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政府在促进公平就业方面的义务性规定。
本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政府在公平就业中的主要义务:(1)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致力于消除就业歧视;(2)要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应当模范守法,遵守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关于消除就业歧视的标准和要求,在公务员录用等方面为用人单位做出表率。(2)应当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企业等用人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平就业的规定,消除劳动就业市场上的各种歧视现象,禁止在媒体上刊登或播出有歧视性的招聘广告等。(3)通过宣传教育等各种途径,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支持和鼓励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必须明确态度,履行法定职责,坚决反对就业歧视;同时,还要注意方式方法,通过发展的办法逐步解决就业歧视的问题。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12、13条
《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2~25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六
第二十六条 【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规定。
何谓就业歧视?本法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简单来说,歧视就是政府或私人组织基于人的某些先天性的、与能力不相关的因素而采取的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的行为。这种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行为对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其他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基本权利具有消除或减损的危害。本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也就是要致力于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意味着要保证形式上的平等,禁止同样情况不同对待,禁止基于立法所保护的诸如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特征对个人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12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9、16~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六
第二十七条 【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的规定。
参加社会劳动不仅是妇女谋取个人生活经济来源的手段,而且是妇女获得经济独立、提高社会地位的先决条件,是实现男女平等的经济支柱,是妇女实现其他权利的经济基础。因此,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妇女平等就业权是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前提和核心内容,是指妇女以与男子平等的身份,在同等录用条件下竞争就业,自主选择就业。我国妇女劳动就业的范围,远远超过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但就业中性别歧视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在招工时,对男女均适宜的工作规定了不平等的性别比例,压低女性录用比例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以录用为条件要求女性放弃某些正当权利,甚至明确拒绝招收女性;还有一些单位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针对这些侵害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现象,本法重申《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必须遵守的义务。
关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在理解的时候应当参照《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因此,立法应当重视对结婚、怀孕阶段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本法在第62条规定了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如果出现本条规定的性别歧视现象,求职者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13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6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六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手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的规定。
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依照《宪法》规定,我国一直奉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政策,禁止任何对于少数民族的歧视行为。我国就业形势严峻,一些民族地区(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存在一些不利于少数民族劳动者平等就业的现象。这种现象严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民族政策,可能会影响民族团结的大局,立法必须高度重视。
本条第2款所说的依法,主要是指应当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包括我国批准加入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等国际公约。实行民族平等,反对种族隔离、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也是我国政府应当履行的公约义务。
关联法规
《宪法》第4条
《劳动法》第12、14条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2、23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六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规定。
在《劳动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也有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方面的规定,而本条突出强调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本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1)从国家层面上看,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是国家遵守《宪法》的基本要求,是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的表现。具体要保障残疾人哪些劳动权利呢?主要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等9项权利。(2)本条规定了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3)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对残疾人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歧视都是违法行为。对此,《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具体义务。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3条
《残疾人保障法》第4、30~38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8~18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六
第三十条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的规定。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地享有同正常人一样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如无法定情形,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何谓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这是相对于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概念,是指感染传染病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查出病原体的人,如乙肝病原携带者。为了避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可能感染接触过他们的健康人,本条第2句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实施特别限制。这是基于两方面的立法的基本考虑:一方面要保护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治愈,是指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在治疗和矫治过程中,达到临床上的治愈(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以及微生物学检验阴性(经过连续3次微生物学检验均未检出该病的致病性微生物)。排除传染嫌疑,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是指虽然没有治愈,但已经不再向外扩散传染,也就不会威胁其他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本法规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是否治愈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必须是经过医学鉴定,而不能是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说了算,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
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1)食品生产经营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3)在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4)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5)美容、整容等工作;(6)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7)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关联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7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六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保护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不受歧视的规定。
目前,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仍然遭受各种各样的歧视,其劳动就业的基本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平等地享有劳动的权利、履行劳动的义务。目前,由于城乡二元体制依然存在,对于农村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益的实际保护状况距离理想状况还有不少差距。但是,立法必须要保障农村劳动者实现公平就业。本法所说的农村劳动者在进城就业的过程中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是指狭义的平等就业权。
那么,法律将如何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呢?(1)要力求保障形式上的平等,对农村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2)要逐步追求实质意义的平等,努力改变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3)要注意本条禁止性规定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用人单位,而是一种社会普遍性义务。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率先规范自己的行为,逐渐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努力消除各项政策中容易成为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的内容。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