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明治维新
第四章
明治维新
宣告近代日本到来的号角声是“尊王攘夷”。希望使日本恢复10世纪天皇和将军“双重统治”出现之前的黄金时期的状况。这一口号的目的在于使日本免受外国欺侮。江户的天皇宫廷是极端保守派的大本营。保皇党的胜利,对他的支持者而言意味着对外国人的羞辱和排斥,意味着恢复日本传统的生活方式,意味着剥夺“改革者”在事务上的发言权。外样大名,即日本势力最大的大名,也就是推翻幕府统治的先锋,希望通过天皇复位取代德川氏而统治日本,更换当权者;农民们盼望拥有更多的稻米,却憎恨“改革”;武士则盼望保持年俸,并能挥刀建功;在财政上支持复古的商人,希望推行重商主义,却从未指责过封建制度。
1868年到德川势力胜利之后,王政复古,“双重统治”结束。以西方标准来看,日本之前推行的是一种极端孤立主义政策,因此从一开始,新政府就采取了截然相反的政策。不到一年,就取消了大名在各藩的征税权。它收回了田契,并把“四公六名”中交给大名的“四成”收归政府。但这种征收是有赔偿的,政府分配给每个大名等同于他一半收入的俸禄,同时,还免去他们的公共建设开支及武士薪俸的开销。武士家臣也和大名一样从政府领取俸禄。接下来的五年之内,废除阶级间的不平等,及作为等级、地位的服饰外观标志,甚至下令脱发。解放贱民,废除禁止土地转让的法令,取消各藩之间的关卡,取缔佛教的国教地位。到1876年,又把大名、武士的俸禄变为相当于五至十年的一次发放。其数额的大小是以他们在德川统治时期所领俸禄而定,这笔钱可用于在非封建经济条件下开办企业。“这是早在德川时代已经证迹俱在的商业金融巨子与封建土地贵族的那种特殊结合的最后确立”。
新生的明治政府的这些重大改革举措是不得人心的。与这些改革措施相比,当时人们对1871—1873年侵略朝鲜抱有更大的热情。明治政府不仅坚持采用强硬的改革措施,而且取消了远征计划。改革措施严重违背了大部分推翻幕府统治建立新政权的奋战者的初衷,以至1877年,在对立派的伟大首领西乡隆盛的领导下,爆发了一次大规模的叛乱。他的军队代表了保皇派维持封建制度的意愿,明治政府从一开始就背叛了这种愿望。虽然政府组织的武士志愿军最终击溃了西乡隆盛的武士军队,但这次叛乱反映了当时日本国内对明治政府的不满有多么强烈。
农民的不满也显而易见。从1868年到1878年,即明治政府统治的十年间,至少发生了190起 “均地权”的叛乱。1877年新政府才缓缓起步下令减轻农民的重赋,所以,也难怪农民觉得政府对他们置之不理。此外,农民还反对建学校、征兵制、测量土地、散发脱刀令、予贱民平等权、严格限制佛教、年历改革及许多改变了他们固定生活方式的其他举措。
面对诸多不满,是谁支持新政府推行这些强硬、不得人心的改革呢?是封建时代就已孕育而成的下层武士和商人阶级的“特殊联盟”。这些武士作为大名的心腹,熟知国策,又经营过封建垄断企业,如矿山、纺织、造纸等。商人们则购买了武士阶级身份,并在武士阶层传播了生产技术知识。这种武士和商人结成的联盟迅速把自信的官员推上前台,他们为明治政府制订了新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真正的问题不在于他们出身于哪个阶级,以及他们是如何变得精明、能干、勇于实践。日本,19世纪后半叶刚刚从中世纪精神中苏醒过来,国力和现在的暹罗一样衰弱,却产生了一批精明、气质卓尔不凡的领导人,成功地推行了在其他国家都未曾尝试过的伟大事业。这些领导者的优、缺点根源于传统日本人的特性,本书的主题就是要探讨这种特性过去如何、现在又如何。在这里我们只了解一下明治的政治家是如何实施新政的。
他们根本没有把这项事业看作观念上的革新,而只是一项工作。他们施政的目标是使日本成为一个不可估量的强国。他们并不是破坏偶像者,也没有谩骂过封建阶级,剥夺他们的财产。他们用厚禄引诱封建势力,使他们最后转而支持新政府。他们最终改善了农民的境遇,其所以十年起步缓慢,原因在于明治国库空虚,而不是出于阶级立场无视农民对政府的要求。
主导明治政府的那些足智多谋、精明能干的政治家们,拒绝一切反对等级制的思想。“尊王复古”简化了等级秩序,废除了将军,把天皇推上了权力之巅。“尊王复古”之后的政治家们,取缔了领地,消除了效忠藩主和效忠国家之间的矛盾。这些改革举措没有否定等级制的一贯地位,而是给予它一个新的位置。日本那些被称为“阁下”的新的领导者,甚至进一步强化了中央集权统治以便强制推行他们个人的政策。他们恩威并施,以图推行一系列施政措施。他们代表上层阶级的利益,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生存。民意不赞同他们改革阳历、建公立学校或是给予贱民以平等权利,他们却没想到去迎合民意。
施恩之一是天皇于1889年颁布的日本宪法。它给予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并设立了议会。日本的新兴领导者挑剔地考察了西方各国的宪法,谨慎拟订了本国宪法。制订者们还“采取了一切预防措施,以防人民的干扰和舆论的侵扰”。起草宪法的政府机关是官内省的一个局,因此神圣不可侵犯。
明治政府对于革新目标非常明确。18世纪80年代,宪法的筹划者——伊藤公爵派遣木户侯爵前往英国,就日本面临的难题征询斯宾塞,经过长时间会谈,斯宾塞写信给伊藤,讲明了自己的意见。关于等级制,斯宾塞认为日本传统规范中存在着国家问题必需的、无可比拟的基础,因而必须维护、强化。他说对长辈、上级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义务,是日本的大好良机。明治时期的政治家们非常满意对日本传统的这种肯定。他们有意在现代世界依然维持“各得其所”的优势,不打算削弱等级制传统。
无论在政治、宗教活动还是经济活动中,明治政治家们合理安排国家、国民之间的“各得其所”的义务。其整个安排不同于英国、美国,以致我们通常都忽视其基本要点。日本存在着自上而下强有力的统治,根本不必服从公众舆论。政府由等级制最高层发号施令,从来不考虑选举产生的民众的意见。在这种状况下,国民根本没有发言权,1940年政府上层等级体系包括了可以随时觐见天皇的重臣、临时顾问以及天皇的亲任官和敕任官。这些任命官员包括了内阁大臣、地方官员、法官、各局长官及其他高级官员。人民推选出来的官员在等级制中没有这样的地位,他们对于竞选、任命内阁大臣及金融或交通机关首脑毫无发言权。选举产生的众议院代表了民众的呼声,虽有权质询、批评高官,却无权干涉任命、决议或是预算等事宜,更无法参与制订法律。众议院甚至受到非选举产生的贵族院的监察,贵族院中一半出身贵族,另有四分之一为天皇直接任命。由于贵族院在制订法律方面和众议院权力相当,故又规定了一种等级制的控制。
因此日本确保“阁下”们始终身居高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在“各得其所”之中毫无自治。在所有的亚洲国家,无论怎样的政体,自上的权威总会向下延伸,在中间层次和自下的地方自治不期而遇。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仅在于民主责任能达到何种程度,责任大小及地方领导是向当地全体居民负责还是由地方豪强垄断而对人民不利。德川时代的日本就像中国一样,最小的单位约五至十户,后来被称作“邻组”,即居民最小的责任单位。“邻组”的负责人对组内事务有领导权,保证组员行为规范,汇报组员们的不检行为,发现被通缉的人则交给政府。明治政治家们起初取缔了这些组织,后来又予以恢复并称之为“邻组”。在城市乡镇,政府时常积极扶持这种组织,但至今几乎不起什么作用了,较为重要的是“村落”。“村落”既未被取缔,也未作为行政单位被纳入政府体系,它们仍然是国家尚未涉足的领域。这些由15户左右构成的“村落”延续至今,在每年更换的首领带领下,井然有序地发挥着作用。村长“掌管部落财产;监督向遇丧或火灾的家庭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决定农业共耕、盖房、筑路的时间,火警负责振铃;休息日则以一定节奏敲钟击梆,以示通告”。但不同于其他亚洲国家的地方在于,部落长不负责征税,不必担此重任,他们的地位也没有什么矛盾,只在民主责任范围内起作用。
近代日本行政机构正式承认市、町、村地方行政的权力。推举出来的“长子”们,作为本地区的代表,与代表国家的地方公署或中央政府交涉处理相关事宜。乡村的首领通常是一位老者,拥有土地的农民家族中的成员。当了村长,经济上必有损失,但威望一时无二。他与其他长辈们共同负责本村的经济、公共卫生、学校维护,尤其是财产登记和个人档案。村公所是个非常繁忙的地方,它负责管理国家给小学的财政拨款,征收并管理由本村负责、数额远较国家拨款更大的教育经费及支出;土地改良、植树造林;登记财产买卖,并且只有合乎村公所手续才算合法。除此之外,村公所还必须登记居民住址、婚姻状况、子女出生、过继、犯罪前科及个人其他相关信息。这种登记显示了一个家庭所有的信息(此类信息由全国各地汇集到个人的工作单位,收入记录),不管在任何地方,此类信息都可以提供给那个人原籍所在村公所并记录在册。一个人无论何时申请就业、接受审判或因其他理由须证明其身份时,他必须给原籍市、町、村公所写信,或是亲自去取,取得一份本人材料的副本,所以人们是不会轻易冒险给自己或家庭留下不良记录的。
所以市、町、村负有相当大的责任,这是一种公众责任。即使已是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日本产生了国家政党,在别的国家意味着“在野党”和“执政党”的权力更替,然而日本的地方行政机构在这种变化之下仍然保持这一传统,坚持由长辈负责共同体的事务。仅在三种情况下,地方行政机构不具有自治权,这就是:法官均由国家任命,警察及教师都是国家雇佣人员。因为日本大多数民事诉讼都是以仲裁或调停方式解决,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几乎不起什么作用。相对的,警察更重要,凡有公众集会,他们必须到场,但是这类事务并不常有,他们的时间几乎都用于居民身份登记及财产记录。国家频繁调动警察就是为了使他保持局外人身份,避免与地方联系过于紧密,出现徇私的情况。学校教师也经常调动。和法国一样,日本对学校的每个环节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各所学校必须在同一时间采用同一教材、学习同一课。各校必须在早晨同一时间收听收音机,在同一广播伴奏下做同样的早操。因此市、町、村共同体对学校、警察和法院则无自主权。
日本政府机构与美国大相径庭。在美国,由选举产生出的代表执掌最高行政权和立法权,地方行政则由地方指挥下的警察和法院来执行。然而,日本政府行政又与荷兰、比利时等纯粹的欧式国家完全一致。荷兰与日本一样,实际上由女王内阁起草立法,国会从未制订过法律。荷兰女王甚至合法地任命镇长、市长,她的形式上的权力渗透到地方事务,超过了1940年前的日本。虽然,女王实际上总是认可地方提名,但是由她任命总归是事实。警局和地方法院直接对女王负责的做法也是荷兰式的。但在荷兰,任何宗派团体都可以自由办学,而日本的学校制度则几乎照搬法国。河渠开凿、围海造田、耕地、地方改革等在荷兰都归属地方自治体共同负责,而不仅仅是选举产生的市长、政府官员的责任。
日本政府行政和类似西欧国家的真正差别不在于形式而在于职能。日本人依靠古老传统,这些传统在他们旧时经历中成形,又在伦理体系和礼仪规范中得以体现、强化。国家可以信赖这一点,当他们的“阁下”们“各得其所”时,他们的特权就能得到尊重,并非由于政策认可,而是由于逾越特权界限是不被允许的。在国家最高决策层,“舆论”是没有立场的,政府需要的只是“大众的支持”。当国家的权限越过自己的范围而干涉地方事务时,其裁决也会受到尊重。对于发挥各种内政职能的国家政府,美国人感到是一种不可少的祸害,在日本人眼里,国家却近乎完美。
而且日本十分注意承认“顺应国民意愿”也是“各得其所”的必然表现。这样说一点也不为过:在合法民众权限内,即使是为了国民自身利益,日本政府也必须采用诚恳劝说人民接受的办法。比如,负责振兴农业的官员在改良旧式农耕法时,恰如美国爱达华州的同行们一样,很少使用权力来硬性推广。政府官员在鼓励建立由国家担保的农民信用社、农民供销合作社时,必须与当时有头面的人士进行长时间的会谈,并且听取他们的意见。地方事务需要地方治理。日本人的生活方式决定了适当的权力及其行使范围。这样一来,与西方文化相比,日本人对“上级”更加顺从,因此也给他们更大的行为自由,上级同样也必须严守自己的本分。日本的座右铭是:万物各归其位,各得其所。
与政治相比,在宗教领域,明治政治家们制订了更多古怪的正式政令。但无论如何他们仍是秉承着日本人固有的那条格言。国家把一种信仰置于管辖之内,并把它作为国家统一和优越性的象征,至于其他宗教则听凭个人信仰的自由。这种国家管理的宗教即日本之神道。由于神道是国家精神的象征,正如国旗之于美国,所以他们认为神道不是“宗教”。日本要求国民信仰神道,正如美国要求人们对星条旗敬礼一样,并非违背西方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它们都不过是忠诚的象征。因为神道“不是宗教”,日本的学校公开讲授,不必冒受到西方批评的风险。学校并设有神道课程,关于神代以来的日本历史、和对“永垂不朽的统治者”天皇的崇拜,它得到国家的支持和管理。其他宗教,诸如佛教、基督教,则首先取决于个人,甚至其他教派或祭祀神道亦如是,这一点与美国大致相同。神道和其他宗教在行政、财政上甚至分而治之;神道有其专属的政府机关——内务省神祗局,它的布道者、神官、宗教仪式、祭祀、神社都得到国家的支持;而一般的祭祀神道、佛教、基督教各派则由文部省宗教局管理,其财政支持主要来自教徒的自愿捐赠。
由于日本政府在宗教这一问题上的官方立场,我们虽不能说国家神道是庞大的“国教会”,但至少可以说它是庞大的机关。全国大大小小神社共有110,000间,且规模各异,其中有祭祀天照大神的伊势大神官,也有逢特别祭典时司祭神官才会打扫干净的地方神社。全国性的神官等级制同政府等级制并列,从最低等的神官到各郡、市和府、县的神官,直到最高层被奉为“阁下”的最高神官。与其说他们主持信众的礼拜,不如说他们为信众们准备祭祀。在国家神道中没有什么与我们熟知的宗教活动类似。国家神道由于“不是宗教”,神官被禁止传布教义,而且也不可能有西方人所理解的那种礼拜仪式。取而代之的,是在频繁的祭日里,村代表参拜神社,立于神官之前,神官用一根绑着麻绳和纸饰的棒子在他们面前晃动,驱邪避疾。神官打开内殿的门,高声呼唤诸神下凡享用祭品。他恳切地祈祷,每一位参拜者依次(依各自的身份)恭敬叩拜,献上日本圣树的小枝,这种缠绕着白纸条的树枝在新旧日本都是无处不在的。然后神官再次高声呼喊,送走诸神并关上内殿大门。在国家神道的祭日,天皇代表国民致祭,政府各部门也放假休息。但这种祭日与地方神社及佛教祭日不一样,不是民众的祭日。地方神社及佛教祭日都是国家神道之外的“自由”领域。
在这一自由领域,日本人随心所欲地信奉教派,进行祭祀活动。佛教作为一个大教派,拥有为数不少的信徒,其他教派则有其各自的教义、始祖,遍布各地而且非常活跃。甚至神道也有处于国家神道之外的其他强大教派。即使在19世纪30年代政府采取国家主义立场之前,某些教派早就是纯粹国家主义的大本营,某些是被比作基督教科学派的信仰疗法宗派,某些信奉儒教信条,某些专门从事神灵显圣和朝拜圣山神社的朝圣活动。绝大多数的民众性祭日也处于国家神道的范围之外。
祭日里群众齐聚神社。人人漱口净身,拉铃或拍手召唤神的降临,恭敬叩拜完毕之后,再次拉铃、拍手恭送神走。接着走出神社,干这一天所要干的主要事情,例如到支起货摊的小贩那儿购买小的饰物和好玩儿的东西;观看相扑比赛、驱邪仪式或是有小丑插科打诨逗乐的神乐舞,享受群乐。一位曾在日本居住的英国人引用了威廉·布雷克的诗描述他记忆中的日本祭日:
如果教堂给我们几杯啤酒
和那温暖我们灵魂的欢乐之火。
我们终将会终日唱诗祈祷,
决不会想离经叛教。
除了极少数献身宗教事务的专业人士,宗教并不严苛。日本人也爱好外出朝圣,这是非常愉快的假期。
因此明治政治家们谨慎划分了国家在政府职能方面及国家神道在宗教方面各自的权限范围。他们把其他领域留给了人民,但确保自己处于新的等级制最上层,如此一来,对于他们认为事关国家的大事,他们足以直接插手控制。在创建陆海空军事武装力量时,他们也有类似的问题。和其他领域一样,他们废除了旧的特权制度,而且比在老百姓中废除得更彻底。他们甚至废除了军队中使用的敬语,尽管实际上保留了一些旧习。军队也提倡军官军衔的晋升要建立在个人功绩的基础上,而不看家庭背景,这在其他领域几乎难以付诸实施。军队在日本人心目中口碑良好、声誉极高,显然当之无愧。这确实是为新军队赢得支持的最好办法。而且排、连由同一地区的乡邻组成,和平年代服兵役的地点离家很近。这不仅意味着与当地的联系纽带保存下来了,而且通过兵役中为期两年的军事训练,军官与士兵、两年兵与新兵之间的关系取代了武士与农民、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关系。军队在很多方面充当了民主的平等主义者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它确实是一支人民的军队。在大多数别的国家,军队就是维持国家统治现状的机器,日本的军队同情弱小的农民,因此一再代表他们与大金融家和工业家抗争。
日本政治家们并不赞成建成这样一支军队后带来的所有后果。他们在最高层次做足措施以实现这一目标,虽并没有把这些措施写入宪法,但是把军部独立于政府之外这一点作为惯例延续了下来。陆海军大臣与外务省和内务部大臣不同,可以直接面见天皇,因此得以以天皇的名义强行推行他们的措施,他们不用就此征询内阁成员们的意见。除此之外,军部还能左右任何一届内阁,通过拒绝军官入阁这种权宜之计阻挠他们不信任的内阁组建。若没有高级军官就职陆、海军大臣,内阁就无法组建,其他的平民或退役军官也都不能就任这类职位。同样地,如果军部对内阁的任一举动不满,即可召集内阁中的军部代表,迫使内阁解散。在这个决策最高层,军部首脑想方设法不受外界干预。若说还需要任何进一步的保障,《宪法》中明文规定:“如果国会无法通过预算,政府可采用上年度的预算。”在对待满洲的态度上,外交部的承诺并未改变关东军入侵满洲的步伐,这只是军部首脑趁内阁意见不一决策未定之际支持战地司令官的若干实例之一。在其他领域,军部亦如是,凡事关等级特权,日本人就会接受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这并非因为他们同意这项政策,而是他们不赞成逾越特权之间的界限。
在工业发展领域,日本选择了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道路。当然,又是“阁下”们制订发展的方针和相关政策。他们不仅制订计划,而且也创建并动用政府资金扶持他们认为有需要的企业。这些企业由国家官僚机构来管理、组织、运行,引入大量外国技师,派遣日本人出国学习。当这些企业达到了预期中的“运营有度,生意兴隆”,政府就把它们卖给私营公司。这些企业以“低廉得荒谬”的价格逐步转让给业已选定的金融寡头集团,即以三井、三菱为代表的著名财阀。政治家们认为工业的发展关系到日本的前途,因此不能依照供求规律或自由企业的原则。但是这项政策并不符合社会主义的信条,从中获益的仅是财阀而非普通百姓。日本的成就在于以最小的失误和浪费建成了它迫切需要的企业。
日本通过这些手段修订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与其后诸阶段的一般顺序”。日本一开始就没有发展消费品生产和轻工业,而是着手建立关键性的重工业。军工业、造船冶炼厂和铁路建设拥有优先权,发展迅猛,很快就获得了高水平的技术效率。当然这些企业并非全部转让给私人财阀,大多数军工产业仍然由政府掌控,并接受政府的特别财政补助。
在政府予以优先权的产业领域,小商人或非官僚经营者是毫无“应有地位”的。惟有国家和享有信誉、拥有政治特权的大财阀才有资格在这个领域活动。但正如日本其他领域一样,工业界也有自由领域。这就是以最少的资本最大限度地利用廉价劳动力来经营的各种“剩余”企业。这些轻工业可以不依赖现代技术而生存,至今依然存在。这些产业通常是在我们美国习惯称之为“家庭血汗工厂”的那类企业中经营的。小本经营的制造商购入原料,将其分发给一个家庭工厂,或是雇用了四五个工人的小厂,然后收回成品,再把它们分发出去进行下一步的加工,如此几经反复,最后把产品卖给商人或出口商。19世纪30年代,日本工业人员中多达53%被雇佣,在职员不超过五个的家庭作坊或小工厂里做工。其中很多人受到古老的家长式学徒制的保护,在日本的大城市甚至有许多母亲背着孩子坐在家里从事计件工作。
在日本人的生活方式中,日本工业的这种双重性和日本政府、宗教领域的二元性同样重要。这就好比是,当日本政治家们需要一种财政特权制以迎合其他领域的等级制时,他们就创办一批战略性企业,挑选一批政治上有特权的商人家族,使他们与其他等级制相符,“各得其所”。政府并未计划与这些大财团切断联系,而财阀则受惠于长期的保护政策,他们既获得了高额利润又得到了很高的地位。从日本人历来对利润和金钱的态度看,金融贵族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民众攻击以至衰落,但政府会竭尽所能按照公认的等级制观念扶植这些贵族。这种做法并没有完全成功,因此财阀遭到了军队中所谓青年军官集团乃至农村地区的攻击。但事实上,日本舆论攻击的主要对象并不是财阀而是“成金户”。“成金户”通常被翻译为暴发户,但这个词也不能准确反映日本人的心理感受。在美国,暴发户严格意义上就是“新来者”,他们通常受人嘲笑,因为他们不谙社交礼仪,还未来得及学会优雅的礼节,然而,这种缺陷被令人感动的致富抵消了,他们发迹于木屋,从骡前马后发达为身价上百万的石油大亨。反观日本,“成金”一词源自日本将棋,意指“弈子”跃身“女王”,在棋盘上像“大人物”一样横冲直撞,势不可挡,而它本来是不具备这个资格的。人们深信“成金户”通过欺诈或剥削别人致富,对他们的尖锐态度完全不同于美国人对“发迹男仆”的态度。日本在等级制内为巨富提供了一席之地并与之联盟,但若财富在这一领域之外取得的话,日本舆论马上会群起攻之。
因此,日本人按照恒定的等级制度来构建社会秩序。在家庭和私人关系中,年龄、辈份、性别及阶层决定了适当的行为。在政府、宗教、军队、工业各个领域中,谨慎地划分了等级,无论等级高低,一旦逾越其特权范围都将受到惩罚。只要“各得其所”得以维持,日本人就会毫无异议地生活下去。他们感到很安全。在最高幸福受到保护这个层面上,他们也时常感到不安。但因为他们将等级制视为合法加以接受,他们又是安全的。这就是日本人生活方式的特征,就像对平等和自由贸易原则的信赖是美国人生活方式的特征一样。
但日本向外推行它的“安全”公式时就遭到了惩罚。在日本本土,等级制符合大多数人的思想,因为这种思想是等级制的产物,等级制是一种绝不能输出的商品,其他国家极其反感日本的大言不惭,视之为狂妄甚至比狂妄更为恶劣。尽管如此,日本的官员、官兵们仍然为他们在任何一个占领国都未受到居民们的欢迎而大为震惊。难道日本没有给他们适当的位置么?尽管地位很低,总归是等级制中的一个位置。难道对地位低下的人而言,等级制不是很理想吗?日本军部连续拍摄了几部战争题材影片,讲述了绝望、惊慌失措的中国姑娘与日本士兵或日本工程师相恋,寻找到幸福的故事。电影通过类似故事来表现中国对日本的“爱”。这与纳粹的征服形式是极不相同的,从长远来看也未见其高明。日本人不能强求别的国家、民族付出他们曾强求自己付出的代价,他们的错误在于他们以为能够如此。他们没有认识到适合日本的“各得其所,各安其分”的道德体系并不能在别的国家推行,别的国家没有这种道德体系,它真正是日本本土产物。日本作家视这种道德体系为理所当然的东西,根本不加以论述。因此我们了解日本人必须从这一点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