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概念的定义
一、定义及其逻辑结构
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它的特点是用简短的语句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例如:
(1)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2)大使是一国派驻他国的最高一级外交代表。
(3)人就是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
上述三个语句是为“证据”、“大使”和“人”所下的定义。
定义是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系词三部分组成的:被定义项,即被揭示内涵的概念,如例(1)中的“证据”。定义项,即用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如例(1)中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定义系词,也称为定义联项,即连结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的判断词,如例(1)中的“是”。在汉语中,定义系词常用“……是……”、“……就是……”、“所谓……即……”等来表示。在定义中定义系词有时可以省略,如“李悝,《法经》的作者”。在语言表达中,定义项和被定义项的位置可以颠倒,例如:“偶数是可以被2整除的整数”,也可以用“可以被2整除的整数是偶数”来表示。
设被定义项为Ds,定义项为Dp,则定义的公式为:
Ds是Dp
二、下定义的方法
定义的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属加种差定义
列宁曾说过:“下定义是什么意思呢?这首先就是把某一概念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里。”属加种差定义即首先找到被定义项的“邻近的属概念”,再找出“种差”(被定义项与其它同级种概念内涵的差别),然后将二者相加构成完整的定义。这种定义的公式是:
被定义项=种差+邻近的属概念
属加种差定义方法的具体步骤为:首先找到被定义项邻近的属概念,接着找到种差,即可以将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与包含在同一属中其他种事物区别开来的特有属性或本质规定。然后用种差限制邻近属概念以构成定义项。最后用适当的定义联项将被定义项和定义项联结,形成一个完整的定义。
如我们给“法律”下定义时,首先要找到其邻近属概念“规范”;其次找到与同属于“规范”的道德、宗教以及风俗习惯等种概念的区别--种差,“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然后用“种差+邻近属概念”构成定义项,即“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最后,用适当的定义联项将被定义项和定义项联结,形成对“法律”的完整定义,即“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一个概念的属概念往往是多层次的。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给概念下定义时,要求先找出被定义项的邻近属概念,但“邻近属概念”是相对而言的。究竟应当选择哪一个作为属概念,要根据下定义时解决问题的实际需要而定。例如“人”这一概念的属概念有“生物”、“动物”、“脊椎动物”、“哺乳动物”、“灵长目动物”等,而“人是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这一定义则是以“动物”作为邻近的属概念,其原因即在于定义所要求的是把人和其它动物区别开来。
由于事物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是多方面的,基于研究的不同需要,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事物的特有属性,因而就可以找出不同的种差。正是由于种差的多样性,使得用属加种差方法做出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揭示种差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下列几种定义。
1.性质定义
即将事物的性质作为种差的定义,如“一元二次方程就是含有一个未知数并且未知数的最高次幂是2的整式方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2.功用定义
即将事物的功能和作用作为种差的定义,如“文字是记录和传达语言的书写符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关系定义
即将事物之间的关系作为种差的定义,如“零是介于正整数和负整数之间的整数”。
4.发生定义
即将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作为种差的定义,如“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犯罪”,“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
由于定义的角度不同,一个概念的定义可以有多个,比如“水”,从物理角度可以讲“水是无色无味透明的液体”,而从化学角度讲“水是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的合成”。
(二)词语定义
前面所讲的定义都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在逻辑学中把它们叫做真实定义。科学概念的定义都属于真实定义。普通逻辑主要研究真实定义。此外,还有语词定义。词语定义即揭示标志概念的词语意义的定义。词语定义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说明性语词定义
即对某个语词作出说明性的解释,如“大辟就是我国古代隋朝以前对死刑的通称”、“英特纳雄乃尔”一词是外来语,意思是国际共产主义思想。(https://www.daowen.com)
2.规定性语词定义
即对某个语词作出规定性的解释,如“三讲就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规定的语词所定义的词在一个时期可以看做一种约定,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后往往变成了新的通用语。如“红眼病”、“帅呆了”、“大腕儿”、“正能量”等。
说明性的语词定义因其是否符合该语词的既定意义而有真假之分,而规定性的语词定义则只有规定是否合理的问题,而没有真假之分。
三、下定义的规则
在使用定义这一逻辑方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否则会造成概念内涵不明确,出现逻辑错误。
(一)定义必须相称
这条规则要求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应是全同关系,二者外延应该完全重合。
如果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则犯“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例如“普通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的科学”。因为“研究思维的科学”除了普通形式逻辑外,还有心理学、生理学等。
如果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则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例如“手印是人的手指皮肤在接触的物体表面上形成的痕迹”。此定义只限于手指的痕迹,手印还应包括手掌部位的痕迹。另外还应注意到一种情况,如果被定义项是否定概念,则定义项用否定的形式,而被定义项是肯定概念,则定义项不能用否定形式。
(二)定义不能循环
这条规则要求定义项不能包含被定义项。循环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循环,即定义项直接包含被定义项;一种是间接循环,即定义项间接包含被定义项。
直接循环犯得是“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例如“老年人即年纪老的人”。此定义没有揭示出老年人的本质属性。
间接循环犯得是“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例如“形而上学是与辩证法对立的方法论;辩证法是与形而上学对立的方法论”。两个定义兜了一个圈子,定义项还是包含了被定义项,同样没有揭示“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本质属性。
(三)定义应清楚确切
定义应简明扼要地揭示出本质属性,达到明确被定义项的目的。
如果定义项语言含混不清,则犯“定义含混”的逻辑错误。比如“生命是通过塑造出来的模式化而进行的新陈代谢”。此定义含混不清,只能使人对生命的理解发生混乱。
如果定义项出现比喻的修辞方法,则犯“比喻定义”的逻辑错误。例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样使用比喻的方法形容“教师”可以,但没有揭示教师的本质属性,因此不是正确的定义。
(四)定义应当用肯定的语句形式和正概念
定义的这一规则要求定义项一般不能包含负概念,或定义不能是否定判断,而应当用肯定判断来表达。这是因为给概念下定义的目的即在于揭示概念的内涵,即揭示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具有何种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而负概念只能说明被定义项不具有何种属性,否定判断只能说明被定义项不是什么,并不能说明被定义项具有什么属性或是什么,从而达不到定义的目的。
违反定义的这一规则将导致“否定形式定义”的逻辑错误。例如:
(1)逻辑学不是心理学
(2)侵权行为是非合法行为
以上两例都犯了“否定形式定义”的逻辑错误。例(1)虽然指出了逻辑学不是心理学,但没有直接揭示逻辑学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因而起不到定义的作用。例(2)仅仅说明侵权行为不是合法行为,同样没有揭示侵权行为的特有属性,因而也没有达到明确“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的定义目的。根据民法原理,侵权行为应该是指行为人就其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定义的这一规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对于某些事物来说,缺乏某种属性正是它的特有属性,或被定义项本身就是负概念,在下定义的时候,就可以用否定的语句形式或负概念。例如:“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四、定义的作用
在思维过程中,定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通过定义,能够把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结并巩固下来。人们对事物及其属性有了具体认识后,就可以采用定义的形式总结和概括对这一类事物的认识。
第二,通过定义,可以明确概念。要检查所使用的概念是否明确,也要通过定义。学习科学知识,就是要掌握这门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如果能够回答出学科基本概念的定义,就说明对概念的掌握是明确的,否则就不能说已经掌握基本概念。
第三,要把一个概念传达给原来不了解这个概念的人,也需要应用定义。从这个角度讲,定义是思想交流的工具,是知识传播和传承的手段。
但是,定义只能揭示事物的某些方面的规定性,不能全面揭示事物的联系。而事物总是相互联系、变化发展的,定义只是用概括的形式揭示概念的内涵,不可能揭示事物的全部的、丰富的内容,因而定义总是不完全的。正如列宁所说:“所有的定义都只有有条件的、相对的意义,永远也不能包括充分发展的现象的各方面联系。”因此,一方面要看到科学定义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注意定义的局限性,任何定义都不能代替对事物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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