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入虎穴,毕其功于一役大战术的适用条件

四、直入虎穴,毕其功于一役大战术的适用条件

(一)正面防线一筹莫展,无计可施

直入虎穴战术可谓绝境逢生的唯一选择,是被对方围追堵截至穷途末路后的殊死一搏。在实施该战术时,我方面临的战略形势往往是无路可走且十万火急,除了直入虎穴谋得虎子,没有别的更好选择。在十万火急的情势下,不容过多考虑与等待,要么束手就擒,要么直插对手心脏,背水一战。犹如当年班超在鄯善国,眼见着要成为鄯善国与匈奴联合的牺牲品,救援根本不现实,逃跑也不可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鄯善国王回头是岸,无异于催促其与匈奴联合提前痛下杀手。面临绝境,班超英明神武,果断地采取直入虎穴战术,直接击杀匈奴使团,威逼利诱鄯善国归附大汉。毕竟两害权权取其轻,需要直插对方核心战略区域入虎穴谋得虎子,万一失手便万劫不复,若有更好的选择,断然不会如此犯险。

在实施战术前,面对无路可退的绝境,我方往往会做最充分的准备,下最大的决心,几乎使出我方全部战略力量与资源,也做好了面对最坏结果的准备。一旦成功,可能会毕其功于一役。一旦失败,我方将没有任何战略反击的可能性,只能面对完全倾覆的结果。因此,直入虎穴战术往往是在面对极端复杂艰难的局势,我方一筹莫展、无计可施的时候实施。当然,理论上也存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伊始便能够发现对方战略核心区域存在致命的薄弱环节,我方可针对该薄弱环节实施直入虎穴战术一举拿下的可能性。但结合实务经验分析,对方核心战略区域在开局伊始便存在致命薄弱环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对方核心战略区域的薄弱环节,都是在双方对抗较量过程中逐步掌握或者形成。事物的发展变化都严格遵循客观规律,如果对方循规蹈矩,在遵守法律规定与程序约束的范围内与我方较量,基本上不存在核心战略区域出现薄弱环节的可能性。核心战略区域出现明显薄弱环节,往往是对方在狙击我方时用力过度而露出的馅儿,或者作茧自缚、作法自毙的结果。此处所讲直入虎穴战术,一般都是我方在对方强大攻势面前一筹莫展、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实施。

在前述元某与鄂某案件中,元某最终实施直入虎穴战术,一举将鄂某拿下前面临的局势是股权确认的主诉三上三下,最终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对方伪造证据,并且发动多人在诉讼中作伪证,严重歪曲事实。在诉讼期间被对方指使他人殴打七次,最重的一次被打至颅内出血,留下严重后遗症,并且家人也被殴打、威胁、恐吓。欲通过合伙经营纠纷诉讼追究对方,对方故伎重施,又提供大量伪证并发动众多案外人提供伪证,导致合伙经营纠纷无果而终。连元某决定放弃,承包果园打算东山再起的路都被斩断。显然,元某在解决案件方面已经是黔驴技穷、无计可施、一筹莫展了,而且想放弃的退路也被悉数封死。然而,对方过满渐亏,为全线狙击我方,无所不用其极地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逐渐形成对方阵营核心战略区域致命薄弱环节,达成我方运作直入虎穴战术的基础条件。因而,我方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只能选择破釜沉舟,背水一战,最终实施直入虎穴的战术,直接将对方一击毙命。

(二)对方核心战略区域存在明显薄弱环节

对方核心战略区域存在明显薄弱环节,是实施直入虎穴战术的决定性条件,如果该条件缺失,直入虎穴战术无异于抱薪救火。因此,在实施直入虎穴战术前,对于对方核心战略区域的薄弱环节,一定要给予充分的认识并准确把握。对方核心战略区域,可以是对方主要战略力量集中区域、对方战略目光聚焦区域、对方决策指挥中枢系统等。在我方处于全面被动的情况下,对方主要战略力量集中区域与对方战略目光聚焦区域基本上不存在我方可以部署新战术的可能,因而,出现薄弱环节可能性最大的核心战略区域,往往是对方决策指挥系统,好比象棋中将帅活动的田字格。对方决策指挥系统,简而言之就是对方的核心主体,比如在前述元某与鄂某的案件中,对方的决策指挥系统显然是鄂某本人。一旦核心主体存在以重大法律风险为表现形式的严重薄弱环节,其实覆亡的命运已经注定。

对方决策指挥系统薄弱环节的产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我方并非凭借运气等待对方决策系统出现薄弱环节,而是建立在我方相对正义基础上推断出的必然性结果。只要我方坚守正义,除了合法运用谋略之外,不会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以违法犯罪的行为来为本方在案件的斗争增添筹码,因为有利的事实基础本身就是最好的战略屏障,我方无须矫枉过正地通过罗织构陷而达到目的。因而,无论什么情况下我方核心战略区域都会安全稳固,可以在讼争较量中败诉,但核心战略区域不会因为人为的投机钻营而遗患。对方则不同,本身处于非正义的状态,事实基础本身就对其极为不利,为了弥补该先天缺陷,只能实施伪造、捏造、隐瞒、隐匿、转移、串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依然不能增加对抗分量时,只能铤而走险,施以更为危险的手段,比如实施故意伤害等人身攻击行为,企图吓退我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薄弱环节,遇到不懂战略、不讲战术的对手,或许只是隐患。但对于经验饱富的对手而言,已然成为实施直入虎穴战术的最佳条件。

只要我方永远站在正义立场,则对方必定为非正义。非正义的一方为了弥补基础事实于其严重不利的先天缺陷,必定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增加筹码,甚至不惜对我方发动人身攻击伤害。对方越是努力加固正面防线,其核心战略区域的薄弱环节越明显。当我方被对方构建的正面防线逼到绝境时,从悲观的角度看,我方无路可走了。但如果从全局战略高度乐观地分析,恰好是对方核心战略区域最薄弱的时刻,也正是我方集中最后的力量与资源,大胆地实施战略大纵深穿插,直击对方心脏,入虎穴得虎子的最佳时机。如果确定本方是站在正义立场,在山穷水尽时,莫慌张,用战略望远镜观察,会发现对方核心战略区域其实已经大门洞开了。(https://www.daowen.com)

在前述元某与鄂某案件中,显而易见,元某站在正义立场,鄂某背信弃义,为非正义一方。在确认股权诉讼中,元某除了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合资成立公司的细节外,投资的事实确实是存在的。鄂某为了让元某的核心诉求终究落空,便采取了大量伪造、伪证、串通等行为妨害正常民事诉讼。同时,数次殴打元某企图威胁元某放弃诉求,还巧设机局、神机鬼械地诬告陷害元某敲诈勒索。凡此种种,虽然也给元某造成一定伤害,但却已经提前自掘坟墓。鄂某作为对方战略阵营中的决策指挥中枢,为了压制我方正当合法的诉求,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导致自己背负如此重大刑事责任,在其核心战略区域为我方制造了重大且明显的薄弱环节,不管将我方压制到任何绝望的程度,自己却已经脆弱得不堪一击。犹如拳击比赛中,一方在对方狂风暴雨般进攻中,自知采取与对方同样的策略会迅速溃败后,选择以防守为主,在防守躲避中保存了实力。而对手全程一味地疯狂出拳进攻,体力几乎消耗殆尽,已经虚弱到不堪一击了,最后被以防守为主的一方伺机重拳击倒而解决战斗。我方就是那个在对方密如雨点的进攻中选择防守为主、保存实力并以敏锐的战略洞察力钜细靡遗地透视着对方阵营的变化,最终利用对方核心战略区域重大且明显的薄弱环节,施以直入虎穴战术,一举将对方彻底征服,毕其功于一役。

(三)具备实施大纵深战术的充分条件

打铁还需自身硬,实施直入虎穴战术,具体操作方式为大纵深作战,需要绕开正面防线,直插对方心脏区域,而该区域对方布防最严密,若不具备特种兵般的技战术素养,恐怕难以全身而退。在历史上,如特种兵般实施大纵深作战最成功的,肯定有霍去病一席。他当年率领八百骑兵便敢深入匈奴腹地,斩敌两千余人并俘获匈奴相国。后又率军出征河西地区,大胆地在匈奴核心腹地大纵深分割穿插,歼灭匈奴四万,俘获匈奴王,并俘获匈奴王子、相国、将军等一百余人。历史如同人的记忆,都具有选择性重构的倾向,如今提起霍去病的战绩,多以军事天才、年少气盛等说辞轻描淡写地掠过。实际上,霍去病的光辉战绩,决定因素是其建立的适合大纵深作战的特种部队,里面配备了匈奴通,对于匈奴的情况十分了解,这对排兵布阵大有裨益。还配有专门辨别方向、寻找水源、打探消息、兽医等专业人员,这与现代特种兵配置相仿,因而能够准确地在匈奴腹地找到匈奴老巢,直捣黄龙,而不致在广袤的匈奴领地迷路误事。由此看来,实施大纵深作战的充分条件,一是过硬的技战术素养,二是对于对手充分的了解,三是对于对手各方面基本情况的充分掌握,四是我方大团队人才齐备。

在前述我方当事人元某与对方鄂某的案件中,我方在实施直入虎穴战术,大纵深作战直捣黄龙全面追究鄂某刑事责任时,抽调最精锐的资深专业人士组建团队,技战术素养相当过硬。通过元某与鄂某多年缠斗,对于鄂某进行了全面分析了解,深知其虽异常精明,擅长算计机谋,但做事往往不择手段,尤其是在暗地里做事甚至不考虑后果,因而往往遗患无穷,这正是其阿喀琉斯之踵,为我方重点攻击的部位。对方由于基础事实于其不利,为了全面压制我方取得暂时的较量优势,已经构成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诬告陷害、故意毁坏财物刑事犯罪,同时,对方在矿业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构成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罪,虚报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方的核心腹地已经鼓衰力竭、松松垮垮,不堪一击。元某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除了法律实务专业人员参与,同时也广泛发展统一战线,把与自己有同样被鄂某迫害至深经历的人团结在一起,这些人均对鄂某的情况了若指掌,组建起了综合能力齐备的大团队。拥有这些条件,基本上具备了大纵深作战的充分条件,因而在直入虎穴战术实践执行中取得完全预期的战略效果。

(四)攻陷对方核心战略区域,可达成毕其功于一役的战略效果

其实这个问题还是经常强调的决不将斗争扩大化的问题。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决不将斗争扩大化是非常重要的原则,是避免陷入为斗争而斗争的恶性循环的底线,只有坚守决不将斗争扩大化的原则,才能保证每个具体的战术行为都与解决核心问题存在直接关系,保障每分战略成本付出均具有实际意义。对于实施直入虎穴的战术,直接进攻对方核心战略区域,往往会给对方主体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而往往能够毕其功于一役,全面而彻底地解决案件核心讼争问题。如果我方实施直入虎穴战术并攻陷对方核心战略区域,只对对方主体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对于解决双方讼争的核心问题却无助益,那只能说该直入虎穴的战术行为仅为报复措施,严格来说不应当作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战略战术范畴的问题予以探讨。因此,我们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要实施的直入虎穴战术,必须在攻陷对方核心战略区域后,能够达成解决双方讼争的核心问题的战略效果,毕其功于一役。如果达不到毕其功于一役的战略效果,则应当慎重考虑是否应该实施。

在前述我方元某与对方鄂某的案件中,我方直接进攻对方战略核心区域,追究鄂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诬告陷害、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责任,是因为鄂某实施的累累犯罪行为均与案件讼争的核心问题有直接关系。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是在诉讼期间,鄂某企图以暴力打击元某及家人以图让元某放弃诉求与追究。诬告陷害同样是在诉讼期间针对我方诉讼主体实施的毁灭性打击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确认股权民事诉讼败诉的结果。因而该系列犯罪行为不但直接伤害到元某,而且对于双方讼争的核心问题的解决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元某只有坚决地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才能将其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负面影响予以消除。同时,鄂某在诉讼期间通过屡屡实施暴力犯罪打击伤害元某的同时,也以其淫威震慑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伪证并帮助其伪造证据以歪曲事实、混淆视听。只有追究对方鄂某刑事责任,才能使这些受到胁迫的人回归本位,坚持正确立场,剔除虚假证据,让民事诉讼案件在尊重客观基础事实的前提下得到公正处理。事实上,在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后,一众当初配合对方在法庭上作伪证的人、配合对方伪造证据的人纷纷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当时被对方胁迫、利诱、欺骗提供伪证、配合伪造证据的事实经过,为案件最终在再审程序中得到正确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我方在该案中实施直入虎穴战术,攻陷对方核心战略区域后,对于解决案件核心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现了毕其功于一役的战略效果。

关于元某同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对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问题,对方若不存在实施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也不存在威胁、利诱、欺骗他人作伪证、配合伪造证据的行为,若只是单独存在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的问题,即使依法被追究,对于解决案件核心讼争问题并无帮助,因此该战术虽可作为直入虎穴战术的具体战术行为进行部署,也能攻陷对方核心战略区域,但对于解决案件核心讼争问题不具有实质意义,因而无法发挥毕其功于一役的战略效果。因此,应当排除在直入虎穴战术体系之外。当然,如果我方当事人具有较强法律意识,对于已知的他人刑事犯罪问题,依法行使公民控告举报权利,配合司法机关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法律尊严,也未尝不可。作为律师,在帮助委托人解决讼争的过程中,发现类似问题时,是让人非常纠结的问题。从内心深处,笔者不愿看到双方当事人深究遍查,穷追猛打,无限扩大斗争范围。要知道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复杂斗争中,双方穷尽力量与手段在斗争,只要攥着一个机会,必定大做文章,尤其是发现对方存在刑事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更是像鲨鱼嗅到血腥味儿一样兴奋,充满了攻击欲望。于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而言,笔者觉得每个人都有将发现刑事犯罪的事实与线索反映给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义务。因而,只要没有罗织构陷、诬告陷害,双方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充分地、毫无保留地将对方刑事犯罪事实与线索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与举报,应当被尊重。因此,在元某与鄂某的案件中,在鄂某构成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诬告陷害等刑事犯罪对于解决案件核心讼争问题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元某依然将鄂某构成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犯罪证据与线索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