出逃。2015年3月乔建军前妻赵世兰被美国警方拘捕,并被控以移民欺诈、洗钱等罪名。案件于美国时间2015年5月18日在洛杉矶联邦法院开庭。美国洛杉矶联邦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指出,赵世兰与乔建军通过洗钱在西雅图郊区购买了一栋住宅,两人用于洗钱的资金与其侵吞的公款有关。检方对赵世兰和乔建军控以EB-5投资移民欺诈,其关键就是无法证明资金来源。美国检方文件指出,赵世兰和乔建军在中国伪造了两家公司,用以掩盖投资移民的真实资金来源。而且两人当年在已离婚的情况下仍以夫妻身份申请移民,他们伪造了一个原来结婚时间的结婚证,利用虚假的结婚证获得了美国的移民资格,构成移民欺诈。[53]当时赵世兰和乔建军虽已离婚,但有大量共同利益,乔建军向海外转移的不少资产在赵世兰名下。在西雅图,赵世兰名下就有两套房产,赵世兰和乔建军通过利用谎称来自合法收入,但实际是乔建军贪污得来的资金购买房产的方式办理投资移民。多年来,他们转移到海外的赃款已经发现的就有上亿元人民币[54]

面对乔建军精心搭建的外逃计划,中方选择的路径是采用异地追诉的方法,推动美方以移民欺诈和洗钱罪起诉乔建军、赵世兰。异地追诉需要本国能够提供达到他国刑事审判要求的证明材料,这对证据材料证明力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传统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引渡的被请求方也会对请求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以确定被请求引渡的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原则”。但在引渡行为中,被请求方对证据材料的审理是一种“法律审”,这是指被请求方只是根据本国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请求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确定依据本国法律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能够进行引渡,而不对材料本身所证明的行为进行审查,即只要求证据材料本身能够证明行为构成犯罪,而这也是异地追诉与引渡的最大差异。在异地追诉中,请求方提出的证据材料不仅要求根据对方国家的法律条款构成犯罪,同时应当符合证据材料证明的真实性,需要达到“行为审”的要求。换言之,异地追诉的开展需要请求方提出被请求方司法机关所能够接受并且能够在被请求方法庭审理中可以向法庭提交并被法官所采纳的证据。

通过中国政府对此案的持续推动,赵世兰已经在美国司法机关认罪服刑,而乔建军仍然在逃。根据新闻报道乔建军在瑞典被抓捕,中国对其追逃的脚步从未停下。那么,面对乔建军利用全球多个国家投资移民政策,在各地通过购买房产获得的多重国籍身份,我方应如何进一步开展追逃追赃工作?

首先,证据是首位。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提供有效证据的基础应当是对被请求方的法律制度有深入的了解,根据他国法律条文的规定,积极有效地收集证据,而不是单纯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寻找证据。例如,在美国进行的乔建军、赵世兰刑事诉讼案件中,针对他们二人通过欺诈方式获得投资移民身份,以及通过洗钱方式将非法资产转移至美国,我方提交的应当是依据美国《移民法》和《反洗钱法》构成犯罪行为的证据。我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各国引渡、刑事司法协助、移民法律制度的研究,应当更加重视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深入了解与掌握,以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占据主动。(www.daowen.com)

其次,就乔建军通过EB-5投资移民签证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而言,中美两国之间虽没有签订引渡协议,但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该协定同样也是开展双边司法合作的法律基础。我国司法机关以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为主,清晰阐明外逃人员涉嫌的罪名及处罚并附以证据材料。另外,面对乔建军在多国都有外逃经历的情形,追赃工作也不能放松。特别是针对乔建军在多国购买房产的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可向被请求国主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房产是通过贪污犯罪所得资金进行购买,逐一要求对方撤销其移民身份。

最后,打击虚假投资移民需要各国基于互信建立通报与预警机制。事实上,乔建军多年间在多国申请了投资移民,拥有了不止一个国家的护照和永久居留权。从这点能够看出,多个国家对投资移民申请者和申请资金合法性的审查都有疏漏之处,而最为关键的一点是乔建军利用伪造的身份信息获得投资移民也正是因为各国之间缺乏信息的通报与沟通,未能在审核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申请移民来源国进行互通,导致一名外逃人员获得了多个护照的结果。破解这一局面,应考虑从以下几点着手:①建设区域性的信息平台。在各国之间建立可疑投资移民信息通报,应当以区域性的信息平台为前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有着较类似的法律制度与经济状况,在投资移民审核中,若一国主管机关对申请人的信息产生怀疑时,应通过平台与区域内他国主管机关进行信息互通,以追查同一申请者是否申请过他国的投资移民,是否有触发预警机制的可能性。②应加大对税收信息和金融信息的收集力度并与移民管理实现接轨,在国内各主管机构之间建立合作机制,以确认资金实际所有者并加大对投资移民申请者身份信息的核实。

我们相信反腐败是全球各个国家的共识,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应成为腐败人员的“避风港”。尽管乔建军“充分利用”投资移民在世界各国精心准备了多处落脚点,但他贪污受贿的行为在各国都不会被接纳,利用投资移民获得的各国护照与居留权都将成为反加在他外逃途中的束缚,其最终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二)未建有谨慎审核措施

谨慎审核是针对投资移民审核应达到的审查标准,这种标准应当结合本国法律的证明规则,确保申请材料的核实符合法定的标准。例如,根据加拿大移民法律规定,对投资移民的审核,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55]:其一,移民官员应适当地履行审核职责,即对申请材料中每一份证明材料都予以认真细致地审查;其二,移民官员实行案件个人负责制,但并不妨碍其向上级官员进行汇报与咨询;其三,对申请材料的审核不能受不相关事实的影响,移民官员有权在移民政策指导下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四,移民官员如果认为不需要进行面试,则有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细致审查;其五,移民官员须在拒绝申请信中详细阐明拒绝的原因,以让申请人知悉;其六,判断申请者是否达到投资移民相关的经济要求,移民官员须同时考虑申请人是否达到所要求的最低分数,以及申请人是否已经拥有足够的资金;其七,如果在申请过程中,移民流入国的移民要求出现变化,应确保申请者得到新要求的通知,补充相关材料后再继续审核。

移民流入国应当对投资移民申请者建立全方位的审核机制,审核的范围应包括:其一,对涉及投资移民资金来源及申请人身份的证据材料的证明标准应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证据的要求应达到具有更高的或然性。而当移民官员发现证据材料有疑点时,应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对申请者进行深入了解。其二,投资移民审核官员应适当履行审查的职责要求。通过加拿大法律对投资移民的审核原则能够看出,对材料的细致审核是基础性要求,也是达到谨慎监管的必然要求,从审核官员个人角度而言,应形成个人负责机制,一旦出现违法人员利用投资移民骗取身份的案例,应考虑对审核的官员进行适当的惩处。其三,监督机制的搭建。通过葡萄牙“黄金居留”签证导致全国范围内移民局腐败的案例能够看出,如果未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负责签证审核官员的履职进行监督,很可能会造成移民流入国的内部腐败问题。由于申请者是外国人员,其对移民目的国法律机制并不十分了解,特别是在涉及贪腐或其他犯罪人员试图通过投资移民渠道转换身份时,更是会出现主动行贿、利用监管漏洞的局面。因此,对投资移民的审核官员应当考虑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如交叉审核,有且应当有至少两名官员认为合格时才能签发投资移民签证。投资移民签证审核过程中应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配合签证的上诉机制和复审程序,确保审核权力没有被滥用。

(三)忽略移民相关行业的监督与报告职责

投资移民流入国往往忽略了移民相关中介行业的监管,未将对中介从业人员的监管纳入国家整体制度且缺乏相关的法律惩处机制,导致中介从业人员忽视或放任不履行报告义务,给贪腐人员留下了更大的空间。英国4频道制作了一个纪录片,俄罗斯一名卧底人员通过伪装成高净值买主在英国购买不动产,以办理投资移民。英国的房产经纪在了解到卧底人员购买英国房产的资产可能涉嫌盗窃和贪污时,却采取了放任不管的态度,根本没有履行本应承担的报告义务。[56]尽管英国《犯罪收益追缴法》规定了中介相关人员的报告行为,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监督制度和惩罚机制,使得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因此,对于移民相关行业,如中介行业的报告与履职也应并入移民管理体系,对中介形成有效的监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