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2]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扩大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为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就业机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社会在前进中遇到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物质基础。同时,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好就业问题,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
第二条 【就业方针】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国家就业政策和就业方针的规定。
当前,我国的就业政策是积极的就业政策。所谓积极的就业政策,是指我国政府坚持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我国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广开就业门路。二是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再就业。具体扶持政策有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等。三是改进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包括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等。四是加强对就业的管理和对失业的控制。
我国的就业方针是“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是指劳动者个人是市场就业的主体,其拥有《宪法》赋予的就业的权利和择业的自由。市场调节就业,是指通过培育与发展劳动力市场,把市场机制作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政府促进就业,是指政府通过宏观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的政策发展经济,包括第三产业、个体私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实行积极的就业服务,扩大投入,推动就业服务体系发展。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2章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二
第三条 【平等就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以及不受歧视原则的规定。
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
自主择业权,是指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选择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权利;在行使选择权利时,任何公力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涉。自主择业权必须依赖于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只有在劳动力市场形成后,劳动者才具有选择职业的权利,也才有选择行业、选择岗位的权利。
平等就业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不同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进行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无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平等就业权,意味着劳动者在就业时享受与其他劳动者平等机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不同而受歧视。
关联法规
《宪法》第33条
《劳动法》第12条
第四条 【促进就业的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就业规划进行引导的规定。
就业问题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就业压力,要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就必须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工作力度,特别是健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当处理好扩大就业与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关系。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一)
第五条 【促进就业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促进就业的措施的规定。
妥善解决就业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制定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创造就业条件,不断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当前,我国在扩大就业、创造就业条件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提高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2)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解决我国就业问题,主要潜力在第三产业。我国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一直呈快速增加的趋势,第三产业已成为新增就业的主渠道。
(3)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高对就业困难群众的扶持力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和扶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是政府弥补市场缺陷的一项基本职责。
(4)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促进就业的服务能力。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促进就业、调节劳动力市场、维护社会公平的有效措施。
(5)发展职业教育,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三
第六条 【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二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四
第七条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以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规定。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是指劳动者应当树立自主择业观、竞争就业观、职业平等观以及其他多种方式就业观。政府应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促使待业者树立正确择业、竞争就业、自主就业和流动就业的观念。
自谋职业,是指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他因素自己获得就业机会。政府应当做好待业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大胆走自谋职业之路。要加强对待业者的教育,引导他们认识到当今社会就业靠竞争、多一门技能就多一条生路的道理。
自主创业,是指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他因素自己创办实业,解决就业问题。政府应当引导待业者树立自主创业意识。政府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自主创业思路、制定自主创业政策、开发自主创业门路、进行自主创业教育上。政府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政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抓好对失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扩大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覆盖范围,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拓展劳动者的就业空间。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三)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工作要求以及经济形势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招人、招什么人等行为的权利。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平等权、取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权利。
企业自主用人是法律和市场赋予企业的权利,这一权利自然也要受到法律和市场制约,企业用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平原则。企业为了利润、竞争和生存,可以享有采取一些措施和做法的权利;但基于公平原则,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必须受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企业的存在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但这种追求应该尽可能地满足全社会的福祉和社会正义,尽可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联法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3章
第九条 【社会组织的责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规定。
现代社会组织的目的往往是多元的。无论是政府组织、企业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每个组织几乎都有其基本目的和附属目的。组织目的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已经使其责任的外延大大地扩大了。也就是说,任何现代的组织不仅有基本责任,同时也有其他相关的责任。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我国工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所谓社会责任,是社会对其成员的期待和要求,无论这个成员是个人还是组织抑或机构。
关联法规
《工会法》第6条
《残疾人保障法》第8条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二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三
第十条 【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促进就业中行政奖励的规定。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物质方面的权益,是指给予受奖人一定奖品或奖金的奖励。(2)精神方面的权益,是指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的奖励,如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3)职务方面的权益,是指给予受奖人职务上一定晋升的奖励,如晋升为副处长、晋升为巡视员等。
行政奖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六种:(1)通报表扬,是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受奖人进行公开的肯定和赞扬。(2)记功,是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公开对受奖人加以肯定,并记入受奖人个人或单位档案的一种奖励形式。(3)奖金或奖品,是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给受奖人发奖金或奖品的奖励形式。(4)晋级,是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以提高受奖人工资级别的方式,对受奖人进行的奖励。(5)通令嘉奖,是较高级别的行政奖励主体在较大范围内公开对受奖人进行肯定和赞扬,并明确对受奖人以通令嘉奖的形式予以奖励。(6)授予荣誉称号,是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对受奖者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以上几种奖励形式,除了奖品或奖金和晋级属于物质奖励外,其他形式都属于精神奖励。
关联法规
《公务员法》第8章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二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三