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执行程序
一、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行政诉讼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第6条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应注意履行法律文书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判决主文所指明的内容履行。一类特殊情况是在行政程序中针对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了拒绝性行政决定,相对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了拒绝性行政决定,有时并不直接判令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重新处理。该判决生效后,由于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申请仍然存在,所以行政机关对该类判决应自行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二、被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的应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被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时,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应对:
1.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2.审核受理申请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行政机关认为受理申请的法院无执行管辖权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3.审核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否超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3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申请人自申请执行期限开始起算超过2年提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三、申请非诉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决定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属于行政机关自身可以操作的执行方式,本手册着重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这类案件中,是基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相对人没有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因此,申请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从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角度,需要重点考察行政行为是否确定了行政相对人的给付义务或者其他行为义务,并且这些义务可以被强制,如可以代为履行,或者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得到履行。
3.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4.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判断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义务。这类问题上,有时候需要比较复杂的判断:
(1)行政行为是否明确了期限。有一些行政行为往往表述得不明确,比如说“6个月内”,但是没有标注起始日期,那么这类行为是否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就无法计算,需要由行政机关重新确定明确的计算方法并通知相对人。
(2)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的事实是否确定成立。这个重要事实的核对,需要行政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6.强制执行申请尚未超过申请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6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工作内容
1.收集案件的基本材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收集本案件的全部案卷资料,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初步判断;同时对于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研究,认为存在法律障碍的,需要及时与律师等进行沟通;需要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可以委托律师开展相关的工作。
2.进行初步的合法性审查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2)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3)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4)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2.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https://www.daowen.com)
(1)确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是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行政裁决的权利人,被申请人是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
(2)确定管辖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7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在级别管辖上,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在地域管辖上,除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外,主要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示范文本16: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行政机关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
身份证号:(自然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职务: 地址: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并于 年 月 日送达被申请人,该行为中确定被申请人有×××的义务。但是截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日,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三)递交执行申请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55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