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背景下投资型保险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投资部分契约属性:委托还是信托?

是故,投资型保险契约的投资部分其契约属性并非委托。投资型保险投资功能的实现,依托投资部分的运作,使得保险人与投保人的间产生一种异于传统保险契约的法律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更似于信托。具体而言,其一,投资型保险符合信托的权义结构。其二,投资型保险与信托都具有财产的独立性。但这种法律规范的参照适用,能否从投资部分扩及整个投资型保险契约,还须进一步分析保险部分与投资部分的关系。
理论教育 2023-07-16

我国投资型保险契约说明义务的完善及优化措施

然而我国投资型保险契约主要依靠银保监会的相关规范,这仅适合作为暂时过渡性的选择,未来修订保险法时还是应当将投资型保险纳入其中,进行专章规范。所以,探讨投资型保险说明义务的完善,仍应以保险法为主,其他法律规范为辅。由此观之,法律效果的补足仍然需要我国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而投保人行使解除权,保险契约溯及失效,投保人得请求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理论教育 2023-07-16

保险契约保障主体探析

而在保险领域中,受定型化契约的影响,保险消费者的缔约自由受到极大限制。因此,在保险行业自律行为的干预下,保险产品的价格趋同,可替代性不强,使得保险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受到限制。在此情形下,保险消费者几乎不享有契约内容的决定权,契约双方的意思合致也沦为形式,保险人占据优势地位,造成保险契约双方谈判能力的结构性不平等。
理论教育 2023-07-16

投资型保险契约的效力及优化措施

因为倘若保险契约是继续性契约,根据继续性契约效力的持续性与给付内容的不可回复性,其效力只能“终止”而不是“解除”,相关规范上亦应当作相应修正。但是,继续性契约在契约无效或被撤销、契约履行、违约补救、解除权的发生以及契约解除的效力上,与一时性契约存在差异。但是保险契约必然存在保险期间,不可能有无限期保险契约的存在,因此似乎并不满足继续性契约的特点。
理论教育 2023-07-16

现行法治理投资型保险销售误导存在不足的优化方案

而这些行为在投资型保险的销售过程中尤为严重。从相关法条观察,似是将诱导行为认定为欺骗与隐瞒行为之外的其他销售误导行为。我们认为,问题的症结即在于诱导行为属于销售误导,但并非是不当说明行为。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对于销售误导的监管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而针对经过审理确认的销售误导行为,可以采取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等方式,且从实务中保监会的行政处罚来看,多采用罚款的方式。
理论教育 2023-07-16

投资型保险的法律属性详解

新型保险,是在“风险转移”之外,具备“投资”性质的保险,故又称为投资型保险。投资型保险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在于未落入契约法的框架进行探讨,以至于在法律适用上不甚清晰。投资型保险的各产品因运作方式的差异与风险大小的不同,无法在具体监管中一概而论,故而也难以统一,但可以在契约法中进行系统性分析。以下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展开,以探求投资型保险在契约法上的定位,亦为投资型保险的法律规制奠定理论基础。
理论教育 2023-07-16

保险定义的审思及优化

[6]概观我国《保险法》,其总试图通过下定义的方式明确每一概念,保险、保险合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是,然对保险下一准确的定义却并非易事。[7]然而我国《保险法》上关于“保险”的定义实属冗长,而将“保险”与“保险合同”分别定义,于句法上的疏漏,以及定义本身的不周延,实乃在于未超脱保险之外在特质而揭示其本质。
理论教育 2023-07-16

投资型保险契约纠纷的优化解决

投资型保险契约纠纷是保险契约双方当事人对所缔结之契约发生的争议,这在人身保险契约中表现得尤其明显,以下通过投资型保险消费投诉情况与司法案例,分析投资型保险契约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银行、邮储销售的投资型保险,但保险代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销售保险,或者混淆保险与银行理财、储蓄概念,使保险消费者发生误识。就争议的具体事由来看,主要在于:一是投资型保险的说明义务问题。三是投资型保险的相关条款的解释问题。
理论教育 2023-07-16

合理安排保险分类的定义和修正路径

承前述,修正保险的定义,应先对保险的分类予以合理之安排。因财产保险的目的为填补投保人的财产损失,因此为防止投保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受领的保险给付超过投保人的实际损失,则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复保险与保险代位制度的规范目的乃在于避免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得受领的保险给付大于其蒙受的实际损失,而违反损失补偿原则,以触发道德危险。
理论教育 2023-07-16

特殊规范:投资型保险契约的无效和终止问题

投资型保险契约作为混合契约,实质上乃单一契约,因此当保险部分无效或解除时,投资部分亦同其效果。此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有退还保费或不退还保费的法律后果。在立法修订上,以上规定应为投资型保险设置除外条款,而在投资型保险专章中对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规范。[22]该部分主要内容源于前期发表成果:《投资型保险契约说明义务之规范》,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1期。
理论教育 2023-07-16

保险定义的修正与投资型保险的定义探讨

保险合同法的立法体系亦应予以相应的修正,即《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与第三节的节名应以“损害保险”与“定额保险”分别冠之,内容上亦作相应的调整。如此,方能依保险契约的目的,于保险的定义、保险的本质、保险的分类均予以合理安排。纵使在“损害保险”与“定额保险”的分类的情形下,投资型保险仍无法纳入其中。
理论教育 2023-07-16

投资型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及优化措施

因此,对于投资型保险的资金运用渠道,不应当过分放开,以能够对抗通货膨胀与低利率即可。其二,完善投资型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规则。所以,在投资型保险定位为特殊保险形式的情形下,分离账户因其特殊性仍可以适用证券法的信息披露规则,这也符合未来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的趋势。
理论教育 2023-07-16

投资部分与保险部分的关系:混合契约还是契约联立

探讨两者的关系,明确投资型保险的契约类型,其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法律,以及完善相关法律以规范此种契约关系。纯粹非典型契约,即是以不属于任何典型契约的具体事项为内容的契约,投资型保险契约显然不属于此,故只可能是混合契约抑或契约联立。就投资型保险契约而言,当为混合契约,而非契约联立。
理论教育 2023-07-16

适合性规则:为规则完善之一

我国目前已有部分规则初显适合性规则的“雏形”,但仍然存在诸多不成熟与不完善之处。而从域外法上来看,适合性规则事实上是一组“规则群”,应该包括了解客户规则、适合性评估规则与记录规则。(三)记录规则记录本身具有证据效力,因此记录义务是适合性的程序保障。
理论教育 2023-07-16

现行法规制:反思投资型保险

投资型保险的契约纠纷与投资型保险的大规模退保事件,都与保险销售误导具有直接相关性。二是投资型保险的市场风险。主要在于保险公司对于投资型保险资金的运用,以及对保险市场及相关市场的影响。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得从理论上探讨投资型保险的法律定位,以明确投资型保险应当由何种法律予以规制,再来讨论具体的规制问题。[16]胡峰宾、郭丽萍:《投资型保险之投资属性对现行法律规范之冲击》,载《法令月刊》2005年第7期。
理论教育 2023-07-16

投资型保险销售误导的诱因与法经济学的分析

(一)投资型保险契约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或者称非对称信息,是指契约双方当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或者无法验证的信息。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促使保险“柠檬”市场的形成,并对市场机制造成破坏作用。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保险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的唯一依据就是价格,质量好的保险产品无疑不具有价格优势,难以得到保险消费者的青睐,会逐渐被“柠檬”逐出市场,从而导致保险市场的保险商品质量普遍下降。
理论教育 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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