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中无责车赔付问题

34 多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中无责车赔付问题

——申红兵诉段莉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71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申红兵

被告(被上诉人):段莉波、任治辉

被告(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成都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日11时05分许,被告段莉波驾驶川A0××××号小型汽车在成都市绕城内环2km+100m处因未与申坤驾驶的川A9××××小型客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川A0××××号车乘客何志梅,川A9××××号车乘客申红兵、杨国华受伤。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以第0027266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段莉波负全责。川A0××××号小车所有人为任治辉,在联合财险成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川A9××××小车所有人申坤。

事故发生后,原告申红兵即被送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当天即转入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至9月先后四次到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此外,还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复查,共计花费医疗费用35222.64元。《出院证明书》中载明门诊随访一年,出院后复查DR片;休息三月,加强营养,门诊继续治疗一月,院外继续功能锻炼及理疗等。2015年10月14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鉴定,申红兵伤残等级为Ⅸ(九)级。

一审中,被告联合财险成都支公司向本院口头申请追加被告并申请调取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第0027267号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各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其所驾车辆信息。本院依法进行了调取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第二次庭审时被告联合财险成都支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申请追加被告。原告在本案中不再主张车损。川A9××××号车乘客杨国华因受伤较轻,明确表示放弃主张相关权利。

被告段莉波、任治辉对原告陈述的基本事实认可,未向法庭举证。被告联合财险成都支公司对本案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是一个四车连环相撞的事故,对人身损害责任的赔偿,四车无论有无责任,均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伤,请求预留赔偿份额。(https://www.daowen.com)

本案证据主要有:原、被告各方主体身份证明及被告段莉波、任治辉的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027266号)及保单;申红兵在各医院的检查、治疗费用清单及发票,出院证明;申红兵的《劳动合同书》、收入证明、工资卡流水、完税证明;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许可证及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本院对杨国华的调查笔录一份。

【案件焦点】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核定医疗费的赔偿金额,因此申红兵的医疗费的自费部分是否应由保险人承担;2.本案系连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连环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来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申红兵医疗费用问题,因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次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的基础上,将其划分为两次事故,并认定申红兵系在第0027266号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交通事故中受伤,联合财险成都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亦未提出反证,故本院对当事人本案系四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之辩解不予采纳。

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被告联合财险成都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联合财险成都支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次事故,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六分局在第002726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认定川A0××××号车在与川A9××××号车发生追尾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致申红兵受伤,联合财险成都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提出的本案系连环交通事故及申红兵受伤系连环撞击导致的上诉理由,与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内容不符,且未就此出示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申红兵的医疗费,因各方当事人已在一审庭审中对总金额予以明确,本院不予调整。

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该案例,笔者就两个焦点问题进行阐述,首先,关于申红兵的医疗费承担问题。虽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核定医疗费的赔偿金额,但是就本案,原被告已经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对医疗费的总金额予以认可,故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院对医疗费用进行了认定。其次,关于本次事故是一起事故还是两起事故的问题。显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书证的特性,其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其主要起到一个对事实进行认定,对事故成因进行分析的作用。故本案,结合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027266号、第0027267号)可以认定,本案系一则四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那么本院为什么又按两起事故(本案仅涉及其中之一起事故)来处理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判决书中提到的本案被告联合财险成都支公司对于交警六分局的处理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亦未提出反证;二是被告联合财险成都支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追加无责车辆。被告联合财险成都支公司虽然主张本案系四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但是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还表示放弃追加无责车辆。

本案对争议焦点的处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也体现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还要“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 孙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