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果与离婚自由
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说,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质来决定婚姻是否已经死亡;因为大家知道,死亡这一事实的确定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既然在肉体死亡的时候你们要求确凿的、无可反驳的证据,那末,立法者只有根据最无可怀疑的征象才能确定伦理的死亡,这难道还不清楚吗?因为保护伦理关系的生命不仅是立法者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是他的自我保存的义务!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1842年12月18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页
科伦12月18日。“莱茵报”对于离婚法草案采取了完全独特的立场,可是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方面向我们证明“莱茵报”的立场是没有根据的。“莱茵报”同意这一草案,因为它认为现行的普鲁士婚姻法是不合乎伦理的,目前离婚理由的繁多和轻率是不能容忍的,现行的程序是有违这一命题的尊严的;而旧普鲁士的整个诉讼程序也是这样的。另一方面,“莱茵报”对于新草案提出了下列几点主要的反对意见:(1)草案只是以简单的修正代替了改革,因而普鲁士法就被当做根本法保留了下来,这样便表现出非常显著的不彻底和不稳固;(2)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3)草案所提出的程序缺点很多,而且是互相矛盾的各种因素的表面缀合;(4)应该承认,草案一方面存在着和婚姻概念相抵触的警政一样的严峻性,而另一方面,对所谓公正的见解却又表现出过分的软弱;(5)整个草案的逻辑性很差,论点也不够明确,不够确凿有力。
只要草案的反对者批评这些缺点的任何一点,我们在这一点上就赞同他们的意见,但是,和他们相反,我们决不赞同无条件地为从前的制度辩护。我们再一次重申我们已经表示过的意见:“如果立法不能明文规定什么是合乎伦理的行为,那末它就更不能宣布不合乎伦理的行为为法。”当我们询问这些反对者(他们不是教会见解的反对者,也不是上述其他缺点的反对者)他们的论断的根据是什么的时候,他们总是告诉我们那些不是自愿结合的夫妻的不幸情况。他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他们仅仅想到两个个人,而忘记了家庭。他们忘记了,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就是纯粹从法律观点看来,子女的境况和他们的财产状况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处理、不能让父母随心所欲地来决定的。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1842年12月18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2—183页
谁随便离婚,那他就是肯定任性、非法行为就是婚姻法,因为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这样自命不凡,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他一个人专有的特权;相反地,每个有理智的人都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一切人都可以这样做。可是你们反对什么呢?反对任性的立法。但是你们在责备立法者任性时,不要把任性提升为法律。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1842年12月18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3页
黑格尔说:婚 姻本身,就其概念说,是不能离异的,但仅仅就其本身,即仅仅就其概念来说是如此。这句话完全没有表明婚姻所具有的那种特殊的东西。一切伦理的关系,就其概念来说,都是不可解除的,如果以这些关系的真实性作为前提,那就容易使人相信了。真正的国家、真正的婚姻、真正的友谊都是牢不可破的,但任何国家、任何婚姻、任何友谊都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概念。甚至家庭中的真实友爱和世界史上的实际的国家也都是可以毁灭的,同样,国家中的实际的婚姻也是可以离异的。任何实际存在的伦理关系都不符合自己的本质,或者至少可以说,并不必须符合自己的本质。在自然界中,当任何存在物完全不再符合自己的职能时,解体和死亡自然而然地就会到来;当一个国家离开了国家的观念时,世界历史就要决定其是否还值得继续保存的问题,同样,一个国家也要决定在什么条件下现存的婚姻不再成为婚姻。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1842年12月18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3—184页
由于离婚方便,女人就象时髦的家俱那样被更换着。
马克思:《关于罗马尼亚人的札记》(1860年未发表过的手稿)。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6页
每个丈夫会发现自己妻子的某些缺陷,反之亦然,这是正常的。但是由于第三者的好意的过问,这种批评态度会转为感情不好和长期不和。
恩格斯:《致卡尔·考茨基》(1888年10月17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107页
当我们回到这里时,尼姆告诉我们的第一条新闻就是考茨基和他的妻子准备离婚,考茨基爱上了萨尔茨堡阿尔卑斯山区的一个姑娘,并把这一情况告诉了自己的妻子,而路易莎从她自己这方面给了他自由。我们大家都大吃一惊。然而,路易莎给我的信(真是一封了不起的信)证实了这个消息,并以令人赞叹不已的宽宏态度甚至饶恕了考茨基的一切过错。我们这里所有的人都很喜欢路易莎,我们弄不明白为什么考茨基会是这么一个傻瓜——而且是这么一个下贱胚;除非这是他母亲和妹妹(她们两人都恨路易莎)策划的阴谋,而考茨基落入了圈套。……这个姑娘是州法院法官的女儿,她显然很想找到一个丈夫,特别是能把她带到维也纳去的丈夫。考茨基就在他妻子去维也纳照顾她有病的母亲的时候同这个姑娘勾搭上了。于是有一天早晨他们发现谁也不能没有对方而生活下去了,——当然,妹妹在幕后操纵这一对木偶,而母亲假装什么也没有看见。于是,考茨基来到这里,……卖掉了他的家具,带着他的书,同他的弟弟汉斯一起回到萨尔茨堡附近的圣吉耳根,回到演出上述这幕戏的地点。当年轻的蓓拉(这是她的名字)看到了同样年轻的汉斯这个愉快而魁梧的小伙子时,她马上发现,她爱卡尔实际上爱的只是汉斯,而汉斯则以年轻的维也纳人应有的干脆态度来报答她。在五天之内,他们就订婚了,而卡尔处于自己造成的两头落空的尴尬局面。……
当然,现在考茨基马上发现,最近一年来(自从他母亲和妹妹到这里并在威特岛同他们一起度过一个月之后)他同路易莎生活得不愉快,……尤其奇怪的是,就在他不能同她和睦相处的时候,我们这里所有的人认识她越久,就越喜欢她。这就证明她不仅仅是一个了不起的女人,因为她无疑就是这样一个女人(这样的女人当然往往不是最好的家庭妇女),而且是通情达理的人都能与之和睦相处的女人。所以,我这样想,也对尼姆这样说过:这是考茨基在其一生中干出的最大蠢事,我并不羡慕他的道德败坏,这是所有这一切造成的结果(不是说笑话!)。
《恩格斯致劳拉·拉法格》(1888年10月13 H)。《恩格斯与保尔·拉法格、劳拉·拉法格通信集》第2卷第168—169页
您说,按照你们的性格,离婚是唯一正确的出路。但是,如果你们的性格确实不能和睦相处,那末我们本来也应当发觉这一点并且早就会预料到离婚是一种自然的不可避免的事情。就假定性格确实合不来吧。卡尔[9]同您结合,是同你们双方的家庭作斗争为代价赢得的,他知道,您为他付出了什么牺牲。据我们知道,他同您幸福地生活了五年。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暂时的不和睦(按照您自己的说法),都不应当使他昏头昏脑。即使新的、突然迸发的激情,促使他采取这种极端的步骤,他也不应当过分匆忙地这样做,首先应当避免露出一丝一毫的迹象,表明他这样做是受那些不愿意他同您结合而且也许对您是他的妻子这一点至今还不谅解的人的影响。
恩格斯:《致路易莎·考茨基》(1888年10月11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98页
如果你们感情不和(不管是什么原因)是那么明显,以致你当真要决定离婚,那我认为首先应当考虑到在现在的条件下妻子和丈夫地位的不同。离婚,在社会上来说,对于丈夫绝对不会带来任何损害,他可以完全保持自己的地位,只不过重新成为单身汉罢了。妻子就会失去自己的一切地位,必须一切再从头开始,而且是处在比较困难的条件下。因此,当妻子说要离婚,丈夫可以千方百计求情和央告而不会降低自己的身分;相反,当丈夫只是稍稍暗示要离婚,那末妻子要是有自尊心的话,几乎就不得不马上向他表示同意。由此可见,丈夫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只有在考虑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须这么做以后,才有权利决定采取这一极端的步骤,而且只能用最委婉的方式。
恩格斯:《致卡尔·考茨基》(1888年10月17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107—108页
路易莎结婚[10]使你们感到吃惊吗?这事筹备了好几个月。弗赖贝格尔离开了维也纳,放弃在大学教书的光辉前程,因为那里禁止他讲课时向工人说明他们害病的社会原因。于是他就到了这里,他在这里的医院里很顺利。既然已经安排妥当,就没有理由拖延婚礼了。他期望实现自己的计划,就到他妻子这里来了。你们看,这完全是一桩母权制的婚姻,丈夫寄居在自己妻子的门下!
《恩格斯致保尔·拉法格》(1894年3月6日)。《恩格斯与保尔·拉法格、劳拉·拉法格通信集》第3卷第321页
要使人相信用以判断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确定得正确而毫无成见,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当然,要能达到这一点,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对于离婚是赞助还是阻难,我还有几句话要说。如果每一个外部的刺激,每一种伤害都足以摧毁自然界中的某一机体,那末你们是否还会认为这种机体是健康、结实而组织健全的呢?如果有人说,你们的友谊不能抵抗最小的偶发事件,有一点任性,它就要瓦解,而且把这说成是一种公理,难道你们就不觉得这是一种侮辱吗?立法者对于婚姻所能规定的,只是这样一些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立法者的观点是必然性的观点。因此,如果立法者认为婚姻足以承受种种冲突而不致丧失其本质,那他就是尊重婚姻,承认它的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对于个人愿望的软弱就会变成对于这些个人本质的残酷,变成对于体现在伦理关系中的个人的伦理理性的残酷。
最后,我们只能这样指出:谁责难实施严格的离婚法的国家(莱茵省也因为属于这样一个国家而自豪)伪善,谁就是冒失。只有那些眼界没有超越自己周围的道德沦丧现象的人们,才敢发出这样的指摘。例如,在莱茵省,人们就认为这种指摘是滑稽的,或者更进一层,人们认为这些指摘证明伦理关系的概念也是可以取消的,而任何合乎伦理的事实则都可看做臆造和谎言。这就是那些并非为了尊重人而制定的法律的直接结果。这些法律所固有的缺点并没有因为下列情况而消除:从轻视人的物质本性转到轻视人的观念本性,要人们盲目地服从超伦理的和超自然的权威而不要自觉地服从伦理的自然的力量。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1842年12月18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185页
实行自由离婚的法律,已经快一年了。我们颁布了一项取消婚生子与非婚生子的地位差别以及种种政治限制的法令;任何地方都没有这样充分地实现过劳动妇女的平等和自由。
列宁:《在全俄女工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演说》(1918年11月19日)。《列宁全集》第28卷第162页
离婚的例子清楚地表明,谁不要求立即实现离婚的充分自由,谁就不配作一个民主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因为不实现这种自由,就是把被压迫的女性置于惨遭蹂躏的境地,——虽然不难设想,承认妇女有离婚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来闹离婚!
皮·基也夫斯基“反驳”说:
“如果在这种场合”(即妻子想离开丈夫时)“女方不能实现她的权利”(离婚权利),“那末这种权利又有什么用处呢?何况实现与否竟要由第三者的意志来决定,甚至更糟糕的是,要由‘追求’女方的人的意志来决定呢?我们莫非要争取宣布这样的权利吗?当然不是的!”
这段反驳证明,他根本不了解一般民主同资本主义的关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被压迫阶级要“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往往是不可能的,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典型的现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离婚法大多是不能实现的,因为被压迫的女性在经济上是受压迫的,因为只要存在着资本主义制度,妇女不管在任何民主形式下,始终是“家庭奴隶”,是终日关在卧室、育儿室和厨房里的奴隶。
列宁:《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讽刺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1916年8—10月)。《列宁全集》第23卷第67—68页
只有根本不会思考或根本不懂马克思主义的人,才会由此得出结论说:共和国有什么用,离婚自由有什么用,民主有什么用,民族自决有什么用!而马克思主义者却懂得,民主并不能消除阶级压迫,只会使阶级斗争变得更经常,更广泛,更公开,更尖锐。我们需要的正是这一点。离婚自由愈充分,妇女就愈明白,使她们作“家庭奴隶”的根源是资本主义,而不是无权。国家制度愈民主,工人就愈明白,一切罪恶的根源是资本主义,而不是无权。
列宁:《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讽刺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1916年8月—10月)。《列宁全集》第23卷第68页
无论谢姆柯夫斯基或皮·基也夫斯基都“谈到”了离婚,暴露了对问题的无知,避开了问题的实质,因为离婚权也象所有其他民主权利一样,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很难实现的,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是极其表面的,但是尽管如此,任何一个正派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不但不能把否认这一权利的人叫作社会主义者,甚至不能把他们叫作民主主义者。问题的全部实质就在于此。
列宁:《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讽刺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1916年8—10月)。(列宁全集》第23卷第69页
有一位什么皮·亚·索罗金先生,在这本杂志上(注:指“俄罗斯技术协会”出版的《经济学家》杂志)发表了一篇“论战争的影响”的所谓“社会学”研究的大作。……请看他的妙论吧。
他在第83页上说道:
“现在彼得格勒每一万起婚事中,有92.2起离婚事件,这真是一个惊人的数字,而且每一百起离婚事件中,又有51.1是结婚不满一年的:其中有11%不满一个月,22%不满两个月,41%不满三个月至六个月,只有26%是超过六个月的。这些数字表明,现在的合法婚姻,实际上不过是掩盖私通关系并使那些‘好色之徒’能够‘依法’满足自己欲望的一种形式罢了。”(《经济学家》第1期第83页)
……
任何一个关心这个问题的人,只要稍微注意一下资产阶级国家关于结婚、离婚和非婚生子的法律以及这方面的实际情况,就会知道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制,即使是在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中,也是以农奴主的态度对待妇女和非婚生子的。……事实上,在结婚、离婚和非婚生子地位这些问题上,正是布尔什维主义革命才是唯一彻底的民主革命。这是一个最直接涉及每个国家半数以上的人口利益的问题。……
如果索罗金先生以为每一万次结婚中有九十二次离婚是一个惊人的数字,那我们只好认为,索罗金先生若不是在一所同实际生活隔绝得几乎谁也不会相信其存在的修道院里受的教育,那就是这位作者为了讨好反动派和资产阶级而故意歪曲事实。任何一个稍微了解资产阶级各国社会情况的人,都会知道那里实际的离婚事件(当然是没有得到教会和法律认可的)要多得多。
列宁:《论战斗唯物主义的意义》(1922年3月12日)。《列宁全集》第33卷第205—2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