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北大学新修订或新增规章制度
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
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校党委常委会2015年7月8日会议通过)
(西大党发〔2015〕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党委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第三条 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积极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第四条 落实“两个责任”,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
第五条 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夯实领导责任。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选好用好管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健全科学的干部教育培养和考核评价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廉政、提醒和诫勉谈话制度。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
(三)抓好作风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规定,严明党的纪律。完善维护群众权利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着力解决发生在师生身边的“四风”问题。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扎实推进以《西北大学章程》为龙头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深化党务、校务和信息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五)持续加强源头治理。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从教和诚实守信教育,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大宣教”工作格局,营造廉荣贪耻的校园文化氛围。结合工作实际,分层次、分类别做好岗位廉政教育工作。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纠正,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六)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严格履行党委在查办案件中的职责,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支持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依规执纪办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案件查处要做到,党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纪委领导亲自主抓、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执行,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
第六条 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校长是校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一)校党委书记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校长要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学校各项行政工作中,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
(二)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完善制度规定,规范工作流程,加强风险防控。
(三)切实加强检查督促。校党委书记、校长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督促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其廉洁从业、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机制,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全力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做好表率。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会议制度》《西北大学校长会议制度》以及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申报等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加强对亲属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各院(系、体育教研部、图书馆)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院(系、部、馆)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系部主任、馆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单位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院(系、部、馆)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系部主任、馆长)要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检查,主动向校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院(系、部、馆)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系部主任、馆长)要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第八条 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委、离退休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教育监督责任。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位和研究所(院、中心)的正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后勤集团总经理和党委书记,附属中学、附属小学的校长和党支部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上述单位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纪委监督责任
第九条 校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监督责任。
(一)组织协调责任。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向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单位,落实到各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贯彻落实。
(二)维护党纪责任。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各项纪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和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作风督查责任。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促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问题,对典型案件实名通报,形成强大震慑。
(四)制度规范责任。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制度,结合高等教育规律和学校实际,不断健全学校及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
(五)监督检查责任。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人、财、物、事等权力情况的监督。
(六)惩治贪腐责任。健全信访受理和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执行主要线索和重要案件查办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同时报告制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规案件,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七)问责追究责任。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健全领导体制。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监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校党委与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校党委、纪委要加强对校内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切实落实“两个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廉政谈话制度。坚持警示训诫、任职廉政和诫勉谈话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制考核、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组织和个人适时约谈,对发生重大违纪违规等突出问题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时约谈。
第十三条 落实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每年初,学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存在问题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每年末,校党委、纪委分别向上级组织汇报“两个责任”履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校内各党委(直属党支部)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商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12月17日会议通过)
(西大发〔2015〕1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法律事务室。法律事务室挂靠校长办公室,无行政级别。法律事务室设主任1人,法律顾问3~4人,原则上由学校从具有律师执业身份的法学院专职教师中聘任。每届聘期两年。法律事务室可聘兼职秘书1人,负责文件传送、档案归类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事务室依法处理学校相关法律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代理学校案件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三)负责具体审查学校相关法律文书和各类合同。
(四)参与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参与处理学校行政、民事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学校重大法律纠纷的调解,参与学校涉法谈判。
(六)参与学校重大事项、重要行政行为的风险评估,重点就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
(七)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参与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等活动。
(八)参与校园法律纠纷预防与调解工作。
(九)参与学校校名、校徽等相关标识和校誉的法律保护工作。
(十)负责处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事务室及法律顾问,承担学校相关法律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时,享有依法独立进行工作并提供独立法律意见的权利。
第五条 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一)学校各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除外,下同)相关法律事务经过校长办公室初审后,交由法律事务室进行合法性审核或派员参加。
(二)法律事务室主任负责安排具体业务。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主任和法律顾问应共同签字。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室应集体讨论决定。
(三)法律事务处理涉及专业或专门事项,需要外聘专业人士或律师的,法律事务室可以提出建议。
第六条 法律事务工作的时效要求:
(一)各单位如需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要求法律事务室派员参与谈判、协商等,应在事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法律事务室具体安排。
(二)业务活动形成的法律文件或合同,应在正式签署前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律事务室应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适当延期。
(三)遇到诉讼时效即将过期、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务,可先由法律事务室处理,涉案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法律事务室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诉讼类法律事务,档案中应该保留相关法律文件、证据的复印件;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档案中应该保留法律意见书原件、校内相关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据的复印件、工作记录、口头法律咨询追记等。
第八条 法律事务室应建立法律事务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教师校内申诉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12月17日会议通过)
(西大发〔201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促进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维护学校、教师各方合法权利,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西北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校内申诉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对被申诉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进行复核的程序,属非诉讼意义上的权利救济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申诉主体是指本校正式在编教师,被申诉主体是指学校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教师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师申诉事项,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西北大学教师校内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负责教师申诉处理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校工会主席
副主任:党委副书记 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
成 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校工会副主席(专职)、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科技处处长、社科处处长、监察处处长、教师代表2名、法律事务室顾问1名。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申诉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副主席(专职)兼任。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订申诉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七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经正常程序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侵犯其考核奖惩、工资福利、民主管理、培训进修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三)不服各院(系)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的;
(四)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不受理教师提出的下列申诉:
(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体不是学校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二)申诉人就同一事由已向申诉委员会提出过申诉的;
(三)学校专项工作中已指定有申诉处理机构的。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自学校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期限内,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诉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面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按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采用不公开方式,评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应到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申诉委员会成员应该对涉案材料和委员意见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和评议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七条 申诉受理人员及申诉委员会成员应遵循回避原则,受理申诉的人员或申诉委员会的成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诉人认为上述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决定由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学校专门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师处理的校内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当事人应当执行该处理决定。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销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并提交撤销申诉申请书后,可以撤销申诉。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依规如实提出申诉,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并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二十六条 申诉受理人员及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依法依规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院系实际制定教师申诉处理办法,处理教师不服本院(系)相关决定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专项工作委员会中有申诉处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处理专项工作中有关申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选聘毕业生暂行办法
(校党委常委会2015年10月29日会议通过)
(西大人〔2015〕43号)
为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毕业生选聘工作,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聘原则
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标准严格、德才兼备、择优录用。
二、选聘岗位
本办法选聘岗位包括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学生辅导员岗位。
三、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品学兼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身心健康。
(三)所有学历、学位均应在海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获得。
(四)工作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必须齐全。
四、教学科研人员选聘
(一)选聘条件及类型
1.正常选聘
在毕业两年内且可以正常派遣的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中选聘,选聘人员应科研成果卓著,教学能力突出,其中理工科博士不超过32周岁,博士后不超过34周岁;文科博士不超过34周岁,博士后不超过36周岁。按事业编制选聘。
2.破格选聘
(1)对少数不满足学校正常选聘规定的学历或年龄略超,但科研能力特别突出,科研成果达到我校特别评审副教授科研成果要求、满足教学科研岗位工作要求、综合能力优秀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按事业编制选聘。
(2)学校外语、艺术、体育、新闻、法学等学科,对少数年龄符合正常选聘要求、毕业于专门学校且学科排名居全国前列、综合能力优秀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可按事业编制选聘。
(3)对少数不满足正常选聘的学历、年龄和上述破格选聘的科研、学科条件,但教学科研单位又亟需的人员,且科研潜质好、已发表多篇高水平论文、试讲结果达到优秀,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按人事代理方式选聘。
人事代理方式选聘的教学科研人员,在第一个聘期(三年)内考核合格,获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或以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西北大学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者(人文社科),可转入事业编制;对于第一个聘期(三年)内未获得以上成果者,除外语、艺术、体育三个学科以及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所聘教师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外,其他学科所聘教师不予续聘。
(二)选聘程序
1.信息发布。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
2.报名。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
3.单位审查考核。用人单位根据学校计划负责对应聘者进行初审、考查,具体包括:
(1)审查推荐。用人单位对应聘者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科研成果等。
(2)报送材料。用人单位成立由党政领导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参加的不少于7人的考查小组,并将考查小组名单、试讲时间和地点、试讲人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3)试讲考核。用人单位组织试讲、考核,学校委派教学督导员参加,试讲内容应涵盖预授课程及近年来取得的成果等内容,考核应结合选聘条件和岗位要求,从德能勤绩及心理健康等多角度全面考核。
(4)单位公示推荐。在试讲考核的基础上,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按照试讲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在本单位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选聘意见及试讲有关材料报人事处。
4.学校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在西北大学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身体检查。拟聘用人员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6.聘用报到。公示期无异议、体检合格人员,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书,拟按人事代理方式选聘的人员,须先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后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五、非教学科研人员选聘
学校对非教学科研人员全面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学校设立择优转入机制,两个聘期内表现优秀的人事代理人员,学校将根据编制等实际情况,按一定程序和比例选拔后,择优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转入学校事业编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辅导员和管理人员
1.选聘条件
应聘学生辅导员岗位者,应为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应届博士毕业生,中共党员,在本科或研究生学习期间担任过学校、院(系)主要学生干部,硕士不超过27周岁,博士不超过32周岁,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业务能力、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应聘管理岗位者,应为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应届博士毕业生,硕士不超过28周岁,博士不超过32周岁,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业务能力、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选聘程序
(1)信息发布。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
(2)报名。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
(3)审查考核。人事处商有关职能处室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核,确定进入学校面试环节人员名单。
(4)学校面试。学校成立辅导员、管理人员选聘面试考查小组,对进入面试考查环节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按面试考查成绩从高到低取拟聘计划的6倍确定取得参加学校笔试和岗位填报的人选。
(5)学校笔试。对取得笔试资格人选进行笔试考查。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6)单位、岗位填报。经过面试考查,取得岗位填报资格的人员,按公布的计划填报志愿,如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计划数5倍时,可根据学生意愿调剂报名岗位。如调剂后仍达不到5倍时,原则上取消该岗位招聘。
(7)心理健康测试。应聘者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心理健康测试。
(8)单位考查推荐。招聘单位成立公开招聘学生辅导员、管理人员考查推荐领导小组,制定考查推荐方案,报人事处备案,根据方案对应聘者进行全面考查,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单位考查结果按照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计划的3倍确定人选推荐到学校。
(9)确定公示人选。根据“学校面试成绩×30%+学校笔试成绩×20%+单位考查成绩×50%”的计算办法确定综合成绩,按岗位按综合成绩高低排队,按岗位招聘计划的2倍确定公示人选。
(10)学校公示,确定拟聘用人选。公示人选名单在西北大学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按岗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拟聘用人选。
(11)身体检查。拟聘用人员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进入体检环节的应聘人员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体检。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人员缴纳。对体检不合格的予以淘汰。空缺名额,按岗位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招聘单位推荐人员无符合条件者,本次招聘计划取消。
(12)聘用报到。拟聘用人员体检合格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和就业协议,按规定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办理聘用、报到手续。
(二)专业技术人员
1.选聘条件及类型
(1)正常选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者,应为毕业两年内且可以正常派遣的硕士毕业生、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硕士不超过28周岁,博士不超过32周岁,博士后不超过34周岁;选聘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较高的综合素质。
(2)破格选聘。对部分专业性强、生源极缺而实际工作特别需要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按岗位需求选聘。
2.选聘程序
(1)信息发布。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
(2)报名。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
(3)审查考核。人事处商有关职能处室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核,确定进入单位考察环节人员名单。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5倍,原则上本次招聘计划取消。
(4)单位考查。招聘单位成立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查推荐领导小组,制定考查推荐方案,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全面考查,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依成绩高低,按招聘计划的3倍确定人选推荐到学校。
(5)学校笔试。对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笔试考查。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6)确定人选。根据“单位考查成绩X70%+学校笔试成绩X30%”的计算办法确定综合成绩。按岗位按综合成绩高低排队,按岗位招聘计划的2倍确定公示人选。
(7)学校公示、身体检查、聘用报到的程序与要求和辅导员与管理人员相同。
六、其他
(一)为深化改革,逐步实现从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向统筹管理、分类指导的管理模式转变,激发基层单位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有特殊需求的部分岗位,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实行二级单位人事代理。
二级单位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参照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缴纳五险一金,费用由原工资支出渠道解决;具体选聘计划、条件、程序等由用人单位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毕业生选聘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需要研究,交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三)学校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应聘者,将给予取消应聘资格、解除就业协议、辞退等处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西北大学关于选留优秀毕业生的暂行规定》(校发〔2004〕人字11号)同时废止。
西北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校长办公会2015年4月9日会议通过,校党委常委会2015年4月10日会议通过)
(西大人〔2015〕20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精神,对《西北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暂行办法》(西大人〔2013〕42号)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补充规定,不予追溯;
四、本补充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优秀本科新生奖励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5月14日会议通过)
(西大教〔2015〕12号)
为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吸引优秀生源,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西北大学,且文化课成绩排名位于各省(区、市)文科类前100名、理科类前500名的新生,四年学费全免,奖励60 000元奖学金;学生入学后给予学校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支持,可自主选择所学专业的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千人计划”入选者、“三秦学者”等高水平知名教授作为其指导老师,进入相关学术和科研领域学习;在校图书馆借书享有研究生待遇;在选派国内游学、访学、出国(境)学习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等方面优先。
第二条 对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西北大学,且文化课成绩排名位于各省(区、市)文科类前200名、理科类前1000名的新生,四年学费全免,奖励30 000元奖学金;学生入学后给予学校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支持,可自主选择所学专业的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千人计划”入选者、“三秦学者”等高水平知名教授作为其指导老师,进入相关学术和科研领域学习;可申请直接进入学校各类人才培养实验班就读;在校图书馆借书享有研究生待遇;在选派国内游学、访学、出国(境)学习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等方面优先。
第三条 对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西北大学,且文化课成绩排名位于各省(区、市)文科类前400名、理科类前3000名的新生,奖励10 000元奖学金;获奖新生可申请进入学校各类人才培养实验班就读;在校图书馆借书享有研究生待遇;在选派国内游学、访学、出国(境)学习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等方面优先。
第四条 对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西北大学,且文化课成绩排名位于各省(区、市)文科类前600名、理科类前5000名的新生,奖励5000元奖学金;获奖新生可申请进入学校各类人才培养实验班就读;在校图书馆借书享有研究生待遇;在选派国内游学、访学、出国(境)学习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等方面优先。
第五条 对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西北大学,且文化课成绩排名位于外省(区、市)被录取新生中排名前6%的考生、陕西省录取新生中排名前3%的考生奖励5000元;获奖新生可申请进入我校各类人才培养实验班就读;在校图书馆借书享有研究生待遇,在选派国内游学、访学、出国(境)学习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等方面优先。
第六条 对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西北大学,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一等奖的新生奖励40 000元,获得二等奖的考生奖励20 000元,获得三等奖或者省级赛区一等奖的考生奖励10 000元。获奖新生可申请进入学校各类人才培养实验班就读,在校图书馆借书享有研究生待遇,在选派国内游学、访学、出国(境)学习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等方面优先。
第七条 对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西北大学国家人才培养基地专业的新生,在该专业就读期间学费全免;提供高额奖学金,获奖比例70%;推荐免试研究生比例50%,并可参加“本、硕、博连读”或“本科免试直博”的英才计划;在校图书馆借书享有研究生待遇;在选派国内游学、访学、出国(境)学习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等方面优先。
第八条 对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报西北大学哲学专业的新生,实行在读期间学费减半的优惠,在校图书馆借书享有研究生待遇,在选派国内游学、访学、出国(境)学习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等方面优先。
第九条 对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西北大学,高中阶段在教育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文艺比赛(器乐、声乐、舞蹈、节目主持等方面)中获得个人全国一、二、三等奖的考生分别奖励20 000元、10 000元、5000元。
第十条 对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西北大学的国家健将级运动员,且近三年在全国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8名或集体项目前5名的主力队员,入学后奖励20 000元;国家一级运动员,且近三年在全国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8名或集体项目前5名的主力队员,入学后奖励10 000元;国家二级运动员,且近三年在全国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8名或集体项目前5名的主力队员,奖励8000元。
第十一条 对符合前六条中所列多项以上奖励的新生,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对既符合前六条、又符合第七至第十条奖励的新生,可以兼得;第三条、第四条奖励范围为高考报名人数不低于10万人的省(区、市),低于10万人的,参照第五条执行。
凡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第一学年结束前因故退学者,获奖学生只保留获奖证书,奖金学校将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年新生入学后开展,符合获奖条件的新生应在报到两周内填写并向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提交《西北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符合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新生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交相关获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对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的新生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奖励文件和《申请表》进入学生本人档案。对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六条奖励的新生在当年新生开学典礼上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起执行,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西北大学优秀新生奖励实施办法》(校发〔2006〕教字30号)同时废止。
西北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4月30日会议通过)
(西大教〔2015〕13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和西北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学生实践教学工作,提高学校本科生参与学科竞赛的积极性,鼓励师生参与西北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推动计划”立项竞赛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西北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推动计划”立项的学科竞赛项目,其立项项目及四类别划分依据学校本科实践教学经费分配办法相关规定确定。
二、奖励对象
1.参赛学生。西北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参加竞赛的学生个人和团体。
2.指导教师。按照竞赛规则要求对参赛学生个人、团体进行具体指导与培训,并在省级及以上级别竞赛中获奖的教师个人和团体。
三、奖励原则
1.依据西北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推动计划”的竞赛类别分别进行奖励。
2.各类竞赛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三个级别。对于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联合举办的地区性高水平竞赛,按照省级竞赛标准予以奖励。
3.同一级别的竞赛奖励前三项,分别按照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予以奖励;对于设立特等奖的竞赛,分别奖励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对应一、二、三等奖的奖励金额。
4.以名次计奖的竞赛项目,金牌:第1—2名等同于一等奖;银牌:第3—5名等同于二等奖;铜牌:第6—8名等同于三等奖。
5.以团体资格参加竞赛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只针对团体进行奖励。
6.同一参赛指导教师(团体)、学生(团体)在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比赛中获奖,按照最高级别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7.同一参赛指导教师(团体)、学生(团体)在最高级别的竞赛中参加多个比赛项目并获奖,奖励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四、奖励标准
1.参赛学生
(1)依据学校本科生课外附加学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参赛学生将获得相应学分,折算对应除毕业学位论文以外的学年论文等实践学分。
(2)学校对获奖学生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奖金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奖励基金列支,奖励标准如下:
注:竞赛四类别划分参见西大教〔2013〕22号文件确定,即依据学科竞赛的组织规模,行内认同度,学生参与度及获奖情况,以及赛事在国内外影响力及声誉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评定,详见附件。
2.指导教师
(1)依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相关规定,对参赛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给予认定。
(2)学校对获奖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奖励由人事处学校奖金列支,奖励标准如下表所示: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1年5月6日、6月17日会议通过)
(西大发〔2011〕10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奖励制度,提高我校学术影响和学术地位,推动我校科研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按照鼓励创新、尊重学科差异、实施分类评价的总体思路,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由“适用对象”、“人文社科类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奖励办法”(以下简称自然科学类)和“附则”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以西北大学为第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和突出的科研业绩。
第二部分 人文社科类
一、奖励类别
(一)科研项目奖。
(二)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咨询报告奖。
(三)政府优秀成果奖励配套奖。
二、科研项目奖
对于承担国家和各级政府高层次重要科研项目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项目类别,学校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人文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重大项目,学校给予每项奖励8.0万元,并给予科研经费奖励20.0万元,其中科研经费奖励由学校从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40%,由所在单位从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60%。
(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点规划项目,国家各部委及陕西省政府委托立项研究的重点研究项目且年度到校经费50.0万元以上(扣除外拨经费),学校给予每项奖励3.0万元,并给予科研经费奖励5.0万元,其中科研经费奖励由学校从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40%,由所在单位从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60%。
(三)国家级或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国家及教育部古籍整理项目,立项经费在30.0万元以上的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学校给予每项奖励1.0万元。
(四)其他科研项目,包括纵横向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当年累计到款100.0万元,学校给予每项奖励3.0万元(每超过百万元即追加3.0万元);全年累计到款50.0万元以上,学校给予每项奖励1.5万元;全年累计到款30.0万元,学校给予每项奖励1.0万元。本条款奖励中学校预算列支20%,研究者课题经费列支80%。
三、优秀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及咨询报告奖
(一)优秀学术论文奖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中、英版)发表的学术论文,且标注西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者,每篇奖励5.0万元。其中3.0万元为奖金,2.0万元为科研经费奖励。
2.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A&HCI(艺术和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且标注西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者,每篇奖励2.0万元。
3.在我校“权威期刊目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且标注西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者,每篇奖励1.8万元。
4.标注西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学术论文,发表后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1.8万元,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登论文1/2以上的每篇奖励1.0万元。
5.被ISSHP(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且标注西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者,每篇奖励0.1万元。
6.在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按照本办法第三部分中“自然科学类”相应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优秀学术著作奖
由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三联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且不由学校学术出版基金或学科建设经费资助的学术专著,以及在国外著名学术出版社出版的外文学术著作,每部奖励1.5万元,翻译作品、科普作品每部奖励1.0万元。
(三)优秀咨询报告奖
1.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列入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的,每篇奖励2.0万元。
2.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列入教育部《专家建言》或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或陕西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建议》,且获得省部级领导批示并被采纳的,每篇奖励1.0万元。
四、政府优秀成果奖励配套奖
(一)对于获得教育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著作类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三等奖奖励2.0万元;论文类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普及类奖励3.0万元。
(二)对于获得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奖励3.0万元。
(三)对于获得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和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奖励0.5万元。
(四)对于获得教育部有关部门认定的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包括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以及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按照本办法中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标准奖励。
第三部分 自然科学类
一、奖励类别
(一)纵向科研项目奖
(二)横向科研项目奖
(三)优秀学术论文奖
(四)发明专利奖
(五)政府科技奖励成果配套奖
(六)科技成果转化奖
二、纵向科研项目奖
对承担高层次纵向科研项目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项目类别,学校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特别科研项目,学校给予8万元奖金。
特别科研项目是指: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重大专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级创新研究群体计划等。
(二)重大科研项目,学校给予3万元奖金。
重大科研项目是指:上述特别科研项目的课题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973”预研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立项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省部级项目等。
(三)重点科研项目,学校给予1.0万元奖金。
重点科研项目是指:上述特别科研项目的三级课题项目(以课题号为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立项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省部级项目等。
三、横向科研项目奖
对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科研项目到款总额,学校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以1~3年横向科研到款总额作为核算奖励的基础。
(二)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款达到10万~80万(含8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本人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款总额的1%,奖励金额从个人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
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款达到80万~200万(含2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本人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款总额的1.5%,其中40%的奖励金额由学校奖励,60%的奖励金额从个人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
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款达到200万~500万(含5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本人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款总额的2%,其中30%的奖励金额由学校奖励,另外70%的奖励金额从个人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
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款达到500万~2000万(含20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本人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款总额的3%,其中20%的奖励金额由学校奖励,另外80%的奖励金额从个人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
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款达到2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本人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款总额的4%,其中15%的奖励金额由学校奖励,另外85%的奖励金额从个人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
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款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为本人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款总额的5%,其中12%的奖励金额由学校奖励,另外88%的奖励金额从个人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
四、优秀学术论文奖
(一)发表论文奖励
对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北大学的高水平科技学术论文的作者学校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学术刊物“Nature”和“Science”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其中5万元为奖金,5万元为科研经费。
2.在SCI(科学引文索引)一区收录期刊上当年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其中1.2万元为奖金,0.8万元为科研经费;
在SCI二区收录期刊上当年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2万元,其中0.6万元为奖金,0.6万元为科研经费;
在SCI三区收录期刊上当年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其中0.3万元为奖金,0.3万元为科研经费;
在SCI四区收录期刊上当年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奖金;
在SCI收录期刊上当年发表的学术论文摘要,每篇奖励0.1万元奖金;
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所当年的划分结果为依据。
3.当年被EI(工程索引)、CPCI-S(国际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奖金。
4.以上同一学术内容的论文只奖励一次。
5.在SCI、EI、CPCI-S收录期刊上同一年度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的作者,追加奖励0.1万元奖金。
(二)论文引用奖励
对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且被多次他引的单篇学术论文,学校对论文作者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被SCI他引数量达到50次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奖金;被SCI他引数量达到100次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奖金。
2.奖励论文的发表年度不限。
3.同一篇论文只奖励一次。
五、发明专利奖
(一)对我校作为唯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学校对发明人予以奖励,当年每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奖励0.2万元奖金,授权后再奖励0.8万元奖金。
(二)对合作完成且我校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后学校对发明人予以奖励,当年每件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0.5万元奖金。
(三)原《西北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校发〔2004〕科字11号)中有关专利资助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六、政府科技奖励成果配套奖
(一)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政府部门奖金发放金额,学校按1∶2配套奖励。
(二)对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政府部门奖金发放金额,学校按1∶1配套奖励。
七、科技成果转化奖
(一)奖励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带来实际收益达到10万元以上的,包括转让费、技术入股分红效益等实际到款额,以校方财务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奖励标准
为学校带来10万~50万元(含50万)实际收益的,奖励金额为该收益的10%;
为学校带来50万~200万(含200万)元实际收益的,奖励金额为该收益的15%;
为学校带来2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实际收益的,奖励金额为该收益的20%;
为学校带来1000万元以上实际收益的,奖励金额为该收益的25%。
(三)上述奖励金额从学校收益中列支。
第四部分 附 则
一、本办法中的奖励包括奖金和科研经费两种。科研经费用于支持项目负责人及其科研团队继续深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促进高水平成果的持续产出。
二、科研成果和科研业绩不限年限,科研奖励实行年度奖励制度,按“就高”原则,同一项目、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
三、科研奖励实行公示制度,拟奖成果公示期为10天。
四、鼓励各院、系结合本学科特点和发展目标配套奖励,具体办法由院系和学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五、本办法由社科处、科研处负责解释。2011年度及以后的科研工作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西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校长办公会2015年5月14日会议通过)
(西大科〔20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以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属于国有财产,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每个横向项目应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以外单位名义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管理,不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有效依据。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计处均是横向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是横向科研经费的主要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立项管理,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核算及监督使用。资产设备处是横向科研经费采购大宗材料和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部门。审计处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部门。
各院、系、所、研究中心是横向科研经费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据实、科学合理的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负责人审批,加盖院系公章。经费开支10万元及以上还须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30万元及以上由科研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费原则上不拨出。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横向科研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办理免税手续;征税的横向科研经费,由财务处按国家规定代扣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三章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及支出
第八条 对于合同中编制了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严格按照经费预算的开支范围执行;其他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横向项目科研费和横向项目运行费,其中横向项目运行费最高不超过项目实到经费的40%。
第九条 横向项目科研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税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归属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财产归学校所有,由课题组使用。
2.材料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的采购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差旅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无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提取比例不超过到款金额的8%。劳务支出发放要零现金支付、依法纳税、不得代领,发放至校外人员时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银行账户。
10.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税费:从事横向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而取得的科研收入,依法开具税务发票所缴纳的费用。
12.其他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中的大额支出费用应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横向项目运行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横向项目科研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学校应对项目风险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司法诉讼的费用开支,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运行费在项目经费到账之后,由财务处按比例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运行费支出包括三个部分:横向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风险准备金和绩效支出。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管理费具体分配比例如下:技术开发类合同按实到经费的10%核定(学校6%、院系4%);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合同按实到经费的6%核定(学校3%、院系3%)。离退休人员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可减半提取管理费;对于异地缴税的技术开发类合同,管理费可减免3%(学校减免2%,院系减免1%);为鼓励教师与科研人员承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单项项目经费当年到款超过100万元的,超出部分管理费减半提取;减免优惠政策不能累加享受,执行时以最优惠比例为准。管理费提取比例委托方或合同文本中如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应对项目风险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司法诉讼的费用开支,按实到经费的10%核定计提。待项目合同约定内容完成,项目委托方或协作方对结题报告验收通过后,再返还给项目组。
第十三条 绩效支出指学校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研人员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的主体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主要受益者,提高课题组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按实到经费的20%核定计提。
第十四条 外协科研项目的经费需按照合同进行转账,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课题内部进行的校内拨转,由科研管理部门依据协作双方协议审批立项。外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承担单位为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所有权归属学校。经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计提项目管理费,也不计算科研业绩。
第四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结余资金,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余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将不超过80%的资金作为课题组津贴奖励金,经费使用参照横向项目运行费中绩效支出执行。原则上自合同截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未使用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结余经费鼓励用于购买科研仪器设备,支付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应用研究发生的费用等。
第十六条 由于经费拨款滞后,利用其他横向项目经费垫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账务调整申请,经院系和科研管理部门审签,财务处对原有凭证审核后,可予以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计处、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审计处要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科研项目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规定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借科研协作名义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或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可通知财务处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04〕科字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科研课题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校长办公会2015年5月14日会议通过)
(西大科〔2015〕5号)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课题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补偿部分学校成本,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的各类课题。主要来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渠道。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
间接费用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规定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2.其他项目。按照其他专项经费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编制。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
1.学校收到科研经费到款,办理入账时一次性提取。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的间接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把关。
2.我校作为子课题单位的科技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若课题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科技处和财务处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间接费用包括:学校科研资源占用费、业务专项资金和绩效支出三部分。
一、学校科研资源占用费
1.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学校科研资源占用费在间接费用中优先足额列支。
2.学校科研资源占用费按照间接费用扣除绩效支出后的40%提取,科研资源占用费中学校提取60%,院系提取40%。
二、业务专项资金
(一)业务专项资金旨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加强学术交流,形成特色研究团队,提高课题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标志性成果的能力。业务专项资金由承担项目的课题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相关支出。
(二)业务专项资金按照间接费用扣除绩效支出后的60%核算。
(三)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是业务专项资金的共同管理部门。科技处按相关规定管理审批,财务处负责业务专项资金的核算及监督使用。审计处是业务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部门,依法对业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三、绩效支出经费
1.绩效费是指学校为提高课题组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2.绩效费的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绩效支出是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根据批复的预算数统筹安排。
3.绩效考核分为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核和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考核。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核是指有关部门、相关专家或课题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以年度或阶段绩效考核为主;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考核是对项目完成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科研人员实际贡献统筹安排。
4.项目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并提出发放申请,相关申请经财务处和科技处审批后方可发放,申请格式见附件《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
5.绩效支出发放需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阶段分年度进行,不得1次全额发放,一年不超过2次。原则上项目结题验收前发放的绩效费不超过绩效费总额的30%。
第八条 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学校预算管理小组进行协助。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与国家相关制度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西北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校长办公会2015年5月14日会议通过)
(西大科〔20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学校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促进科研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各类专项科研经费、国防军工项目及其他纵向合作经费等。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指定的财务账户,每个项目应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以外单位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不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有效依据。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计处均是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主要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立项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及监督使用。资产设备处是科研经费采购大宗材料和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部门。审计处是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部门。
各院、系、所、研究中心是科研经费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科研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负责人审批,加盖院系公章。经费开支10万元及以上还须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30万元及以上由科研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费原则上不拨出。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对于明确了间接费用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仪器设备的购置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财产归学校所有,由课题组使用。
2.材料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的采购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差旅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10.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其他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在项目经费到账之后,由财务处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支出包括三个部分:学校科研资源占用费、业务专项资金和绩效支出。学校科研资源占用费按照间接费用扣除绩效支出后的40%提取,科研资源占用费中学校提取60%,院系提取40%;业务专项资金按照间接费用扣除绩效支出后的60%核算,业务专项资金由课题组使用,使用范围依据西北大学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绩效支出按照预算核定比例,由课题组依据西北大学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无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中的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学校资源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留校经费总额核定,按照留校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中学校占60%,院系占40%。管理费提取比例立项部门如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预算及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批复预算或合同书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预算进行调整,应按立项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应预算变更程序,并在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备案后实施。项目负责人和院系要高度重视预算编制工作,学校要强化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总经费调整和合作单位之间经费调整,须报立项部门批准;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须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批,科研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须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核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劳务费的发放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无预算的科研项目劳务费提取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15%,领取时须填写“西北大学纵向科研人员劳务费领取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劳务支出发放至在校人员或长期聘用人员时,须发至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代领。劳务支出发放至校外人员时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合作科研项目的经费需按照合同进行转账,其经费的转移须按照预算执行,并附合同书等材料。课题内部进行的校内拨转,由科研管理部门依据协作双方协议审批立项。外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承担单位为我校的科研项目经费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所有权归属我校。经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计提项目管理费,也不计算科研业绩。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结余资金,立项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立项部门规定执行,否则由项目负责人在结题6个月内,执结题报告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按规定结转项目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挂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直接支出,其中90%转入项目负责人课题发展基金,5%转入学校基金,5%转入院系基金。课题发展基金由课题组按照纵向项目支出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原则上使用期限为2年。2年后课题发展基金仍有结余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计处、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审计处要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科研项目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或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可通知财务处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大学科研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04〕科字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选留具有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
担任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9月22日会议通过)
(西大学〔201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 西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党发〔2012〕29号)和学校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选留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标准公开、遴选公正、竞争公平。
第三条 选留具有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担任辅导员是学校选留辅导员的重要渠道。被推荐人选应为国内高水平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所在学校当年推免条件,非本校学生须获得所在学校推免资格;
2.申请人为中共党员,且曾担任学校、院(系)主要学生干部;
3.身心健康,具有一定文体特长,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4.在校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推荐资格:
1.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2.确定为选留人选后,受到纪律处分者;
3.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者;
4.申请出国者;
5.经查实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
第五条 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组成学校选留工作小组,对院(系)推荐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评定等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有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 工作程序如下:
1.学校确定选留计划,发布选留通知;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
3.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并将名单和相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非本校学生的资格初审和遴选推荐工作委托申请学生所在院(系)进行;
4.校选留工作小组对院(系)推荐的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和考核,确定拟录取人选;
5.组织拟录取人选在学校硕士学位授权点选择专业,作为未来攻读方向。人选和专业确定后,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召开有选留计划的院(系)与选留人选见面会,落实人选未来工作的院(系);
7.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和研究生入学相关规定,组织选留人选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选聘的辅导员均实行人事代理制,按照学校人事代理工作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硕士毕业一个聘期期满后表现优秀者,学校将根据编制等实际情况,按一定程序和比例考察后,择优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转入学校事业编制。
第八条 选留人选与学校签订协议书,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两年,此期间任辅导员专职从事学生工作,不取得硕士研究生学籍。
第九条 工作两年期满,学校选留工作小组会同相关院(系),按照学校有关考核办法对该辅导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该辅导员可以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人事代理关系,直接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开始研究生学习四年内不能顺利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硕士毕业当年报考博士研究生者,解除人事代理关系。本办法选聘的辅导员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六年方可申请调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秀生源计划试行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7月16日会议通过)
(西大研〔2015〕9号)
为进一步优化博士研究生生源结构,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第一责任人作用,储备优秀生源,结合学校博士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在优秀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招生中试行博士研究生优秀生源计划。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优秀生源计划是指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主动寻找优秀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生源,经过本单位审核,学生可以预录取为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享受博、硕士研究生正常奖助学金和优秀生源计划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生源计划”)。
第二条 优秀生源计划指标包含在本单位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指标内,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生总计划的1/4,西北大学本校推免生不超过“优秀生源计划”招生指标的1/3。
第三条 参加“优秀生源计划”招生的导师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博士生导师当年招生基本条件的专职导师;
2.博士生导师须具有三级教授及以上职称;人事处网站上公布的各类专家及高层次人才可优先;
3.理工科导师近三年有主持并在研的国家级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文科导师近三年有主持并在研的国家级项目或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且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
第四条 选拔“优秀生源计划”学生本科所学专业与拟录取专业相同或相近,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985工程”或“211工程”高校毕业、且获取当年推免生资格的学生;
2.其他高校毕业、其所学专业所属学科在教育部最新学科排名中应不低于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所属学科排名、且获取当年免试生资格的学生。
第五条 “优秀生源计划”选拔,由导师将拟招收的优秀生源报培养单位审核,审核后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预录取为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优秀生源计划”学生学制为1年硕士加4年博士,学费和资助标准依据对应学籍要求执行。硕士阶段享受助学金每年6000元及一等学业奖学金10 000元;博士阶段每年享受助学金20 000元,学业奖学金6000~12 000元。除此之外,每人每年还可享受优秀生源计划奖学金12 000元。
第七条 参加“优秀生源计划”学生,在第二学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正式录取为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若考核不合格,则学籍为硕士研究生。考核结果报研究生教学办公室。
第八条 “优秀生源计划”中正式录取为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如放弃或达不到博士学位申请条件,改为申请硕士学位者,须全额退还博士研究生期间所获优秀生源计划奖学金及超出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最高档18 000元的部分。
第九条 “优秀生源计划”考生选拔及考核办法由各院系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学科特点自行设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办法
(西大研〔2015〕1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助研工作,发挥研究生在学校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中的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鼓励在校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培养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研工作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学校或导师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条 助研工作遵循“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定期考核”的原则。助研岗位的设置须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的项目作为支撑。
第四条 学校鼓励导师积极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的设置、助研人员聘用与考核由导师负责。具体聘用条件及原则由培养单位结合学科特点统一制定或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第五条 助研岗位聘用对象一般为全日制非在职的博士研究生及高年级硕士研究生。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兼任2个助研岗位的工作。每个助研岗位要求周工作量不低于12学时。
第六条 参加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习成绩优良。
第七条 受聘研究生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导师的工作安排,按期完成导师分配的科研任务,努力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八条 助研岗位的聘用按学年进行,由导师每年9月初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审核汇总,研究生院审批后,交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助研岗位津贴从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其支付应符合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助研岗位津贴的支付具体额度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确定,原则上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标准为600~32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标准为300~1600元。因科研工作需要,岗位津贴支付超出标准上限,由导师提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办理津贴发放手续。
第十条 设置助研岗位的培养单位对受聘研究生要严格管理,导师应定期对受聘研究生进行岗位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和工作量等。
第十一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导师有权终止聘用,终止聘用由导师提出申请,培养单位核实后交研究生院审查备案,财务处从下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助研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根据科研项目进展情况,需要增加岗位数时,由导师提出申请,培养单位进行审批,研究生院备案后,从下个月开始设岗。
第十三条 助研岗位津贴原则上每年按10个月发放。若2月份和8月份因科研任务需要设岗时,其科研津贴于开学后补发。由导师造表,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财务处直接转至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上。
第十四条 聘任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学校取消其助研岗位工作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西北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办法》(校发〔2008〕研字14号)同时废止。
西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7月16日会议通过)
(西大研〔2015〕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西北大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处于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等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超出正常学制的在籍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若科研成果十分突出,学习成绩优良,也可申请参评。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学术品德良好;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综合素质高。
3.学习刻苦,各科成绩优良。
4.善于钻研,勇于创新,科研成果突出。
5.申报者所获奖项和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均应在我校研究生就读期间取得(不区分博士和硕士阶段),且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北大学。
6.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者,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
1.处于休学期间者。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者。
3.研究生在学期间受到过各类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任何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审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要求成立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任主任委员,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本年度未申报国家奖学金)等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申请的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院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须获得导师或导师组推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评选与推荐工作。评选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采用网上公示与张榜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公示内容包括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评选办法、评选程序以及学生学籍基本信息、科研和获奖情况等。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选和推荐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综合评审。评选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最终评选结果和拟获奖研究生名单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师生,可在公示阶段及时向所在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和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六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参评成绩、获奖证书或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者,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后,若发现或发生学术不端现象和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收缴全部奖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西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西大研〔2013〕4号)同时废止。
西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校长办公会2015年7月3日会议通过)
(西大设〔20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陕教监〔20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原则上均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协调。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因紧急或特殊需要,须经仪器设备采购各相关单位审批,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由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小组会同专家组按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三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采购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资产设备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人组成的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仪器设备采购、验收活动;审定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处理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学校成立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项目或经费主管部门以及仪器申购单位组成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小组,对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一)资产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采购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负责组织或委托组织招标;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采购活动;向采购工作小组提交采购资源信息;落实采购工作小组决议,整体推进工作进度,保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组织所购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接受和处理采购中出现的申诉和纠纷。
(二)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监督采购工作小组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正确履行工作程序及职责;监督检查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监督相关验收工作;接受和处理采购中出现的申诉和纠纷,并做出判定。
(三)审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监督采购工作中涉及预算、收支、资产、合同等内部控制规范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四)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学校批准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审核资金是否落实并办理相应申报手续,监督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五)仪器设备申购单位主要职责是:对仪器设备采购的相关情况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对于采购金额大、比较重要的项目,必要时应组织由上述单位参与的考察组,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产品质量性能及是否满足需求承担主要责任;向采购工作小组对仪器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建议;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主体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工作小组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校内各单位作为学校非集中采购机构,经采购工作小组同意,可自行采购相应仪器设备。
第六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境外(包括港澳台)供应商。
(一)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良好的信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具有良好的资金、信誉和财务营运状况;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境外供应商应为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享有并履行与境内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境外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提供有效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并被我国政府认可能够从事经营行为。与境外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付款方式原则上以标书模板为准不作变更。有特殊要求需变更的应经采购工作小组同意。
第七条 专家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在学校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类别3人以上单数组成,对仪器设备的技术品质和性能以及性价比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采购工作小组和专家组评标、谈判等议事规则:
(一)以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为前提,依据审定的计划资金额度控制仪器设备质量等级,力求节约。
(二)投标报价口径一致,质量、价格、服务并重,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综合评议比较。
(三)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遵循“合理低价中标”原则,优先考虑合作过且信誉良好的公司。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
第三章 采购审批
第九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无论用何种经费进行购置,均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条 预算金额为3万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经资产设备管理处核实,由各仪器设备申购单位负责审批;
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项目或经费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审批;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项目或经费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采购工作小组各单位应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安排相应人员参与招标会。
采购仪器设备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时,小组各成员单位自行安排相关人员参与招标会;
采购仪器设备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到300万元以下时,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与招标会;
采购仪器设备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时,由分管仪器设备采购的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招标会。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时,一般应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程序:
(一)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公开发布需求信息,凡满足标书要求的任何厂家和代理商均可参与投标;
(二)招标文件由申购单位会同资产设备管理处共同拟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所购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招标文件不得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明显倾向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密封的完好性;
(四)公开招标由学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以上两条且经过采购工作小组商定同意的采购项目可以按照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仪器设备,申购单位须先向采购工作小组提交单一来源采购说明,并在申购单位网站主页进行7天公示,没有质疑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时,一般应实行询价采购的方式。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符合上述询价方式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经学校采购工作小组同意后也可按照询价方式采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时,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使用单位组成三人以上单数谈判小组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购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设备,经资产设备管理处核实备案后,可由申购单位自行购置。申购单位在进行设备采购时必须有监督措施,由三人以上共同实施价格谈判,购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供应厂商及仪器设备价格确定后,申购单位应及时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审定后加盖西北大学仪器设备合同专用章生效。
第二十一条 申购单位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时,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采购的投诉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采购过程中不当或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建立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学校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协调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三条 采购投诉一般应先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提出(投诉资产设备管理处的除外),如对资产设备管理处答复不满意的,可再向校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提出投诉,进行最终判定。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如发现被投诉人、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学校有权处理的,依规依纪予以处理;学校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二)学校投诉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验收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是保证仪器设备投资效益的基本保障,必须对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严格验收。
第二十七条 单价5万元以下、合同额10万元以下的批量或成套性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书面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单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合同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批量或成套性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时,必须有资产设备管理处人员参加,形成验收报告;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合同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批量或成套性仪器设备,在使用单位验收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验收。
(一)使用单位验收:使用单位必须成立三人以上单数验收小组,按照技术合同、验收标准(国标、部标、厂标等),对仪器设备功能、性能、精度、附件及随机资料等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二)学校验收: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牵头,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项目或经费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听取使用单位验收的意见、从设备运行情况、实际检测结果、与合同的一致性等方面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验收的时间要求:
(一)一般常规仪器设备货到并安装调试完成后,即可进行验收;
(二)专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可使用1至3个月后进行验收;
(三)如遇特殊情况,验收确需延期进行的,需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批量仪器设备是指同类或同种型号的仪器设备;成套性是指相互间需要连接、安装调试才能保证所购设备最终使用性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01〕设字1号)、《西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03〕设字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11月26日会议通过)
(西大监审〔2015〕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对经济活动主管单位申报的需要审计的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效益型、合法性实施的社会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四条 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统一由审计处负责。
第五条 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西安地区注册或在外地注册但在西安设有常驻机构;
(二)具有相应的甲级资质,连续正常执业在三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5年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五)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含法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与项目有关联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予以回避。
第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符合委托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竣工结算总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建、维修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原则上是由建设单位进行过初审的竣工结算项目);
(二)分管校领导及审计处认为需要进行委托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委托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委托审计的范围和内容拟定委托审计事项;
(二)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定委托事项;
(三)审计处、监察处及财务处等单位组成评议小组,经评议后确定社会中介机构,由审计处代表学校签定委托协议;
(四)审计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五)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送经济活动主管单位;
(六)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审计处实施委托审计的工作要求:
(一)审核依据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完整审核资料,资料中不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或未显示的内容不作为审核确认的依据;
(二)经济活动主管单位或施工方不得直接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资料的传递,应由审计处对资料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再予移交;
(三)审核资料移交时应有完整的清单记录,注明移交人及接交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四)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形成前,须和审计处交换意见,方可出具审计报告;
(五)审计处建立委托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委托审计费用率及成果费用率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下浮执行。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分别在相关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或相关经济业务的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北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校发〔2004〕审字1号)同时废止。
西北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11月26日会议通过)
(西大监审〔20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种资金渠道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基建处负责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室外配电、给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安防、网络通讯、绿化、道路、围墙,以及为使上述项目顺利实施所进行的旧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的拆除、迁移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后各阶段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所进行的评价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技术标准依据包括:
(一)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主要包含《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以及省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规定及参考费率等相关配套文件;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纪要、施工(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相关会议纪要、索赔报告及其他资料;
(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审计内容:
(一)基建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基建工程项目的资金是否落实,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三)基建工程项目的规模、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要求相符,编制或调整的工程概(预)算是否经过审批;
(四)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所涉及的施工企业的遴选、考察、招议标、发包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五)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前由基建、审计分别单独编制标底清单,并对清单进行认真分析对比,确定标底清单及招标拦标价。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材料、设备和仪器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甲控材料、设备和仪器等物资的认质认价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分包工程项目分包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及时完备。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二)变更、签证等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四)综合单价、取费费率是否与原投标文件一致,投标承诺是否执行;
(五)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
(六)变增、变减工程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甩项工程是否减项处理。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书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合法;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三)基建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中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四)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法、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投资等问题;
(六)项目节余资金情况,包括现金、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七)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八)基建工程项目是否预留合同价20%的工程款。
第三章 审计资料
第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立项批准文件或批复;
(二)经基建处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版;
(三)招投标文件、招标会议纪要、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
(四)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相关纪要等;
(五)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含电子版);
(六)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
(七)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八)甲供材料、设备明细清单;
(九)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明细清单;
(十)材料暂估价确认价明细清单,基建处应及时办理暂估材料的单价确认工作;
(十一)甲方分包项目清单及其合同;
(十二)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
(十三)工程索赔文件;
(十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为避免发生重复结算、多结算,还应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一)新增施工内容和原有内容相关说明;
(二)几家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各自不同的施工范围说明;
(三)分若干阶段实施的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内容说明;
(四)甩项内容及其清单说明;
(五)土方外运、内倒数量及运距说明。
第十一条 工程财务决算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结算报告、工程进度表和财务报表;
(二)勘察设计、工程检测、施工监理、施工图纸审查、招标代理、结算审计等与工程决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三)按国家规定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报销凭证;
(四)往来款项明细表;
(五)甲供材料决算书;
(六)项目管理费及待摊投资账务资料;
(七)与工程决算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送审项目必须立项合法、手续完备,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有关定额、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结算书符合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资料应为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应招标而未招标、无合同、无经费来源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审计。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资料应是施工方编制,并经基建处复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仅受理真实、合法、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基建处应填报《工程项目审计情况汇报表》《基建工程预、结算送审资料清单及承诺》,并与审计资料一并送达。
第十六条 送达审计处的各类资料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和补充。确需修改和补充的,由审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建处。
第十七条 送审的基建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比例原则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甲供材、分包项目后的80%。
第十八条 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五)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
(六)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七)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八)计划外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变更签证应一次报齐,及时办理,由基建、监理、施工三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签证内容应详实、清楚、无歧义,且编号连续。
第四章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8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6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申请;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2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申请。
第二十一条 审计方式包括安排自审或按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依照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核实的问题,审计处通过《工程结算审计问题核实单》、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告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审计中如发现存在严重争议的问题,审计处应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请示,必要时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处通知基建处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确认,并签署意见,经各方签字盖章后,交回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依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第五章 审计期限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自行审计的项目,应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应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因审计过程中存在争议或补充资料导致工作时间的延误,审计时限顺延。
第六章 审计协调
第二十六条 在基建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由审计处牵头成立协调小组,对审计项目中存在的争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协调:
(一)对工程量的争议,以工程定额规定为准;
(二)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三)对其他问题的争议,由施工单位、基建、财务、审计方负责人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和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工程结算(决算)资料的报送、审计内容核对、审计谈判、审计报告接收等事宜。
第二十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资料均应由审计处审核后转交,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渠道向中介机构报送资料。
第七章 审计费用的分担
第二十九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核减金额小于5%(含5%),审计费用由工程成本承担;审计核减金额大于5%小于10%(含10%),由施工单位承担成果费的50%;审计核减金额大于10%,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成果费。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由财务处负责扣除。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基建处和审计处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准确。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应情节予以追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依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进行工程造价结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西北大学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校发〔2009〕办字4号)同时废止。
西北大学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11月26日会议通过)
(西大监审〔2015〕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审计监督,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的单项工程预算造价超过10万元的基础设施改造维修、房屋修缮、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包括:
(一)校内各单位的装修、维护、改造工程及配套设施;
(二)室内外水电、管道、网络、通信、消防、安防等安装及道路、围墙、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维修改造工程;
(三)所有建筑物外立面、屋顶的改造工程。
第三条 工程立项前初步审计内容
经济活动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审批前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项目的规模和标准等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基于实施方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编制详细预算,经经济活动主管部门、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审计处进行初审。审计处应审核工程量清单计算及描述的准确性,是否存在明显漏项,取费是否正确及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财务处参考初审意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确定预算。
对具有现实不确定性的项目,在立项前确实存在无法确定的工作内容,按照超额累减比率确定不可预见费的上限比率:
预算核准项目金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为10%;
预算核准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为8%;
预算核准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6%。
第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内容
审计处应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资料及手续是否完备;审核工程量的真实性(必要时去现场勘测、核实实际施工情况);审核主材价格的合理性,各项费用计取及执行文件(合同)是否准确、合规。审核项目竣工结算报表应真实、全面、合法。
第五条 审计处依据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决定是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六条 送审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招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规模、标准等资料;
(二)工程立项批准文件,经费来源证明(说明)资料;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含电子版)]、投标承诺书、中标记录单;
(四)工程合同或协议书;
(五)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
(六)工程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含电子版);
(七)设计变更签证;
(八)工程变更签证单;
(九)竣工验收报告;
(十)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 审计处仅受理合法、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填报《工程项目审计情况汇报表》《工程预、结算送审资料清单及承诺(维修项目)》与审计资料一并送达。
第八条 送审项目资料应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还应有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原件。审计处在接收送审资料后,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二)督促、协调施工单位按时向审计处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对账;
(三)协助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四)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实施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变更建设方案,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内容或项目,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项目变增数额超合同金额5%,100万元以上项目变增数额超过合同金额5万元,应在提出审计申请前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款支付在送审时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提出审计申请并将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
审计处应按期完成审计任务。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项目,应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3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应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因审计过程中存在争议或补充资料导致工作时间的延误,审计期限顺延。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计的各方应积极控制审计费用成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审减金额小于10%(含10%),审计费用由工程成本承担;审减金额大于10%小于15%(含15%),审计成果费的50%由施工方承担;审减金额大于15%,由施工方承担全部审计费用(基本审计费+成果费)。财务处依据审计意见负责扣除。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审计处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准确。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应情节予以追责。
第十三条 财务处依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进行工程造价结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财经委员会工作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12月17日会议通过)
(西大发〔2015〕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重大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北大学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属于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审议机构,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审议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综合预算和决算;
2.审议评估经费的使用效果;
3.审议有关单位上缴学校的经济任务;
4.审议与学校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总会计师、校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包括:财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经济学专家两名,法学专家、管理学专家、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一名。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财经委员会主任可聘请校内外专家临时组成专门咨询机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委员资格与产生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中的财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直接担任委员。
第八条 下一届委员中的四名专家和两名代表由本届主任、副主任提名,本届财经委员会讨论通过。确定后的委员名单在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校发文公布。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工作调离或毕业离校不能继续担任工作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上述原因出现委员会委员缺额,可由主任、副主任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确定。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与审议事项有关的学校建设与发展信息;
2.出席财经委员会会议;
3.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对财经委员会审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可召开财经委员会会议:一是根据财经委员会职责,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提议;二是由校财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指定的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事项的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综合预算和决算等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财经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单位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西北大学财务委员会职责范围》(校发〔1996〕财字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6月16日会议通过)
(西大后〔20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基本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实现稳步持续发展的目标,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是指西北大学校区范围内的校园规划、校园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等建设。
第三条 基本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及上级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并自觉接受国家和上级机关以及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监理、决算审核,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校园基本建设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功能区分和空间布局,建筑物的目标规模和位置布局;
2.配套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天然气、消防、人防的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和设施位置;
3.绿地系统规划、局部重点建设计划以及位置布局。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 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是校园规划建设的议事机构。学校校园整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方案规划和投资计划调整等,须按照程序经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校园规划建设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由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并对校园规划、建设方案、投资计划、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证,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经过审定的校园规划,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特殊因素确需调整,应按照程序重新进行审定。
第九条 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 工会主席 总会计师
成 员:校办、发展规划与合作处、文明办、后勤集团、基建处、现代教育中心负责人,2名专家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处理校园规划建设活动中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能
(一)讨论学校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研究解决学校既定的校园基本建设过程中有关问题;
(三)研究校园临时性建设和扩建、改建等有关事项;
(四)研究与校园规划和建设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基建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单体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方案论证、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用款计划、设计、招标以及施工组织和质量监理等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基建工程相关招投标,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审核(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按照国家、上级以及学校有关财经制度,对基建资金实施核算监督管理,参加相关招投标活动,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工作中应加强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立项由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校园建设规划提出,明确建设要求、方案、投资估算等,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定。
校内各使用单位的改建项目由使用单位向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确定改建方案、要求、资金来源、投资估算等,按照程序逐级审核。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校园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后,项目立项概(预)算送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工程项目立项后,基建部门尽快落实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和组织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三个步骤。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根据有关招投标规定择优确定或报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体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论资金来源和性质,均应依据国家有关建设法规进行,服从校区的规划,形成协调的建设风格。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要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单体建筑物的设计,各项性能要匹配,功能要满足使用要求。
第二十条 基建部门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配套条件、工程建设规模、工程详细方案要求、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同时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规划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方案一经确定,一般不宜作较大的变动,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建部门对整个项目实行造价、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管理和控制,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按照招标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桩基灰土检测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学校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基建部门,保证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道路畅通,做好苗木、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施工现场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包括前期施工准备、进度、质量、工期、资金、监理、安全、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工程所有资料的管理,协调解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问题。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开好例会,严格控制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的确定,由基建部门牵头,按照有关程序招标确定,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完整填制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详细注明合同金额、工程进度和申请支付金额和累计支付金额,经现场监理、现场管理人员审查确认,基建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办理工程进度付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施工应按设计和既定规模施工,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内,由基建处研究;5万(含5万)~10万元由基建会同审计、财务部门研究决定;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报分管基建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30万(含30万)~100万元报校长审批;100万(含100万)~3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审批;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完整齐全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保。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基建部门组织,设计、勘察、施工单位、监理、使用单位、监察、审计、财务、后勤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包含特殊行业的验收,如电梯、消防、网络等项目,另行组织专项验收。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应及时移交,后勤部门应在一周内组织接收,并按照学校对建筑物管理有关规定负责交付使用单位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因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在保修期内,基建部门监督施工单位履行质保义务。
第三十四条 基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立项、设计、勘察、检测、决算和施工图纸等,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学校档案室移交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各项工程的竣工决算必须真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工程竣工决算原则由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负责组织编制,基建部门组织初审,审计部门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廉洁自律。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造成损失的,学校按照有关追究责任规定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建部门要加强对基建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保持基建管理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西北大学南校区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4〕基字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基建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6月16日会议通过)
(西大后〔2015〕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条 基建工程材料及设备的分类及范围
(一)甲供材料及设备。是指甲方根据工程项目需要,按照程序直接采购,单独与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由施工企业领用或直接安装的材料及设备。
(二)认质认价的材料及设备。是指甲方认定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质量、型号、价格等,由施工企业采购并与供货商单独签订供货合同的材料及设备。
(三)乙方自购材料及设备。是指由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已确定价格的材料和设备,甲方只需控制其型号、标准和质量。
(四)材料及设备的具体范围如下:
1.暖通材料:各种阀门、水表、暖气片、新型管材、其他水暖材料等;
2.电气材料:电缆、光缆、电线、灯具、配电箱、开关、插座、电表等;
3.消防报警材料:消防器材、报警装置、监控设施、喷淋设施等;
4.结构材料:钢材、水泥、商砼、预拌砂浆等;
5.地材:砖块、沙石、白灰等;
6.装饰材料:门窗、石材、地砖、涂料、隔断、其他新型装饰材料等;
7.其他建筑材料:木材、玻璃、沥青、油毡和其他防水、防潮材料等;
8.设备:电梯、锅炉、水泵、风机、高低压设备、换热设备、小型设备等。
第四条 采购方式
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一般采用市场询价、公开(邀请)招议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和质量等级等。
(一)甲供材料及设备。按照学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对一些有特殊要求只能单一来源采购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照程序进行。
(二)认质认价的材料及设备。单项在5万元以下由基建处组织认质认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基建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审计、财务通过市场询价、公开(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认质认价,施工企业根据认质认价与厂商签订合同。
(三)施工企业自购材料及设备。在招标既定范围内的材料及设备,其型号、标准、质量应当有明确的认定规范,由施工企业、现场监理、项目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供应商进行考评认定。
第五条 甲供材料及设备采购的程序
(一)由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图设计要求填写材料及设备采购申报表;
(二)监理单位按施工图设计对采购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种数量、技术参数,进行审核签章;
(三)基建部门工程科审核签章报材料科实施;
(四)基建部门材料科负责组织进行考察、询价、谈判组织招标,按照程序确定供货商、供货价格及技术质量要求,形成认质认价采购会议纪要,分别发送工程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五)学校或施工单位按招标纪要或者施工合同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监理单位、甲方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按学校认质认价采购会议纪要联合对到货材料进行质量、数量验收,并对所验收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对消防、报警、监控设施等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及设备,在组织考察之前应进行充分论证。
第七条 基建部门应做好材料采购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有关资源信息、供应信息、价格信息、市场信息、新技术信息、新产品信息、政策信息,以便研究、制定合理的采购策略和方案。
第八条 凡须为学校专门加工的材料(如下水井盖、地砖等),由基建部门工程科提出品种、规格、数量、用途、质量要求等,经组织论证,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通过招标方式按质量、价格、性能、售后服务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加工企业实施加工。
凡合同中对材料及设备采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上级对材料及设备采购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西北大学南校区建设工程材料认质认价采购制度》(校发〔2004〕办字1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6月16日会议通过)
(西大后〔2015〕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配套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基建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校园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三)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实施:
(一)按规定确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
(二)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组织实施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
(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按照程序组织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四)其他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基建部门由总工程师负责,设计室、工程科、材料科负责人组成质量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施工质量、施工企业规范施工情况、现场监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检查记录单。
第八条 基建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抽查发现存在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并严肃处理;
(四)法律、法规授权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基建部门应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同时,应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及时处理。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建部门应严格进行监督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基建部门工作人员不按国家或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5年10月27日会议通过)
(西大发〔2015〕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档案是记录学校工作发展的重要依据,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应该遵照本办法,承担保护和移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和相关考核,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六条 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同时还肩负着校史校志研究与爱国爱校教育等任务。档案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负责学校档案的接收、管理、利用、技术保护、编研等工作。档案馆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组织协调学校各部门档案工作,对校内档案分室和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销毁学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
(五)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学校档案和校史资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六)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七)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八)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利用学校档案和校史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十)负责校史、校志编纂日常工作和校史展览馆布展工作;
(十一)开展国内外档案、校史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十二)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要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确定适当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一)学校各单位档案工作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
2.制订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和计划;
3.将档案工作纳入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4.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
5.按时移交档案,做到立卷规范,归档材料齐全、完整。
(二)学校各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职责:
1.学习并执行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
2.制订本单位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规划,并督促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执行;
3.及时布置、监督、检查、审核本单位档案归档工作;
4.协调解决本单位在档案形成、立卷、移交、保管、利用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拟定本单位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学校各单位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1.执行学校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人员做好本单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2.负责存放在本单位的档案材料的分类、组卷、编目、登记、保管和利用等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3.做好本单位档案文件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4.接受学校档案馆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需要特殊保管条件或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档案分室单独保管。档案分室是学校档案馆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单位领导,接受学校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档案分室每年要定期向档案馆报送新增档案目录。
第九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条 学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十一条 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档案包括党群类、行政类、学生类、教学类、科研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产品生产类、出版物类、外事类、财会类、声像类、人物类、实物类、重大活动类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归档范围。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实物、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重大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重大设备开箱验收等工作,必须有档案馆参加。凡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科研课题、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档案馆有权拒绝签署意见。
立卷人按照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填写备考表和案卷封面,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著录、电子文件上传,经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检查合格并签字后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学校档案馆应派人指导立卷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十五条 档案材料归档时间:
(一)学校党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各院(系、所、室、中心)形成的教学档案材料和其他教学综合管理文件材料、产品生产类档案和出版物类档案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三)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四)仪器设备类档案应当在完成验收后的六个月内归档;
(五)财会类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档案生成单位保管三年,期满后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六)各立卷单位形成的人物类档案和实物类档案即时归档;
(七)重大活动类档案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十六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学校有关部门(含档案馆、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馆应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档案馆应当保存一套完整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九条 教职工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教职工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学校档案馆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根据需要,学校档案馆可以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由档案馆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实物档案原则上由学校档案馆集中管理。既是文物和图书资料,又是档案史料的各类材料,学校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相互提供重复件、复制件和目录。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加强档案统计工作,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学校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按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四条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阅览、复制和摘录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
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执行),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学校和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档案馆应当为学校和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二十九条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条 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宣传、校史研究和校史教育工作。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需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新建。
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或专柜,由专人负责管理。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恒温、恒湿、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光、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的必要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馆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校史研究、展览和教育活动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的;
(六)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