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适用提要

《就业促进法》[1]颁布于2007年8月30日,于2015年4月24日进行修正。就业关乎民生之本;我国就业压力大,就业形势严峻。在《就业促进法》出台前,我国没有关于就业促进的专门立法,促进就业更多是依靠国家的积极就业政策予以调整,相关规定散见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职业指导办法》(已失效)、《就业训练规定》(已失效)、《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已失效)等规范性文件中。为了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制定了《就业促进法》。

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并将其职责落实到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等方面。《就业促进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就业援助政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十大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

在公平就业方面,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建立起包括妇女、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农村劳动者在内的特殊群体保障体系。

在就业服务和管理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并规范管理职业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活动。

在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在劳动就业援助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其中特别规定了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在监督检查方面,《就业促进法》针对政府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规定了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同时规定了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就业促进法》规定了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企业以及与职业中介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11月5日颁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和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内容。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与《就业促进法》配套施行。后来,该规定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于2014年、2015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注释】

[1]为方便读者阅读,本书中法律法规名称均使用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