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总体战略目标与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

一、理性看待总体战略目标与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

由于笔者律师团队在实战中代理的往往是相对正义的被动应战方,对方往往蓄谋已久、处心积虑地布设了固若金汤的正面防线,使我方根本无法正面突破,因而往往被挡在正面防线挣扎许久,一筹莫展。实在黔驴技穷、无计可施时,才委托笔者律师团队操盘解决。因而,关于战略、法、战术思想体系更应该理解为是相对而言具有客观公理正义性的一方当事人最终成功实现目标的方法论,似乎不针对相对非正义一方如何维护本方神机鬼械、鬼蜮伎俩、巧设机局的成果。因此,不是笔者对于案件结果总报有美好期望与想象,而是笔者律师团队代理相对正义一方已经成为惯例,最终客观上确实会形成我方掌控战略优势的局势。所以笔者总是习惯于站在胜利方的立场看待问题。关于最终抉择结局方式,显然是站在掌控战略优势一方的立场上展开阐述。

总体战略目标是基于总战略规划而确立的案件讼争最终要达成的整体目的。案件解决成效如何,只看总体战略目标实现程度如何。总体战略目标是在总战略规划对于案件全局事务进行全面、宏观、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的理性追求目标,甚至建立在对于案件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因而,总体战略目标与传统单纯诉讼案件追求胜诉结果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总战略规划基础上设定的总体战略目标,具有多层次的目标内容。总战略规划是我方对于案件进行全局分析、全局考虑、全局谋划后,对于案件解决过程中战略目标、战略方向、战略路线、战略任务、战略阶段、战略手段、战略力量等重要问题进行全面谋划设计,并根据案件客观形势与双方实力对比情况,结合饱富的实战经验,对于案件形势发展变化以及最终结果进行准确判断与预测,并提前对各个阶段的具体战术行为进行部署安排,对阶段性目标与总体目标的实现进行总体统筹安排而形成的整体规划。总战略规划为实现总体战略目标而服务,在讼争过程中,总战略规划指导全部战略战术行动,因而,总体战略目标是我方讼争战略战术体系的灵魂与方向。我方通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在完全掌控了战略优势以后,如何实现总体战略目标问题便成为头等要务。(https://www.daowen.com)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总体战略目标主要包括法律判决权利目标与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目标两个层面,换种通俗的说法,其实就是理想状态的利益目标与尊重客观现实的利益目标。总体战略目标是求真务实的,不仅追求法律判决权利方面的胜利,更追求将法律判决权利转化为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方面的胜利。在法律判决胜利目标的基础上,最终转化为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才算完全达成战略目标。但总体战略目标往往带有理想化、预见性、动态化的特性,往往与最终达成的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案件解决最后阶段,必须处理好总体战略目标与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之间的关系,切忌理想化地追求总体战略目标设定的完美利益目标,而忽略了案件客观现实,导致案件解决方向出现严重偏误。

尤其是在我方完全掌控战略优势后双方和解解决的情况下,必须始终清醒地筹算各种解决可能下总体战略目标与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之间的比例。在围城必阙战术论述中,笔者结合实战案件进行过测算,考虑时间成本、最终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事实上的贬值、讼争投入、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实现难度加大等因素,和解的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是血战到底情况下的几乎四倍左右。虽然在个案基础上进行实务辨析的结果未必放之四海而皆准,但亦可足见和解优势之大。因此,我们必须杜绝理想化追求总体战略目标实现的教条倾向,在血战到底的巨大损失完全足以抵销百分百胜诉带来的收益时,应当果断地接纳和解可得到的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适当下调总体战略目标的阈值。总之,总体战略目标包含法律判决胜诉权利与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两个层面的追求,总体战略目标与法律判决胜诉权利都是理想化的完美追求,只有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才是最终追求的现实利益目标。而只有转化为现实利益的总体战略目标才具有实战价值,因此,总体战略目标必须尊重客观现实,将法律判决权利尽最大可能地转化为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