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相邻纠纷中的公共用地使用纠纷及法律处理

农村相邻纠纷中的公共用地使用纠纷及法律处理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中的公共用地使用纠纷是指因为村落中的公共道路、公共用地的使用,包括利用公共道路排水、堆放杂物和垃圾,占用公共走道搭建房屋,在公共通道中砌墙装门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故起诉要求乙某拆除占用公共道路修建的建筑物,并将道路恢复原状。乙某抗辩没有妨碍甲某通行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判决后,乙某不服提起上诉。

农村相邻纠纷中的公共用地使用纠纷及法律处理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中的公共用地使用纠纷是指因为村落中的公共道路、公共用地的使用,包括利用公共道路排水、堆放杂物和垃圾,占用公共走道搭建房屋,在公共通道中砌墙装门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其中最为多见的是因为占用公共道路建房、砌墙、堆放杂物而影响相邻方通行的纠纷,如果从这一点上说,此类纠纷与相邻通行权纠纷有些类似。但因为此类纠纷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侵占了公共通道和公共用地,而相邻通行权法律义务严格来说应当仅指需要以自己的土地为相邻方的通行提供便利的相邻义务,与此类纠纷中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影响相邻方通行的相邻义务还是有所不同的。

案例 不得在公共道路上码墙

甲某与乙某系同村邻居,甲某居东院,乙某居西院。两家南院墙外是一条土路,多年来该土路由双方及其他邻居共同使用。后乙某未经村委会同意,私自占用自己门前的道路码了一道砖墙,该砖墙影响甲某及其他人同行。甲某起诉至法院称:乙某南院墙外的土道是我家的必经之路,现在乙某在该道内用砖码了一道墙,妨碍我家正常通行,经多次与其协商未果,要求乙某将所码的砖墙拆除。乙某则辩称:甲某所述的该道路我也要走,我码墙的目的是想把道路调直,我码墙之后还留有3米的道路,我可以拆除一部分,不同意甲某全部拆除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乙某在自己门外的公用道路内所码的砖墙没有经村委会同意,且经丈量影响甲某及其他人的通行,故甲某要求乙某将该墙拆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乙某将码在自己家门前的砖墙拆除。判决后,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案例 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建房(www.daowen.com)

甲某与乙某系同村村民。乙某利用其父的宅基地修建房屋,在该宅基地东侧北半部建造了小房及高台阶,在西墙外紧邻西墙建有厕所坑,在该宅基地东侧南半部建造了车库和高台阶,在南墙外西端紧邻南墙建有厕所坑。乙某所建小房、高台阶整体建在公共道路上,乙某所建的车库、高台阶向东超出宅基地1.9米建在了公共道路上,导致公共道路变窄,影响了甲某等人的通行。

甲某等人诉至法院称:乙某擅自将自家院墙向东扩展1.30米,门口的台阶又建在街道上,并在街道上搭建小房,使0.0米宽的原街道,仅剩2米;乙某在建房的同时也向南、向东扩展,占用集体道路搭建车库和高台,使原有的街道仅剩2米。乙某的行为使宽阔的街道变得十分狭窄,以致汽车无法通行,给甲某等几十户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也给甲某等几十户居民今后建房、运输等造成了很大困难。乙某还将卫生间的厕所坑挖在院墙外的街道上,上面过人过车,存在极大的隐患,随时有坍塌的危险,使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故起诉要求乙某拆除占用公共道路修建的建筑物,并将道路恢复原状。

乙某辩称:甲某的通行权没有被侵犯,哪部分建筑物侵犯了甲某的权利,在诉讼请求中不明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超出其父宅基地使用范围占用公共通道修建的小房、车库、高台阶占用了公共通道,影响了甲某及其他人的通行,甲某以妨碍其通行为由要求拆除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乙某在院外所建的厕所坑,未影响甲某等人的通行,甲某以妨碍其通行为由要求乙某拆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乙某抗辩没有妨碍甲某通行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乙某将其建于宅基地东侧的小房、高台阶自行拆除;将其建在宅基地东侧的车库、高台阶由东向西自行拆除1.9米: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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