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投诉分类|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投诉要求实名

网络投诉分类|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投诉要求实名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涉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直接利害关系的网络投诉事件中,投诉人发起投诉一般要求实名。申诉可以作为网络投诉中的一个独立的阶段加以看待。除了商标、专利、著作权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涉及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都会成为投诉的对象。2)外观专利几乎所有的网络平台都接受对于涉及外观专利的投诉,部分接受实用新型专利的投诉而几乎完全拒绝发明专利的投诉。

网络投诉分类|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投诉要求实名

不同的网络投诉,由于其不同的主体、内容、方式等而有所区别。整个投诉的过程,包括了投诉人、网站、被投诉人、被投诉内容等要素,不同的要素组合成不同的网络投诉。

(一)按照主动权分类

1.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一般是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到侵害或影响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与被投诉对象的主体构成类别是一样的。在涉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直接利害关系的网络投诉事件中,投诉人发起投诉一般要求实名。但是涉及公众利益或者有重大舆论影响的事件或内容时,部分网站也会提供一键举报的功能,免除投诉人实名论证的义务。

2.被投诉人的申诉

被投诉人的申诉是网络投诉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诉是针对网络投诉所指向的内容与评价,向网站(纠纷解决机构)提出。申诉可以作为网络投诉中的一个独立的阶段加以看待。被投诉人之所以要申诉,根本的原因在于其面临网站处罚的危险,比如删除内容、断开链接、屏蔽内容、降低信用、取消活动、下架产品等等。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平台,及时、迅速地作出申诉是保证网站运营乃至生死存亡的重要影响因素。

3.被主动查控后的申诉

随着国家对于互联网监管的深入,相当部分的网络平台设置了越来越严格的规范,越来越细致的要求。网站会利用技术手段+人工审核的方式,对于违反相应规范与要求的内容、物品、行为等主动作出处罚,并通知被处罚人。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之为“主动查控”,所针对的内容、物品或行为往往涉及重大或敏感信息。

(二)按照被投诉对象分类

1.通过平台投诉网站本身

不同层级的用户尤其是终端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该网站或网站上的产品存在技术、内容和服务方面的问题,如无法登录、闪退、崩溃等等,那么就可以向网站设置或公告的入口(包括网络、电话、即时通信工具如QQ等)进行投诉与沟通。

2.通过平台投诉交易对方

在交易的本质方面,互联网上的交易同线下的交易没有差异,都会涉及合同法所指引的最基础的几项合同内容:主体、标的、价格、数量、质量、交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等。如果出现这些要素方面的分歧与争议,在自行沟通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网站投诉对方。尤其是对于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如淘宝系、微信平台的微店系统等,更是如此。

3.通过平台投诉竞争对手

涉及竞争关系的争议与纠纷,是互联网上投诉的热点内容。除了商标、专利、著作权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涉及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都会成为投诉的对象。

4.通过平台投诉其他违法行为

(三)按照被投诉信息的主题分类

1.知识产权争议投诉

互联网打开了巨量的信息之门,使得权利人与相关主体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获得相应的信息,其中以知识产权最为典型,相关争议及投诉也最多。

1)商标(www.daowen.com)

商标标示了产品与服务的来源,同时也是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与声誉的象征。互联网上特别是电子商务市场中,曾经存在天量的仿冒商标、傍名牌的行为,甚至引发了一段时间国际上相关企业与组织的高度关注,并给中国的网络市场蒙上了一层“假货横行”的阴影。

2)外观专利

几乎所有的网络平台都接受对于涉及外观专利的投诉,部分接受实用新型专利的投诉而几乎完全拒绝发明专利的投诉。原因在于,区别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的最显著特征是可识别性。即可以通过人工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之间的相同或相似性,对于判断者的技术背景要求几乎没有,而仅凭生活的经验就可以作出基本准确的判断。

3)版权

在知识产权领域,受互联网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版权或著作权,尤其是音乐与影视作品,并且由于网络而创设了一个单独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说商标和专利所引发的网络投诉,是依附于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那么著作权所引发的网络投诉则可能直接就是作品本身的传播所导致的损害。

4)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可以理解成为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工具的商业竞争之外的其余竞争方式的否定性概括。诸如侵犯商业秘密、企业字号、网络域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等,甚至一部分的广告及网络链接等也可以列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2.虚假广告投诉

1)虚假广告

法律对于虚假广告有明确的定义。其中,广告法中条文规定: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为了符合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绝对性表述的规定。

2)关于其他虚假宣传的投诉

我国有多部法律的条文表述中涉及禁止“虚假”或“引人误解”。其中较为常用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3.名誉权及个人信息相关投诉

实际上,许多网络上的言论与信息,是否真正侵犯了上述所说的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或者是否构成诽谤等,比较难判断。尤其是单纯的信息如不构成隐私的信息,被不当地收集和利用,也可能影响到网络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在信息保护领域,如果发生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甚至买卖个人信息的,则也会首先出现在网站投诉范围之内。

4.产品质量投诉

网络产品的交易特别是电子商务交易中,虚拟场景中的货物与实际货物之间存在差异并不令人奇怪。但是如果实际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会引发网络投诉。

5.其余违法违禁信息投诉

主要涉及反动信息、淫秽、色情信息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益道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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