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
一、思维、语言、逻辑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反映。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在人们的实践过程中,各种事物及现象通过感官反映到人的头脑中,形成感性认识。感性认识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三个环节。感觉是人对事物的最初反映,是主体的感官对内外环境适宜刺激物的反映形式。它反映事物表面的个别属性,是由感官、脑的相应部位和介于其间的传导神经组成的分析器系统协同活动的产物。感觉因分析器不同可分为视觉、听觉、嗅觉、味觉、机体觉等不同种类。知觉是对客观事物表面现象或外部联系的综合反映,它为主体提供客观对象的整体映象。知觉不是感觉的简单总和,它是主体依据以往的经验和知识对感觉所提供的各种特征和外部联系分析和综合的产物。知觉已经显示出事物的主要外部特征以及现象的各要素之间的整体联系。知觉的整体性结构是主体进行新的概括、形成表象的基础。表象是曾经作用于感官的事物的外部形象在人的意识中的保存、再现或重组。知觉只有当对象作用于感觉器官时才存在,表象则可以在这种作用消失后继续存在。
随着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人们将对事物感知的材料进行反复加工,形成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从而完成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而理性认识就是思维。思维是形成概念,并运用概念进行判断、推理的过程。思维是人脑的机能,看不见、听不到、摸不着。思维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思维具有抽象概括性。思维能够从许多个别事物的各种各样的属性中,除去其表面的、非本质的属性,把握一类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属性。事物的本质属性不能为感性认识所把握,只能为理性认识所把握。例如:“房子”这个概念并非眼能见,手能摸的具体事物,而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房子抽象出其本质属性,而得到的一个概念,只能靠理性认识来把握。
第二,思维具有间接性。思维能够根据已有的认识经过逻辑推理,推出新的认识。这些新的认识的获得未直接感知或无法直接感知,不受直接认识的约束。
第三,思维与语言有密切联系。思维是语言的内容,语言是思维的直接现实,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思维不能直接被研究,只能通过研究语言来间接研究思维。但思维与语言又有着本质区别,思维是人脑对世界的理性认识,而语言是一些声音、符号、笔画,是思维的物质外壳。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内容和形式。思维也是如此,有思维内容,也有思维形式。思维内容是指思维所反映的特定对象及其属性;思维形式是指思维内容赖以存在和表达的方式,即概念、判断和推理。
语言分为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自然语言是人类表达日常思维的语言。汉语、英语、日语都是自然语言。自然语言具有两个特点:第一,自然语言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第二,自然语言通常有歧义,同一语词、语句可以表达不同的意义。人工语言是人类为了进行科学研究,通过严格定义的方式,而专门设立的语言。数学语言是一种典型的人工语言。人工语言区别于自然语言的重要特征是:前者排除歧义。逻辑为了表达精确,必然要求排除歧义。
思维、语言和逻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逻辑作为一门思维科学,以思维为研究对象。而思维看不见、听不到、摸不着,思维要使自己成为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必须物化。而语言是思维的直接现实,是物化的思维,是逻辑研究思维的中介。换句话说,逻辑学是通过研究语言的形式结构,来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
二、普通逻辑学研究对象
(一)思维的逻辑形式
由概念所构成的各种不同内容的命题自身所具有的共同结构,以及由命题所构成的各种不同内容的推理自身所具有的共同结构,就是思维的逻辑形式,也称为思维形式的结构。换句话说,思维的逻辑形式就是不同内容的命题或推理所具有的共同结构。例如:
[例1]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例2]所有公民都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例3]所有律师都是懂法律的。
上述各句都是命题,它们分别陈述三类不同的对象具有不同的属性,内容各不相同,这就是三个命题的思维内容。尽管内容各异,但它们都是命题,所以具有相同的思维形式。并且三个命题具有共同的形式结构,即“所有……都是……”,这就是思维的逻辑形式。
通常,我们用“S”表示具体的对象(如违法行为、公民、律师),用“P”表示具体对象所具有的属性(如要受到法律追究的、民事权利的主体、懂法律的),上述三个命题共同具有的逻辑形式可以表示为:
所有S都是P。
[例4]如果某甲是案犯,那么某甲有作案时间。
[例5]如果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那么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6]如果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那么就要给予处罚。
这三个命题各有不同的内容,但具有共同的形式结构:“如果……那么……”
通常,我们用“p”表示做为条件的命题,如:某甲是案犯;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用“q”表示依靠条件赖以成立的的命题,是可变的部分,如:某甲有作案时间;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给予处罚。上述的三个命题共同具有的逻辑形式可以表示为:
如果p,那么q。
[例7]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要受法律追究的,
所有偷税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所以,所有偷税行为都是要受法律追究的。
[例8]所有公民都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是公民,(www.daowen.com)
所以,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以上两例是推理,它们的具体内容不同,但也有共同的形式结构,它们都由三个命题组成,其中包含三个不同的词项。分别用S、M、P表示三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所具有的形式结构可表示为:
所有的M都是P
所有的S都是M
所以,所有的S都是P
[例9]如果某甲是案犯,那么他有作案时间,
某甲是案犯,
所以,他有作案时间。
[例10]如果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那么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所以,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两例也是推理,它们的具体内容也不相同,但有着共同的形式结构:
如果p,那么q
p
所以,q
由上述可知,任何一种逻辑形式都包含两个组成部分: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逻辑常项是指逻辑形式中不变的部分,即在同一种逻辑形式中都存在的部分,它有着固定的意义,是区分不同种类的逻辑形式的唯一依据。逻辑变项是指逻辑形式中可变的部分,即在逻辑形式中可以表示任一具体内容的部分,变项不论代入何种具体内容,都不会改变其逻辑形式。例如:“所有S都是P”中的“所有”和“都是”是逻辑常项,是逻辑形式中不变的部分;而“S”和“P”所代表的概念内容是逻辑变项,是逻辑形式中的可变的部分。“如果p,那么q”中的“如果,那么”是逻辑常项,“p”和“q”是逻辑变项。一般来说,逻辑形式中的概念通常用大写字母S、P、Q…来表示,命题通常用小写字母p、q、r…来表示。
(二)常用的逻辑方法
逻辑学除了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之外,还研究人们在思维过程中经常用到的一些逻辑方法。例如概念的概括和限制,概念的定义和划分,探求因果关系的逻辑方法,证明和反驳等。对于这些逻辑方法,逻辑学要给予清晰的界定,在使用这些逻辑方法时需要遵循的一些原则,以及违背这些要求时,可能引起的一些思想上的混乱。以“定义”为例,定义是明确概念的最为常用的逻辑方法,在下定义时必须要遵循明确的规则,否则就会出现错误。
当柏拉图在雅典的学园的继承者最终决定把“人”定义为“无羽毛的两足动物”时,批评者第欧根尼把一只鸡的毛拔光后,从墙上扔进了学园里。
此例中就涉及定义的使用问题,“一只无羽毛的两足动物”肯定不是人。给“人”这个概念所下的定义是错误的,这个定义过宽了。据说,为了使这个定义变窄些,他们又在定义中增加了短语“长有宽指甲”。
(三)思维的基本规律
思维的基本规律主要有四个: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这些规律相互协调,共同作用,保持思维的确定性、一贯性、明确性和论证性。人们只有遵守这些规律,才能保证思维的正确,违反这些规律,思维就会发生混乱。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逻辑学研究这些规律的内容、要求和违反他们的常见的错误,以及这些规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普通逻辑学的学科性质
(一)基础性
人类的一切思维活动和知识领域都要应用逻辑,离不开逻辑。逻辑学在所有学科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197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基础学科分类目录》中,把逻辑学列为相对于技术科学的七大基础学科的第二位,即数学、逻辑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1977年版《英国大百科全书》把逻辑学列为知识的五大分科之首,即逻辑学、数学、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历史学和人文学(主要指语言文学)、哲学。
(二)工具性
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可知,这门学科提供给人们的是认识事物、表达论证思想时必须运用的思维工具,所以,它是一门工具性质的科学。作为一门给人们提供思维工具的科学,逻辑学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任何具体的科学知识,但任何科学知识都需要借助思维形式的结构来承载具体的思维内容,所以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在其他科学里被当作是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正如列宁所言“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人类的思维、认识和表达交际都要借助逻辑,以逻辑为必要工具。自逻辑产生之日起,它就被当做工具性的知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论文被后人整理为《工具论》一书,即把逻辑视为思维、认识和辩论的工具。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的逻辑著作名为《新工具》,他把逻辑视为发现真理的工具。
(三)人类性
逻辑学是人类共有的,没有民族性、阶级性。世界上不同的民族、地区的语言千差万别,但透过各种语言形式所把握的思维形式结构的知识,却是整个人类共同具有的,不以民族、阶级、政党、集团的利益为转移。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阶级的任何一个个人,要进行思维活动,要表述论证思想、交流信息,都要运用共同的思维形式结构,都要遵守共同的思维规律。否则,思维活动无法进行,思想交流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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