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出庭礼仪

第八章 出庭 礼仪

一、出庭礼仪的重要性

出庭礼仪是诉讼参加人在庭审活动中应遵守的各种行为准则。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握出庭礼仪规范,加强礼仪修养,倡导文明出庭,对于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出庭礼仪是行政机关展示良好政府形象的重要机会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委托其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形象,是其思想品质、知识水平、能力作风、仪表风度、心理气质等诸多方面的表现和行为在公众心目中的总体印象和评价。然而,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形象直接代表着该行政机关的形象、政府的形象乃至国家的形象。塑造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将直接关系到政府在公众中的权威及信誉的树立,同时对公众还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从而影响到一个组织、一个地区乃至整个社会风气。作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应该充分意识到自己形象的重要性,力争把自己良好的形象展现给法庭和原告,为展示政府良好形象做出表率。

()出庭礼仪是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2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第15条规定,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第17条前3款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第19条第1款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第20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根据上述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出庭人员应注意文明着装,并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有权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指令司法警察强行带出法庭。出庭人员实施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法院有权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应加强出庭礼仪的培训和学习,尊重各方诉讼参加人,并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坚决避免因违反法庭纪律受到法院的处罚。

()出庭礼仪是化解行政纠纷的有效方式

礼仪是人际交往的润滑剂,是沟通和发展人际关系的必要条件。当人际关系失调时,礼仪的恰当运用,有时甚至是一句带礼貌的话语,往往可以松弛彼此之间的紧张关系,融化相互间的矛盾,释解敌对情绪,从而使人际关系得以改善。交往中,人们常有意无意地由他人对礼仪的遵照履行以及自己感受到的礼遇,来分析和判断其中折射出的对方心态、情感和意向,尔后便会产生一定的情绪体验。

行政机关出庭人员把握出庭礼仪规范,尊重原告情绪,有利于缓和原告对其产生的紧张敌对情绪,使原告以理性、平和的方式参加庭审互动,从而有助于法庭查明案情并作出裁判,最终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的实际效果。

二、行政机关庭审礼仪细则

在把握行政机关庭审要点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出庭人员还应注意以下庭审礼仪:

()准时出庭

准时出庭是参加行政诉讼一个最基本的要求。试想若在法庭组成人员均已就座、仅有行政机关出庭人员未到庭的情况下,审判员会作何感想。若是因出庭人员未准时出庭而被法院缺席判决,后果又是多么不堪设想。出庭人员最好的状态是能够早于开庭时间10~15分钟到达法院,一方面可以趁这段时间整理一下法庭辩论等环节需要的文件,最后整理一下思路,并且从心理上适应一下法庭环境;另一方面当然是体现对各方的一种尊重。如确因客观理由迟到,必须在落座后向审判长说明理由,并向法庭组成人员诚挚道歉

()注意坐姿

鉴于法庭原告、被告席位分列于法庭两侧,面朝对方,因此在旁听席上的人员是能够看到出庭人员的坐姿的,因此出庭人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该保持良好的坐姿,不能轻易动摇,可以适当地放松,切忌抖腿、跷二郎腿等不雅动作,因为这些小动作法官未必看得到,但是群众对此是一目了然的。出庭人员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应尽量保持做坐姿端正,即便不能保持笔直的坐姿,也应避免不断变换双腿的位置,身体的过度摆动给人直观感觉就是极度不自信,对于案件没有把握,也缺乏经验。

()表情与神态

出庭人员要始终注意自己在整场庭审过程中的表情与神态,有时候一个微笑的表情或眼神就可能影响法官对你方的印象或态度。第一,表情要沉稳自信。傲慢和胆怯的神情都是法庭上的大忌,前者会给法官以厌恶的感觉,给对方当事人释放一种敌意的信号,而后者则显示出了己方底气不足,从架势上已经先输了一半。第二,要尊重他人发言,耐心倾听对方发言。第三,要擅长运用眼神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出庭人员发言时要注视审判席,不能一味将眼神固定在眼前的稿子上,要时不时抬起头和审判席上的人员有一个眼神的交流,用眼神强化语气和所要表达的诉求,加深审判人员对发言内容的印象;辩论时,出庭人员要正面面对原告,并时不时地环视法官。同时要注意避免目光长时间和原告对视,这样会给对方一种挑衅的感觉,不是明智之举。

()得体的谈吐

谈吐指言谈的内容,包括言谈的方式、姿态、表情、速度、声调等。出庭人员在法庭上谈吐方面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发言的音量要适当。音量的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自身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呈现,更不利于获得法官的认同。第二,发言时语速要适当。把握好一定语速,有节奏的发言,能够适时突出重点,并在感性陈述时适当放慢,通过语速的转化达到以情打动审判人员的效果。第三,善于利用手势增强语言的感染力,但手势要适度,切忌过于夸张的手势。第四,表达要平和,用词应当规范、谦恭、雅致。在言谈举止上做到儒雅谦逊,切忌表达上有任何攻击性的语言。

()发言要规范

第一,申请发言、结束发言要规范、礼貌。开始发言时可采用类似于“审判长、审判员,我发表一下我的意见”这样一种礼仪规范;在质证环节需要提问的情况下,要向合议庭请示,得到许可后方可发言;在发言完毕时,可采用类似“我第一轮发言完毕”的方式。第二,注意称谓的准确和灵活适用,避免犯低级错误。例如,合议庭上只有一名审判员高坐,就不能再僵硬地按发言稿上的“尊敬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照念。第三,辩论环节,在原告发言过程中,不能随意打断。我国采法官主导式的审问方式,任何一方要想在规定程序外发言都要经过合议庭的许可。第四,注意把握发言时间,做到语言精练,切中要害。法庭辩论环节尤其要注重风度,不打断对方发言是一点,给对方发言的时间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注意个人物品

第一,文件、证据等物品在桌子上要摆放整齐,随意地散放造成的凌乱之感,会令人对行政机关的形象多少打些折扣,反过来整整齐齐的文件摆放,配合上胸有成竹的表情,会给人一种信心满满的形象。第二,在庭审过程中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是基本的礼仪,也是对法庭及法庭组成人员基本的尊重,出庭人员千万不能当庭接听电话,有紧急任务也要等庭后再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