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就业援助制度的规定。
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加、就业形势的严峻,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已经成为当前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就业援助制度的方法、途径、对象等进一步予以明确,以更好地推动就业援助工作的开展,也因此成为《就业促进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条第1款是关于就业援助制度内容的规定,主要包括就业援助的方法、途径、对象:(1)就业援助的方法,即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2)就业援助的途径,即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是就业援助的主要途径。(3)就业援助对象,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就是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条第2款是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另一种是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这些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在就业方面处于劣势,难以实现顺利就业。由于就业困难是一个比较抽象、笼统的概念,在不同时期,在不同区域,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因此,本法仅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了概括的界定,具体范围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的规定,结合该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界定。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十八)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五)、(十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九
第五十三条 【公益性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益性岗位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工作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公益性岗位由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与其他岗位的不同,在于其不是由用人单位以该单位营利目的,为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营而提供,而是由政府本着促进就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目的投资开发的。还有一部分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购买的。(2)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就业困难对象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3)对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公益性岗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九
第五十四条 【加强基层就业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直接进行就业援助服务工作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基层就业援助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就业服务工作的对象是各种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既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又包括其他非就业困难人员,如具有较高学历、技能的大学生和高级技术人员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就业服务工作的同时,应当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着重解决这些人员的就业困难问题。对就业困难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政府举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其中,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就业服务主要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提高就业援助的质量和效率,有针对性地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
本条第2款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直接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外,还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政府应动员全社会力量,发展和规范各种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素质,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人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不断完善各项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的社会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优惠或者补贴。
关联法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九
第五十五条 【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特别扶助措施的规定。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与一般的就业困难群体相比,残疾人由于其身体状况,在就业时往往更为困难,需要国家对其就业采取特别扶助措施。残疾人就业有助于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其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情况,可以作出具体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关联法规
《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2条
第五十六条 【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的规定。
零就业家庭,是指在城市家庭中,所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属于就业援助制度的扶持范围,政府应明确其在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方面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零就业家庭特点,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对零就业家庭的援助,还要注意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和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积极搜集和提供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空岗信息,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十九)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4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九
第五十七条 【引导特殊地区的劳动者转移就业】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资源开采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就业援助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存在的资源枯竭、经济结构调整等现象,引发了经济衰退、下岗失业人员较多、就业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逐渐成为群体性、行业性、区域性的问题。资源开采型城市是城市职能分类中的一个重要类别,是指依靠开发自然资源建立起来的城市。独立工矿区,多是与城市有一定距离,依靠矿产资源、开办工矿企业而发展起来的。大多数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都有一个大型或特大型的国有资源型企业,该地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布局等受这些大型资源型企业的影响很深,基本上都存在经济结构单一、民营经济发展不充分、市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些城市和地区的就业困难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实现城市转型,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就业援助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研究适合促进这些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例如,积极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社保关系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