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战中伺机围歼大战术的适用情形

一、运动战中伺机围歼大战术的适用情形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领域,有一种颇有规律的现象,在一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实力对比极为悬殊,案件形成的事实基础,几乎是完全按照强势方的意志进行实质上不平等的合作而形成,弱势方因为依赖强势方的市场或者资源,根本没有太多发言权。这种合作取决于强势方的主观喜好,乐意的时候大体能够维持正常合作水平,不乐意或者资金吃紧的时候,简单粗暴地违约便是家常便饭。弱势方根本没有底气质问,若弱势方胆敢旁敲侧击、含沙射影地提醒,往往会得到掷地有声的爱干不干的答复,似乎能够给弱势方被拖欠的机会都是弱势方三生有幸。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矛盾发展至不可调和的程度而爆发纠纷,弱势方的劣势可想而知。实务中,确实有这样一批案件,弱势方与强势方实力不可同日而语,无论从哪个层面较量都不在一个当量级,因此,弱势方一般都会忍气吞声,能够支撑就坚决不敢宣战,有些甚至被拖垮但依然不敢迈出维护权益那一步。随着时代变迁,市场环境日新月异,公平竞争成为主流,企业核心竞争力成为驰骋纵横的最有力武器,强势方对于弱势方的控制力早已不复当年,强势方说了算的时代逐渐褪去。因而,在这类双方实力悬殊的领域内,爆发了不少纠纷,其中有些案件双方争议的基础事实周期长、事务复杂、牵涉人员与层级主体众多,因而形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双方各尽其能、倾尽全力地缠斗数年不息。这种双方实力对比悬殊的强势方与弱势方之间产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弱势方若被强势方利用强势有利地位从基础事实、合同等事实证据、法律技术、综合实力等各方面压制,形成绝对劣势时,便可以考虑运筹运动战中伺机围歼的战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