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 究 架 构

第三节 研 究 架 构

本研究共分十章。

第一章为导论,介绍了本研究的缘起、本研究要探讨的主要问题,以及开展本研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意义。本研究的最初想法是受到2013年南京幼童饿死事件的触动而产生,从这一事件反映出的法律孤儿生存困境和救助难题出发,这一章提出了研究问题,并说明了当前开展本项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第二章回顾了现有的关于法律孤儿的研究文献。在过往文献的基础上,这一章整理并辨析了法律孤儿概念及国内外文献中的相似概念,描绘出法律孤儿的人口特征、生存状况、受教育状况、心理发展和社会交往等方面的现状与问题。借助于现有研究成果,这一章还阐述了法律孤儿救助的现状以及我国法律孤儿社会救助实践的不足。最后,该章对现有文献的贡献与不足做出评述,指出本研究希望着力补充的方面。

第三章介绍了与本研究相关的五种儿童理论,即依恋理论、生命历程理论、累积风险理论、抗逆力理论和生态系统理论,分别讨论了它们在法律孤儿研究和救助实践领域的意义与优势。在上述理论的启发下,这一章建构了本研究的分析框架,并对研究问题做了进一步的分解。

第四章交代了本研究的方法论。这一章首先说明了选择质性研究方法的原因,指出该方法对于本项研究具有适切性。随后,该章详细回溯了研究者寻找受访者的过程、受访者的基本情况、入户访谈的主要策略以及增进研究可信度的具体措施。在这一章的末尾,我们对研究伦理和研究者身份进行了反思

第五章描述了法律孤儿的家庭在其父母服刑或戒毒之前的多重混乱状态。通过这个描述,读者可以发现父母的犯罪事件只是法律孤儿生活中诸多风险的其中一项,而非法律孤儿生活困境的唯一原因。

第六章呈现了法律孤儿在父母离家后的生活困境,以及他们与抚养人是如何看待、理解和应对这些困境的。这一章指出法律孤儿的生活困境不只是儿童个人困境,而是家庭整体所面临的困境。

第七章报告了父母返家后对法律孤儿的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情感联系状况,展示了父母返家为法律孤儿的生活所带来的新的风险,并指出当前政策和法律框架在应对父母归来后法律孤儿监护问题时存在的不足。

第八章叙述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孤儿社会救助政策的发展演变历程,详细介绍了现行法律孤儿社会救助政策的主要内容,最后分析了政府、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家庭等救助主体在实践中形成的几种法律孤儿救助模式。(https://www.daowen.com)

第九章评估了当前法律孤儿社会救助政策的绩效。这一章以法律孤儿及其家庭成员的主观经验与评价为依据,来评估现行法律孤儿救助体系在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这三个政策目标上的达成情况,并分析了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存在的不足和突出问题。

第十章首先回答了导论中提出的三个具体的研究问题,由此讨论法律孤儿面临的多重风险,儿童个体需求与家庭需求的一体性,以及政府、家庭、社区学校等社会不同部门在法律孤儿救助中发挥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这一章提出一个以家庭整体为服务对象的三重服务体系的建议。最后,研究者反思了本研究的局限,指出了未来研究方向。

【注释】

[1]详细报道参见《南京饿死女童案宣判:女童母亲一审被判无期徒刑》,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0918/c42510-22967252.html;《复制“贱民”——南京饿死女童母亲的人生轨迹》,《南方周末》2013年10月17日;《南京饿死女童的最后一百天》,《南方周末》2013年6月28日。

[2]数据搜索结果截至2019年2月27日。

[3]一方认为,因为血缘与基因遗传等生物性原因,父母是最适合照料孩子的人;而另一方则指出,这一观点只不过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因为许多案例表明父母以外的个人与机构更适合照料孩子。有关这一话题的讨论,可参见程福财:《家庭、国家与儿童福利供给》,《青年研究》2012年第1期。

[4]自20世纪70年代末福利国家爆发危机以来,当代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出现了“发展型社会政策”的新取向,主张家庭成员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公共资源,因此社会福利政策应该从“缺陷干预”转向“资产投资”。有关这一理论的讨论,可参见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邓锁:《社会投资与儿童福利政策的转型:资产建设的视角》,《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姚建平:《国与家的博弈: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5]这种态度并不一定是刻意针对法律孤儿的歧视,而只是人们的一种刻板印象或思维惯性。例如,当我告诉一位朋友我正在做服刑人员子女的研究时,她的第一反应是:如果我的小孩和他们在一个学校,会不会受到什么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