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对有争议的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责任

46 法院可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对有争议的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责任

——刘汉顺等诉王继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汉顺、楚圣娟、刘会燚

被告:王继春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4日17时30分许,刘兆峰(刘汉顺之子,楚圣娟之夫,刘会燚之父)驾驶鲁AA××××轿车沿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一号路由南向北逆向、超速行驶至309国道南3500米处时(距事故现场划痕起点南2950厘米,路东侧有一占地310厘米×370厘米的石粉堆),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继春驾驶的其所有的鲁A7××××三轮汽车(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兆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兆峰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继春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继春对该认定有异议,向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因三原告向法院起诉,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3月17日终止复核。事故发生后,刘兆峰在章丘市人民医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90元。因此事故,三原告支付交通救援费980元。(https://www.daowen.com)

【案件焦点】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存在争议,法院能否改变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重新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本案证据,在本次事故中,王继春持有合法驾驶证,驾驶已经登记的车辆正常行驶,并无违章、违法之处。根据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刘兆峰驾驶轿车的行驶速度不低于86km/h,轿车前部与王继春驾驶的三轮汽车左前部接触碰撞,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刘兆峰超速行驶时突然驶入逆行线,轿车正面撞到三轮汽车上。综上,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刘兆峰超速逆行,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继春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本院不予采信。但因王继春驾驶的汽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王继春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三原告救援费100元,赔偿医疗费9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万元(因刘兆峰的损失数额已经超过交强险无责赔偿数额,法院不再详细分项计算)。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继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汉顺、楚圣娟、刘会燚救援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等共计10190元。

二、驳回原告刘汉顺、楚圣娟、刘会燚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法院中的数量越来越多,且各种类型的案件均有发生,但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就是如此。王继春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其在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并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但根据相关规定,因三原告向法院起诉,上级交警部门终止复核。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根据法院查明的证据,在本次事故中,刘兆峰驾驶轿车超速行驶时突然驶入逆行线(可能是为了躲避路边堆放的石粉堆),轿车正面撞到三轮汽车上,因此,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刘兆峰超速、逆行,王继春在事故中并没有违章之处。因此,法院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采信,而是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和过错,对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刘兆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继春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王继春虽然在事故中无责任,因其驾驶的三轮汽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规定,其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王继春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