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密集服务业创新同其他创新一样,存在创新障碍,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很难对其创新成果进行有效的保护。服务业本身的无形性等特征就带来了保护的难度,加上知识型服务业中大量无形的易扩散知识资源等因素,更增加了保护的难度。目前,对于服务创新成果的保护途径分为正式化措施和非正式化措施,其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客体。在对正式化措施的分类中,考虑到本研究的重点为专利机制,故将专利、商标等主要的知识产权类型独立出来,具体详见图2-1。
图2-1 知识密集服务业创新成果保护措施
图2-1显示了在保护过程中,非正式与正式化措施常常会根据具体的经营战略互相转化,彼此配合。如企业通过对保护成本的估算,会对保护方式进行合理选择或者改变已有方式。
2003年OECD对服务业进行调研,服务业大致占据了就业比例的2/3、GDP的50%,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扩大。知识型服务业在创新中的意义在很长时间内没有被足够重视。知识型服务企业中的R&D是灵活多变的,具有无形性,技术因素不再是关键。但和制造业一样,对于服务创新成果的保护仍然重要且难度更大。现有的保护机制可能是商业秘密、市场领先、个人承诺,但也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等。同年,欧洲ISI科研小组对德国、芬兰、挪威、法国等欧洲国家的服务企业进行了广泛调研,内容包括专利机制在欧洲各国服务业中的现状。与制造业相比,整个服务业好像并不热衷于专利。在欧洲的第二次协同创新调查中,只有7%的服务公司申请了专利。而制造业部门的比例则是25%,在第三次的针对德国企业的调查中,这个数字更小,对德国前100个在欧洲专利局的申请者中,服务公司不到5个[60]。1998年至2000年,在对化工、机械工程、电子技术、交通建筑等主要技术领域中的知识型服务企业进行专利申请的调查时,发现这些公司申请专利的数量很少,只占整个申请量的3%,大约1800件,其中研究中心、提供商业和研发相关服务的知识密集服务公司拥有2/3的专利。除此之外,只有电信公司拥有较多的专利。表2-6显示了在五大主要的技术领域中知识密集服务企业的专利申请比例。
表2-6 五大技术领域中知识密集服务企业专利申请比例
资料来源:依据ISI调研报告分析整理。
表2-6显示,只有极少的服务公司申请专利,而且申请量很小。在单个的技术领域,如电子技术,大约2.5%的专利申请是由邮递通信公司提交的,研发服务在技术、通信、IT领域都大量存在,他们的专利主要集中于电子技术,特别是电子通信技术方面,他们是专利的主要申请者,因为这些公司与技术的联系紧密,专利能够有效地保护其技术性创新成果。可以看出,即使是这些申请专利的服务公司,他们申请专利的目的和效果与制造业企业没有什么不同,两者在技术领域存在需要专利保护的交集。
我们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客户管理关系、领先优势、与供货商关系、复杂产品设计和特别服务这九大主要的知识密集服务业创新成果保护途径作为评价内容,通过分析比较ISI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欧洲知识服务企业对于保护途径实际选择的次数,获得了这九个(包括正式和非正式)保护途径的重要性指标,具体参见图2-2。
图2-2 知识密集服务业创新成果保护途径的重要性比较
在图2-2中所列举的保护措施中,专利的重要性介于不重要与重要之间,也就是说,专利机制对于知识密集服务业创新成果的保护而言处于次重要地位。许多其他的非正式保护措施,如商业秘密、客户关系等效果更好。另外,在被调查的服务企业中,研究者们发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受重视的程度也低于制造企业,也就是说,这些服务企业的专利主要在于防守,并不在于进攻,难道他们不担心技术不断进步会使自身的专利落后吗?难道他们不知道如何像制造企业那样应用专利吗?对这一现象的解释,笔者认为,正如专利保护机制所受的重视程度一样,专利只是在针对软件创新成果和IT创新成果时更为有效。而知识型服务业创新类型有很大一部分并不在此范畴,除了那些与ICT技术密切相关的知识服务企业,所以,其他的知识型服务企业专利或专利战略的应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专利阻止竞争者模仿他们的创新,保护自身知识的稳定状态,而在谈判中应用专利与竞争者斡旋或突破对方专利的动机却不是那么重要。服务企业有许多其他的方式去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而专利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已,所以他们对于专利的应用从表面上看不那么热情。
虽然世界各国的专利法有所区别,但对于专利客体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从这些条款中我们不难发现,专利的基础特征包括申请技术在制造领域可实现性、与以往技术相比而言的创新性。这说明,专利机制的产生带有浓厚的制造业技术烙印,这无关专利机制的好坏与否,但至少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专利机制对于整个服务业包括知识服务业而言不特别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也对专利的三种类型,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做出解释: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中的产品,是指制造业中可以用感官感觉的有形物体,而知识服务创新的产品创新中的产品有时是一种无形的新的服务概念,尽管它的实现也会需要有形物体作为媒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形产品属性更加强烈,它们的产生必须依赖已存在的有形产品为基础,只是实用新型所强调的技术新颖程度比发明低,外观设计注重的是审美评价而已。
综上所述,专利机制所保护的客体范围不能完全涵盖知识型服务业创新成果,许多的知识型服务业创新成果并不需要技术因素来实现,专利机制仅仅在与之契合的服务创新成果出现时才被使用。制造业的创新成果大多符合专利机制,技术高度是衡量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标准,相对于知识型服务业而言,创新类型更加丰富,保护措施也顺应这一现实,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所以,在知识服务业创新成果保护机制的选择中,专利较其他的保护措施而言,不可能呈现出其在制造业中那样的压倒性优势。
知识密集服务业与传统的服务产业相比,有明显的知识化特征,作为知识载体的人力资源是其最重要的财富与标志。正因为如此,很多的知识服务业并没有庞大的雇员数量,他们输出具有高附加值的服务产品,能够以较少的雇员数量创造辉煌的经济效益。欧洲学者,如Miles、Anderson、Boden等自20世纪末起,就对雇员指标与其企业效率及内部管理方面的关系开始相关的调查,本书对这些不同时段的调查问卷与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抽取建筑工程服务、会计服务、软件服务分别代表知识型服务业中的科技服务大类、商业服务类以及计算机相关服务类,并以雇员数量为二级分类指标,以主要的知识产权运用频率为数值指标,得到了欧洲知识密集服务企业对知识产权机制的使用数据,具体参见表2-7。
表2-7 欧洲主要知识密集服务部门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使用频率
数据来源:根据Miles、Boden、Anderson的相关研究成果整理分析而成。
表2-7显示,知识密集服务企业对专利的运用在主要的知识产权类别中是最少的,只有软件服务企业会相对更多地运用专利机制。包括电信服务行业,由于其自身的技术因素,如ICT技术的运用会导致知识产权的运用明显而且有效,但是专利的重要性是次要的,版权、商标和其他的非正式保护途径对于软件服务企业而言也很重要。
如前所述,这些充满知识的服务输出种类繁多且少量依靠专利获得保护。研发服务常常以技术为基础,所以它们的服务输出常常是专利性的输出。工程服务也是如此,特别是有关ICT技术的使用。其他的知识型服务行业如咨询服务的情况是不同的,这些正式的保护途径并不见得有效,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原因是高度的客户互动特征,使其必须与客户随时交流并分享知识,这就使正式保护途径(如专利机制)失去意义。所以,专利受冷落状态的原因,可以通过分析服务企业的创新成果类型获得,服务创新成果在很大比例上以新的服务产品呈现,这其中包含了大量隐性知识,而这正是不符合专利保护条件的特征所在。
知识产权的三大主要内容包括商标、版权、专利。商标在创新成果保护中的运用是有限的,商标更多地依靠长时间的良好市场状态的保持,尽管大多数的知识型服务业毫无悬念地选择商标对自身的品牌进行管理与保护,但是对于服务创新、特别是其中的技术创新,商标显得不太合适。版权保护只是和某些服务部门发生联系,比如媒体和软件部门。大多数的服务公司认为版权保护力度不够,特别是对于强制执行的力度不够。而且,这些服务公司往往国际化程度较高,其服务产品市场覆盖许多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版权保护的不一致,也造成了对公司创新成果利用版权保护的问题。同时,目前的专利机制对于服务业来说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关于保护范围的问题,一个是关于执行的问题。有些服务部门和专利的相关性并不大,他们的新产品、新服务、默许知识或者商业秘密并无可专利性,有些公司接受这一现状,并且不寻求扩大专利的范围,这一态度造成他们认为专利不重要,其他的一些公司则抱怨专利保护的范围狭窄。有制造业背景的公司或者提供与电子元件相关服务的公司具有更加丰富的专利经验。
知识密集服务业可以看做是传统服务业不断发展成熟的阶段,越来越多的服务业利用或期望利用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维持自身的市场优势或阻挡竞争者的冲击。制造业的技术创新也为服务企业实现这一目标创造了技术前提,本书认为,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机制,将会在未来的日子里被更多的知识服务业采用,专利机制在知识服务业创新成果保护途径的选择上虽然不会和制造业一样,但至少其重要性将会得到极大的提升。2006年美国金融服务方面的专利申请量大幅飙升,因为银行争相利用这种曾被视为科技和制药公司的专门手段的保护措施。截至2006年12月下旬,美国主要金融服务类别的专利申请量增长逾3倍,达238件,其中通用电气旗下的金融部门以11件专利处于领先地位[63]。由于专利机制的鼓励,越来越多的知识服务企业正在从事原来不会尝试的一些创新发明。这反映了服务业与制造业的不断融合,是服务业适应专利机制的积极尝试,也是专利制度日益完善的契机。
世界各国专利机制正不断完善,各国间专利机制处于不断协调的阶段。目前,世界几个主要的专利局,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专利局(JPO)和欧洲专利局(EPO),在某些相关问题方面(如对于商业方法专利)持分歧态度。对于这一知识型服务业十分热衷的专利客体,USPTO已于1996年颁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指南称,发明没有必要显示技术贡献的实际存在,而只需在技术领域内并产生一种“有用、具体而且确实的效果”。新指南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引人注目的,成千上万件与商业方法软件有关的专利申请获得了USPTO的授权[64],同时,USPTO创建了“技术中心2100”,专门审理美国专利分类705类目中的专利申请,即由计算机实施的商业方法申请。1999年到2000年,商业方法申请数量增长了一倍多,满足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要求的商业方法在美国通常都能获得专利。2000年年末,JPO颁布了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指南:如果一项发明结合了为商业领域公众所熟知的方法,那这项发明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简而言之,利用网络或计算机的商业方法可以在日本获得保护,但比在美国获得保护稍难,因为JPO就发明的创造性或非显而易见性规定了更高的标准。欧洲的情况比较模糊,虽然商业方法和计算机程序都被《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第(2)款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但是这二者如果表现了一定的特征的话,便都可以获得保护。最主要的一点是,它们必须包含某种技术构思,虽然在文字上欧洲的规定存在着不确定性,但事实上,许多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都被授予了专利。
因此,我们认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的经历,如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曾经走过的历程,是从无到有,从单个国家或地区发展至世界范围的接受、认同与不断的协调的过程。知识型服务业的创新成果专利保护途径也将逐渐由模糊变得清晰与明确,专利机制会在知识服务业的创新成果保护环节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目前并非如此。
目前,商业方法及其相关专利是知识型服务业运用专利机制保护创新成果的主要专利类别。研究认为,通过对与商业方法专利相关专利数量的统计分析,能够较准确地反映出专利机制在知识型服务业创新成果保护方面的发展趋势。与商业方法有关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以下类别[65]:
G06F13/00——信息或其他信号在存储器、输入/输出设备或者中央处理机之间的互连。
G06F15/00——通过数字计算机(零部件入1/00至13/00组)及通用数据处理设备。
G06F17/00——特别适用于特定功能的数字计算设备或数据处理设备或数据处理方法。
G06F17/60——行政管理、商业、经营、监督或预测目的。
G06F19/00——特别用于特定应用的数字计算或数据处理设备或数据处理方法。
G06F11/00——错误检测、错误校正、监控。
H04L9/00——保密或安全通信装置。(www.daowen.com)
H04L9/32——用于检验系统用户的身份和凭证的装置。
H04L9/30——公共密匙即计算的加密演绎法不能被变换并且用户的加密匙不需要保密。
H04M342——向用户提供特种业务或设备的系统(5)。
研究采用ICP分类号结合申请日的检索方式(6),对中国1998年至2006年的与商业方法专利相关的上述专利类型进行检索,并对统计数据进行趋势预测分析,从而把握专利机制在保护知识型服务业创新成果方面的运用前景(图2-3)。
图2-3 中国商业方法及相关专利数量分布图(1998—2006年)
图2-3显示,商业方法及其相关专利在1998—2006年期间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G06F17/30——信息检索及数据库结构类专利的数量急剧上升,这不仅说明大量的专业数据库信息服务机构或企业的诞生,具有附加值的专业信息服务快速发展,如专利信息服务;而且说明这些专利信息服务组织正积极运用专利机制保护创新成果,提升其服务质量,从而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在数据检索的基础上,笔者对1998—2006年上述十类专利数量进行十年后的统计预测分析,由此把握专利机制在知识密集服务业中运用的前景(表2-8)。
表2-8 十类专利数量的统计预测分析结果
数据来源:TCP专利分类结合申请日在中国专利信息网、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检索,经加工整理而成。
表2-8的预测数据显示,至2016年,这十类相关专利的数量均呈增长趋势,某些类型的专利增长幅度较大,如信息检索与数据库结构类专利,这一结果与我们所获得的专利数量分布图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为了让结论更加准确,我们将运用趋势预测分析法对其进行检验,趋势的分析预测方法是将预测对象(y)看做是时间序列(t)的函数,y=f(t),以自然数顺序排列的时间为自变量,预测目标(对象)为因变量,建立预测模型的一种技术。其模型的建立依赖于预测对象随时间顺序变化的历史值。依据预测对象变化趋势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分析模型,最为简单直观的是直线拟合模型,但专利数量指标作为一种经济变量,并不拥有简单的线性发展趋势,其往往呈现出非线性趋势,需采用多种非线性曲线来拟合,所以笔者采用二次曲线拟合法作为趋势预测分析的模型。
二次曲线标准方程为:
式中:a、b、c为需求解的未知参数。其中预测值坐标即y的增长量是常数2c,证明式为:
这一方程式也可导数来近似计算:
求解二次曲线方程未知参量的方法有分组平均法和最小平方(二乘)法两种。由于在进行分组尝试后,我们发现各组间的增长变化趋势线条差别较为明显,非线性规律显著,故采用分组平均法对方程式中的未知参量求解。首先将原数列分为三组,分别求出每组t与y的平均值后,代入标准方程组求解未知参数。其理论依据是:三点确定一条抛物线。为方便计算,我们选取表2-8中的G06F13/00专利类型,对其1998—2006年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运算:
(1)1998—2000年的数据为组1:
(2)2001—2003年的数据为组2:
(3)2004—2006年的数据为组3:
通过计算,我们获取每一组即的平均值:
然后将上述已求解获得的参数值代入三阶方程式中求解,分别获得参数a、b、c的值:
由此得解:a=295.89、b=45.55、c=45.56。
进而得到二次曲线拟合模型:
且由时间序列推出:2016年的对应t值为3,t2值为9。
最后,将各参数代入二次曲线标准方程式中求解,获得2016年G06F13/00类专利的数量预测值:842.58≈843件。
这一数值与利用Trend函数进行预测分析的结论“935件”虽不一致,但差距不大,说明此类专利的数量与时间推移成正相关关系,且数量会得到较大幅度的增长。尽管现实中影响专利数量增长的因素很多,包括经济以及社会或政治因素,难以获得一个精确的数值,但能够对专利机制在知识密集服务业中的运用前景进行预测与把握,有助于企业及政府部门重视这一发展趋势,从而为其制定适合知识密集服务业成长、鼓励其创新的相关策略或政策提供理论参考。
综上所述,专利机制在知识服务业中的角色不是永远的弱势地位,因为我们通过实证与理论分析获得了相关专利数量将会随着时间增长,且增长幅度较大的结论。同时,专利机制也不会在所有的知识服务业领域都扮演或将扮演同样重要的角色,由于服务行业本身的特征导致了某些服务行业在面对专利保护机制时不会十分积极,如客户定制化程度很高的企业咨询服务业。但是,我们应鼓励更多相应的知识型服务部门运用专利机制,更好地保护那些已经运用专利机制的知识型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首先,通过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专利制度,节省申请专利成本,完善现有的专利制度,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建立合理的专利联盟机制,如自1973年成立的欧洲专利公约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就是很好的榜样。该组织历经35年的发展,现已拥有34个成员国,并与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马其顿等国家签署了延伸协议,从而使欧洲专利能在38个国家内、5.7亿人范围内正式生效。
其次,对于服务业的专利,应该增加考虑服务业本身的特殊性,重新衡量并定义相关专利如软件,我们现有的标准来自美国当年的设计,目前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于它的使用者已经造成了很多明显的成本,越是以无形的内容作为保护的对象,申请和注册的相关费用就越高,诉讼的成本也越高。因此,我们更需要充实现有的知识产权机制,以使其能够更好地在服务业中发挥作用。
最后,我们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产生就是用来更好地保护制造业的发展的这一事实。一个产品或制造过程、工业设计十分适合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另外,对于外观设计保护的美学视角也是以能够切实感受到的产品为基础的。在过去的十年中,服务业的创新活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知识产权正逐渐成为保护服务创新成果的重要角色之一。而且,由于服务业本身的特质,如无形特征、客户参与特征等,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所发挥的功能和存在的意义与其在制造业中的明显不同,这一现象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视听媒体服务、软件服务以及知识型服务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工程设计服务。除了知识产权之外,对于服务业创新成果的保护还有很多不同的途径,如雇员与企业之间的保密协议、商业秘密、商业方法专利等,专利并不是唯一且最重要的保护方式。但知识产权正在保护服务创新成果的领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知识产权本身的范畴也顺应服务业的发展而得以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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