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在艺术活动中的核心地位
艺术家之所以为艺术学原理的核心范畴,是由其在艺术活动中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人类文化史无非是“人”的不断生成的历史。考察人类文化史,我们可以专注于人类在历史上留下的每一个足迹,但这种考察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都只能是“人”,离开了“人”这一能动的主体就没有这一切,也无从理解何以会发生这一切,这一切的发生有何意义。正因为如此,西方人将艺术史研究的经典方法归纳为“5W”,中国古人编纂艺术史也有类似的以人纂史的传统。[1]即使是在今天,我们考察艺术史仍然采用这一方法。实际上,从中外艺术史看,一种门类艺术的自觉与成熟,也是以其出现并留下艺术家的名字为标志的。[2]英国学者贡布里希在考察西方艺术史时有一句名言:“现实中根本没有艺术这个东西,只有艺术家而已。”即相对而言,无论是对其所作的界定还是对其性质的认知,“艺术”始终是流动的、不确定的,几乎没有人能够作出一个贴切的、可以涵盖古今一切艺术现象的艺术定义来,而“艺术”的创造者——艺术家——则是实在的和稳定的,谁都可以列举出一串无可争议的艺术家的姓名来;我们只能从艺术家的思想及其行为方式来理解和把握“艺术”。贡氏的这个论断,我们可以理解为从艺术史的角度对艺术家在艺术研究中核心地位的确认。
我们所经验的艺术品常常被人们分析为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其中,艺术形式无疑是艺术家的自由创造;而艺术内容在本质上也无非是艺术家以独特的方式体验世界,并以自己的方式将这种体验传达出来。有学者指出:“艺术对象又是主体把握、再造的对象,经过想象、虚构、夸张、变形,已非原生意义上的对象。”[3]即如果我们把“艺术对象”视为“艺术客体”,那么,这个“客体”并非物自体,而是经由艺术家再造过了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艺术客体与艺术主体其实是一体化的。另一方面,“艺术,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肯定,其对象范围包括整个客观世界。艺术创作主体以他独有的审美方式掌握这世界”。[4]这里所谓的艺术,乃是指作为“艺术本体”的艺术品;而艺术品作为艺术家“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即意味着艺术本体与艺术主体的一体性。这就是说,艺术品的内容乃是艺术家对整个客观世界的精神摄取、能动再造及其对象化;也就是说,它就是艺术家的精神世界本身。中国古人将艺术形式、品位、风格与艺术家的情性、学养、才气、志向直接联系起来,提出“艺如其人”的理念,[5]实际上,这句话可以更为明确地表述为“艺即其人”——艺术品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性,进而艺术品与艺术家其人的一致性,其根本原因在于艺术是艺术家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艺术客体、艺术本体与艺术主体的一体性并且在本质上归结于艺术主体,同样是对艺术家在艺术学中核心地位的确认。
在传统艺术中,艺术品均为艺术家的人工制品,我们并不难理解艺术本体与艺术主体之间的一体性关系。现代艺术之以现成品为艺术,非但没有减弱这种关联,恰恰相反,它从另一个角度强化了艺术本体与艺术主体的一体性,即,现成品之艺术价值的被发现和被赋予新的意义,完全是艺术家精神性的创造产物,是艺术家赋予了现成品以全新的生命价值。[6]这说明,无论是艺术家的人工制品还是日常生活中的物品,只要它成为艺术品,就必定是艺术家的精神创造。由此我们不难理解,法裔美籍现代艺术家M.杜尚何以会提出“我不相信艺术,我只相信艺术家”这样的观点——艺术家乃艺术之母,艺术家在艺术活动中的核心地位不容置疑。
正因为如此,我们将艺术活动抽象并简要描述为“艺术家从事精神创造并公之于社会”这样一个最基本的过程,将艺术学的根本问题提炼为“艺术家何以能从事艺术创造,亦即艺术家如何解决艺术与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而解决个体艺术创造与实现其社会化的艺术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是艺术学原理研究对艺术家在艺术活动中核心地位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