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与解析

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考点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2.5。

2.【答案】B

【解析】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考点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4.5。

3.【答案】A

【解析】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4.【答案】A

【解析】建筑内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燃烧等级应为A级。

5.【答案】A

【解析】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6.【答案】C

【解析】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7.【答案】D

【解析】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考点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5.4.12。

8.【答案】C

【解析】各类挡烟设施处于安装位置时,其底部与顶部之间的垂直高度,要求不得小于500mm。

9.【答案】B

【解析】挡烟垂壁边沿与建筑物结构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得大于20mm。

10.【答案】C

【解析】卷帘式挡烟垂壁挡烟部件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织物缝制时,搭接宽度不得小于20mm。

11.【答案】C

【解析】使用秒表测量活动式挡烟垂壁的下降,其中翻板式挡烟垂壁的运行时间小于7s。

12.【答案】C

【解析】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3h。

13.【答案】D

【解析】防火墙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4m。

14.【答案】D

【解析】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需安装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扇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15.【答案】D

【解析】防火门门扇开启力不得大于80N。

16.【答案】A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5.2.7 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标准;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标准。

【考点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17.【答案】A

【解析】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考点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6.4.11。

18.【答案】C

【解析】挡烟垂壁属于挡烟设施。

19.【答案】A

【解析】对设置在中庭以外的防火卷帘,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大于20m。

20.【答案】B

【解析】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多层甲类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0m2,因此该建筑每层最少应划分2个防火分区。

【考点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3.3.1。

21.【答案】C

【解析】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大于50mm。

二、多项选择题

22.【答案】ABDE

【解析】挡烟垂壁属于挡烟设施。

23.【答案】BCD

【解析】活动式(可启闭式)防火分隔设施有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