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税号申报不实的违法认定问题解析

税号申报不实的违法认定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当认定为税号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的情形。税号申报不实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认定为走私。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第2条规定,此种情形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予以修改报关单或者补征税款进行纠正。实践中,针对税号申报不实违规案件,囿于归类专业性和复杂性且海关有最终决定权,可争取的空间不大。

税号申报不实的违法认定问题解析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应如实申报(“申报税号”与“应当申报税号”相一致),如申报不实将被处罚。进出口商品税则号列(又称“税号”“归类”)的确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专业技术过程。作为执法部门的海关,实践中也常常对某一商品应归入哪一具体税号产生争议。因此,海关发布了相关文件以明确税号申报不实的具体认定标准。

应当认定为税号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的情形。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形下,出现“申报税号”与“应当申报税号”不一致的,即属税号申报不实违法行为:(1)商品在《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的或有关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2)商品属《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3)商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中所述商品相同的;(4)商品与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所述商品相同的;(5)有证据证明海关曾通过预归类决定书等方式,向特定当事人书面告知过该商品完整的正确归类,则该商品视同对特定当事人已明确商品归类事项。

实践中,下列衍生情形也会被认定为“申报不实”:(1)海关曾通过报关单修改、下发处罚决定书等方式,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过该商品完整的正确归类,当事人再次申报时仍出现归类错误的;(2)当事人在海关对其相同商品正确归类后,又再次出现归类错误的;(3)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品名、成分、规格、原理、用途等归类要素,或者未按海关要求提供归类所需资料,影响海关正确归类的。这实质上是“行政处罚过错追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不应当认定为税号申报不实的情形。《海关总署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申报税号与应当申报税号不符,如果所涉商品不属于前述五种情形,且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构成“税号申报不实”违法行为:(1)当事人依据海关预归类决定向海关申报,但海关预归类决定内容存在错误导致申报错误的;(2)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曾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实质性归类审核包括化验检测商品成分且未对归类认定提出疑义、查验核对归类、补充申报归类事项或修改报关单归类事项等),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者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的;(3)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海关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该三种情形归结为,因海关原因而导致申报不符的,免除当事人的违法责任。(www.daowen.com)

税号申报不实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认定为走私。税号申报不实,根据海关相关规定,如故意归错税号以逃避应缴纳税款的,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7条、第9条的规定,定性为走私行为,予以处罚。(2)认定为违规。当事人无主观故意隐瞒归类申报要素的情况下,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按“申报不实”定性为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依据《海关法》第62条规定追征少征或漏征税款。(3)认定不构成税号申报不实。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第2条规定,此种情形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予以修改报关单或者补征税款进行纠正。

实践中,针对税号申报不实违规案件,囿于归类专业性和复杂性且海关有最终决定权,可争取的空间不大。但在认定为走私(甚至构成走私犯罪)时,可通过客观证据的举证来证明不具有主观故意,如曾向专业的归类公司申请归类认定、以前以同一税号报过关且顺利通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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