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之现实的 真实性

第四节 艺术之现实的 真实性

艺术作为艺术家主体的精神活动及其产物,它的价值在精神观照的自由性及其所表达的艺术之现实的真实性。黑格尔曾经深刻地揭示出艺术的特征、功能及其价值,不同于科学以必然的东西为研究对象,艺术所崇尚的“正是创作和形象塑造的自由性”。[44]他指出:“艺术的功用就在使现象的真实意蕴从这种虚幻世界的外形和幻相之中解脱出来,使现象具有更高的由心灵产生的实在。因此,艺术不仅不是空洞的显现(外形),而且比起日常现实世界反而是更高的实在,更真实的客观存在。”他认为,“一个艺术家的地位愈高,他也就愈深刻地表现出心情和灵魂的深度,而这种心情和灵魂的深度却不是一望而知的,而是要靠艺术家沉浸到外在和内在世界里去深入探索,才能认识到”。[45]

首先,艺术之现实的真实,绝非通常所说的实证科学意义上的真实,而是一种心灵的真实,是艺术家主体通过外观与内照所把握的“心情和灵魂的深度”——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艺术之现实比自在的现象世界更具有心灵的实在性。[46]艺术家主体沉浸在自己所观照的艺术之现实之中,当这种艺术之现实存在于艺术家主体的精神之中时,它的真实仅仅是一种个体性的心情和灵魂的深度;只有在它通过艺术家主体的创造性传达活动得以外化(物化或对象化)并且为其他艺术主体接受之后,才成为一种群体的、普适性的“真实”,即“艺术之真实”——本质上,艺术之现实的真实即是艺术之真实,是艺术家主体与现象世界、与艺术品之关系的真实,是专门存在于艺术系统范围内的真实。[47]

总体上,艺术之现实的真实性,表现为艺术家主体经验图式结构的高质量与合理性:一是艺术家主体的诸种类型的高质量的经验图式达成整体平衡,这种艺术之现实的真实,在艺术创造方面表现为“全胜型”的集大成者;一是艺术家主体以某种特优的经验图式统摄其他诸种类型的经验图式并达成高质量的平衡,这种艺术之现实的真实,在艺术创造方面则表现为“偏胜型”的有所独造者。换言之,艺术家主体在艺术创造上的“全胜”与“偏胜”,首先表现为其所把握的艺术之现实的高质量的平衡——真实。

其次,具体就艺术家主体各有中心片面性的经验图式结构而言,不同的艺术之现实规定着各自不同的真实性标准,即外观性图式、内照性图式与观照之观照性图式的真实性,其标准各不相同,分别表现为物理性真实、心理性真实与艺理性真实等三个方面。因此,只有认清了艺术家主体经验图式的精神性与结构性,才能有针对性地明确其各自的真实性标准。这也是考察与评价中国艺术与西方艺术的重要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