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前 言

《十八国游历日记》(又名《十八国游记》)、《十五国审判监狱调查记》、《藕庐诗草》三种,乃近人金绍城所撰。金氏(1878—1926)亦名金城,字巩伯、拱北,号北楼、藕庐、藕湖,浙江南浔人。幼嗜绘事,后游学于英国王家书院,攻习律政。光绪末年,归而纳赀,以知县分江苏。其后历官上海会审公廨襄谳委员、大理院刑科推事、修订法律馆纂修官、大理院统计科科长、集议处处长、民政部谘议官等职。民国后,历官江南查办使、军事外交官、内务部佥事、众议院议员、国务院秘书、蒙藏院参事等职。民国十五年,病卒于沪,享龄四十九岁。金氏一生回翔于律政与艺术间,撰述宏富,除却此处所刊印之《十八国游历日记》、《十五国审判监狱调查记》、《藕庐诗草》而外,尚有《派赴第八次万国监狱协会并考察各国监狱司法制度呈稿》、《北楼论画》、《画学讲义》、《北楼临董画册》、《吴兴金北楼画册》、《北楼印存》诸种,另又译有《第八次万国监狱协会报告书原本》、《各国监狱制度译略》、《美国纽约省监狱记略》云云。

《十八国游历日记》、《十五国审判监狱调查记》系宣统二年至三年间(1910—1911)金氏出席在美国举行之万国监狱改良协会第八次会议,兼考察欧美诸国法庭规制及审判办法之纪要。两记原为一体,题作《第八次美洲万国监狱会兼考察欧洲各国监狱审判日记》,下署“监狱协会会员大理院推事归安金绍城、长乐李方著,书记官王树荣参校”。李方(1877—?),或作“李芳”,日记之内又称“李君楠芳”,广东长乐人,律师出身,后游学于英国剑桥大学,归授法政科进士,补大理院刑科推事,兼京师大学堂法政科大学教习。民国后,历官驻萨摩岛领事、驻北婆罗洲总领事、驻瑞士使馆秘书等职。王树荣(1871—1952),字乐静,号仁山、戟髯、刚斋、相人偶,浙江归安人,光绪甲午(1894)科举人,毕业于京师法律专门学堂,历官江苏高等审判厅推事、直隶高等审判厅推事等职。民国后,历官山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江苏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湖北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安徽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司法行政部科长等职。两氏虽与金氏偕至美国莅会并考察诸国之审判监狱制度(李氏为专员,王氏为随员),然从《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廿一辑所影印的《第八次美洲万国监狱会兼考察欧洲各国监狱审判日记》原稿(附录《藕庐诗草》)之行文语气及书写字迹而断,著者当为金氏,李氏或仅挂名而已,王氏则只参与了文字之校订。

对于金氏手稿,《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未依“第八次美洲万国监狱会兼考察欧洲各国监狱审判日记”旧题,另作“十八国游历日记”,实以小名代大名也。盖据金氏眉批之语来看,其初衷在于将日记一分为二印行,一曰“游历日记”,一曰“调查日记”,前者侧重于一般性考察,后者偏向于重点式载述。虽旋以宗庙之隳圮而寝其事,然影印本之不宜以“十八国游历日记”为题当可论断。民国三年(1914),太原监狱分别石版印行《十八国游记》、《十五国审判监狱调查记》(皆为“刚斋法学丛刻”之一),方将金氏之想付诸现实,前者今藏国家图书馆,后者今藏上海图书馆。太原监狱石印《十五国审判监狱调查记》稍后,京师第一监狱将之铅版重印(列为“考察各国监狱制度纪要五种”之一),民国十二年(1923)再版,今藏国家图书馆。

《十八国游历日记》记载经历日本、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丹麦、那威、瑞典、德国、奥地利、匈牙利、塞尔维亚、罗马尼亚、土耳其、希腊、意大利、瑞士等十八国之踪迹及闻见(1),内以考察诸国之审判监狱制度为主线。《十五国审判监狱调查记》记载除了塞尔维亚、罗马尼亚、瑞士而外的十五国之法庭规制及审判办法。综合两者所载,对于侧面了解清季司法制度革新之诉求,进而重新认识此际政治体制转型之实践,乃至深层研寻近代历史嬗变之脉络,均有重要意义。

至于《藕庐诗草》,则系民国十五年可读庐所梓行之金氏诗集。(金氏病殁之后,《湖社月刊》亦有连载。)题材包括纪游、写怀、咏物、题画,其中尤以末者为多。这些诗什,或质朴古拙,或疏简澹远,或苍凉孤寂,或新奇明快,逸趣横生,佳境妙有,对于了解金氏诗画创作之成就,进而探求近代诗画文学之发展,当亦有所裨益。

此次点校《十八国游历日记》、《十五国审判监狱调查记》、《藕庐诗草》三种,作了如下工作

(一) 《十八国游历日记》、《十五国审判监狱调查记》皆以《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所影印之《第八次美洲万国监狱会兼考察欧洲各国监狱审判日记》手稿为底本,分别参校石印本或铅印本。《藕庐诗草》则以《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所影印之可读庐铅印本为底本,《湖社月刊》所连载者舛讹颇多,故未参校。

(二) 凡底本不误而校本误者,概不出校。底本误而校本不误者,据校本而改之,并出校。然一般书写或刊刻之误字、衍字、别字,径改不出校。如底本与校本有异文而两通者,出校不改字。文义疑误而无校改依据者,出校存疑。

(三) 个别较罕见之异体字,径改作常见之规范字,不出校。例如,“鬯”之作“畅”,“夝”之作“晴”。

(四) 因音近或形似而误,且其误为显知者,径改不出校。例如,“明信片”之误“名信片”,“自刎”之误“自吻”。

(五) 凡人地事物名,因译读或书写而出现之异文,但取其较惯用或常见者一之,不出校。例如,“New York”,一作纽约,一作钮约,一作纽约克,此以“纽约”为是。

(六) 《藕庐诗草》内收诸篇如与原件之题跋有异文,概不出校,盖题画本乎心笔之恣纵,不可强以合契。

(七) 为便于编排计,原有随文夹注改以( )标出,而点校者之按语则以[ ]标出。

(八) 末尾附以“金绍城资料”、“万国监狱改良协会第八次会议资料”(只限金氏部分,并附《派赴第八次万国监狱协会并考察各国监狱司法制度呈稿》)、姚公鹤撰《各国罪犯之待遇》、王树荣撰《我的哑旅行史之一页》、沈也庵撰《遐举杂记》五种,以资参读。个别地方文字模糊,难以辨识,未敢擅补,但以□标出,以示存疑。须指出者,姚氏《各国罪犯之待遇》所载虽出王氏(树荣)之口授,实即《十五国审判监狱调查记》之节录也,只是其内裨补引伸之处颇多,不无参考之微益。沈氏《遐举杂记》辑录其人环球游踪之谈柄十二条,稽之金氏所记,文辞稍异,事例实同,而沈氏其人不可考,或托名剿说耶?姑妄言之,以俟高明。

限于学力,此次点校之疏漏及错误必所难免,敬希读者批评指正。

(1) 须指出者,金氏部分所记似曾参考过康有为《欧洲十一国游记》及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