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国审判监狱调查记
调查日本东京司法记,七月二十五日 日本东京大审院及控诉院、地方裁判所合于一处。楼上为大审院,下则半属控诉院,半属地方裁判所。门以内为会议室、各课长室、次官室。大审院刑事二部、民事二部,控诉院刑事六部、民事六部,旁听在楼上。大审院开庭每星期刑事四日、民事三日。观大审院刑事第一公判庭。中为裁判官席,下为辩护士席,又其下为旁听席,右为辩护士初到时休憩之席,左为新闻记者席。大审院专审法律点,故无原被告席也。次观民事第一公判庭,与刑事庭组织同。此院修造计十有三年矣(1)。
调查日本巢鸭监狱记,七月二十六日 此监每年所收罪犯平均数约二千五百至三千之谱,今年犯者二千八百有奇,以西历六月为最多。此监造成已十五年,每监五翼,每翼三十格。狱中用杂居制,惟严禁通语言。每间宿舍能容十五人,然大致不过住六人,或多至九人耳。犯重罪者有小影,并印指模。未成年者另有教育,已成年者则否。星期三及星期六日有教诲,系崇释教。然据藤野君言,佛说之收效甚浅,往往有在狱中已知悔,及出而故智复萌者,盖祸福之说其所以感人者本浅,故根株不能尽拔也。又言“出狱再犯者半由天性之不善,半亦由名誉既坏无以谋生所致”,此免囚保护之制所以亟亟不容缓也。
有顷,典狱官藤泽启正出见。出示《无刑录》,又名《祥刑要览》,为日人芦德林(茂仲)氏纂,甄录中国经史关于刑法之事,分门纂辑,颇称翔实。旋导观各习艺所。分东西南北四部,有制革者、制衣者、做邮政袋者、制军衣者、织帽边者、织赭布及犯人衣者、摇棉胎者、制履者、裱画者、雕木器者、冶铁者、制佩刀者、制铜像者、排铅字者、作旋螺钉者、纺麻者、搓绳者、制伞柄者、舂米者、砻麦者,凡工之事数十,各执一业,因人而施。每日作工十小时,三日之内有一日可多两小时休息。所作工资犯人可取十之一,以作买书及家用。饮食平时茹素,每一星期一日食鱼一日食肉,其饭用六分麦四分米和匀煮成也。旋至看守教习室。记犯人工作之勤惰,有电话通至各处,如有不守规则者即电告而书之于簿。又至教诲堂。犯人方听讲,间有能以笔记者。此监规模甚宏敞,然用杂居制,亦与我国奉天、天津同,而所出之物品似尚不如天津之精美,可见天下事非不可为,亦顾其魄力何如耳,彼痛诋改良监狱为多事者是诚何心哉?
调查美国华盛顿巡警局记,九月初八日 华盛顿巡警局中警务大臣三人,其第一人由总统简派,不由选举,馀二人则由第一人保荐,总统委任。所有一切号令均由总局发出,各分局有巡警审判处,凡犯警章者拿获后悉归各分局审判,总局但司警察行政事务,裁判之事不顾问也(2)。本城所有失窃及犯案等事,总局于每日印发一单书明案由,发交值日巡警每人一分,即依单所开列之案详加查究。警察之薪水最初三年每年人给薪水九百元,三年以后升一级,每年计美金一千零八十元,五年后再升一级,每年加至千二百元,以后升迁各就其办事之勤惰及其才具之能否为区别,无一定之期限,盖再升即为次巡长,次巡长以上即为巡长矣。以其功过赏罚言之,凡警察犯过者应拘入警法厅,由长官审判。其审判时原被告及见证人等无一不具,与寻常裁判同。如确系犯过者,就其案情之轻重,或记过,或惩罚,大半多科以罚金,自五元至十元二十元不等,有多至五十元者,此项罚金均由局内记载于册。亦有因犯过而斥革者,如犯过后能拿获犯案之人以显其才力勇敢者,就其案情大小,将从前罚金或全行给还,或给还一半。设如因过罚金五十元者以后有功,可给还二十五元,或全行给还,以示鼓励。凡卫生部、探访局均与巡警总部联为一气。华盛顿巡警总部有分局六十馀处,归三警部大臣分别统辖云。
调查美国华盛顿审判厅记,九月初十日 寻常审判厅有一裁判官、十二陪审官。原被告坐次即在陪审官之傍(3),律师与裁判官对座。原告上堂时被告律师可以诘问原告,裁判官坐听,不赞一词。但律师诘问时倘有不合事理及违犯法规之处,裁判官得禁之不得发言。被告上堂时原告之律师亦然。两造之律师若有诘问非理之处(4),则彼造之律师有据法律请求裁判官阻止之权。问案时一切情节均由书记官记录。案件经律师及裁判官拟定后,必得十二陪审官全体赞成方能有效。倘陪审官内有一人不赞成者,此案即不能确定。因慎重太过,流弊反多,往往有贿通陪审官若干人,遂至案悬长久不结者,此法不可效也。华盛顿为美国都会,有裁判所多处,而检事长每城止一人,故裁判所多委副检事长代理者。出至控诉院。裁判官三人,馀坐次与寻常裁判同。复观最高裁判院。裁判官九人,到者七人,其二人因病故出缺,尚未补云(5)。此院为最高之裁判,惟船厂铁路及关系全国之案属于此。其制度与寻常之裁判所不同,与议院制度大略相似也。凡法律学堂毕业之学生不能即日见用,须由律师为介绍,得裁判官之许可,方得入席旁听以资练习,以备将来亦可作律师以谋生焉。
调查美国鲍脱木尔监狱记,九月望日 密尔蓝省之鲍脱木尔监狱,其监狱长名威勤,导观各处。此狱为该省地方所自建,二十年以来未尝由政府出费,其所以能有此款项者,因监狱作工系由各处包办故也。工人每日作工若干时均由监督定之,若有馀闲愿再作工者,该工价即系犯人自得之利益,犯人勤勉者每月可得十馀元也。每日所作之工均记载于簿,次日悬牌公示,如有不合,犯人得呈请监狱长更正。每月结算一次,积存之钱出狱时给予本人,犯人如有付家用及购置书籍者亦可支取。看守人如有待犯人不合法处,可自书一纸请见监狱长,即于是日下午当面讯问发落,故无虐待之弊。饮食亦丰美,食量多少可以任意,惟既添者不得馀剩而不食,因狱中人数太多,若人人添而不食,则暴殄天物矣。夏日五句半钟起身,七钟开工,五钟休息。冬日六句半钟起身,七句半开工,四句半休息。礼拜日息工。狱中用分房制,每人一间,室中桌椅各一,钟及镜子、小影、书籍等皆各人自置。每室有电气灯,六钟入室,九钟息火。日间杂居工作,不许通语,夜则分房寝处。狱中规则甚严,因欲使犯人改变性质也。馀如厨房、厕所、浴室皆极清洁。所作实业有缝衣、冶铁、制革、制棕帚等项,皆以机器制造,盖系厂家包工故也。所收犯人之数本年计一千零四十七人,每年各人之费计一百零九元七角二分。狱中收进之工资共六万二千一百五十九元八角六分,常年经费共十一万八千零三十五元五角,送政府每年四万四千一百二十四元三角五分,犯人自得三万五千零五十九元七角一分。犯人在监身体甚健,一千馀人止八人在医院病房之内。品行亦颇端正。规则虽严,从不许苛刻相待也。惟用包工之法,看守之人必须廉洁正直,若与包工人串通,则流弊不可胜言,今欧美诸国大都废而不用。此监由地方自行筹款,经费无所出,不能不沿用旧法者,势使然也。
调查美国费城监狱记,九月十六日 费城监狱狱门外石墙高如城垣,铁门崔巍,望之令人神悚。及入其中,则宏敞如华屋,绝不知其为犴狴中也。其制系用光线形,分为七翼,两翼中间墙上悬一大镜,则对面皆可洞见。中央为看守所,一望而七翼之监房尽在目中也。监房计七百十间,可容一千五百人,计终身监禁者三十一人,女犯三十四人。从前仅习工作,今则兼习体操。监房分四翼,有楼。据监狱长云,此因限于地势之故,若地势宽敞,以平屋为宜,以其得空气较多也。新添之屋百二十间,计五万二千美金。屋顶设一大风扇,每房通一四寸径之铁管,扇之以流通空气。监房平地之下皆网以铁丝,防犯人穴地而遁也,其防范之严若此。然其待之之法则极宽厚,采用最新发明之不定期刑,在狱中能诚心改过者得以随时释放。饮膳品亦精洁,每餐共食牛肉一百五十磅。犯人亲友皆得入监探视,惟止能赠之以钱,不得给以物品。所赠之钱由典守者代为收存,犯人欲买何物,开条付与看守人,即代为购取。一切动用之物监中具备,而价亦甚廉。监房中有置钟表、相片、图画者,有蓄鸟养鱼者,工作毕后并得买雪茄纸烟而吸之。监狱长至犯人房中,拍其肩而与之语,犯人为启门或携物件则必称谢,出入必招呼,欢然如家人父子。又有音乐亭,每礼拜逐日轮班作乐。是日观作乐者二十二人,皆熙熙而乐,若忘其身为累囚者,真不可及也。
监狱长从前系巡捕包探,升任此职十馀年矣,监中犯人尚有当年为包探时所捕入者。据云,待遇犯人当信任之而导其为善,则心悦而诚服,若以权术行之,一次失信则败乃事矣。又云“监狱规条以简要为主(6),多则难遵而易犯,而法之用易穷。犯人入狱之初告以如何遵守之法,使之简而易行,即有不善,监内之旧犯亦能管束之,使不至为非也。至于看守之人亦不宜执枪,盖犯人多而看守者少,若一旦反狱,无枪不过被推倒而止,若有枪为犯人所夺,则反殆矣”,此皆阅历有得之言。
观养病房。凡病人所用器具均入机器炉以药水煮之,病房每日用药水洗涤二次。监中新置造冰机器装置甫一年,水煮至沸度,转注他机,旋凝为冰,《庄子》所谓“吾能冬爨鼎而夏造冰”者,今竟见诸实事矣。监中并造有旧时监狱模型。墙厚二尺许,监房后面有门二,重罪人一入其中即加封锁,而前面则出一小方洞以递饮食(7),与中国今制正相仿佛。彼反对改良监狱者,其意殆欲长此野蛮以终古乎?狱中有中国犯一(8),系粤人,所犯为十五年监禁,在监已四年,习制雪茄已成,以所制烟四枝见赠,报以美金数元。其人本不通英文,因入监每日读书,四年以来英文已能粗解矣。问其姓,不答。初入其室,夷然甚乐,及知余等皆中国人,则惨然有凄楚之色。于此见人本同此天良,偶蔽于物欲而陷刑网,未有不可感化者也。监狱长云:“如得美金十五万,可造一极完备之监狱。”中国工料俱贱,尚不需此数也。
调查美国费城贫儿院、顽童羁留所、巡警局记,九月十八日 贫儿院凡收入幼孩有一定格式之空单,填明姓名年貌及何项宗教,如有人欲乞养者可给予之。其最要之点在查明其为白种为黑种或为犹太人种、所奉之教为天主为耶稣抑为犹太,皆须区别。入院之初先查明父母是否贫乏不能养赡,如查父母系有力之家,可不收领。入院以后有人乞养,亦有一定格式之单,须依单填明。单中所填之格式最要者须声明与某某人相识,即派检查员暗中访查其人是否有力能赡养此孩,其家中如何情形亦须调查明白,而后将幼孩给予之。检查员考察时亦有一定格式之单,依单填写。大约照例有检查员五人,分赴各处,向乞养者所认识之人分别查考,查毕之后将各人所填之单合而比较,以观其符合与否(9),如相合者即属无误,否则其中必有虚诳之情也。幼孩领去以后并不即为其人之子女(10),必经过一年,确系爱怜者方至裁判所存案签押,准其作为义子,然自此以后贫儿院之责任仍未毕也,仍须常常派人调查小儿如何情形。调查之法亦有一定。每一种宗教即由神父至贫儿院报告该幼童已否入学,入学之后有一定课程亦须填明交入贫儿院中,至成立之后方令自谋生计也。又或幼孩无人收领者由贫儿院令入学堂。男子以能自谋生,女子俟出嫁后,而后贫儿院之任始毕矣。照例男子以二十一岁为限,过此则当自行谋生,贫儿院中不再任赡养之责。然由贫儿院出来之人大都十五岁以上者,必能自谋生业也。如在外谋生忽中途歇业,贫儿院院长可代出保荐函,俾有机会可图,可谓仁至义尽者矣。从来幼孩给人者其家住某处(11),由何处火车而往,皆有列表载明(12),一览可知也。
后观顽童羁留所。幼童无论男女如有不端行为为巡警拘获者,即送入此中监禁。其房屋与监狱相类,门窗皆以铁为之,以防其逸,但待遇较监狱中稍宽。然有行凶之案者必须有保证金方得取保释出,其保证金自三百元至五百元不等,大约幼童被巡警拘获者十之五六皆须出保证金方得暂行释回也。此种幼童其案件即归拘留所委员(如中国之县丞)讯问。讯问之时问官南面而坐,幼童旁立,幼童之父母北面而立,其大致情形与寻常裁判相似,不过无陪审员耳,因此地不过讯问缘由,并无定谳故也。如有谋害等事或年已过十五岁者,则移归警察部办理。凡幼童拘入之时必令浴身,另易一定之制服,并令医生考验,一一详记于册。羁留期内须入学堂,教以书算、图画、雕刻模型等功课。余等周览之时见幼孩三十馀人女孩三人在堂上课,教师方授以绘图及诵书等课也。其厕所、盥洗室均极清洁。卧室亦轩敞,每间睡十馀人,另有二人卧于房内以便照料,一则恐其穴窗而遁(13),一则防有失火等事也。
午后,往见费城府尹。即乘府尹之车至巡警部考察,见巡警部长。警部管辖之事甚多,分科办理,各有职司。如自来水管亦属警部掌管,全城水管皆有详图悬挂,某处水管毁坏,按图观之,即可派人至某处掘取为修理等事(14)。凡巡警拿获犯人讯问之时巡警悉戴面具,不令犯人得见。老为巡捕者凡一次听其声音之后,第二次闻之即可知其人是否再犯矣,故初到巡捕房讯问之时不过问其人姓名住址等寻常之事(15),不及案情,使巡警辨其声音是否再犯,为操练巡警计也。巡警以布蒙面之法系警部长所创,行之二年,成效昭著,可以避犯人之报复及躲避,法国人近亦采用之。据老巡警言,凡屡犯窃盗之人,一观其目已可十得八九。孟子言“存乎人者莫良于眸子,眸子不能掩其恶”,诚千古观人之秘诀哉。
犯人拿获之后搜检其身上有无携带他物,搜毕后送至照相处照相二张,一正面,一侧面。是日有男子装为女者,令照男女相片各二张存案。其存储相片室共八厨,厨内分十二叶(16),每叶两面⑤,每面计装相片二十张,每厨能藏相片四百八十张,计八厨已能容三千六百人矣(17)。厨内装满即将旧者退入抽屉,厨内每一抽屉能藏照片百二十张,室内照片计藏数十万张之多也。犯罪者分十有三种,照片即依罪案分存,若罪人犯两三种罪者,其照片亦分存两处或三处也。男犯、女犯、白人、黑人亦各以类相从。
照相毕后则量犯人之身体,立时身长若干,坐时身长若干,两手庹开长若干,中指端至肘长若干,头径前后及左右各若干,足之长短若干,身之轻重若干,耳轮之大小若干,一一详记于册,面有特别记认者另有册详记。量毕后再印指纹。印指之法本取诸中国,但西人详加研究,法日以密。中国止印大指,而西法则五指皆印,且其印指之器具皆极精良,至易辨识。印就之后别有算法,依类编号,分别存放厨内抽屉,分三行,为三大类,而每屉中又分三类,每一层为九类(18),每厨九层,共计八十一类,分析至细,检查极易也。故拿获再犯之人不必问其姓名,止须审其面貌、量其身段(19)、察其指纹,三者皆合则其人已无可遁。盖姓名可改易,而此则确实可凭,任有数十万人,指纹全同者已绝无有,况有照相量身之法以辅之。秦铜照胆,牛渚然犀,奸宄无遁形矣。
凡典当中典质之物皆须逐日至警部报告,以衣服、金银、珠饰等项分为七类,依一定格式之单填写呈送。譬如当表一只,为金为银,某行所制(20),皆有号码为记,依号检查即可知悉。倘有人遗失物件至警部报告,但使当在某典,几于不问可知也。其当赃物而不报者以窝家论。当满八月之后不能再行追取(21),故当中所呈送于警部之单八个月后即属无效。然警部则留至十个月,以备意外之问题发生也。查得失物后失主须照当价取赎,惟能拿获窃盗而押往取赃者可不出价也已。
复至裁判所观审案。有窃物者,有犯奸者,有伪造纸币者,最后一人系累犯者,问其“曾犯案若干次”,则曰“至少亦一千次矣”。其顽梗若此,真可谓怙恶不悛已。
调查美国抱司墩之康酷特迁善局记,九月二十二日(22) 晨九钟,参观康酷特迁善局。该局自创立后已三十年,局内所监禁各囚徒其年岁约自十五岁起至四十岁止(23),过幼或过老者不能监禁于此,大约以二十岁左右者为最多。又初犯者亦不在此监禁。统计局内共有犯徒七百八十人,其数最多时间或逾千,其中以少年无赖为最多数。犯徒每日必须工作七小时之久。傍晚自六句半钟至八句钟必须上课堂学习识字读书等课,计一小时有半。八点一刻必入监房安睡(24),不许作声。囚徒所作之事如雕刻木器、纺织、泥水木匠、耕种之类,各视其性之所近而教之,往往有年少无赖一物不知(25),禁锢数年后翻然改过自新,恃其在局时所习技艺以谋衣食而自立者。据监狱委员云,该局房屋皆系局内犯人所建造,惟其所用器械机器则皆自外购来者,本局所产及所造之物至为良美,远驾乎他省监狱内之产品云。本局一切经费皆属本省官款,故其所产物品出卖后其进款统归入公家。本局所有土地面积计广二十二英亩。局内厨房饭厅皆极清洁精致,适合卫生之道,盖美国各处监狱于清洁、卫生、秩序三者最为注重也。又局内设有制冰器,终日有冰水及热水流通各房间。复有冰室,以储藏菜蔬鱼肉,以防腐臭。其所用制冰器为最新式,因冰水热水由一机器同时而出也。犯人工作而外又须学习兵式体操(26)。逢星期日则俱至局内所设礼拜堂诵经悔过,犯人无论平素信教与否莫不愿赴礼拜堂做礼拜,因平日除工作外必须关闭小监房内,惟礼拜日得同集大厅静听演讲,稍免拘禁之苦也。局内设有医院病房,犯人如有病则由官医验明属实,至病房医治,免其工作。复设有藏书室,犯人准其于一定时间至室内观书。无论何时,或工作,或观书,均不得交头接耳互相言语。惟午餐暨晚餐前准其盥洗讲谈十五分钟之久。该局中等罪犯以监禁五年为度,但亦有不过二年半即释放者,统视其在局时确否改善及工作程度如何,但释放后该犯须指定往何处工作谋生,仍受该处巡警包探监视及密访,如仍犯过则须拘回本局加罪监禁,以示惩警。又犯人所穿之衣袖上均缝有黑带,其带之多寡即表其罪之等级云。
调查美国纽约新兴监狱记,九月二十三日 纽约监狱监中所收止一年犯,满一年后则每日折罚金一元。用分房制,而规模不如费城之宏敞。工作均用机器,如制棕帚、印铅字、制革靴、冶铁之类,盖纽约各项工厂甚多,习成出狱即可至工厂谋生也。午后,至新兴监狱。制度与纽约相仿佛,而监房较宽。此省反对不定期刑(27),经自治会议定不采用此制。监狱长云:“不定期刑颇有流弊。彼积惯犯罪者直以监狱为生活,其入监之初确守规则,虽良家子不是过,积功满百分则不得不释。既释而故态复萌,遂至再犯。且用不定期刑,犯人在监不久,所积之工资既少,出监后无以谋生,其不能不再犯者,势使然也。”所论亦不为无见,但不定期刑为美洲新发明之制度,欧洲人颇多反对者,而美人则赞成者居多数,此省独不遵行,未知此法果不能实行欤,抑此省之人犹拘于旧习而未化欤,此非匆匆过境一览之所能悉,他日当再详加考究耳。狱内工作与他处亦相似,惟造马车一项为他监所罕见。犯人出监时每人给洋拾元(28)、衣帽一套、车票一纸,可谓体恤周至。观犯人午膳。鱼贯而入,各依坐次。食毕,放碗皆有一定位置,故全堂数百人而饭碗每行皆直如一线,即此一端可见监内规则之整齐严肃矣。午后,观电气杀人机。用一椅,令犯人坐其中,两手两足及手腕额上皆以皮带扣之,有二铁针,一着顶门,一着左足腿湾,电机一动(29),瞬息而其人即死。此为死法之最速者,但死后则刳腹剖脑以验之,然后缝绽而敛焉(30),一则防其复生,一以供医学之研究,乃法律之所许。而以中法论之,未有不谓为残忍者矣。
调查美国哀尔买勒监狱记,九月二十四日 哀尔买勒监狱,晨往调查。入门见持木枪体操者三十人,至楼上见柔软体操者百人,以风琴为节。操毕后均入冷水池洗浴,借习泅水。犯人入监后操练三月,验其身体,壮健者令习工作,不健者再行操练。工作如缝衣、制靴、制袜、印字、订书、冶铁、制桌椅、制皮榻、学建造房屋等类,所出物品亦不出售,归国家之用。如归公立医院等用者亦照缴价也(31)。观养病室。病人所衣之衣均另入机器中以药水杀其虫,然后洗之。
午饭后观犯人全队兵式体操。进退左右,步伐整齐,鸣炮升旗,则观者皆脱帽为礼,与真临校场无异。如此教练,无事则多一工作之民,有事则多一守御之兵,真良法也。观毕,监狱长舒楷脱雇汽车邀予与仁山环行乡间。丹枫黄叶,秋气满郊。至一野亭,酌酒一樽以御寒气,有数西人在彼作叶子戏。旋出至该省会馆中。见天然煤气炉,盖引地中煤气而成,其源在六十英里以外,殆如我国四川之火井然,火之利用亦大矣(32)。
晚,舒楷脱招饮。日本人武田慧宏、真木乔、谷川义男、高安博道同在座。酒半,主人嘱予演说。予仓卒未及备,因起而言曰:“予此次之来美洲赴监狱协会也,长官命予曰:‘行矣,勉之。除详考监狱改良事宜外,尚有一极紧要之事,则联络美人之感情是也。’予应之曰:‘“感情”二字夫岂易言联络哉?’长官曰:‘此易易耳,但能相与如饮醇然,则感情洽矣。’今某之来此也,饮威司克酒不为不多矣,不亦足征彼此感情之深乎(33)?至监狱协会之事宜尤为繁夥,若悉取而呈诸政府,将日不暇给,或反至无所适从。此次回国报告当择其最切要者而呈之,以期事事见诸实行,庶几可以收效乎,诸君其以此说为然否?”
既而日人请以本国语演说,而令其从者为翻译,主人许之。演说毕,主人谓王君仁山曰:“日人可以日本语演说,君亦宜以华语演说,而请李君译之。”王君辞之不得,乃言曰:
“自予到美洲以来几成为半聋哑人矣。凡能了然于心目者,竟不能了然于口耳间。吾言之而人不知也,人言之而我亦不解也(34),幸听能语能尚未全失,故犹得强自命曰半聋哑。然聋者思听,哑者思语,人之恒情也。主人许予以中语演说,予甚愧,亦甚感也。予至美洲,以言语不相通甚闷损,因至戏园观剧。见有演美人游历东方者,行至日本,问日人晨起相见时作何寒暄语,或告之曰‘沃哈叶屋’(オハヤウ)(35),日语犹言‘阁下甚早’也。美人云:‘此易易耳,我记美洲一省之名足矣(36)。’翌晨相见,仓卒误记他省,遽答之曰:‘纽约。’闻者无不失笑。夫以美人之聪明游于东方犹不免致误,鄙人今操华语演说,其不能不贻笑大方也。审矣,此则当请主人及众宾曲谅者也。
鄙人既为监狱协会而来,请仍言监狱之事。监狱学家尚慈善主义,不但欲期监狱之改良,且主张死刑之废止,而刑法家之讲实验者往往反对此说。鄙意以为,死刑必当废止,但问其程度如何耳。鄙人宗孔教,请即以我孔子之言征之。子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夫残可胜,杀可去,非废止死刑而何哉?又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夫讼且可使之无,而何有于死刑之废止?彼刑法家反对之说,吾请以以矛陷盾之说破之。昔人有鬻矛与盾者,自誉其矛曰‘吾矛之利无坚不可陷也’,又自誉其盾曰‘吾盾之坚凡物莫能陷也’,应之者曰‘然则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子将若何’,其人不能应也。今刑法家之言曰‘刑期于无刑实为刑法不二之宗旨’,而又曰‘死刑不能废止’,请以‘刑期无刑’之矛陷彼‘不能废止死刑’之盾,其何说之辞?
虽然,胜残去杀,圣人且期之百年,今监狱协会方第八次,止四十年耳(37),尚未及百年之半,其不能一蹴而几也(38),固然而无足怪。但愿我同志诸君持之以定力、行之以实心,勿徒尚形式主义,此事终必有济耳。曾有某监狱长办事专尚形式,不求实际,监狱看守长屡谏不听,曰:‘改良监狱乃饰观之事,但求形式上不误斯可矣,其实际之是否不必问也。’看守长思有以讽之而不获。间一日,某上官过境,监狱长礼当出迎,上官忽改期不来,而监狱长不及知,看守长乃令窭人子伪衣上官之冠服而过之。监狱长出迎,见而识之,大诧,询知颠末,始悉为看守长所绐,归而切责之。看守长应之曰:‘君亦观其形式上不误斯可矣,其实际之是否不必问也。’监狱长知其讽己也,语塞不能复诘。由此观之,我辈日言改良监狱,务宜实事求是,慎毋徒尚形式,以期达胜残去杀之宗旨,我同胞其庶有瘳乎(39)。”
(以上纽约、新兴、哀尔买勒三处,楠芳与仁山二人调查,其时予与吉士在抱司墩也。巩伯记。)(40)
调查美国奥本监狱及女监记,九月二十六日 奥本监狱监房凡四层,每层四十二间,用分房制,而屋甚窄,故其床皆有活笋可以起放。其浴室皆有短门,脱着衣服时则闭之,因监狱中每有猥亵之行,如此防闲则流弊较少。然哀尔买勒监狱中则百馀人皆裸体同浴,盖美国各省监狱制度其管理规则并不画一,然于此可见同浴之风将来必逐渐消灭,实社会进化自然之理也。监内每日工作八句钟,出品如织呢、制衣、冶铁、制桌椅及铁床、扫帚、蒲篓之属。每日读书一句钟,教以书信算法之浅近者。狱中不许通语,犯者有罚,其罚系禁之黑屋,而不扣工资也。犯人衣服初犯再犯皆有识别,初犯者不令与再犯者共处,防其传染恶习也。此省用不定期刑,但裁判官之反对此制者或谓:“裁判官定罪有时反较有定期刑为重,如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监禁,裁判官判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不定期刑,若适用定期刑,或反止须二年半之监禁而已足,则犯人多受半年之累矣。为防此弊,故以刑之最长期之半为起算点。譬如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刑,用不定期刑时其起算之点极多不得在二年半以上是也。”狱中有教诲堂。天主、耶稣两教每星期一次,犹太教每月一次。教主兼管藏书楼,凡犯人入狱时亦必由教主验视之。刑期自一年起,至终身监禁止。犯人不拘年岁,故顽童教养院中有犯罪者亦可送入此监也。观养病室。甚精洁,如有大割症则外请名医相助为理。医生每日至工场巡视一周,真病者乃许入养病室,以防懒惰者之诈病也。全监通计病者约二十人,见一中国犯,年四十七岁,自云“再二年可以出监矣”。杀人亦用电机。监中待决者六人,每年处电杀者通计约十五人至二十人之谱云。
午后,观女监。一千八百五十九年所造,内收女犯一百二十六人,其工作系织绒、制衣、制被褥之类。刑期亦自一年起,至终身监禁止。有读书堂。每日读书一句钟,教以书算之浅近者。女犯有孕即在监中生产,今年已有五人,其幼孩得留于狱中,二年后交亲友抚养或送入公家所立之育婴堂。从前产子者不得留诸狱中,因一女犯竟因思念其子成病而死,故改为今制也。监中无行刑处,曾有一女犯应处死刑者送至男监中处决也。一省之中有女监三处,以初犯、再犯、三犯为别。但初犯者不送至他处,以免周折,其再犯三犯者积至三四十人,则用专车送往。所观者乃再犯监,其中亦有初犯者,但另为一区,盖初犯之刑期短,在再犯三犯监狱地方即留本地监中,以免转送之烦。再犯三犯者刑期长,且不便与初犯监狱混杂,故积至三四十人必须转解也。
调查英国威姆斯屋夺监狱记,十月十四日 威姆斯屋夺监狱乃一千八百七十馀年时所造(41)。监房分四翼,每翼楼高四层,每层每翼容八十八人,现收犯人一千四百馀人,末层之顶以铁丝网罥之(42),防居最上层者图堕楼自尽也。此监所收者皆短期罪犯,监禁至二年为止,其二年以上者送至达姑沃及颇伦地方。此狱以河为界,河以北之犯人入此监,河以南者另有监狱。入监之初每人皆印指纹存案备查,并令医生验其体格宜归入何项工作。管理员百四十四人,监中每日作工八句钟(43)。工作品如藤篓、棕帚、木器、洋机,缝衣、制毯、打绳、订书、洗衣、熨衣之类,或教以驾驭之术,出狱后即至船上为水手焉。工作时用杂居制,不得通语,欲言者必先告知管理人,得许可后方得通语。每日运动一点钟,至教堂诵经半点钟。宗教分为天主、耶稣、犹太三种,以耶教为最多。不识字者读书一点钟。工作之物归公家用,而仍给价,故犯人亦可稍得工资,但监禁虽至二年,所得工资不能过十仙令以上(44)。监房每人一间,饮食亦在房中,别无饭堂。每日人食面包一磅半、山薯二十四两。监房之外皆书本人名氏及何宗教于一牌上(45),宗教以颜色为区别,并记工作分数,而反插之,不令其名为众所见也。有澡房,每半月浴一次。入监之初卧于平地,其作工勤而品行好者于衣上别为记号,三月后升入第二班,则给与铁床,饮食亦特别,有时得食肉,其尤佳者得减去刑期六分之一。幼年犯自十六岁至二十岁者分别居住,工场亦另在一处。十六岁以下者别有幼童教养院,不入此监。监内规模亦颇完备,但不及美国费城监之宏敞,饮馔之丰美、管理之周密亦所不如,其尤不善者即所给工资不得过十仙令以上也。夫人之所以犯罪者,以迫于贫困者为多,在狱久者得钱稍多,犹可望其出狱后得以自立,今以十仙令为限,则生计穷而再犯者众矣。凡人之意中苟以犯人为可恶之人,则给予工资已为特别优待,故必加以苛刻之限制,此实由复仇主义之病根未拔,至出此倒果为因之谬见,不意英国犹仍此制而不革也。
调查英国累夺罕儿教养学堂记,十月十五日 累夺罕儿教养学堂堂中总理乃王叔坎那脱公爵。副理六人,其三人为上议院议员。会计官一人,议员二十二人,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医生内外科各一人,牙医二人,管药库一人。凡五村,分为五院,各有院长一人。此学堂在一千七百八十八年创立一会,专为幼年犯刑事者而设,立于罕格纳村中,教以耕种及作家之事,使能成家立业。一千七百九十二年,由罕格纳移至稍施瓦克省之胜教及施斐尔村。造此院时男女均收,至一千八百四十九年,移至累夺罕儿之地,始专教幼童,不收幼女。但此时制度系将幼孩交与他人抚养成人,而使之自谋生业。自一千七百八十八年起,至一千九百零六年止,所收养者凡七千人。自建立学校以来收留者五千四百十五人,已教成而释出者五千一百十七人,其中有一千九百零一人乃移至各属地者。此院广二百六十五哀克(每一哀克合中国六亩),内有四哀克之地系租赁者。现有三百人作工,分隶五院,每院六十人。院外另有教堂、演戏台、办公所、作工厂等处。每院有夫妇二人为之长,属于总院长之下。
凡幼孩之初入院也,但照相而不印指纹,不欲以罪犯之法待之也。所收幼孩有在学堂之时,有作工之时。初入院者皆习农业,再观其行为性质,令择习一种工业,如木工、冶铁、制履、缝衣、饼师、泥匠、牧童、仆役之类,其所造就大约家庭之课较诸学校之课尤为注重。院中罚规甚少而奖励较多,其宗旨不外乎使之自新,知信仰宗教、待人仁慈、持己公正,用善良文字为之劝导,使皆有恒业而兼有恒心焉。宗教止有英国耶稣教一门而已。院中基地均系会中产业,房屋亦会中所有,故会中专派一人掌之,凡幼童应收与否皆有管理之权。在院期满或品行端正而先期释出者,总以安置远处为主,或荐在本国,或荐至属地。在四年之内院中尚有监察之责,时时致函以相劝导也。院中随时可以参观,但须先期通知院长。医院中无一病人,幼童身体之强健可知,体操均用瑞典陆军操法。在此院释出者即作为能自新之人,如有功于陆军中,即可授以军职也。所收自十二岁起,至十六岁止,皆再犯者,其初犯而次数多者亦入之,刑期皆在三年以上。期满出院时另给新衣一袭。卧房窗上有绳,遇火灾,拉其绳,窗即开,可由窗而出。然绳之一端系以铃,通至他室,有人掌之,拉其绳即有声,平时不能无故偷开也。院中设有救火会,亦按陆军法操演云。
收入幼童条规。凡收入之幼童,由裁判官依一千九百零八年议定幼童法律。或为皇帝所特赦之幼童,或由别处送入,照例须十二岁以上十六岁以下身体壮健可任耕作之人,最要者须年纪相当,能在院中作工五年,年最大者以十九岁为止。如品行端正,管理人有缩短其刑期之权,释出时给予凭据一纸。内部参赞若因其人品行可佳给予凭据亦得释放,大约有可释放之处必设法使之出院。但一面又必令受足完全之教育,且不背裁判官判定之期限也。初犯者除有特别规定外一概不收,其有收入者必须询问院长也。
调查英国潘痕得痕维尔监狱记,十月十六日 此监乃一千八百四十六年所造。最初时男女老幼杂居一处,今改用分房制度。监房凡四翼,每翼四层,或三百二十间,或二百八十五间,其馀室则管理员居住也。屋系半轮式,中为看守处,全监亦可一望而知(46)。光线形之外,此式亦甚便利。刑期自三日起,至二年止,盖轻罪监也。监狱长一人,俸每年七百八十五镑,住公家房屋。
监中现收一千零九十一人,工作如编蒲篓、制洋铁器、劈柴(英人烧煤炉所用之引火柴,长半尺许,每箍小仅盈拱(47))、缝衣、制褥、订书、印字之属,又有作布袋者,皆散处一室。因此等人大率有脑病,不能禁闭,禁之则生病(48),亦不能作细工也。体操每日一点钟。饮食男每日面包二十四两,女每日十五两至二十两。每日作工有一定时刻,以作满其时为度,每人每日平均须得八工。初入监者在房中工作,计三十日后已满二百四十工者始归入工场工作也。维管理之人每日须立视至十时之久,甚为困难。导观者居此职已十五年,自言“初时亦颇觉累人,久之习惯,亦不觉也”,然终宜设法用两人轮值为妥耳。管理员年至六十五岁可以退休。其夜间巡守之人墙角设一钟,每二钟巡行一次,辄自转之,若脱班不转者即可查知。监中工作之物亦归公用而仍给价,犯人所得工资虽监禁二年者不得过十仙令,其弊与威姆斯屋夺监狱同。犯人入监时称其重量,以后每月称一次,如瘦过十磅以外者则请医生诊视之。
监中有铁练甚长,凡解犯人至别监者用之,每人桎其一手。如有在监房中击毁器物者,则反戟其手而梏之,夜则拲而使睡,但以二十四点钟为限。又有一鞭,下垂九绳,名曰九尾猫,用以鞭背,极多不得过二十四下,每年不过用一二次,用时各官皆须到堂。从前每绳皆有结,今虽无结,然一鞭辄见血云。鞭扑之刑久为环球所痛诋,而英独存此制而不革,虽曰“每年止用一二次”,何如尽去不用之为愈乎?
观探监处。用铁丝窗隔绝,犯人在窗内,探监者在窗外,两面有人在旁监察之。初入监者每二月得入探一次,第二次越六星期(49),以后每越二十四日一次。初次止得相语二十分钟,以后则可至三十分钟。欲探监者须领取监狱中之凭据方得入也。次观病院,病者三十二人。又有皮屋一(50),系禁疯人及醉汉者,室中不置一物,无论如何发狂,不虑损伤也。从前四壁用席,因不适于卫生,特改今制,然造此屋一间已需英金一百镑矣。狱中有耶稣教、犹太教二种,耶教每日听讲,犹太教每星期止二日。犯人多有改归耶教者,非真信仰耶稣也,乃懒于作工而偷此片刻之闲耳(51)。听讲时幼童居前,中空两三行,年长者居后。观被杀人埋葬之地。近七年以来始在此监杀人,葬此地者十有五人(52)。又观绞罪机器。高数丈,顶穿一孔,悬绳其上,下有空室如方井,上架一板,令犯人立于上,反戟其手,缚其两足,以布袋蒙其面,以绳扣其头(53),抽去其所立之板,犯人身骤离空下坠丈许,瞬息即死,自入室至死时不过二分钟(54)。死后悬至一句钟之久,然后命医官验之。越二钟,裁判官验视毕即葬诸狱中。有谋杀人未遂犯本系监禁十二年,因不服而上控,判加监禁三年。又有医生谋杀其妻监禁待决者,录其案情如下。
英国医士克立宾娶妻某氏已有年矣,后与外妇通,妻觉之,亦不禁也。医者潜与外妇谋以毒药杀其妻,并用强水化其骨肉以灭迹。妻本在某学堂为教习,久不至,医者伪以病告。既而复诡言“赴美国至母家就医”,越数日则言“妻死于美,俟其烧葬后灵榇归英,将为之设奠焉”。同人或疑之,发信至美探问,则其妻初未归,愈疑之,因提起诉讼。侦探往询之,则又诡云“吾妻实不死,盖随人逃耳,吾以颜面所关,故托言其死以掩饰焉”。侦探迫之甚,医与外妇遂偕逃,不知所之。侦探搜其室无所得,入窟室,见一砖似曾掘过者,乃发之,得馀发二绺、破衣一角,化验之,中有毒药质(55),遍询各药肆,则医者果于某日向某药肆购此种药料也。医者与外妇之偕逃也,医士剃其须,而外妇则改为男装,伪托为父子,欲乘快船恐为侦探所蹑,故乘一极慢之船,其意固欲落侦探之后则无从踪迹也。庸讵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医与外妇居此船舱内方作目挑心与之态,船主从船顶窗中望见之,而二人不觉也。船主观之稔,知二人者决非父子,形迹可疑,且预知英国有此案,遂于中途发无线电至伦敦。侦探乘快舟踵至(56),已预料其必有剃发易服之举,故一登岸而即禽之(57)。医到堂犹反复狡展,然卒不能举出不杀其妻之反证,遂以此定案,其外妇始终不承有同谋之情,故医者处决而外妇遂释出。然既与同逃,又改男装,疑窦滋大,若以中法论,对于此妇未免近于疏纵矣。
调查英国审判厅记,十月二十三日 观英国高等审判厅及大审院、地方审判厅。英国地方审判厅凡三种。曰枪司拉考脱,关于契约等事属之。曰清司伴痕起,关于贸易及交涉之事属之(58)。曰提覆司考脱,关于离婚等事属之。枪司拉考脱凡十二庭,平时止用九庭,皆有陪审官。凡纳房金至八十镑以上者得为寻常陪审官,每陪审一次可得一仙令。纳房金百二十镑以上者得为特别陪审官,每陪审一次可得二十一仙令。然陪审官不用专门法律之人,而以纳房金之多寡为比例,虽曰英人程度人人皆有普通法律知识,究非制之善者也。清司伴痕起并无陪审官,然枪司拉考脱之案件以十八个月为限必须清结,而清司伴痕起则有十馀年不结案者,讼费亦甚大,颇滋流弊也。出观赃物陈列所。有手枪、炸弹、伪纸币、伪货币(59)、短刀、锁钥之类,又有赌博器具及行窃所用之梯、处死罪犯人之模型。谋杀妻之医士破案后所掘得之发及破衣亦在焉。医士已处决,亦有塑像在此矣(60)。
调查英国巡捕房记,十月二十四日(61) 薄司推脱巡捕房乃一千八百二十九年所造者。所有英国各省巡警皆由地方自办(除船坞制造局等由国家另派,巡警不在此例),伦敦巡警则国家所派也。巡警初入时每星期二十五仙令六辩士,以后如品行佳者每星期增一仙令,加至三十二仙令六辩士为止,再升则为巡长矣。其得三十二仙令之巡警如品行端正,每星期可得一仙令六辩士之奖赏。不住巡捕房内者每星期得房金二仙令六辩士。
按,英国警察制度,凡巡警见有犯罪之人不及拘拿,可出一传票限四日内到案,即所谓呼出状者是也,不到案者裁判官得据巡警所报告者定案,即所谓缺席裁判者是也。乡间区裁判所选绅士知法律者为之,须有三裁判官莅庭方能开审(62)。陪审官十二人,须全体认可始能定案,与美国制度同,若有一人不允则案须悬搁,俟下次再选陪审官复审矣。不服者得控至高等裁判所,又不服则控至大审院,刑事至大审院为止,民事案件尚可控至上议院,上议院有知法律者数员专司此事。皇族有罪者归上议院裁判,寻常裁判所不能裁判皇族,但皇族自愿到裁判所者亦可任意也。
观巡警体操处及待质所。待质所每房禁一人或三人(63),不得二人禁在一室,恐其通同作弊则无人为见证也。又有禁醉汉室。其地板皆向外斜,室中止一床,馀无他物,盖使酒则无物可击,而呕吐则往外流出也。印指之法亦甚详细,与美国大致相同,其法本传自中土,西人详加研究,成为一种专门学问。予亲自以指试印,并购得印指器具,回国后拟于大理院试行之。巡警长云:“所存指印七万有奇,无一同者。”亦可见此法之足恃矣。
午后,观裁判所问案。系甲乙丙三人在车站劫钱,皆屡犯者。甲年已老,哓哓置辩,最为顽梗,巡警屡加诘问,则请与巡警易地而反诘之。查其旧犯之案计已四次,合计凡监禁三十六年,则其一生已在监之日多矣。貌甚狞恶,望而知为匪类。然辩论毕后裁判官果如其言,令与巡警易地而辩诘,但无理之言终归无效耳,欧洲裁判庭犯人之得自由如此。乙亦曾犯四年监禁、五月苦工,近甫入感化院六个月,释出后又复再犯。丙乃常年行窃者,今年正月始查明,因窃人一袋罚四月苦工。此案则甲罚十八个月苦工,乙十四个月苦工,丙十二个月苦工。然此等人几以犯罪为职业,欲求其革面洗心,亦良难矣。又一案系虐待父母,判罚十五仙令,以中法言之,殊觉太轻,但对于下流之人不能尽以礼法相绳,而西人于孝养之道未免缺点,则亦不能曲为之讳也。
调查法国圣拉沙女狱及孙德轻罪监记,十一月初四日 圣拉沙女狱系收未定案之女犯及有病之幼妓,或犯警章之妓女者。从前系教堂基地,创建于一千七百八十三年,改为女狱已八十年矣。现收七百馀人,多至八百人(64),已定罪者不监于此,间有一年以下之轻罪得留于此监者。监内工场四所,已定罪者之工场二处,必须作工,未定罪者工场亦二,但作工与否可以听便。作工以缝纫之事为多,亦有洗衣者。每日早八句钟起,晚八句钟止(65)。除饭时二钟外,每日作工八句钟。幼年不识字者有女教师每日课读书二钟,星期一星期四二日无课。饮食每日二次,星期一及星期四日得食肉。未定案女犯之有钱者得自行购买食物。又有特别监房,待质女犯如欲住者每日须缴费二十五生丁。有病之幼妓每人居一间,防其有传染也。妓女犯警章由巡捕送入者或监禁一天,多至三天。另有一室可容九十人,乃杂居制也。病院楼凡三层,医生六人,习医而为之襄理者六人。有化验室,染花柳病者可化验其毒之轻重以为治也。大约全监分为五部,未定案女犯为一部,已定案轻罪女犯为一部,女犯有幼孩在四岁以下者亦得留住监中自为一部(66),幼妓之有病者为一部,妓女因犯警章而暂行拘禁者又为一部(67)。除监房外,又有律师接见犯人处。有探监处,甚小,凡分三隔(68),间以铁丝窗,犯人与探监者隔窗而语,看守人在第三隔监视之(69)。礼拜堂二,一天主,一耶稣。法人以从天主教者为多,每星期诵经二句钟。狱中总理一人、收支一人、文案一人、庶务一人、管理员十四人、女管理员三十六人,皆教会中人也。狱中经费皆由政府支出,每年二十八万佛郎,作工之物得以出售,可收回六万佛郎云。此监制度亦尚完备,但不甚清洁。其浴室因有病人时用硫黄薰之而洗涤未净,气息甚秽,以视美国奥本女狱不逮远矣。
午后,往观孙德轻罪监,盖待质所也。监内分四区,计一千四百间,建造已六十年,新建之四区仅十二年。现收犯人一千四百五十人,并已定案之轻罪犯计算。未决监人各一室,已定罪者用杂居制,因在监之日无多也。作工无工场,皆在监房之内,亦无一定时刻,以未定罪之犯人不得以犯罪论,故得自由也。饮食亦各在房中,每日两餐,星期日及星期四日得食肉。其犯三月轻罪者监禁已满即可留在监内服役。此外有医室、探监室及监禁疯人室,四壁幔以布,中以软质物衬之,与英国皮室之制相似,而精美不逮,且室亦太黑。凡有脑病之人不宜禁于黑暗之小屋,须用爽垲之处为宜耳。教堂一,系天主教,他教另有一小屋,无教师,但自行祈祷也(70)。
调查法国童子感化院记,十一月初五日 此院创立已九十年。犯人分为二种,一为三月轻罪犯、未定案在此待质者,一为顽童,有因犯罪拘入者,有由父母送入者。凡父母俱存者,母不得送其子,须由其父出名,父没则母亦得送入。若有后母则父不得遽送前妻之子,非有亲族为证不可,所以防流弊也。待质之轻罪犯监禁无定期,定案之后则送至别监。顽童由父母送入者至多亦止监禁六个月。幼犯年龄自十岁起,至二十岁止。未成年之犯罪(71),法律上本无责任,若父母愿罚金赎罪者亦可不入此监。现收之犯计三百八十人,大约犯窃者居多(72),亦有两幼童谋杀二童之案亦监禁于此(73)。监中用绝对分房制,似觉失之太过。不但日间作工每人锁禁一室,即每日早晚至课堂读书亦每人一格,各以木板障之。休息处亦每人一间,止一面盆得以沐首(74),独居空地,仰首视天,亦毫无生趣。监禁半年直不能与人通一语,其道太觳(75),反乎人情,名为感化,实与禁闭六个月无异,释放后必至退化。且又无体操以活动其身体,殊不得办法之宜,此法亟应改良。中国如办感化院,切不可循此旧法也。工作品以玩物为多,如以洋铁制马车汽车,或以纸糊洋灯罩之类。监中总理一人、教士一人、文案一人、副文案二人、收支一人、庶务一人,看守三十四人,而以一人为之长。监中服役之人即用年长罪犯之监禁期满者为之,每月给工资十五佛郎至二十佛郎。管理员五人,其四人每年自一千七百佛郎起,逐年递加一百佛郎,至二千佛郎止,管理长则每年三千二百佛郎也。幼孩作工所得之钱十之六归政府,十之四归本人,但由收支处代为收存,释放时交其家中。若有正用,亦必得管理员之许可方得支用也。常年经费八万七千佛郎,犯人所得工资归入国家者一万八千七百七十二佛郎,犯人每人每日约费八十生丁云。
调查法国贫民感化院记,十一月初六日 贫民感化院建自一千八百八十三年,逐渐扩充,现在规模日益完备,其中分二大类。一为乞丐由巡警捕入者,监禁极多至三年,以罪人之法待之。二为贫民自向巡警呈请入院作工者,并无一定监禁期限,去来可以任意,以工人之法待之。院中分为五区,第一区为乞丐,第二区为无业游民,第三区为有病而尚能工作之人,第四区为老人,第五区为残疾之人。男居院之左,女居院之右,中央为客厅,系新建者。亦有上等之贫民,中间亦有新建之室可居也。共收四千五百人,男约三千,女约一千五百,女子能作工者不过三百人,馀均老病残废者。女子有幼孩亦可带入院中,有人为之管理。男工场十二所,女工场一所,工作之物如制袋、订书、制铜铁练、制帽罩之属,此外尚多,未及遍观。医院医士十一人,总医士三,副医士七,另有牙医一人、外科一人,有割症室、诊病室。其他犯人接待室及花园菜园等皆极精洁。饮食日三餐,老人每日食肉,幼年者惟星期日及星期二得食肉,面包多少无限制。院中不设礼拜堂,归教者每星期日由院中给凭出至他处教堂祈祷,罪犯皆限定本日回院,贫民可以任意,若一月以后不归则开除其名,不得再入院矣。老病死者由院中殡殓,另有茔地葬之,如中国之义冢然。此院规模甚为完善,可法处极多,尤有二大特色在欧洲为罕见。一则优待老人也。“七十非肉不饱”在中国已成耳熟之语,欧洲法律保护幼童者多,而于老人不甚措意,“獯鬻虐老”见于《汉书》,凡游牧时代必重少轻老者,势使然也,今法于老人特别优待,此其进化之彰明较著者也。一则院中不设礼拜堂也。欧洲各国哲学虽发明(76),而迷信宗教之风犹极盛,法则哲学最昌(77),故宗教之力亦最弱(78),虽不能一概扫除,然如此院之无礼拜堂,在他国必以为莫大之缺点矣,此亦足见欧洲各国其风气迥乎不侔也(79)。院中常年经费为一兆三十六万四千五百佛郎,工作费收入为十三万七千六百五十八佛郎,犯人每人每日费八十四生丁云。
调查法国弗雷洛监狱记,十一月初七日 此监甚新,建造才十二年,归内部管辖。监房一千八百间,现收犯人一千四五百之谱。又有杂居制房数处,可容四百人。楼凡五层,房内桌椅、电灯、厕所、唤人铃均备。桌系一板,钉于墙,可以收放。小椅以铁练锁之,防犯人持以掷人也。唤人铃须按一定章程,如有病或工作有不解处可请人诊视及指教,滥按铃者有罚。所收之犯刑期皆在一年零一日以下,一年以上罪者归入中央监狱也。工作分二十馀科,如纸糊灯、马料袋、铜练、铁锁、缝衣、洗衣之属,皆工艺之简易者,以监禁刑期甚短故也。工作时刻自早五钟起,至晚六钟止,工作时不许通语,所得工资半归公家,半归犯人,然惟初犯者如此,再犯者止能得十之四,三犯者止能得十之三耳。此外有探监处,每星期可见二次。有澡堂,每半月浴一次。有散步室,每人一小院。楼有回廊,则监察人巡视处也。教堂与读书同在一处,能容二百五十人。监中共分三区,每区五百人,须分作六班。学堂每人一星期两点钟,必须到堂,星期日讲经,到否听便,犹太教人另派一人为之讲经,然法国犹太教人甚少也。屏禁室亦通光线,与他处用黑屋者不同。有一疯人禁于室中,方跳舞而歌,询之,云:“未经医士验视,真伪未可知,故暂禁此室。如验系真疯,则移送疯人院中也。”饮食各在房中,别无饭堂,法国监狱大都如是,由于用绝对分房制之故,此与美国不同之处。每日二餐,人食大面包一个,有定限,与他处微异。每星期食肉二次,有钱者亦可自买,兼可买酒,但饮酒须有限制耳(80)。
调查法国巡捕监记,十一月初八日 法国巡捕监之屋自大革命以前已有之,其改为巡捕监则自一千八百六十四年始也。凡犯警章者由巡警开明其所犯缘由送至总巡捕房,由总巡捕开明其姓名、年貌、住址、职业及所犯何罪送入监房,巡警所开之单则送入总厅存案。犯人监禁在此自二十四钟起,至四十八钟止,不得逾此限。凡被巡警拿获之人必须于四十八点钟以内裁判也。监禁之后即通知检察长提起公诉而候裁判,判定无罪者即释放,有罪则分送各监,男犯入孙德轻罪监,女犯入女监,幼童入感化院。此系巡捕房暂行监禁处所,故无审判权,亦无案卷,但于入监时至量犯所量其身材登记簿中而已。犯人携带之物品另有一室存储,详记于簿,令本人签押,释放时令出一签押收据而还之。凡要犯监禁者用分房制,犯警章之轻罪则可杂居。每日犯人之进出无常,大约通计三百五十人,男二百人,其一百五十人则皆妓女也。监中总理一人、总巡查一人、总收支一人、副收支二人、总书记官一人、副书记官二人,收掌物件者总管一人、副者数人,男看守四十五人,女看守二人(81),则教会中人也。次至提犯寄监所。凡犯案而未定罪者暂禁于此,定案后则送至别监,其已定罪而欲上控者亦禁于此。监房计一百五十间。休息处每人一间,照章每人每日一小时,然地甚小,人多时亦有不及休息者。饮食每日二次。有犯人接见律师室,因犯人欲至裁判所必先与律师接洽也。
调查法国大审院记,十一月十二日(82) 昨日于院内开律师二百年纪念会(83),盖法之用律师其来已久矣。院中有法王圣路易像及圣路易亲自为裁判图。盖圣路易乃十三世纪时罗马法王所派管理法国之王也(卒于一二七零年),给地一区,即为今大审院之始基。自十五世纪迄今,此地永为大审院之用,法王查理第七愈助之地,一千六百十八年及一千七百七十六年两次被焚,止馀四角飞阁,馀均化为灰烬矣。其东北角名曰道来齐一阁,在十三世纪时已有之。中有渐门披隆之像。上有一钟甚华丽,乃一千三百七十年所造,一千六百八十五年及一千八百五十年重修,此为法国第一最古之大钟也。从石阶上升为回廊,右转有七民事庭,合之为民事初级裁判厅。其大厅事自一千八百七十四年被焚后重建。楼上有廊腰甚长,计二百四十尺,宽九十二尺,高三十三尺,在法国亦为最大之回廊。左旁有石像曰墨尔雪勃司,乃一千七百九十四年在审谋反法堂上助路易十六世为革命党人所杀者也,像系窦马所雕。对面为复勃来之纪念碑,乃有名之律师,死于一千八百六十八年者也。左旁为初级民事控诉院。初为圣路易所造,路易十二世增修之,今已改造,非复旧制矣。飞金之堂名曰大堂,其入门之路为路易十六世所造,甚为宏壮。一千七百九十三年革命时之审判厅即设于此,路易十六世皇后亦于此处定罪也。观刑事庭。每星期开庭三日,今日适无案件。中为裁判官座,凡七人,右为检察官,左为顾问官,各七人。对面为律师座也。出遇述勤法国旧时同学,在报馆为主笔,司法律一门。因时已晚,不及遍观,约明日复来,并约明晨先至述勤处(84),将探询中国改良监狱刑法情形,以为登报之材料也。
调查法国审判厅记,十一月十三日 法国审判制度。初级审判为单独制,其裁判官由政府任用,每星期审案一二次,自一佛郎起,至一千五百佛郎止,若所定之案在一百佛郎以下者不得上控,过一百佛郎至一千五百佛郎止皆得上控也。第二级为控诉院。巴黎分七处,全国共二十六处,用合议制,裁判官三人,管辖初级裁判所及工商业裁判所控诉之案件,所定之案若在一千五百佛郎以下者不得上控,在一千五百佛郎以上者得上控至大审院也,但此系指动产而言,若系不动产,其租金在六十佛郎以下者定案后不得上控,过六十佛郎以上者亦得上控也。大审院为司法最高机关,其所审理之案即不服控诉院之判决而上告者也。刑事裁判初级自一佛郎起,至十六佛郎止,刑期自一日起,至五日止,为单独制。第二级自十六佛郎起,以上无限制,刑期自一日起,至一年止,为合议制,裁判官三人。第三级自一佛郎起,以上无限制,刑期自一日起,至死罪止,合议制,裁判官五人。惟第三级有陪审官十二人,馀无陪审,与英美制度略异。民事裁判分九庭,以事分类。九庭之外另有一处专主调停,凡有讼事先为和解,不能调处乃为审定此案应属某庭,令至某处起诉也。全国分八十七省,省之下有府,每省有一府尹,管理巡警之事,小案件及外人交涉之案皆有管辖之权。自华盛顿开会后法亦新设幼年裁判庭,即于普通民事庭行之,每星期一次,法庭不公开,所以保全幼童之体面也。
调查比国审判厅及警察署记,十一月十九日 调查比国审判制度。先观刑事预审厅。中三座为裁判官,左为书记官,右为检察官。中央对裁判官座者为证人陈述处,左为原被告,右为陪审官,皆横座。再下则左为证人,右为律师,皆与裁判官座相对。次至大审院小法庭。中为裁判官,凡九座,左为总书记官,右为总检察官。以下左为律师,右为旁听。大审院专问法律点,不问事实点,故原被告不必到堂也(85)。此庭寻常民刑事件合用。四壁绘法官像,可见百馀年来法官衣服制度之沿革。复至大审院大法庭。此庭裁判官十有七座,其馀检察官(86)、书记官③、律师、旁听座与小法庭同。此为特别大法庭,不轻开,惟法官任用时至此宣誓,或有谋反及大官犯案法官枉法等事则开此庭。裁判官有七人,到堂者即可定案也。次至高等审判厅会议处。中九座,合左右各座凡五十有七,盖全法院各裁判官人各设一座也。此惟开庭时用一次,衣红色礼服,律师新到院者亦坐此庭。次至工商业裁判所。裁判官九座,居中,检察官、书记官、律师、原被告、旁听座俱备。凡三庭,裁判官皆以商人为之,由商家公举若干人,请君主钦定,任期三年,任内不得兼营别业,商人于法律未详悉者另有书记官为之指示。所管辖之案自一佛郎起,至三百佛郎止,十五日以内必须定案,以期迅速,判定不服者得至民事高等裁判所上控也。次至民事高等审判厅。裁判官三人,居中,检察官、书记官、律师、原被告坐次与馀庭同。军法裁判所因门未开,不及观。
比国裁判之制,最初一级止一裁判官,不算入审级之内,所谓息讼委员者是也。初级裁判九庭,民事五庭,刑事四庭,裁判官各三人。高等裁判八庭,裁判官各五人。大审院二庭,刑民各一,裁判官各七人,寻常止用一庭。其特别大法庭非有大案及变更法律事件不轻开也。此法庭建筑之图系奇渥派依拉脱所绘,而其规画则出自威棱司也。自一千八百六十六年起,至一千八百八十三年止,凡十有三年而始落成,计费一百七十六万镑(合比金四千四百万元)。内有二十七庭,计二百四十五间。其东北、西北二庭为最大,一即大审院特别大法庭,一即高等法庭会议处也。旁有两翼,皆用两重石柱,门首有二大石阶,自外观之止二层,侧面观之凡三层,而内容实系四层也。由平地至金十字架顶高三百四十尺(87),四壁画像皆关系法律之故事,门首有罗马法王及罗马名律师石像,其建筑大概兼采埃及、罗马之制,虽不尚华丽而落落大方,在十九世纪时可称为欧洲有名之建筑物。占地二十七万方尺,比罗马圣彼德教堂尤大(88),盖罗马教堂止占地二十六万二千方尺也(89)。
午后,至法部观警察档案及人名汇存处。先观无政府党人名存案处。凡无政府党人国家警察侦得之,即存其年貌籍贯于册。有万国警察会,与会之国虽犯人逃至他国,仍可托为查究也。次观外国人名存案处。外国人旅寓比国者无论犯罪与否(90),皆须书明姓名、年貌、住址、职业送警察署备案,其无护照者限半个月补缴,届期不缴者驱逐出境。存案处男女分类,依字母为次序,检查甚易。本国人惟犯罪者存姓名于警署,平人不用此制也。复观收存案卷处。书架上下皆有轮可以推动,甚为便利,今藏书楼亦多用此法矣。案卷三十年一次清厘,其人已没者则烧毁之。又观指印收藏处。其法与英美大同小异,而稍简便,警察言:“英人犯罪者好易假名,比国此弊甚少,所存指印十七万张,其假名者止六十馀人耳。盖犯罪者有照片有指纹,故再犯而易假名亦易于稽核也。”
调查比国珊聚儿监狱记,十一月二十日 此狱为一千八百七十八年所造,至一千八百八十四年落成,壁间多书古格言。监房凡六百间,圆形,楼三层,内有三翼为厨房病房及面包房,监房内电灯铁床皆备。现收六百人之谱,用绝对分房制,犯人不得通语,见人则以布蒙其面,工作亦在房中,自六钟半起,至晚九钟止。休息处亦分房,圆形,每翼后皆有之,计二十四间。莳花一弓地,颇清洁(91)。所收之犯其刑期自一日起,至五年止,未定罪待质之犯亦收入焉。待质监虽用杂居制,而每人一床,仍用薄铁壁隔断,并有一小铁门可以关闭,较诸数人混处一室者犹有间也。宗教分天主、耶稣、希腊三种,而以天主教为最多。探监每月二次,每次十五分钟。读书每日一点钟,星期六日无课。年四十以外者不读书(92)、无体操,以用绝对分房制故也(93)。饮食每日三次,其面包必须由监狱长亲自验看,每星期食肉三次。病院甚精洁,铁床极高,桌椅盥具俱备,病人祈祷另有教堂、休息处。院亦甚大,每年经费计六十万佛郎。作工系包办,每一佛郎抽三十生丁归监狱,其馀七分公家得三十五生丁,犯人亦可得三十五生丁也。此外有律师与犯人相见处,每日皆可来。有量犯处(94)。犯人入监时须至此量其身体手足,长短大小皆记于簿。屏禁室仅透微光,极多不得过八日。禁疯人室四壁皆软,屋顶用蓝色玻璃,因有心病者见蓝光则心可稍定也。对面新造监狱尚未落成,俟竣工后将筑隧道使与此监相通,而左近一旧监狱则将废而不用也。比利时以蕞尔小国而于监狱之改良不遗馀力,各大国皆取法焉。中国言及改良监狱动以经费支绌为口实,或以人民程度不足为词者,其亦可耻之甚矣(95)。
调查比国卢万监狱记,十一月二十一日(96) 此监为一千八百六十年所造。楼三层,监房分六翼(97),计六百间。休息处凡十所,每所容十二人。用绝对分房制,犯人不许通语,工作亦在房中,冬则每日八九钟,夏日或多至十二钟。收犯人五百六十人,刑期皆在五年以上者。工作品如木器、冶铁、缝衣、印书、洋铁器、布袋、麻绳之属,皆归他处监狱公用,工资以十之三归公,其馀七分依犯罪之轻重分等级,轻罪者得七之四,其次得七之三五,重罪者得七分之三也⑦。教堂圆形(98),分五翼,坐次每行九人,每人一格,层累而上,高十层,最下层在平地,左右各五行,每行分三格。宗教止天主一种,奉他教者送入别监。犯人读书英法德文皆可自择,其读英文者出监后多至美国云。藏书室藏书六千部(99),为他处监狱所不及。病院分两翼。一翼为病房,计十二间,光线空气皆极好。一翼为医药室及厨房。医士二人,不住院,每日来监诊视,病者大约百分中之一。饮食每日三次,每翼皆有人专管,大概七分钟即可送齐。休息处亦每人一间,在晨起五句半钟时、休息时可以吸烟。有洗衣处,凡犯人初入监者衣服皆用药水渍洗。有澡室,每月浴一次。屏禁室窗有小圆孔,透微光,如中国脚炉盖之状,居屏禁室不得过九日。禁疯人室顶用蓝玻璃,与珊聚儿监狱同。以用绝对分房制故(100),亦无体操也。
调查比国刚脱监狱及古刑具陈列所并小监记,十一月二十三日 刚脱监狱乃一千四百七十年所造。圆形,分为八翼,楼三层,每层监房二百间。现收七百七十人,女犯及幼童亦附收焉。此监收禁轻罪犯,故不纯用分房制,昼则杂居,夜仍分房。此制实自比国首倡,今美人全国均仿此制,即号为美国之新制,实则窃取比国之制而稍加变通者也。惟作工时仍不许通语,工场中有六人看守之。犯人之刑期在卢万监狱已满十年愿入此监者亦可移入(101)。宗教止天主教一门,教堂与饭堂合在一处,星期日即在饭堂中祈祷,盖用绝对分房制则在监房吃饭而无饭堂,用昼间杂居制则饭堂不可少也。病院以中间一翼为之,病人得食牛肉,尝其羹味亦甚美。医士三人,监中病人亦颇少也。无体操,每日于饭前散步一点钟,亦别无休息处所。读书每日一小时,年老者、刑期在六个月以下者、终身监禁者皆不读书也。饮食每日三次,每星期得三次食肉,较他处监狱为优也(102)。探监分三等,轻罪每星期一次,少重者每月一次,最重者二月一次。通信亦然。工作每日八钟,夏日九钟,如皮工、木工、缝衣、冶铁、订书、制布袋之属,皆归公用。公家无物可作,亦可用包工法而出售之。国内有免囚保护会,故在监作工勤者即预为留意,出狱后即为代荐作工地方也。其职员正副总办各一人、教士三人、教习四人、书记五人、会计二人、工场书记三人、庶务一人、昼司看守者六十八人、夜司看守者十二人,另有学习者六人,每一星期昼夜轮班。常年经费一百万佛郎,寻常看守人每月一百五十佛郎,看守长每月三百佛郎,监狱长每年一万佛郎。内一犯终身监禁者曾犯杀人罪,判终身监禁,久之得释,复犯杀人,禁诸狱中,逃而复获,现已在监二十馀年(103),其所犯之罪皆由妬奸而起,少时不知戒之在色,垂老而禁锢监中,亦良可悲矣。幼童十一岁以上十五岁以下者另禁一处,凡七十五人。读书堂设有音乐器具,为幼童心理之所喜也。往观时适午餐甫毕,饭具皆各自揩洗。
出观古刑具陈设处。有新监狱小模型,见旧时杀人机及犯人烙印之铁、断手之斧。又有一木中穿小孔,两旁系皮带,犯人有喧嚷者则以木塞口而缚皮带于颈。其他铁练、铁球、铁鞭、铁枷、皮衣、皮带之属,种种酷虐刑具皆罗陈之。比自独立以来即废止死刑不用,而犯罪之统计转较英法各国为少,亦可见防止犯罪之法断非武健严酷所能胜任,而当从风俗教化上着想,为治之要固在此而不在彼也,彼以宽刑为姑息养奸者亦未深知为政之本耳。
午后,观本地小监狱。为一千八百六十二年所造,计监房三百八十二间,分六翼。病院亦分房,遇一种疫症则须杂居楼上,然监中未尝遇见此种疫病也。监狱中床、桌、椅、几、火炉、窗帘、食器架毕具,妇女监房尤清洁。常年经费每年约五千佛郎。旁有杂居制低铁屋(104),高不过丈许,每间一床,各有一小门,十馀间相媲连,名为杂居,实与分房无甚差异,此惟过境寄监犯人及罪不满七日以上者居之(105)。中国当改良监狱伊始,边僻小县或为经费所限,不得已亦可姑采此法(106),较诸数人杂处一室者,犹觉彼善于此也。其馀洗衣室、办事室、休息处皆精洁,不染一尘。此监虽小,而造法甚巧。中央看守所为六角玻璃房,一望而全监皆在目中。看守所之上层即为教堂,其下层当看守所之四隅即为听讲所,在楼上宣讲而环听者皆在目前。教堂后之四隅为读书堂,虽容人不多,而布置极得法,无一隙废地也。妇女犯罪者以堕胎为多,离婚之案则甚少,且亦甚难,离婚之妇女社会上亦颇不名誉。比国事事摹仿法国,有“小巴黎”之目,法国崇天主教,夫妇止可别居而不得离婚,妇女好自由,多不喜育子,而有堕胎之恶习,此其风俗传染之所由来者渐矣。此监不轻许人入观,其题名簿前年止一人,去年止二人,今年亦止一人,予等三人题名在今年才第二次也。
调查荷兰海兰监狱记,十一月二十六日 海兰监狱乃千九百零二年所建,凡四年始落成。楼四层,圆形如伞,故荷俗呼为“洋伞监狱”(107)。他处圆形监狱皆分数翼,每翼之两旁为房屋,中通一弄,此则中间一大圆圈,屋皆在四周,制度又自不同。对径五十密达,高三十二密达,监房二百零四间,纵四密达,横三密达二十生丁。现收犯人一百七十有八,用绝对分房制,不许通语,见人则以布蒙面,刑期自五年以上起(108),至终身监禁止,盖荷兰亦废止死刑也。工作分四大类,曰布,曰木,曰羊毛,曰铁。每日作工十二小时,犯人之勤者每年可积至一百哥伦。作工各在房中,有人在外梭巡,其不作工者罚入屏禁室。宗教有天主、耶稣二种,亦用离隔制,堂中可容一百四十二人。探监每月一次,每次十五分钟。饮食日三餐,每星期食肉一次。无体操,有休息处二十所。读书由教习二人逐房分教,亦颇不便,盖分房制之长处在于防止恶习之传染,而读书体操等事不能合众人于一处而教之则其短处也。病院有养病房,而医生不住院中,每日来一次。犯人印指模及量身等法亦借病院为之。管理员薪水每年六百哥伦,监狱总长每年二千四百哥伦。监狱长名房斯搭拉姆,其馀职员有坐办一人、管理二十一人、医生一人、教习二人,他如浴室、蒸衣室、办事室、屏禁室亦均完备。此监形式极新,然如此建筑不甚透空气。荷兰滨海之国可用此制,若中国南方炎热之地,此制似非所宜。又此监处处斩新,而病房似不及他处之精美,岂以地在乡间故欤?
调查荷兰海牙待质所及监狱记(109),十一月二十七日 海牙待质所系一千九百零二年所造。凡一百五十六间,现收待质者一百零三人。作工与否听本人自便,愿作工者亦可稍得工资。待质最久者亦不得过七个月。管理员共八人。妇女待质所二十七间。轻罪用杂居制,然每床仍用白铁离隔之。休息处亦每人一间。屏禁室有后窗可启闭,开则微透光,闭其半则暗,全闭则黑如中夜矣,盖以启闭寓赏罚之权也。教堂可容百二十人。探监处、会议室、办事室皆备。待质之人本非罪犯(110),仅为犯罪之嫌疑人耳,待之宜与常人无异,否则监禁日久,审判时知其确系无罪,从前枉受之苦已不可收赎矣(111)。西人现颇有提议“无罪被禁者政府应任损害赔偿之责”,亦以经费过巨未能办到。中国现虽不暇议及乎此,然欲改良监狱,于待质所不可不三致意也。
午后,往观司该文宁监狱。系一千八百八十六年所造。楼三层,监房二百十间,每间高二密达六十生丁,长四密达,宽二密达七十生丁。现收犯人一百九十有三,用绝对分房制,不许通语。宗教分天主、耶稣二种。探监每星期二次。然其地甚小,无体操,每日休息半句钟。饮食日三次,每星期食肉止一小块。有病不消化者为记号于门,少给之食,此亦用绝对分房制运动太少之故也。工作如木工、铜铁器、缝衣、织布、印书等项,勤者可多得工资,然每日至多不得过二角半,盖防其作工时刻太多有碍卫生也。所得工资以一半归犯人买物之用,一半存储,候出狱时给与之。有浴室(112),每月浴一次。办事人会议室每半月议一次,共十座。犯人有不守规则者罚入屏禁室。管理员二十七人,监狱官吏皆由钦派。此乃五年以下之轻罪监也。
按,荷兰之监狱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之刑法而出,不外二种罪名,一为法律上之犯罪者,二为违犯章程者。其刑罚分为三种,一曰惩役,二曰禁锢,三曰感化院。惩役专为重罪犯而设。禁锢为轻罪犯而设,即无意中犯罪及犯轻微之罪者是也。法律上处罚金而力不能缴者送入感化院,处禁锢者亦可入之感化院中,醉汉及流氓皆禁于此。感化院之监禁自三月起,至三年止,用杂居制,禁锢亦用杂居制。惩役犯作工未满五年者用分房制(113),满五年以上者杂居分房可以任意。
总理监狱之职司。此制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之刑律而出,全国监狱悉归政府管理,以法部大臣为之长,以下有总办、副总办各一人。总办管理监狱之大纲及一切法律办法,为政府之代表。副总办专管监狱办法及度支出入之数。以下复有稽查员二人,又由地方公举名誉稽查员三人至十五人,由法部大臣奏请钦派(114),随时考察监狱中各项事宜,虽不取薪水,然为监狱所用之费仍由政府给还。地方官按照法律亦应时时考察监狱人数若干、有无无故被禁在狱者。每一监由法部大臣派出一人管理工作,本地方亦派出七人管理工作事宜。地方所派出者系名誉员。
监狱管理员分为六类。(一)监狱长一人,副长一人,司管钥者一人;(二)会计员一人,典簿一人;(三)看守所长及巡丁;(四)管理工作员;(五)厨丁机匠及扫除房屋杂役;(六)教师(分为二级)。
调查荷兰审判厅记(115),十一月二十八日 荷兰初级审判庭裁判官三座,居中,左为书记官,右为检察长,两旁横列者右为原被告,左为证人,中间与裁判官座相对者为政府所派之辩护士,以下为旁听座,新闻记者旁听座则在证人之后也。刑事民事上诉院裁判官皆五座,馀制同上。次观待质所。凡四间,用杂居制,盖到裁判所暂居以候审判之地也。又有律师会议处、裁判官会议室、书记办公室,皆附设于审判厅者也。
荷兰审判制度。大审院总理一人、副理二人、裁判官十五人、检察官一人、副检察官三人、书记官一人、副书记官三人。总理薪水每年七千哥伦。控诉院五处,地方审判厅二十五处,初级审判厅一百零五处。控诉院一在阿墨斯土坦,一在海牙,其制相同:总理一人,每年薪水五千五百;副理二人,薪水各五千;裁判官十二人,薪水各四千五百;检察官一人,薪水五千五百;副检察官一人,薪水四千五百;书记官一人,薪水三千五百;副书记官三人,薪水各二千;帮审官四人,名誉职。其馀三处制度稍殊:总理一人,每年薪水五千;副理二人,薪水各四千五百;裁判官八人,薪水各四千;检察官一人,薪水五千;副检察官二人,薪水各四千;书记官三人,薪水各三千;副书记官二人,薪水各二千;帮审官三人,名誉职。地方裁判所总理一人,每年薪水四千;副理六人,薪水各三千五百;裁判官二十五人(每堂三人)(116),薪水各三千;检察官一人,薪水四千;副检察官八人,薪水各三千;书记官一人,薪水三千;副书记官十人,薪水各一千五百;帮审官十八人,名誉职(各省小有异同)。初级审判厅裁判官六人,每年薪水各三千;书记官一人,薪水三千;副书记官五人(117),薪水各一千五百;检察官每庭一人,薪水一千五百;帮审官二十四人,名誉职。此荷兰审判制度之大略也。
调查荷兰古狱记,十一月二十九日 荷兰古狱陈设各种刑具。受杖者男女各有木架,缚于架而后加杖,有横卧者,有竖立者,有两人同缚于一柱者。又有烙印铁模,烧红而烙于臂。有敲骨刑具,作斜十字形,如人之两手两足,中有头,如蝶翅然(118),上放铁棍一、铁斧一,缚犯人于此架(119),敲碎周身之骨,最后乃击其心,其残虐至此,乃二百年前之刑法也。十六世纪时或锁罪人于楼而饿杀之,其楼之对面即庖厨,使闻食味之香而不得食也。一室中壁上有画,云“系一千五百二十五年禁教士于此,画为教士刺血所绘,其后此教士卒被焚杀”。又一室悬一武士像,当时一武官囚禁,其弟救之被禽(120),遂并杀之,而倒悬其尸以示众,今尚留此影片也(121)。其馀杀人之刀甚多。又有一木刀,系当时遇赦者则以木刀斩其头以当行刑,亦甚可笑。荷兰、比利时皆废止死刑,故杀人之刀均归入古刑具陈列室中。现在世界改良监狱,荷比二国独占优胜之势,且二国皆废止死刑不用,而犯罪者转较他国为少,若严刑可以止奸,则二国从前之酷刑大可仍之不废,何苦费国家无限之金钱以优待罪人为哉(122)?岂中国人独智而西人皆愚欤?彼痛诋改良监狱以为不亟之务者可以三思矣。
调查丹麦可本海克新旧监狱记,十二月初三日 此狱为十六世纪所造,十七世纪增修,盖旧狱也。监房二百间,皆日间杂居、夜间分房。另有五十八间居女犯、三十间居男犯,则绝对分房制也。刑期自六月起,至终身监禁止。亦有死刑,用斧,然不轻用,妇女杀罪已数十年不行矣。
先观女监。其刑期自六月起至三年半止者皆用绝对分房制(123),三年半以上至终身监禁者作苦工,故日间杂居工作,夜则分房也。工作约三四种,如制铜练、糊纸袋、织袜、缝衣、洗衣之类,系由私家包工,然仅能派一人来狱中看视,不能干涉管理之权也。工资每人每日极少二窝痕(即二文),多亦不得过八窝痕,馀归监狱。轻罪监禁数日者则无工资也。探监第一等者每月一次,第二等者两月一次,三等者三月一次,等第以作工之久暂及勤惰为区别。监狱长对于犯人有升降其等第之权,而不能伸缩其刑期。饮食日三次,午餐或鱼或肉,必有一荤,早晚则或食面包,或食热皮酒也。教堂有二。一为耶稣教堂,容人甚多,下半为离隔座,上半为杂居座,坐次层累而上。罗马教礼拜堂则止三坐次(124),盖奉天主教者极少也。女监中学堂每星期读书三次,每次两句钟,男监无之,盖丹麦有强迫教育,男子无不识字者故也。沐浴每星期一次。病院中有患痨病者二人,室内开窗以通空气,并另设痨病医院,以犯人患此病者甚多,且防其传染也。妇女育孩者另有一室,较他室稍宽,满一岁则送入公家育婴堂养育之。丹麦之例“凡父母不能养育厥子,国家得夺而代之抚养”。内一女犯杀其亲生之子,处以终身监禁。夫虎狼不食其子,人至杀其所生,则残忍已极。中律于卑幼弑尊长加等治罪(125),理犹可通,尊长杀卑幼而减等,殊非用法之平也。女监中总理一人、副理一人、稽查一人、教士一人、医生一人、管理员十五人。寻常犯人每日放工二次,每次散步半句钟。另有柔软体操室,则专备有病者之运动也。
男女分房监系一千七百十九年所造,用绝对分房制。犯人二十名,管理者三人,作工皆在房中,见制木马及结网者二人(126),盖皆简易之手艺也。夜卧用绳床,作工时则收之。休息处亦分房。屏禁室分二种,一则床有卧褥,一则止一砖坑,盖入第一室犹不悛者则迁至第二室也。探监处不用铁丝窗隔绝,可与犯人同居一室而谈,较诸他国为宽,但有人在旁监督耳。全监经费每年约十万元,工资所入可得一万二千元,政府岁出须八万八千元也。
午后,往观新监狱。见监狱长苏息夫。此处半系轻罪犯习艺所,半系贫民教养所,占地二十四亩(127),建筑费二百五十万。监房甚好,病院尤精洁。工作皆织绒、纺纱、缝衣之属。洗衣用机器,自入水至晾干,凡经过玻璃室四重,止须三十分钟,业已洗净、烘干、叠就矣。院中收贫民五百八十人、犯人二百五十人。教堂系耶教,但听讲与否可听自便。犯人用分房制,贫民则男女杂居工作。别有妓女监禁室,收禁犯警章之妓女,用杂居制,而卧房仍用白铁隔绝也。
调查丹麦可本海克地方监狱记,十二月初四日 可本海克地方监狱乃一千八百九十五年所造。楼三层,共三百零六间,最下一层有铁丝网,以防居高楼者下坠自尽,与英国之法同。监房内有铁床、木桌椅,并有电灯、热气管。刑期自一日起,至六月止。有待质人犯因案未结则监禁稍久,又或稍有脑经病者亦略展其禁限,全系病狂者则送入疯人院也。现收犯人分房者三百九十人、杂居者六十人,盖采折衷制也。工作分木工、铁工、织布、制衣、织袜之属。见玩具甚多(128),亦系铺户所包作者。所作木马下悬木锤,拨其锤则马之头足俱动,制颇灵巧。其他虎豹犬马之类亦皆雕刻毕肖也。宗教止耶稣一种,教堂听讲座亦用离隔制(129),计一百四十座。无体操。每日休息二次,每次三十分钟。休息室圆形,凡二十六间,中央六角玻璃亭为看守人所居,盖一望而四面俱见也。探监处亦不用铁丝窗隔绝,待质者每星期二次,寻常罪犯每月一次。饮食有汤,有面包,有肉,每人皆送至房中,惟星期六日食鱼,馀每日皆有肉,日三餐,每人约需丹金半元,较他国为优,与美国费城相似,盖丹麦待犯人亦极宽也。其在待质所者有钱则各物皆可自购。另有厕所三十六间,与他处或出厕所于监房或设便溺具于房中者不同,但夜间则仍用便溺器也。见锯板机器,锯作圆形,旋转如风,锯木片极速。又有一机器室,专为通空气暖气之用。洗衣机器与昨所见者同。浴室每月浴一次。病院十间,亦极清洁。犯人不守规则者入屏禁室。有欲图自尽者别有监禁之屋,室中床桌及椅皆不能移动,馀无他物,虽欲寻短见,不可得也。另一室有一犯卧于墙角,云“系醉酒过度,脑经受伤,近于疯病也”。从前男女犯皆收,今则女犯另有监狱,专收男犯矣。职员除总理、副理、庶务、书记、会计外,管理员五十人,每人薪水每年一千三百可那,升至一千八百可那止,衣服费则归国家支给也。
调查丹麦审判厅记,十二月初十日 丹麦审判制度凡三级。各省皆有初级民事刑事审判厅(130),用单独制,不服者控至上诉院(131)。上诉院民事裁判官三人③,附设中央刑事裁判院,裁判官五人,凡可本海克京城之刑事案件悉归于此,不服者即控至大审院。故各省刑事案件由初级而至上诉院④,再至大审院,而京城之刑事案件即以中央刑事院为初审(132),以大审院为终审,止经过二审级,此与他国制度不同处也。大审院裁判官十二人,须九人莅座方得开审。裁判长俸金每年一万可那云。
调查那威克来司痕佛芝薄监狱及审判厅记(133),十二月十三日 此狱建造已六十年,斜十字形,楼三层,监房二百四十间。现收一百九十人,女犯另有监狱,刑期自六月起,至四年止。最长之刑期为十五年,则不入此监也。工作每日九点钟,夏日十点钟,所作藤篮、木器、皮靴、衣服、玩物、洗衣所用之木板与他国差同,他如冰鞋及冰上游戏之木马、畚雪器则那威所特别者也。作工之钱皆归公,犯人每日可得五文至十二文止。宗教止耶稣一种。读书或在讲堂或在房中不定,无体操,有休息处。总之,用绝对分房制者于读书、体操、工作均有不便处耳。探监分等级,或三月一次,或八礼拜一次,或六礼拜一次,或四礼拜一次。饮食日三餐,朝夕皆牛乳面包,午餐每礼拜二次得食肉或鱼。送饭用一铁架,下有四轮,置铁栏干上推之,各房皆可自取,转相传送,亦一便法也。休息处亦分院。看守室之窗用红玻璃,因如此则在内可以见外(134),而外间不能见内也。浴室每半月浴一次。病院亦清洁。热气管每翼设二炉,以那威天气甚寒也。藏书楼储书七千卷(135)。建筑经费九十万克隆。职员三十人,一监督,一代理,一医士,一书记,一稽查,一庶务,一教习,馀二十三人则管理员也。
午后,观大审院。规模亦宏敞,但较诸比利时则不逮远矣。那威审判之制“初级裁判官一人,刑民合于一处,第二级裁判官三人,刑事民事分庭,陪审员十人”,美国陪审制度“十二陪审员中但有一人反对则案即悬搁”,故多财者每有贿通陪审员之弊,那威则取决于多数,但得过半数以上之赞成即可定案,其法较美国为善也。其初级刑事裁判则用商人二人为陪审,系选出陪审员若干人,临时以掣签之法行之,一则可使法律之用较活,一则可使普通之人习于法律知识。但陪审员止能评论其是否有罪,不能干涉裁判之权。此项陪审员每年不过轮值一二次,故于其职业仍无妨也。大审院止一庭,分刑民为二,须七裁判官莅座方能审案(136)。旋观高等裁判庭。中央三裁判官座,右为被告律师,左为检察官,检察官之后为书记,右旁横列者为原被告,左旁横列者为陪审员,中央为原被告陈述处,其后为旁听座。另有陪审员会议室、律师会议室。大审院中七座,其馀各座则大致相同也。
调查瑞典蓝化而姆监狱记,十二月十七日 蓝化而姆监狱在一海岛之中,所以防犯人之逃也。监房作半月形,四翼,三层,每层百五十间,共四百五十间(137),另有二百间别在一处。在监之幼童品行佳者得移入感化院,女子另有监狱。此监用折衷制,初入狱时用分房制,在监三年后则用杂居制。其工作数人居一处,以木栅间之,看守人在外巡视可以洞见,不令多人群集一室,管理较易周到,亦是一法。工作皆系手艺,如缝衣、木工、皮工、金工之属。不用机器工作者,欲令犯人出狱后可以独立谋生,不必专倚厂家也。每日工资可得四十文,较那威为优,但出狱后每月止准取十五元,陆续给付,以防浪费,制亦颇善。有体操,轻罪及杂居者皆合操,分房者在房中或休息处运动,监狱长云:“将必设法使全体皆合操也(138)。”教堂止奉耶稣教,可容分座者百四十四人,两旁设椅为杂居之座。浴室每半月浴一次。探监每月一次。饮食日三餐,荤菜系咸鱼或咸肉。新近在监中杀一人,系用法国之断头机,盖自一千九百零三年杀三人以后至今始再见杀人之事云。
调查德国警察署记,十二月二十一日 德国警察亦隶于民政部。各部有一巡抚,每省皆另有警厅。柏林以地方甚大自为一行政区,警厅之第一司即行政区,故警视总监同时即为第一司司长,此与各省制度不同处也。第一司司长兼有升降以下各警官之职权,以其总司警察行政故也。第一司管辖之事极繁,故总监局有一中央部专司往来信件之事。凡自来水、自来火、宪兵、婚嫁离姻、出籍入籍、学堂教堂之建筑、少年失学者入学补习分科之法、遗失物件,消防队、警部之度支及其统计与柏林警署之房屋,皆属第一司所管。警厅共分十部。第一司即行政厅,第二司掌地方事宜及贸易之事,第三司掌营造,第四司掌刑事及治安风化,第五司掌外国人入籍出籍事宜,第六司掌违警罚规,如狗不戴皮套及车行太速之类,第七司掌政治犯,如虚无党秘密结社之类,兼检查书籍出板事(139),第八司掌检查戏园,凡唱歌、电影、画像皆在内,兼为优人出凭照,有消防队为戏园救火,兼保护无业贫民,第九司掌社会事宜,如工人结党及商会保险事业,或伪造商标之类,第十司掌交通,如火车电车之类。除十司之外,又分四股,一为恩赏股,如有善行奏请旌奖之类,二为交通股,三为小市警察股,四为船户股。四股之警察均着军衣,以与十司之巡警相区别。柏林警兵凡分三翼,每翼千人,或分四区或分五区不等,则因地制宜也。
出观量犯及印指处。犯人入监先量其头直径长若干、横径宽若干、两颧宽若干、中指小指长若干、立时身长若干、坐时长若干。印指之法则用一定格式之纸,以指醮墨,将十指依格印于纸上,分为四种,以类相从。其藏储指印模之笥分三行,每行九格,共二十七格,而每格中又分三小格,每一小格中为十类,共计九九八十一格,凡为类八百有一十,分析至细,故依类检之即可得也。相片每人照二张,一正一侧,有乔装者则兼摄乔装之影,其面有特别记认者亦另填一纸,存放一处,以备稽查。走廊外悬相片甚多,死者系无名尸首,招人认取,生者系在逃未获之犯。又悬手套一只,询之,系杀人凶犯所遗,故悬之以购求其人也。次观没收禁物处。凡手枪、尖刀、伪货币、钞票、邮票、窃贼所用灯、钥、铁钻、软梯之属,又有堕胎器具及用炭酸浇毁银箱之机器。有谋杀人剁为数块藏诸箱内者,破案后将遗骸摄影之照片封册等类另储一玻璃笥,而以布套罩之。德国警察于此等败坏风俗之物稽核尚严,较诸巴黎之公然出售者为严肃矣。
调查德国莫安皮脱轻罪监记,十二月二十三日(140) 调查莫安皮脱轻罪监。先见监狱长,因言现在德国监狱制度。每监以容五百五十人为最多,虽他处亦有多至千数百人之监狱,然已认定此法为原则,将来各监必不使过此数,盖人多则监狱长管理不能周,必滋流弊,所以以五百五十人为限者,欲令管理员与犯皆相识,且一一周知其性情,以为改良之地也。问“严派分房制似于体操等事诸多不便”,答云:“严派分房制于防止犯人恶习之传染甚为有效,若欲变通而采用宽派,务必励行不许通语之规则(141),假使犯人得任意通言,或有诳骗者与行窃者同处,各述其诳骗行窃之手段,出狱后倘有再犯,不啻增出一倍犯罪之人矣。又或以虚无党为宗旨者使之群集一处,则尝自觉其党羽之众,欲其邪谋之稍杀也,不可得已。”问“美国所创不定期刑及保释制度行之能无弊否”,答曰:“保释与不定期刑之制相关联,美国刑法如定监禁自一年至五年,于此期限内过六个月后,品行佳者即得保释。我国刑法主义取其确定,故不用此制。中国新改刑法,如此制与中国旧法相近,或径行采用亦可,否则似仍以确定之法为有据也。”问“废止死刑之法如何”,答曰:“德国现在不行此制,然执行死刑所当慎之又慎,使其范围日益缩小为要,如英国之法‘行窃三次者杀’,然其情有可原者往往以特赦之法改为终身监禁。德国对于谋反者、谋害君主者,及纠大夥之人为盗,或集众放火杀人,及聚多数之人倡为无政府主义者,皆不得不加以死刑,其他死罪总以减少为宜。丹麦、荷兰、比利时等小国多有无政府党派,德国则极少也。总之,现在死刑不能尽废,在诸君慎用之而已矣。”又云:“德国犯罪之人每日平均计算约五千馀人,各处监狱大约可容六千馀人,以不用体刑,一律监禁,故觉犯罪者日多,现日日谋所以改良之法。推原犯罪之由,大底由于失业者之多也。”其言皆由实验而来,与学问家之言空理者有间,录之以备参考。
壁间悬挂各种比较表,如全国犯罪总数表,可知某处犯罪人数为几分之几,大约以海痕一省为最多,可仑省次之,柏林又次之。又男女犯罪分类比较表,男以红色女以白色为别,各种犯如殴伤人、窃盗、杀人、不忠于君、诈伪犯奸之类皆男多于女,而开罪于人则女多于男。罚金表则自六马克起,至一千零一马克止。刑罚表则为罚金、为申饬、为拘留、为轻罪监、为重罪监、为死刑,内以死刑占最小之部分,而监禁占最大之部分也,据一千九百零五年之统计,全年死罪三十六人云。犯罪年龄比较表,十八岁至三十为一级,三十至四十为一级,四十至五十为一级,五十以上者为一级,大约以三十至四十之时犯罪者为最多,五十以后则渐少,天下大底皆然也。经费表则总列一年出入之数,表式皆用一方木板,上标记号,某记号属某项,观方板中所界立线,则某项占几分之几可一望而知也。
此监作半星光形,分四翼,凡三层,成立已六十年。从前系重罪监,今改为轻罪监,用分房制,建造经费计一百九十六万三千八百廿六马克零二十一,监房五百五十间,人数五百六十人,内有五十三人入疯人院。犯罪共三十馀种,而以窃盗为最多,约二百馀人,馀如扰乱治安、奸淫、窝盗、赌博之类亦夥也。工作如印书、冶铁、木工、缝纫、糊信封之类,而狱中钞胥打杂及厨役等事亦皆犯人为之(142)。工作分为二种,一归国用,一系商家包作也。其不守监规者,轻者申饬,重者罚入屏禁室或断绝其往来书信。监房内光线颇好,以作工均在室内故也。大便用桶,夜燃煤油灯,不及美荷比等国之讲究。犯人工资勤者每日可得二十文,寻常者每日得六七文而已。探监每月一次,洗澡每星期一次,休息处亦每人一间,无体操。读书依其从前之程度分为二班,下级者日日有课,其本能识字者不读亦可。宗教以新耶稣教为多,他教别有教堂,人甚少矣。监内职员总办一人、稽查四人、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牧师二人、教习二人、保父一人,其馀管理大约三人馀。监狱长云:“每监管理员数由财政处核计经费派定若干人,若以管理周到而论,固多多益善也。”饮食每日咖啡、牛乳、面包之属,约食五次,每星期食肉二次、鱼一次,有时或给食汽斯。餐数之多以德为最,大约因地方风俗而然也。
调查德国司弗拉司勃儿童子感化院记,十二月二十四日 此等感化院并无监狱性质,乃参用小学及家族制度而成。幼童群居一室,谈笑皆可任意,大致专重教养。其男女教员皆由政府考试得有文凭者,院中职员退职后皆有养老经费,院中常年经费亦由国家支出。男女各为一院,每院中分为三区,分红白蓝三色,依家庭教育法故,每一色自为一家,男有保父女有保母以教导之。年稍长而失学者入实业学校补习,以为将来谋生之地,兼教理化、动植物学、舆地学之浅近者。工作如订书、缝衣、织袜、制皮鞋、打线袋、制棕帚、糊信封等,或归公用或出售均可。习种植者有场圃,习畜牧者有牧场。体操每日一小时。浴室每星期浴一次(143)。饮食日三餐,肉用机器切细而分之,故甚均而无多寡肥瘦之差。卧室每人一床,杂居一室,有管理人卧于旁以照拂之,晨起必自将被褥铺好。惟病院因有传染病,仅略观下层而已。复至各室参观。一室中见幼童二十二人方习字,一室见女孩十六人打手套,一室见幼孩方读书,年十岁许,背诵镇守来因河故事,朗朗可听,又一室唱歌者二十馀人。全院男女约四百馀人。凡幼童入感化院之原因有三。一曰父母醉酒或犯奸虐待幼孩,由后见人送入者(144)。二曰幼孩自犯行窃等事,父母不能管教者,亦可送入。三曰年至十四五岁,幼时失教不能成立,父母不能教养者,亦可送入。要之,此院之宗旨“凡父母不能教养其子者,国家即为幼孩之父母可以代之养育教导”。家中有钱而其子不率教者亦得将教育费送入院中,或有多财而置其子于不顾者,国家亦得强令每年缴费若干。院中由父母给钱者不过十分之一(145)。每年所入不满九百马克者即可不必缴费,因贫民幼孩不能成立,国家皆当成全之也。院中幼童最小者五六岁,最大者十七八岁,至二十一岁以上,或出院自谋生计,或归入陆军云。
调查德国脱格尔监狱记,十二月二十六日 脱格尔监狱建造已二十年。凡四层,每层监房一百四十三间,中分三区,中央为十字形,左右为丁字形,监房共一千七百馀间。现收犯人一千六百有奇,为德意志最大之监狱。德国监狱制度既以五百五十人为限,此虽收犯人甚多,而实分为三类,以刑期一月至三月者为一区,三月至一年者为一区,一年以上者为一区,而每区各有一监视长,故仍与其宗旨不相悖也。轻罪者作工时杂居,夜则分房,重罪仍用分房制,盖兼用宽严二派也。宗教系新耶稣教,教堂能容四百人,每星期三次,盖三班轮流听讲也。工作如糊邮政信封、做德律风机器,皆为国家所用,馀如木工、皮工、冶铁、缝衣、织袜之类,则商家包工也。工资多者每日可得三十文,代为存储,出狱时始给付。读书择其不识字者令补习之。体操各在房中,悬柔软操图于壁,按图而习之。病院每区一处,约容三四十人,有割症室,小割症在监医治,大割症须送至柏林医院。饮食日三餐,每星期食肉三次。探监不分罪之轻重,皆每月一次。建造经费三兆马克,常年经费、官吏薪水三十五万马克,犯人每人每日约费三十五文,其馀经费约数千马克。全监职员总办一人、各区监视长共三人、牧师二人、教师一人、医师二人、监督九人、副监督九人、帮办十二人、稽查一百十三人。监外铁栅中畜二犬以备警夜。有犯人照相室,凡在警察局未经照相者补照二分,一送警局,一存监中。量身亦在此(146)。疯人监禁室室中空无一物,灯光亦由隔壁室中透过,欲使无物可击毁也。犯人不守规则罚入屏禁室者,饮食仅给与面包白水,亦惩戒之一法也。
调查奥国审判厅及轻罪监记,正月初三日 奥国审判制度。大审院一间,官五人至七人。高等裁判所九间,官五人。地方裁判所七十,小案裁判官四人,无陪审,大案裁判官三人,而加十二陪审员,皆刑事民事混合,另有刑事一庭、民事一庭、商业裁判一庭。此三处之案件,关于事实点得控至高等裁判所,关于法律点则上告至大审院也。初级裁判所不计其数,所管辖之案件以一千哥伦以下及监禁六个月以下为限也。大审院检察官一人,高等裁判所检察官九人,地方审判厅检察官七十人,各有候补者一人为之副。此其制度之大略也。
先观高等刑事裁判庭。中五座为裁判官,左为检察官,右为书记官,再次为律师,其下与裁判官座相对者为旁听座。次观地方裁判庭。通计各庭裁判官共六十五人,而以十一人为总理。每庭中三座为裁判官,旁一座为预备裁判官,若三人中有一人病者即可补充。裁判官之右一座为检察官,左二座为预备陪审员,以下横列者右二座为原被告律师,左六座为陪审员,中央为原被告陈述处,无坐位(147)。其右二座与预备陪审员相对者为医官,最后横列向裁判官座者为旁听座。陪审之制以三分之二决议为定案(148)。陪审员会议室当会议时入门后外面门即锁(149),以防漏泄。另有一室可通至大街,恐万一有火灾不及开门,即可由此而出也。陪审员掣签处中三座为裁判官,右二座司掣签,左一座掌书记。案上设二铜炉,投名于内而掣取之,共掣三十六人,盖取三倍之数,开审时三十六人皆须到庭,因当堂掣取十二人,如有除斥避忌等情,则须以馀人更换也。
旁附设轻罪监。监狱长名幼孜。刑期自一日起(150),至二月监禁止。其有定罪一年在监作工佳者亦得移入此监,因此监待遇较宽也,然亦系少数。其一年以上罪者必须送至他监矣。监中可容一千人,现收九百九十人。旧者皆杂居制,大房住十八人,小者住三四人,新造之监皆用分房制,房中有床及桌椅、电气灯。自来水之厕所凡四层五十四间。每二层有一监察官(151),全监管理员一百十人。每日休息一小时。洗澡每月一次。病院中之犯人每日得食肉,馀犯每星期食肉三次,有钱者得自买食,以系轻罪监故也。工作有印书、木工、缝衣、制皮靴、冶铁等项,女犯有在厨房执役者,每日工资可得十文云。
调查奥国司丹痕监狱记,正月初五日 此监起于一千八百四十三年,系由童贞姑旧庙基改为之,专为维也纳罪人而设,以后逐渐扩充,计可分为三时代。第一次为旧监,第二次于左旁添建监房,系一千八百五十年所建,仍用杂居制,迨二十年后第三次添造者始用分房制,时则一千八百七十三年也。现在又添造新屋,可为第四时代。其第一次之旧监已置不用,改为办事室矣。我国人言及改良监狱者动谓“我辈尚无好屋居住,何必使犯人居此大厦”,讵知欧洲乃以旧监改为办事室,而特建新屋以处犯人(152),何见解之两相剌谬乎?其亦可三复思之矣。新监分房者计三百十八间(153),馀为杂居制,盖用折衷制也。全监共收罪犯八百五十人,刑期自六月起,至终身监禁止,其中以自六月至三年者为最多,盖居三分之一也。监中罪犯分为甲乙丙三班,甲班用白巾,乙班用黄巾,丙班用黑巾,以示区别。探监丙班二月一次,乙班六星期一次,甲班每月一次,如有病及银钱要务得监狱长之许可者亦得通融(154)。工资分为九等,自每日十二文起,多至每日三十六文止(155)。如有功过,监狱长得以职权升降其班次。工作惟作袜(156)、缝衣、糊信封三种为包工,馀均归国家公用(157),如订书、皮靴、木器、铁器、棕帚之属,将来当渐逐改为全归公用云。饮食日三餐,每星期食肉三次。每日散步一小时,无体操。不识字者每日读书二钟,一日分二班,每星期六次,盖轮班讲习也。监内藏书约七千卷之谱。教堂系天主教,犹太教另有一小堂。病院共四间,每间容二十人,病人以痨病居多数,病重者君主得以职权减轻其罪。常年经费除工资所入外,每年须津帖三十万至五十万哥伦(158)。管理员一百零二人,内有七人系职官。监狱长一人,其品级得由第十一级升至第七级也。通计奥国监狱(159),男监十有五,女监六,监狱经费由国家支出。男监管理监狱人员皆曾经当兵十五年退伍之人,由监狱长二人会同法部长官考试录用,女监则由童贞姑为管理。奥国死刑亦用绞,近已十年不用矣(160)。
调查匈牙利女子感化院记,正月初九日 匈牙利女子感化院建造已二十年,逐渐扩充,最新者落成仅六七年也。现收二百十一人,分为八区,每区为一家,所收皆犯轻罪之人,亦有由父母送入者,惟须出一凭据,不教成者不得半途出院。所教系针黹文字及管理家务之法。各区以罪之轻重为区别,最轻者在院不过七八个月。每区教一种工业(161),如刺绣、扎花、制镂空花边、缝衣各事。观至第四区,女教习令绣女停针,自按风琴使唱歌一阕,旋出各种成绩品见示,绣花之最佳者亦能与中国相仿也。第三区有一幼女仅七岁半,习缝纫之事,乃父母所送入者也。各区无论何时不得彼此交通,作工时亦不许任意谈天(162),故人数虽多而极静谧。各区班次不同,作工勤而品行佳者得以升班,升班者待遇亦较优也。居院中最久者得自七岁起,至二十一岁止也(163)。院外有畜牧场,教以养鸡牧牛等事。工作系包工,所得工资代为存储,出院时给与本人,惟利息则须归公也。每日作工上半日八钟起,至十一钟半止,午后一钟起,至六钟止。六钟至八钟读书。晨起六句半钟,夜睡则九钟也。管理员皆女子,须得政府考试毕业文凭。惟教士及院长二人为男子。教堂三处,一天主,一耶稣,一犹太,以天主教为最多。饮食每日五次,以幼童身体气血未长足,尤以饮食为最要故也。此院中之特长在于教以寻常日用之事,使出院后足以自立,而绝无踵事增华之习,盖“俭”字亦为教育中一件要务云。
调查匈牙利幼年裁判所、待质所、大审院、童子感化院记,正月初十日 匈牙利幼年裁判所中为裁判官座,左为书记官,两旁横列者右为检察官,左二座一为保释官,一为被告律师。幼童自十二岁至十八岁均在此裁判,其律师由幼年犯罪保护会公请,故幼年犯不须出费。观审二案(164)。一系幼童窃电气公司手枪,判监视一年,由保释官保出。一系幼子不率教,喜与匪人为伍,由父亲呈请收院教诲,判收禁一年,定案后其父与之握手接吻为别,幼童泣涕涟洳,观之令人心恻。幼年犯罪不尽监禁,大约情有可原者皆准保释,惟犯窃盗及流为乞丐者必须监禁也。
出观待质所。未定罪者三百七十五人,已定罪者四十五人,即留所中执役,因均系轻罪,最长者为一年半监禁耳(165)。楼四层,每层杂居制十间、分房制十四间,共计杂居制四十间、分房制六十五间。其应杂居或分房者种类甚夥(166),大致如行窃者、幼年者、新入监者皆必须分房,惟轻罪在监日久者可以杂居,而所犯罪名等级不同者亦不使杂居一处也。待质之犯不必一定作工,其愿作工者亦可稍得工资云。
旋往观大审院。堂高数仞,门敞九重,窗嵌彩玻,柱雕华石,壁涂丹雘,地饰氍毹,其规模之宏丽与议政院相埒(167),盖公共营造物自应崇其体制也。
午后,复偕柴渎阿至廓罗斯观童子感化院。建造已二十五年,旧屋现方折造,新建者甫六七年。幼年犯三百八十人,分为十六家,所收以幼年犯罪者为多。劣子不率教亦可由父母送入,但须得法部大臣之许可,年龄自七岁起,至二十岁止。工作如藤篮、铁床、铁器、木器、织机、制皮之类,而以造马车汽车为最大(168),每年可出车六十部。每日作工时刻自早五钟半至晚六钟止(169)。午前或有时读书,午后则全系工作矣。夜九钟就寝。工作多用机器,然入院之初必先习手工四年,再用机器工作(170),如是则出院后不必定倚工厂为生活也。年满出院给与文凭,归公家工厂收用。在院所得工资存入储蓄银行,俟出院时始给与之。院中管理员二十五人,教工作者五十人。又有莳艺圃、畜牧场,亦令幼童习之,大有“牛宫草暖,农舍花晴”之意。温泉一曲环绕花房,尤宜于冬日之种植(171),亦天然胜境。新建之楼尤轩敞,尚未竣工也(172)。院中制度分为四等,一为昼夜分房,二为昼杂居而夜分房,三为昼夜杂居,四为保释,各因其犯罪之轻重及年龄之长幼由裁判官临时酌定者也。
调查匈牙利童子监狱及刑具陈列所记,正月十一日 此监本系重罪监,今改为童子监狱,建造十有五年。大约共收犯人八百四十之谱,内以幼年女犯为一区(173),幼年男犯为一区,未定罪者为一区,男犯二百十九名,女犯三十五名,男犯中亦有成年者,幼童止百馀人,将来则拟一律改作收禁幼年犯也。此监与廓罗斯幼年感化院相似,大约年稍长者入此监,年幼者入感化院,其应归入何处,裁判官有判定之职权也。工作分制皮、冶铁、缝纫、木工、订书、印刷各项,幼年工作皆归公用,年长者用包工之法。犯人工资可得出售后赢利中三分之一,代存于储蓄银行,出监时给付。病院中病者约二十人,以痨瘵为多。有分房,有杂居,其分房或因其病欲传染,或其罪本须分房也。又有疯人院,则皆成年罪犯。由各监送入者惟定罪后而病疯者入此院,其未定罪而病疯者由官医验明可以无罪,送入普通疯人院中,刑期满后而疯病未愈者亦送至普通疯人院。此院可容八十人,多至百二十人,现收八十五人。监禁疯人房中其藤床皆圆转角,以防牴触。疯病欲动武者,室中空无一物,止有被褥,使之无物可击。灯在门楣之上,手所不能扳及也(174)。疯人亦有工作,止能糊信封而已,大约得疯病者以三十至五十岁为最多云。
复导观刑具陈列所。分为三部分,一为旧监狱情形,二为改良监狱之情形,三为现在罪犯所作玩具,观之可见监狱进化之阶级。第一区所陈设各种刑具如铁练铁锁之属甚夥。有受杖模型,系一木凳,两手用两铁箍,背有一铁圈,令犯人覆卧于凳,而以木板笞之。木板椭圆形,厚寸许,中凿小孔数十,不知何故,柄长三尺许,并有受杖照片悬挂壁间。又或缚人两手足于车轮而鞭之,缚处有铁二块,如刀锋而钝,欲其手足相着而痛也。或以软梯盛人,令两人舁之,一人驰马而过其上。或缚人于车轮,令数马曳之而驰。或为一大轮,中分数十格,置犯人于其中而转之,犯人终日随轮而走,不得休息。种种奇形怪状之刑法为中国人意想所不及,卒以行之无效而翻然变计(175),今之反对减轻刑法者可以憬然晤矣(176)。第二区为各种监狱之小模型,可以见其进化之序。第三区皆犯人所作玩具,内一犯人以面包制成飞仙像,极精巧之致。此飞仙石像在监狱外横街中间,犯人入监时过此仅一见之,而能以面包默造其形,且无丝毫或爽,工巧如此而不免于犯罪,岂非聪明误用耶?德国监狱于犯人用面包作玩具者则搜索而严禁之,此作为陈列之品,其宽严又迥乎不同矣。
调查土耳其审判制度记,正月十六日 土国裁判之制分为三级。初级裁判官三人,分为刑事、民事、商事,而刑事又以重罪、轻罪、最轻罪分为三级。以上为控诉院,裁判官五人,刑事、民事、商事亦分庭。大审院为最高裁判,分三庭,一刑事,一民事,一系审查案件应否上告者,每庭总理一人、副理一人、裁判官六人至八人,审案时有律师而无陪审员,犯人坐而听审。监狱中无工作,死刑亦用绞。现方修订律文,但取不用者抽出更正之,并非全易也。法律上关于司法之事分为二种,一掌司法,一掌司法行政。司法行政之长官即法部大臣,有调度司法官吏之权,而不能干预裁判。监犯全归民政部管理,但法部官吏每月必至监狱中考察一次,报告于法部大臣,另由法部大臣派四人至各处巡查裁判官断案之善否。有帮办官六人,此等官吏兼有考察监狱之权,报告于法部大臣。土国亦有领事裁判权,亟亟谋所以去之,以为徒改法律而无善良之裁判官,领事裁判权终不得撤去,故特设此制也。土自革命以来凡新法皆极力仿行,现在新君主但主画诺而已。
调查土耳其议院监狱记(177),正月十八日 土耳其下议院分为三部分,左为政府党,右为民党,中央为调停党。所提出之议案系颁布法律,政府党主张全用土耳其文字,民党则谓“土耳其国中文字不一,或用希腊文,或用阿拉伯文,或用罗马尼亚文,法律既欲使民间周知,自应译成各种文字然后颁布”,政府党则谓“土耳其之法律止能用本国文字,且如英国属地虽多,其法律仍一以英文为主也”,彼此皆持之有故,两争不决,其如何议决则不及知其究竟矣。次观上议院及各部会议室、藏书处、接待室等处而出。
午后,往观轻罪监狱(178)。全用杂居制,共六百馀人,并无工作,惟一处有作木工者,盖犯人本能为此(179),所作工资皆归自得,其不能作工者则终日坐食而已,萨君因言“我国监狱之不良如此,不能怪欧洲之有领事裁判权,惟有亟谋改良监狱裁判,然后可徐图撤去耳”。然土之有领事裁判权尚系混合裁判,故无论土人控告西人或西人控告土人皆须会同审判,西人亦得监禁于土国监狱之内,较诸中国之设完全领事裁判权者尚差胜一筹,犹且日夜谋所以撤去之,我国士大夫有监狱裁判之责者正宜同心协力以担此莫大之责任矣。
调查希腊监狱记,正月二十三日 童子监狱建造已十年(180)。凡三层,分房制,计二百间。现收二百人,已满额矣。此监乃希腊富翁阿范而夫独力捐助,故刻阿君石像于院中以为纪念。阿君并助国家战舰一艘,又建大石戏台一,洵急公好义之士也。工作如订书、制皮靴、制棕刷、木工、铁工之属,或由厂家包作,或归公用,二法兼有。工作时杂居一处,夜卧分房。读书每日二钟。体操冬日二钟,夏日一钟。宗教系希腊教,须立而听讲,故教堂无坐位。饮食日三餐,有饭堂。病院下层杂居,楼上分房,以备有传染病者居住也(181)。探监或一月一次,或须一月以上,则以罪之轻重为区别,每次探监不得过半句钟之久。管理员二十人,常年经费由国家支出,犯人出狱后须自行谋生,地方亦有免囚保护会代为维持,而现在皇后亦颇留心监狱之事云。惟监狱楼上地平已有坍损处而未修葺,因修理之事归民政部,而不由法部管辖故也。
午后,观女监狱。监房一百二十间,收女犯一百十二人。管理员十六人,均系女子,惟管门者为男子,年已老,然亦不住监内。作工时杂居,有缝衣、打花边、打线袋、织布、织巾、织毯等项。厨房甚清洁,盖女犯皆情愿食稍少而品味较美也。希腊男女之别较欧洲他国为严,故女子犯罪之数亦较少,与男子相比,大约不及百分中之一五也。
午后,观重罪监。计收罪犯二百八十四人,刑期均系三年以上者,但全用杂居制,夜卧每间九人(182),未为尽善。工场可任意通语,亦颇嘈杂。工作如缝衣、制靴、冶铁、制洋铁器之属,而以木工为大宗,又或以纸作杖,坚劲如木质,他如画花于玻璃及修理钟表、制造乐器、平金绣件之类,则因其本习之技而令为之,非普通之课程也。工作材料皆政府所出,所得工资半归政府,半归犯人,故极多者出狱时可积至一千佛郎,盖欲其多积钱则出狱后可自谋生计,不至再犯也。欧洲各国犯人工资以希腊为最优矣(183)。每日休息一小时。无体操。病院中病者七人。此监亦系富翁辛格拉斯所捐助,绘像于厅事之顶篷,何希腊好义者之多也。然两日前车行希腊市中,有人自壁间铁栅内出长瓢乞钱者,询诸导引人,云系监狱(184),岂公家狱制未尽改良欤?抑所禁者皆死囚,故待之甚酷欤?西人于监狱制度之不善深自掩讳,故不便究问,莫得其详也。希腊杀人无刽子手,遇行刑时则出死囚问之“愿抵罪,抑愿为杀人者”。如愿杀人,即赦其死罪使为刽子手,杀毕仍置诸监内,以后有死罪犯即令其人行刑。刽子手无人肯为,当由希腊之宗教而然,然亦可见死刑之反乎人道,将来终必有废止之一日矣。
希腊审判制度分三级。大审院分二庭,每庭裁判官六人,大案亦可十二人莅庭,高等裁判所裁判官五人,初级裁判所裁判官三人。从前有商事裁判,现已废去,盖由国小而贫,商务清淡故也。陪审官十二人,取多数决,如得平均数即为无罪,与那威制度同。希腊裁判制度用法国法系,而刑商法则仿德国,系用日耳曼法系也。
调查意大利审判厅记,正月三十日 意大利大审院初级民事凡四庭,刑事六庭,每庭裁判官一人、陪审员十二人,左检察官座,右书记座,陪审取多数决,得平均数者即为无罪,与那威、希腊之制同。民事控诉院裁判长一人、裁判官四人、学习裁判官四人、检察官一人、书记官一人,凡二庭。刑事控诉院同,凡四庭。大审院裁判长一人、裁判官六人,凡案经控诉院判决后不服而再经上诉者,须裁判官十四人会同公审也。每庭皆书“法律为公众而设”一语,此罗马之古格言也。法庭屋面刻一石狼,云“罗马之初祖为狼所产”,此与《元秘史》所述“元之始祖为苍色之狼与惨白色之鹿产人于斡难河之源”者相类,此亦元鸟生商之意耳(185)。大审院系新落成,规模极宏大,石柱大数抱,雕镂极精,盖刻石本罗马人长技也,费金钱十四兆,而论者犹以为外观甚美,内中法庭未免狭小不适实用。意大利国甚贫,而于公家建筑精愈求精若此,我国视之大有愧色矣。
调查意大利待质所及贫民教养院记,二月初一日 意大利待质所为一千八百八十九年所造。用杂居制,凡三十间,数十人杂居一大间,如客栈然。工作皆玩物,作否听便,以待质者拘留不久,且不得遽指为犯人故也。杂居人数太多,饮食日二餐,厨房亦不甚清洁,不无缺点。病院皆分房,凡二层,下一层五十八间,轻病居右,重病居左,上一层左为病房,右为剖解室,盖分内外症为两层也。厨房较为清洁。病人经医生验视无妨碍者得许饮酒。病院中有一盥盘,管横置则水止,直竖则水流。泄水处有一火炉,竖直水管则火即然,而流注之水已热,亦巧制也。浴室十间,浴池皆砌石于地,每间有一矮门,与上海澡堂相似也(186)。观藏书楼。有书五千卷,各国法律另储一架,馀均本国法律。观总理办事室。楼下有一圆亭,分二十格,每日定一点钟,犯人有要事者可至此呈请总理面诉也。此监对门即已决监,两相媲连。监内另有楼四层,分四翼,共计八百五十二间,皆分房制,以供对面已决监犯人止宿之用。已决监工场以一大间分作五间,每间约四五人,其法甚善,盖工场杂居人数太多,每有招呼不周之弊,四五人为一室则嘈杂之弊可免矣。作工者二百四十五人,每人每日所得工资自一佛二十生丁至二佛半不等。每日作工约十点钟,如过十点钟则每钟作两钟计算,可得五十生丁也。工作分制铅字、印书、缝衣、木工、冶铁、制皮靴等项。全监管理员一百五十人,盖统未决监计之也。意大利无死刑,其终身监禁者至二十年或三十年后亦往往得邀特赦之恩也。幼年罪犯每日读书二钟,礼拜四及礼拜日无课。读书堂可容六十人也。
午后,往观幼年贫民教养院。分为数区,有缝衣者,有制皮靴者,有雕木器者,有制铁器者,四年或五年毕业,自十岁起,至二十岁止。刻木者先以泥模型令雕花,习成后然后雕刻木器。习机器者先令错铁作各种形式(187),令极平极准,然后制器(188)。有陈列室,胪列各种成绩,以年龄长幼分别排列,以备赛会之用。幼孩初入院者亦令至陈列所观览,愿习某项可听自择。楼上陈列各种矿质及仪器(189),有电报无线电小模型,乃理化试验室也。此院建造已二百年。凡三层,每层三十间。饮食每日三次,每礼拜有二日得饮酒食肉,然幼童饮酒似非所宜,盖意大利习俗好饮热皮酒也。观毕,院长取刻木人面见赠以为纪念。出院时有幼童二十人作乐,亦院长所命,以示欢迎之意也。
调查意大利铁伐里幼年感化院记,二月初二日 铁伐里幼年感化院院长曰狄仪。全院共收三百二十人,自十岁起,至二十岁止。分为三区,每一人管理二十人。第一区系十五岁以上者,卧室每一大间用白铁隔成十间,共十六间,可容一百六十人。工作分雕花、制皮靴、缝衣、木工、冶铁各项,四年毕业。读书室每间容十二人。有音乐室、演戏台,乃幼童心理之所喜也。有农事场,为习种植之用。教堂甚小,无坐位,皆立而听讲,大半皆立于门外。止天主一教,不得从他教也。陈列室有铁花二架、绿漆绘画、藤穿桌椅,全副皆备赛会之用。第二区则十五岁以下之幼童,工作与第一区同,而程度较浅。卧室同前,可容九十三人。读书堂书桌有替可放书(190),而后面皆用铁丝而不用板,防幼孩藏玩物于其中(191),其法颇好,用之蒙小学考试尤宜。屏禁室中有一幼童在内,因教习令将头抬起,答云:“吾头抬不起。”以不率教,故罚之也。第三区为犯罪幼童感化院。性质不良者令居楼上,用分房制,每间皆用墙壁,不似第一第二区之仅用白铁隔绝矣。饮食日三餐,每礼拜得饮酒食肉三次云(192)。
(1) 此句下石印本及铅印本有“以时值暑假,午后署中无人,故所观甚略也”三句。
(2) 顾,石印本、铅印本作“过”。
(3) 傍,铅印本作“旁”。
(4) “两”上铅印本有“然”字。
(5) 云,石印本、铅印本作“也”。
(6) 规条,铅印本作“条规”。
(7) 则,石印本、铅印本无。
(8) 从来,石印本、铅印本作“凡”。
(9) 观,铅印本作“视”。
(10) 去,铅印本作“出”。
(11) 从来,石印本、铅印本作“凡”。
(12) 有,石印本、铅印本无。
(13) 遁,石印本、铅印本作“逃”。
(14) 此句石印本及铅印本作“即可派人至某处掘取修理也”。
(15) 人,铅印本无。
(16) ⑤ 叶,石印本、铅印本作“扇”。
(17) 三千六百人,疑误。
(18) 为,铅印本作“有”。
(19) 段,石印本、铅印本作“体”。
(20) 行,铅印本无。
(21) “八”下铅印本有“个”字。
(22) 此日所记手稿本无,据石印本补入,以铅印本参校。又其原在“调查美国奥本监狱及女监记”之下,此据日期先后迻诸“调查美国奥本监狱及女监记”之上。
(23) 局,铅印本作“场”。
(24) 监,铅印本作“狱”。
(25) 年少,铅印本作“少年”。
(26) 习,铅印本无。
(27) 刑,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28) 犯人,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29) 机,石印本、铅印本作“气”。
(30) 敛,石印本、铅印本作“殓”。
(31) “价”上石印本及铅印本有“工”字。
(32) “观毕”以下十三句,石印本、铅印本无。
(33) 彼此,铅印本无。
(34) “不”下石印本及铅印本有“能”字。
(35) 之,铅印本无。
(36) 我,铅印本作“其”。
(37) “止”上石印本及铅印本有“自开始以来”五字。
(38) “几”下石印本及铅印本有“刑措之风”四字。
(39) 此句石印本及铅印本作“则监狱之前途庶有豸乎”。
(40) “以上”以下四句,石印本、铅印本作“按,彼时金君拱北因事赴波士顿,李君兰方与荣同赴哀尔买勒调查,篇中前半演说词皆李君之言也。仁山附记”。
(41) 馀,石印本、铅印本作“几”。
(42) 罥,铅印本作“罩”。
(43) 作工,铅印本作“工作”。
(44) 能,铅印本作“得”。
(45) 于一牌上,手稿本、石印本、铅印本无。《东方杂志》民国六年第十四卷第二号姚公鹤《各国罪犯之待遇》:“王仁山君于数岁前奉命赴美参预万国监狱协会,事毕,便道调查各国监狱制度,归而以各国待遇罪犯之事实语公鹤。……英国威姆斯屋特监狱:……监房之外皆书本人名字及何宗教于一牌上而反插之,不令其名为众所见,犹出外工作必用深檐之帽以掩其面,为养犯人廉耻计也。”据之补。
(46) 亦,铅印本无。
(47) 拱,石印本、铅印本作“把”。
(48) 之,铅印本无。
(49) “越”上石印本及铅印本有“须”字。
(50) 此句石印本及铅印本作“又有一皮屋”。
(51) 作工,铅印本作“工作”。
(52) “人”下石印本及铅印本有“矣”字。
(53) 此句下石印本及铅印本有“身上系一沙囊,其重量与犯人之身体相等”二句。
(54) 二,石印本、铅印本作“三”。
(55) 质,石印本、铅印本无。
(56) 舟,石印本、铅印本作“船”。
(57) 禽,石印本、铅印本作“擒”。
(58) 下一“之”字,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59) 货,石印本、铅印本作“银”。
(60) 矣,石印本、铅印本无。
(61) “调查”以下二句,手稿本无,据文例补。又此日所记石印本及铅印本无。
(62) 判,手稿本无,据文义补。
(63) 质,手稿本无,据文义补。
(64) “多”上石印本及铅印本有“极”字。
(65) 止,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66) 此句石印本及铅印本作“女犯有幼孩在四岁以下亦得留住监中者为一部”。
(67) 又,石印本、铅印本无。
(68) 隔,石印本、铅印本作“格”。
(69) 隔,石印本、铅印本作“格”。
(70) 也,石印本、铅印本作“而已”。
(71) 犯罪,铅印本作“罪犯”。
(72) 约,铅印本作“半”。
(73) 上一“亦”字,石印本、铅印本无。
(74) 沐,石印本、铅印本作“浴”。
(75) 觳,铅印本作“酷”。
(76) 洲,铅印本作“西”。哲,石印本、铅印本作“科”。
(77) 此句石印本及铅印本作“法则科学最昌明”。
(78) “弱”上石印本及铅印本有“薄”字。
(79) 洲,铅印本作“西”。
(80) 此句上石印本及铅印本有“此亦见法人平时喜饮酒之一端”一句。
(81) “女”上石印本及铅印本有“其”字。
(82) 此日所记在手稿本内并无作为“调查法国大审院记”之眉批语,今据石印本及铅印本而迻出。惟调查之日期手稿本作十一月“十二日”,石印本及铅印本作“十一月十三日”,并列其调查记于“调查法国审判厅记”之下,此从手稿本。
(83) 此句上石印本及铅印本有“观法国大审院,兰芳、仁山与述勤偕往”二句。
(84) “出遇”以下七句,石印本、铅印本作“因时已晚,不及遍观。出遇述勤法国旧时同学,在报馆为主笔,司法律一门,约明晨至述勤处”。
(85) 到堂,石印本、铅印本作“出庭”。
(86) ③ 官,手稿本、石印本、铅印本无,据文义补。
(87) 至,石印本、铅印本作“起”。
(88) 尤,石印本、铅印本作“犹”。
(89) 下一“二”字,石印本、铅印本作“三”。
(90) “与会”以下四句,石印本、铅印本作“与会之国其国人旅寓比国者无论犯罪与否”。
(91) 清,石印本、铅印本作“精”。
(92) 书,手稿本、石印本、铅印本无,据文义补。
(93) 绝对,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94) 犯,铅印本作“身”。
(95) 矣,石印本、铅印本作“也”。
(96) 此句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97) ⑦ 分,铅印本无。
(98) 教堂,石印本、铅印本作“礼拜堂”。
(99) 藏书室,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100) 以,石印本、铅印本作“因”。
(101) “犯”上石印本及铅印本有“重罪”二字。
(102) 也,石印本、铅印本无。
(103) 监,石印本、铅印本作“狱”。
(104) “铁”上石印本及铅印本有“洋”字。
(105) 惟,石印本、铅印本作“为”。
(106) 法,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107) 为,石印本、铅印本无。
(108) 起,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109) 及监狱,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110) 罪犯,石印本、铅印本作“犯罪”。
(111) 收,铅印本作“复”。
(112) “室”下铅印本有“三”字。
(113) 作工,石印本、铅印本作“工作”。
(114) 奏,石印本、铅印本作“禀”。
(115) “兰”下石印本及铅印本有“国”字。
(116) 堂,石印本、铅印本作“庭”。
(117) 官,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118) “如”上石印本及铅印本有“形”字。
(119) 此,石印本、铅印本作“铁”。
(120) 禽,石印本、铅印本作“擒”。
(121) 此,石印本、铅印本作“其”。
(122) 费,石印本、铅印本作“废”。
(123) 皆,铅印本无。
(124) 坐,石印本、铅印本作“座”。
(125) 于,石印本、铅印本作“则”。
(126) 马,石印本、铅印本无。
(127) 四,石印本、铅印本作“二”。
(128) 见,石印本、铅印本无。
(129) 听讲座,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130) 初级,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131) ③④ 上,石印本、铅印本作“控”。
(132) 之,石印本、铅印本无。
(133) 及审判厅,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134) 则,铅印本无。
(135) 藏,铅印本作“读”。
(136) 座,石印本、铅印本作“席”。
(137) 此句铅印本无。
(138) “将”下铅印本有“来”字。
(139) 板,铅印本作“版”。
(140) “调查”以下二句,手稿本无,据文义补。又此日所记石印本及铅印本无。
(141) 许,手稿本作“语”,据文义改。
(142) 杂,手稿本作“打”,据文义改。
(143) 浴,手稿本、石印本、铅印本无,据文义补。
(144) “一曰”以下二句,石印本、铅印本作“一曰父母醉酒或犯奸虐待幼孩者,由后见人送入”。
(145) 钱,石印本、铅印本作“费”。
(146) “量”上石印本及铅印本有“犯人”二字。
(147) 坐,石印本、铅印本作“座”。
(148) 上一“之”字,石印本、铅印本作“员”。
(149) 门即锁,石印本、铅印本作“即锁门”。
(150) 刑期,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151) 二,石印本、铅印本作“一”。
(152) 屋,铅印本作“监”。
(153) 监,石印本、铅印本作“造”。
(154) 狱,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155) 多,铅印本无。
(156) 作,石印本、铅印本作“制”。
(157) 归,石印本、铅印本作“为”。
(158) 帖,石印本、铅印本作“贴”。
(159) 计,手稿本、石印本、铅印本无,据文义补。
(160) 此句铅印本作“然死刑近已十年不发生矣”。
(161) 教,石印本、铅印本无。
(162) 天,石印本、铅印本作“笑”。
(163) 二,石印本、铅印本作“三”。
(164) 审,手稿本作“案”,据石印本、铅印本改。
(165) 为,石印本、铅印本作“止”。
(166) 夥,石印本、铅印本作“多”。
(167) “与”下石印本及铅印本有“昨所观”三字。
(168) “大”下石印本及铅印本有“之工作”三字。
(169) 作工,石印本、铅印本作“工作”。
(170) 工作,石印本、铅印本作“作工”。
(171) 日,石印本、铅印本作“月”。
(172) 竣工,石印本、铅印本作“工竣”。
(173) 女,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174) 扳,石印本、铅印本作“攀”。
(175) 然,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176) 晤,铅印本作“悟”。
(177) “院”下石印本及铅印本有“及”字。
(178) 此句石印本及铅印本作“由萨丁培导观轻罪监狱”。
(179) “此”下石印本及铅印本有“则令为之”四字。
(180) “童”上石印本及铅印本有“希腊”二字。
(181) 病,石印本、铅印本无。
(182) 间,石印本作“监”,铅印本作“监房”。
(183) 为,手稿本无,据石印本、铅印本补。
(184) 系,手稿本作“须”,据石印本、铅印本改。
(185) 此,石印本、铅印本作“殆”。
(186) “海”下石印本及铅印本有“之”字。
(187) 错,石印本、铅印本作“磋”。
(188) “器”下石印本及铅印本有“者”字。
(189) 仪,石印本、铅印本作“彝”。
(190) 替,石印本、铅印本作“屉”。
(191) 孩,铅印本作“童”。
(192) 三,石印本、铅印本作“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