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的规定。

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工作方向,制定相关措施,并在一定时期内完成预期的工作任务的制度。这种目标责任制度,包括上级对下级的要求,政府对相关部门的要求,还有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等。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建立市场规则、改进就业服务和实施失业调控等手段不断增加就业岗位,减少失业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在考核和监督中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新的目标,提高促进就业工作效率。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三

第五十九条 【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进行监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文注释

就业专项资金是为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就业、扩大就业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保证就业专项资金不受非法截留、挪用,本法第15条和本条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问题作了规定。审计监督是国家重要的财政、财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协助政府制定正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管理计划,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合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避免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做到专款专用。审计机关要对相关就业促进项目的领导的廉洁情况进行重点审查,杜绝贪污、腐败、中饱私囊的情况发生,减少由于相关部门的领导不廉洁造成的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的损失。如果发现就业促进资金的相关负责人有贪污等现象的发生并对就业促进工作造成损失,必须进行严厉惩处,并追回资金损失,把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十三)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的规定。

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违法行为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为专门机关的监督提供了有效渠道和有用线索,实现群众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的有效结合。为方便公民行使权利,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的举报电话或者信箱,并根据获得的举报线索,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